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培训-九游会国际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所谓保函,意为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保函实际上是一诺千金,即“如果你按我说的做,我将确保你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船东面临的保函类型
作为船东,经常面临实践中各利益方的“一诺千金”,比如:租家的“装货保函”;收货人的“卸货保函”等等,具体如下:
1.装货保函
航运实践中,如果租家基于其信用证或者其他原因,要求船长其签发载有错误货物描述(货物状况、数量、包装缺陷等)或装船日期不准确的提单。
船东与船长基于自我保护原则,需要租家出具装货保函。
2.卸货保函
船舶靠岸准备卸货,但收货人无法提供该票货的提单;又或者收货人要求船长改提单卸货港以外的港口卸货。
如此,船长必须要求利益方提供卸货保函,以保护船东的正常权益。
3.保障船东利益的保函
在航运实践中,时常出现突兀的情况,比如:货物超重、实际货物外表为危险品...而这些突兀情况皆会影响道船舶配载安全。
此时,船长必须要求利益方提供保函(超重保函、非危保函),约定因突兀情况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赔偿金计算方法等。
4.电放保函
货方宣布放弃持有提单,而选择电放提单,目的为加快卸港的放货效率。
此时,船长要求其提供电放保函。
通常而言,船东会依照保护自身的原则撰写自己的格式保函。其格式保函通过明确的措辞,避免陷阱,降低所涉及的风险。
特别的,在航运实践中,突兀保函时出现的大多数问题(比如无单放货),是可以通过在租船合同中加入“直接赔偿条款”在一开始就得到解决。
如规定租家应在无单放货或未在提单卸货港卸货而向船东进行赔偿。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因为租船合约的基本法律和管辖权条款将适用、也有利于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
尽职审查保函
一旦租家或者利益方呈贡保函,船东应该尽职审查保函:
1.核实签章人是否有权签署该保函
保函正本应采取书面形式,用保函签署方发抬头纸打印,并应由身份明确的签署人签署,并附上该签署人的授权声明。
如存有疑问或担忧,应要求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会董事)在保函上签字,或要求经由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的指定人签字,并附上明确的董事会决议。
2. 评估签署人的信誉状况、财务状况
毋庸置疑,保函的可靠性取决于签署人。如果船东后来被迫根据保函提出索赔,那么重要的是要考虑签署人是否有信用价值,以及他们的资产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3. 与一级银行共同签保函 以保证该保函具备可执行性
如果保函产生索赔,而签署人已经资不抵债或最终没有可执行的资产,共同签署可以为船东提供安全。
4. 保函赔偿范围要广 不受时间限制
就保函的期限而言,船东与保函签发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比如,英国法律,合同索赔的通常期限为六年;而《海牙-维斯比规则》索赔的时限为自交付之日或应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一年。
如果保函没有时间限制,或者其中明确规定保函将在七年后失效,那么显然会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船东。
5.保函适用的法院或仲裁庭是否认可保函的效力?
保函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存在因非法行为而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例如,根据英国法律,如果保函的效力实际上是欺骗第三方,则该保函将不具强制力。
又例如,当双方同意在知情的情况下错述货物时,此时签署的保函可被视为向收货人作出虚假陈述并实际上实行欺骗的协议。这样的保函有可能被法院视为无效和无法执行。
特别需要注意,中国与英国法院并不相互承认判决,但在仲裁方面,两国都适用《纽约公约》。因此,在签署函的法律适用条款和管辖条款时候,需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