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培训:incoterms2020国内贸易合同中“到岸价”的含义? -九游会国际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9民终581号
当事人
甲方:阿克苏地区帝泓果业有限公司
乙方:阿克苏红旗坡林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背景
2018年4月13日,甲乙双方订立仓储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冷藏室53间,用于存放鲜果。
2018年9月15日,甲乙双方订立果品供销协议,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香梨。甲方每一批次以订单的方式向乙方订货,由甲方提前7至10天发出订单,订单应当明确产品的名称、品牌、品种、数量、计量单位、价格、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并加盖公章。乙方应当将双方确认的订单列明的产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到甲方订单指定仓库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及货物保险费用。乙方产品到达甲方订单指定的仓库地点后,后续到达各渠道客户的运输及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与乙方约定价格为香梨三级果(80-90克)7元/公斤、二级果(100-119克)9元/公斤、一级果(120克以上)11.5元/公斤。数量3000吨。货物到岸结算,冷库验收。
该协议签订后,乙方从果农处收购香梨、贡梨、苹果后,直接储存在甲方处,并派员工郭某负责甲方处储存果品的采购、进库、出库、质检等。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间,乙方共计向甲方交付了价值29,629,548.25元的香梨。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垫付了香梨标签、包装气泡垫、拷贝纸、打包带、打包机、纸箱等款项,用于乙方向其提供的果品上。甲方还垫付了香梨加工费、质量检验人工费、纸箱运费、香梨纸箱装卸费、盖草帘子、塑料布打杂人工费、倒烂果子人工费、拉烂果子运费。
争议问题
1. 纸箱、拷贝纸等外包装费用的义务承担人?
2. 果品发往长沙、深圳等地运输费的义务承担人?
乙方立场
所谓的“货物到岸价”,众所周知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均是一个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一般是指目的港船上交货的价格,《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国内的买卖合同中,基本不使用该术语,也没有对该术语的定义,如果阿克苏地区当地的买卖合同中惯常使用“货物到岸价”这一术语,并对该术语有着明确的定义和规定,那么甲方应当举证证明该术语中各项费用的构成及承担主体。因此,甲乙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仅仅是单纯的果品买卖,三个等级果品的定价仅仅是果品本身的价格,并不包含任何其他费用,乙方的合同义务也仅为向甲方提供果品,不承担果品拣选、加工、质检、包装费用。
销往内地的各个渠道是由甲方掌握,客观而言,交货之后运往内地各个销售渠道最终会产生运输费用对于乙方而言是根本无法预估的,作为正常的买卖交易来说,任何一方在收入基本固定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去承担对于己方而言金额巨大且无法预估的费用。
冷库既是验货地点也是交货地点。
甲方立场
乙方作为出卖方,应当依照《果品供销协议》约定以及按照甲方要求将包装好的各等级香梨交货给甲方。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提供包装是法律义务,出卖人作为交付货物的一方,应当负担货物交付前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本案乙方在从农户处收购香梨等果品前,从甲方预订50余间冷库用于仓储保鲜,并从甲方拉走周转筐从农户储装运香梨入库。这些香梨在入库时是没有经过拣选、加工的,均是按周转筐为单位进行冷藏保鲜处理,不符合销售条件。香梨想要达到销售条件,必须进行拣选、质检、包装等一系列生产、加工、包装环节,才能达到香梨行业的通行质量规范及甲方质量要求。
关于到岸价结算,到岸价的通行含义就是成本+保险+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按行业通行规范。因此,根据行业通行规范,提供符合质量、包装要求的果品的全部成本依法依约应由乙方承担。协议约定“货物到岸价结算,冷库验收”,说明冷库是香梨的验收地点而非交货地点。
本案送货地址是甲方指定的内地(深圳、长沙等地)仓库,故按照合同约定及到岸价格是卖方承担货物到达约定目的地之前所有成本费用。
法院裁判
关于纸箱、拷贝纸等外包装费用的义务承担人问题。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果品供销协议》约定,甲方须提前7至10天发出订单,订单须明确名称、品牌、包装要求等,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订单列明的产品、包装要求等,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及货物保险费用,约定三级果7元/公斤、二级果9元/公斤、一级果11.5元/公斤为“货物到岸价”,可见,纸箱、拷贝纸等外包装费用的义务承担人系卖方(乙方)。
关于果品发往长沙、深圳等地运输费的义务承担人问题。双方签订的《果品供销协议》约定,乙方应当将双方确认的订单列明的产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到甲方订单指定仓库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及货物保险费用,乙方产品到达甲方订单指定的仓库地点后,后续到达各渠道客户的运输及费用由甲方负责;80克-90克香梨7元/公斤、100克-119克香梨9元/公斤、120克以上香梨11.5元/公斤,为货物到岸价。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果品交货地点即甲方收货地点在甲方院内,故甲方将货物运输至长沙、深圳等地运输费应由甲方承担。
国贸人评论
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货物的包装费用通常包含在货物价款当中。
合同订立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现行的《民法典》第61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2. 合同中“货物到岸价”的含义不明,极易产生歧义。
2.1 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cif是“到岸价”吗?
实务中的“到岸价”通常是海关出于计税目的对报关单上某种成交方式的俗称,该成交方式的代码为cif,对应合同中的cif、cip、dap、dpu和ddp五个贸易术语(incoterms 2020)。
市面上将贸易术语cif称为“到岸价”是错误的,混淆了报关单上成交方式的代码与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就cif的含义而言,卖方在装运港(风险转移地点)而非目的港交货,卖方仅负责安排并支付运输和保险的基本费用,并不负责海运途中的风险及其他费用,亦无义务保证货物“到岸”。
2.2 贸易术语可以用于国内贸易吗?
尽管贸易术语大多用于国际贸易,但incoterms从未将国内贸易排除其适用范围之外。之所以会有这方面的疑惑,很大程度上源自incoterms中“international”字样和中文翻译“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很容易让人误认为这是一套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事实上是一套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性解释规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定义的贸易术语是一套合同术语,其根本作用是简化交易磋商,提高交易效率。其适用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选用。无论国际还是国内贸易,只要当事人愿意均可采用。
正是看到了尚待开发的国内贸易应用市场,国际商会在incoterms 2000中就将专属国际贸易进出口清关责任(a2/b2)部分加上了“如有需要”(where applicable)的条件,意味着并非每一笔交易都会涉及进出口清关问题。而且还特地在副标题中删除了"international"字样。为进一步表明态度,在incoterms 2010和2020中又将副标题修改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明确添加了”domestic”字样。
因此,关于incoterms的中文翻译,本人建议直接删除“国际”字样,保留“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可。“通”已包含international之意,且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其他国际商会规则的表述一致。配上相应的版本,简称“2020通则”,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习惯译法,避免太过突兀。
2.3 如何在合同中正确使用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并不能单独使用,否则无从解释其具体含义。
首先,要明确其适用规则。incoterms本身属于惯例规则,并不自动或强制适用,通过合同中的明确援引,将incoterms规则并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以解释所选用术语的具体含义。当然,还要加上相应的版本。
其次,贸易术语还应跟随相应的地点,且该地点的描述越详尽越好。
以本案为例,若将“到岸价格”替换为“dap 仓库地址 incoterms 2010”,则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