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要罚法定代表人? -九游会国际

问:我们公司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委托他人申报出口一批货物,但最终该票货物最终并未发货,影响到了出口退税管理,请问如被海关调查认定会被如何处罚?
答:如经查实,有可能会以申报价格为基础处以罚款。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申报出口货物最终货物并未发运的行为影响出口退税,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10月27日,某纸品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方式向y海关申报出口已印纸22310千克,申报总价折合人民币123733元。该批货物报关单号为72012021001100xxxx,申报商品编号为491199909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并化验归类,该批货物应归入4804项下,出口退税率为零。上述货物税则号列未如实申报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某纸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发生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是因该公司业务不熟悉,未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所致。据y海关计核,该批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能多退税款为16085元人民币。综上所述,当事人某纸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申报不实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管理事宜,是造成此次申报不实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的行为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可由海关予以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该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4911999090,出口退税率为13%,而经海关查验并化验归类,该批货物应归入4804项下,出口退税率为零,当事人未使用正确的商品编号申报出口并影响到出口退税,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发生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是因该公司业务不熟悉,未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所致,可根据上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此外,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y海关对当事人某纸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4500元、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管理事宜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罗某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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