报关两年后被海关发现税号申报不实,海关罚款 税款 滞纳金? -九游会国际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进口一票红酒时,由于公司工作人员与报关行沟通出现错误,导致将部分红酒的品名报错,产生了税款漏缴,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如何处罚?
答:可能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被罚款。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因工作人员与报关行沟通出现错误,导致将部分红酒的品名报错产生税款漏缴,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9年10月14日,当事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向j海关申报进口wat测试仪1台,申报税号9030899090,关税税率2.7%,申报总价为398000美元,主要用于加工晶元片的电压、电阻测试。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品名、品牌、税号等进行申报。2021年7月,l海关单证验估科在数据审核环节发现上述报关单申报进口的wat测试仪存在商品税号申报错误,根据《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归类认定意见书》,认定当事人申报进口wat测试仪应归入税号90308910,关税税率为4.7%,根据l海关计核,应缴税款515449.89元,已缴税款451831.48元,涉案货物漏缴关税56299.48元,漏缴增值税7318.93元,关税滞纳金18578.83元,增值税滞纳金2415.25元。以上事实有报关单、c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海关法》第二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引案例中,当事人委托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j海关申报进口wat测试仪1台,申报税号9030899090,关税税率2.7%。此后,l海关单证验估科于2021年7月在数据审核环节发现上述报关单申报进口的wat测试仪存在商品税号申报错误,当事人申报进口wat测试仪应归入税号90308910,关税税率为4.7%。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经l海关计核,当事人应缴税款515449.89元,已缴税款451831.48元,涉案货物漏缴关税56299.48元,漏缴增值税7318.93元,关税滞纳金18578.83元,增值税滞纳金2415.25元。
当事人进口wat测试仪商品税号申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漏缴比例为12.3%,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属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2万元。
另: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案中,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j海关申报进口,于2021年7月被l海关发现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属于上述《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且根据该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关应当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