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贸易术语应用情况调研分析 -九游会国际

进出口商如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在签订合同、申请开证、信用证通知、单据缮制审核等环节均应对incoterms®规则加以相应注意。

作为国际商会使用最广泛的规则,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自1936年诞生以来,在促进贸易和减少履行销售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适用incoterms®时相关各方应注意哪些常见问题并做好风险防范呢?笔者通过对信用证业务贸易术语的应用情况调研及案例分析,对信用证中贸易术语的应用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信用证业务中贸易术语应用情况调研分析

整体调研样本情况

笔者针对2022年长三角地区某银行处理的逾1500笔进出口信用证中贸易术语应用情况进行了调研,涵盖147家进口商和205家出口商,覆盖近60个国家或地区。调研结果发现,进出口企业在信用证业务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是成本、保险加运费(cif)、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但在进出口信用证业务中的使用占比各有不同。其中,进口信用证中使用最多的是cif,出口信用证中使用最多的是fob。

进口信用证中贸易术语使用情况

在进口信用证中,使用最多的前三个贸易术语分别是cif(占比56%)、cfr(占比24%)及fob(占比6%)。船边交货(fas),及d组术语未观察到应用案例。贸易术语变形占比3%,主要变形包括cif for、cif fo cqd、fobt及cfr fo。

76%的进口信用证提及贸易术语,24%的进口信用证未提及。提及贸易术语的进口信用证基本上均未指明贸易术语版本(占比高达98%),提及incoterms® 2010和incoterms® 2020的进口信用证占比分别只有1%。

对于进口商来说,从运输安排等的主动权及风险考虑方面,通常建议使用f组术语。但是,通过调研发现我国进口企业在贸易谈判中因谈判地位较弱或对贸易术语认识不足,绝大多数企业都使用c组术语(cif及cfr合计占比高达80%);此外,调研还发现进口企业普遍未重视对贸易术语版本选择的重要性。

出口信用证中贸易术语使用情况

在出口信用证中,使用最多的前三个贸易术语分别是fob(占比44%)、cfr(占比26%)以及cif(占比22%),货交承运人(fca)及运费和保险费付至(cip)占比均为2%,工厂交货(exw)及运费付至(cpt)占比均为1%,其他术语未观察到应用案例,另外3%的出口信用证未注明贸易术语。

优于进口信用证,94%的出口信用证提及了贸易术语,6%的出口信用证未提及。在提及贸易术语的出口信用证中,未指明贸易术语出处的比例远少于进口信用证,占比58%;指明incoterms® 2010的占比为11%,指明incoterms® 2020的占比为30%。此外,有一家企业错误使用了incoterms® 2022(目前尚无此版本),还有一家企业则使用了“incoterms®latest version”这种表述,说明部分企业对incoterms®的应用和了解尚需加强。

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业务中使用fob术语的比例偏高,而非诸如c组这样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到岸贸易术语,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出口企业较弱的谈判地位。

但是,在贸易术语版本选择明示方面,出口信用证情况远好于进口信用证,尤其在incoterms® 2020的明示比例上高出进口信用证29个百分点。这可能是我国出口企业或者国外进口企业对贸易术语规则的了解程度较高,或者是开证行申请书设计的原因。部分国外银行在开证申请书上列出的贸易术语信息选项较为全面,比如包括遵循的incoterms®版本选择项、所有的贸易术语种类等,但多数银行在开证申请书上仅列出fob、cfr及cif三种常见术语选项,同时另列出“其他贸易术语”选择项由客户自行填写。

信用证中贸易术语应用的主要问题

信用证中贸易术语应用上的主要问题包括:贸易术语与运输方式或交货地点不匹配;信用证要求的运输或保险单据与贸易术语不匹配;信用证中的条款与贸易术语相关规则矛盾;单据中的贸易术语与信用证条款矛盾等。

在样本信用证条款中,常见要求单据中表明使用集装箱装运,但买卖双方却不恰当地选择了fob、cfr或cif贸易术语。根据incoterms® 2020,fob规则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运输,不适合于货物在交到船上之前已经移交给承运人的情形,如在集装箱终端被交给承运人,应当考虑使用fca规则,而非fob规则。cfr及cif规则也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运输方式,如果使用多种运输方式(常见于货物在集装箱终端被交给承运人的情形),建议选择的合适规则分别是cpt或cip,而非cfr或cif。这进一步说明了买卖双方对于贸易术语应用的了解不够深入。

信用证业务中贸易术语相关案例纠纷分析

在适用incoterms®规则时,最常见的争议是对买方或卖方义务的正确解释,例如交货、通知、许可证、检验等义务。信用证业务中贸易术语应用不当则将可能带来拒付纠纷。根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6)—incoterms®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2010年至2016年间贸易术语相关仲裁案件中,前三大贸易术语是cif、fob和cfr,小部分exw和完税后交货(ddp)案例。国内一家律师事务所对2015年至2019年中国司法裁决案的分析同样发现,fob、cif和cfr是产生纠纷最多的前三大贸易术语。信用证业务中主要有哪些贸易术语相关纠纷风险呢?笔者以下述国内外司法案件及国际商会案例为例加以说明。

不恰当贸易术语的风险

信用证如含有不恰当贸易术语条款,将可能对后续单据缮制及审核带来风险隐患。

贸易术语与运输方式不匹配。如基础合同中约定了与运输方式不匹配的贸易术语,比如,在非海运方式下使用了仅适用于海运方式的贸易术语,信用证业务中就可能出现拒付风险。国际商会ta765rev案例中,买卖双方销售订单约定空运运输,但未规定贸易术语。信用证中规定提交空运单,出发机场为“新加坡樟宜机场”,贸易术语是“fob新加坡”。受益人提交空运单,并基于fob贸易术语不适用于空运,发票显示贸易术语为“fca新加坡樟宜机场”。开证行拒付,理由之一是“发票上显示fca新加坡樟宜机场,而不是fob新加坡”,并指出fob术语与fca术语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点不同。国际商会认为不符点成立,银行在审核单据时仅有义务审核单据表面的信息,无需进一步调查信息是否准确或其对基础交易是否一定合适。在发货和交单之前,受益人负责确保信用证条款与基础采购订单条款一致。如信用证与采购订单之间不一致,审单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

信用证中贸易术语相关条款不恰当。国际商会第895rev号案例则是进出口双方、银行均未在充分考虑贸易术语相关条款设计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中,信用证金额附加条件规定:“如果fob交货延迟到2019年1月4日之后,本信用证金额应每周或部分减少采购订单金额的0.5%,但最高折扣为fob订单金额的5%。提单日期将被视为交货日期。”信用证货物描述中规定贸易术语为“cfr加尔各答海港,印度”。

提单显示装运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比信用证中的日期晚一周。因无法得知开证行拟扣减金额,保兑行为受益人保留追索权地部分付款,并在交单面函中说明索款金额为信用证全额,未提及应从中扣除0.5%的fob价格。开证行基于附加条件以“信用证金额超证”为由拒付。保兑行反驳称信用证并未要求发票金额应根据附加条件扣减金额,但同意开证行付款时扣减0.5%的金额。国际商会指出,信用证附加条件涉及采购订单及fob两种不同价格,并以fob价格作为金额扣减基础。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扣款的具体依据及如何单据化体现,因此任何关于金额扣减的问题应在信用证以外解决。保兑行应要求开证行澄清该条件的具体适用方式,否则应在其面函中指出开证行应付款金额是扣减0.5%的采购订单金额或fob金额;开证行由于未规定采购订单或fob价格的细节,也未规定扣减金额如何在交单时体现,则在保兑行同意扣款时,撤回拒付并根据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约定的0.5%扣款金额付款。

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单据相符性风险

信用证下的单据如何正确体现贸易术语也成为争议焦点。

信用证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审核标准。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基于与出口商的基础合同条款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相应将开证申请书中的贸易术语体现在信用证条款中。通常来说,银行并未被要求熟知非银行交易的具体贸易行业术语。当然,银行应该知晓一般性贸易术语。从国际商会的意见和法院案例中,我们也可看到这一观点获得了支持。

《关于审核ucp600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第c8段指出了贸易术语的审核标准,即如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作为货物描述的一部分,发票必须显示该贸易术语,如信用证规定了贸易术语的出处,发票必须相应显示。但如信用证未规定贸易术语出处,则可显示额外的贸易术语出处。

isbp745第c9段还指出,与单据缮制、运费、保险费之类相关的额外费用和成本,须包含在发票上所显示的与贸易术语相对应的价值之内。国际商会ta859rev 案例意见还指出,发票中的贸易术语无需包括国家名称及城市、港口及地点,但其详细信息可在发票各处显示,并与信用证中显示的详细信息一致。

国际商会官方意见r432号指出,银行仅审核信用证下单据表面的相符性,不会另外去核查基础合同下的义务执行情况,包括贸易术语下相关义务,例如核查运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

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出现不同种类贸易术语的情况下,银行应针对单据中及单据之间的内容,以不矛盾为前提审核单据。如果单据中同时显示两种以上的贸易术语,视具体情况不一定被认定为不符点。新加坡星展银行诉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即为例证。

该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供商业发票、原产地证。货物描述栏位的贸易术语是 “cif印度尼西亚杜迈”。商业发票显示“cif印度尼西亚杜迈,价值8938290.98美元”,原产地证第7栏显示cif印度尼西亚杜迈,第9栏显示了与发票上显示的cif价值相同的金额,并在预先印就文字“……价值(fob)”的栏目名称下显示“fob usd8938290.98”。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原产地证明第9栏所列fob价格为8938290.98美元,而发票显示cif价格与之相同,构成了冲突。”受益人提起诉讼,称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裁决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并根据对incoterms® 2010规则和市场实务的分析,认为将第9栏中的金额视为incoterms® 2010中规定的fob贸易术语是不合理的。其理由是:首先,该案中的“(fob)”表述后缺乏“(……指定装运港)”,明显不符合incoterms® 2010中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的格式要求,即fob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if是“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其次,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规定,国际贸易术语项下的fob价格与cif价格构成明显不同,且无法简单套用某种公式或者以其他形式相互转化。

尽管有上述裁决,出口商仍应谨慎,在缮制单据时应关注单据之间、单据之内的贸易术语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带来的拒付纠纷。

信用证业务中选择恰当贸易术语的好处

选择恰当贸易术语将使买卖双方受益,规避风险。印度孟买高等法院2020年裁决的一个案例是信用证下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对出口商起到很好保护的案例。

在该案例中,印度三家进口商分别与出口商韩国现代等两家公司签订钢材进口。双方销售合同中约定了信用证方式结算,货物从韩国运输到印度孟买,贸易术语是cfr,包括了不可抗力条款。

进口商向印度孟买高等法院申请止付开证行信用证下的付款。进口商提出,鉴于新冠疫情和中央或州政府的封控措施,根据19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条,其与信用证受益人的销售合同因不可抗力终止。

印度孟买高等法院驳回进口商的诉求,指出信用证申请人无权获得任何临时救济,信用证是银行的独立交易,银行不关心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潜在纠纷。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fr,卖方已将货物从韩国运出,已履行其义务并履约部分合同。销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仅适用于信用证受益人,不能救济信用证申请人,不能使其放弃与信用证受益人在合同下的付款义务。

以上案例中,由于出口商选择了cfr术语,交货地在出口商一侧,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后,出口商就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而非抵达目的港。因此,在出口商交货后,即使销售合同下与货物运输及提货方面出现任何问题,出口商均不再因此承担风险。此外,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保护进一步确保了出口商在发生上述纠纷时能够在相符交单下获得付款。

信用证业务中贸易术语应用建议

incoterms®规则的核心是确定买卖双方组织货物运输或保险等的义务、货物交付的风险从何时何地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以及运输、包装、装卸、货物查验或与安全有关的费用承担义务。进出口商如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在签订合同、申请开证、信用证通知、单据缮制审核等环节均应加以相应注意。

签订合同时确定合适的贸易术语及incoterms®版本

首先,买卖双方应根据运输方式、交货点、运输工具、运费支付、保险、进出口清关、检验等各种因素和行业常见贸易惯例,在签订合同时选择合适的国际商会incoterms®规则。

买卖双方不应仅选择熟悉的贸易术语,而应选择最适合基础交易需求的贸易术语,避免因为不当选择造成无法履行贸易术语下的义务。应谨慎对待贸易术语变形,鉴于incoterms®中无相关规则,容易产生应用中的分歧,建议在合同中就变形内容相关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尽管目前最新版本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规则是incoterms® 2020,之前版本仍然有效,各方可自由选择版本,但鉴于incoterms® 2020是为了满足行业当前需求所修订,因此建议各方应用该规则。

此外,建议在合同中采用国际商会对于贸易术语的推荐表达格式,即“[选定的贸易术语规则][指定的港口、地点或地点] incoterms® 2020”,从而避免纠纷。实务中不乏因当事方没有指出incoterms®的版本,导致司法程序中需讨论参照版本的问题。

开立信用证时合理规定与贸易术语匹配的条款

在信用证业务中,常出现贸易术语选择是否正确的拒付纠纷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合同签署阶段没有充分考虑贸易术语恰当性的后果。银行不会根据买卖双方是否履行贸易术语下的义务,而是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仅审核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因此,买卖双方应了解国际商会信用证规则和惯例,包括ucp600和isbp。

国际商会第895rev号案例充分体现了进出口企业、银行在信用证业务涉及贸易术语时均存在的问题:一是进出口商在合同签署时存在简单将cfr等同于“fob价格 运费”。根据incoterms®规则,cfr与fob从买卖双方的义务上截然不同。因此,在合同中不应同时使用两种贸易术语的方式表明价格相关内容。二是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未充分在信用证条款里单据化体现扣款要求,从而避免付款时的纠纷。三是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时未仔细考虑信用证与贸易术语相关的扣减规定的可执行性,并及时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四是保兑行在保兑时不谨慎,未及时向开证行澄清上述条款后再加具保兑,且在向开证行索款时处理不当,未在面函中明确指示根据信用证条款在面函金额中扣款。

因此,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时应力求将合同选择的贸易术语信息反映在信用证中,并以单据化体现,确保与贸易术语相匹配的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运费语句等条款;开证行应考虑在开证申请书上给予开证申请人贸易术语相关明确又充分的选项,对于误用贸易术语的情况及时做出风险提示。如果进口商坚持开立与贸易术语规则矛盾的信用证条款,将可能造成潜在风险隐患。为避免纠纷,出口商或拟办理保兑的银行应及时向开证行澄清。

单据缮制或审核中确保贸易术语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在制单或交单环节,应严格根据信用证条款体现贸易术语相关内容。单据之间或单一单据中显示的贸易术语也应不存在矛盾。如果出口商在缮制单据过程中发现信用证中的贸易术语不合适,却在未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下自行修改为恰当的贸易术语,尽管从贸易术语应用上是正确的,但却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则,将会产生拒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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