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风险培训:与提单批注相关的几个实务问题与解析 -九游会国际

案例缩略:
2019年8月,佛山某贸易公司a与家具生产商b签约一份酒店家具采购协议,产品出口到卡塔尔,产品生产完成后,直接由a公司委托货代h公司从b工厂用整装集装箱运输至深圳盐田港口,货代h公司签发以a公司为shipper的清洁记名提单(hbl),实际承运人向货代h公司签发清洁海运提单。经查,集装箱内外六面均整洁赶紧,无破损、漏水、漏、污渍等,加固及铅封符合要求,产品包装亦完整,无破损现象。
货物到卡塔尔酒店现场,发现木质座椅的椅腿和沙发扶手等多处断裂,卡塔尔客户向a公司发起索赔,a公司与卡塔尔客户达成和解,赔偿对方4.8万美金损失。然后,a公司向家具生产商b提起索赔诉讼,b工厂主要提出两项抗辩点:1)货物毁损发生在海运途中,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向承运人主张赔偿;2)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说明货物上船前质量是合格的。
律师解析:
国际贸易中,托运人货交承运人那一刻起,便在物理上对货物失去控制。经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接收货物后,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为了合理说明承运人接收货物的状态(外观、重量、数量等信息),承运人有权利在提单上批注描述货物状态的内容或不批注任何内容。
提单批注是承运人的权利,尤其是当货物到目的港出现货损时,提单批注的内容可能会严重影响着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合法持有人、收货人、甚至港口责任方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一、提单批注主体、时间和标准
一、批注主体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72条,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上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签发提单。实际中,由船长或其代理人执行提单批注行为,船长是承运人的法定代理人,船长批注是一种职务行为,无需另外签名,即对承运人有约束力,而船长代理人的批注,需说明代理关系、姓名并签字。
二、批注内容
依据《海商法》第75条,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怀疑提单记载货物内容与货物实际状态(品名、标志、包装、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等)不一致或无法核实已经装船的货物实际状态时,其有权利在提单上批注相关内容。也即,
批注内容限于说明提单记载内容与实际货物的不符之处,及其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依据ics(国际航运公会)的规定,不构成不清洁提单的批注,至少包括:
1)不明显指出货物包装不令人满意;
2)强调由于货物或包装引起的风险,承运人不予承担;
3)不知条款。提单批注实务中涉及“不知条款”,主要体现在对集装箱货柜货物批注上,尤其是整装货物,承运人在集装箱堆场接货时,很多情况下,货物已经装入集装箱中并且柜门已经铅封,承运人无法识别集装箱内货物外观状况,只能依据托运人的申报批注,这种情况下批注提单会涉及“不知条款”。对于不知条款的解析,具体见本文章集装箱批注部分内容。
最后,关于批注内容的有效性问题,不同国家对批注内容有效性的认定标准或附件条件是不同的。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在《海牙规则》下,当提单记载了件数时,“不知条款”不能否认所有关于货物数量的记载。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裁定观点也存在差异,暂无定论。
三、批注标准
“肉眼观察”是船长签发提单的标准之一,法律并未要求承运人借助检测工具查验货物,然后执行批注。当然,船长(承运人)亦有权采取其它通常、合理的检验方法,不论采取什么方式,法律仅承运人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船长的批注与买卖合同相互独立,就是说,即使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在装船前,经检验质量合格,符合合同的要求,承运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提单上批注。
第二、清洁提单与善恶意保函
当然,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不做任何批注。依据《海商法》第76条,“不批注”的提单或空白批注提单视为清洁提单,意味着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空白批注至少构成货物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据。
注意此处用词“初步证据”,因为,清洁提单可能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合同约定内容,也可能是信用证结算必备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规定接受不清洁提单。
实务中,为了获得清洁提单,托运人向承运人签发保函,二者之间可能存在串通损害第三方权利的意图。
对于这类保函的效力,需要考察签发保函时,托运人与承运人主观意图,如果是恶意,保函无效;如果是善意的,则依据《汉堡规则》第17条规定,善意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就我国第一单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引起的纠纷案于1988年10月4日签发《关于保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立了“善意保函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则。
第三、集装箱货物批注与“不知条款”
3.1 集装箱提单批注比较特殊,分为两种情形:1)承运人装箱、铅封;2)托运人装箱、铅封。
依据cmc(中集集团)的规定,对托运人申报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体积,承运人在有适当的根据怀疑其正确时,或无适当方法进行确认时,便没有在提单上记载的义务。但是,实际业务中,为了满足买卖合同的或其它需要,承运人往往对托运人申报的事项在提单上有所记载,在措辞上体现,称为“保留字句”,也就是“不知条款”,如:said to weight, shipper‘s load, seal and count, said to container等等。
“保留字句”是承运人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但这种加批注的清洁提单,例如:“发货人件数,,,”或“据称内装、、、”,
若属于前述船方装箱、铅封的情形。类似上述的“保留字句(不知条款)”作用不大,并不能使承运人免责,也即无论是集装箱表面还是箱体内货物的包装存在肉眼可观察到的问题,承运人均应承担责任;
若属于托运人装箱、铅封的情形。一般而言,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货物运输到目的港,只要集装箱及货物包装外观状态良好,即便在目的发现货损或质量或货差等问题,应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特别注意,一定条款下,承运人并不能仅依据“不知条款”免责,即便是对集装箱货物(无论任何一方装箱、铅封),承运人在接收集装箱时,仍然有检查集装箱是否完好的义务,执行检查的标准应视具体运载的货物而定,如:箱体是否破损、漏水、柜门铅封完好、与特殊产品匹配的辅助措施是否适当等等,若承运人未尽前述义务而主张免责的难度较大。
3.2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70号】案,涉及“不知条款”效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针对非集装箱海上运输,认定“不知条款”的效力,主要是要认定承运人是否有合适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内容。
该案中,涉案货物为新西兰原木,可以通过计根数和测量体积等方式计算数量,承运人可以自己计数或委托他人计数以核对提单记载,富源公司(承运人)关于承运人没有适当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主张不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提单记载的“船东不负责提单上记载的货物件数和数量”不构成有效批注并无不当。
3.3 针对海上集装箱运输,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民四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中认定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作出批注,承运人可能依据“不知条款”免责。
第四、清洁提单所指的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时点?
何时为“清洁提单”?依据司法实践判断,清洁提单意味着货物表面状况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我们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代表货物何时表面状况良好呢?
从时间角度,清洁提单代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后表面状况良好?还是货物装上船的那一时刻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对于这个问题,在英国先例the galatia出来前,似乎没有明确的司法裁判观点,可能更多地认为,清洁提单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时货物清洁。但the galatia案明确了,清洁提单意味着货物装上船那一时刻表面状况良好,不代表货物装上船前或后货物表面状态良好。
the galatia案基本介绍如下:
依合同约定,卖方将糖运至印度的坎德拉港启运,但装船后未几,船上起火了,其中的200吨糖不是在火中,就是在随后以水灭火的慌乱中损毁了。不得已,承运人将所剩不多的糖卸下。
承运人就已卸货的剩余糖,签发了提单。在提单表面,承运人明确糖在装载时状况良好,却留下了一行打印字体:“cargo covered by this bill of lading had been dischargedkandla damaged by fire and/or water used to extinguish fire for which general average declared”(本提单所涵盖的货物曾被卸至坎德拉港,只因被火和/或用于扑灭火的水所损坏,此已被宣布为共同海损)。
一审的donaldson法官判定提单是清洁的。本案中,c&f合同下卖方的责任是以装上船的时点为分界,在装上船之后货物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即使提单据此被批注,从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点视之,卖方提交的提单仍然被视为清洁。
他引经据典,引用权威教材和经典判决中所采用的清洁提单的检验准则,即“在货物装上船的那一刻,没有任何事实可以否定货物的表面良好状况”。
他进一步明确指出:相关清洁提单的认定时点不是签发提单的时间,而是货物装船的时间。
donaldson法官的观点被上诉院采纳,裁定本案提单涵盖的货物,涉及的是装船之后的损坏,在装上船之时,毫无疑问是表面状况良好,就此并不能使提单无效。
the galatia本案的影响极其深远,以至于连最权威的英美法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11th edition)对不清洁提单(unclean bill of lading)所下的定义也采用了该案的论点:“a bill of lading that shows on its face that the goods were damaged or that there was a shortage of goods at the time of shipment.”
第五、清洁提单就可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吗?
涉及海上货物索赔案纠纷,作为被告的托运人一般会以清洁提单为抗辩理由,据此证明产品质量是合格的。
类似的抗辩有一定道理,在具体案件中,可能是一种强有力的抗辩理由。但是,当聚焦到提单的签发的内容和标准、清洁提单的含义及“不知条款”时,我们不能认同认为清洁提单代表产品质量合同的抗辩理由。
依据前述分析,清洁提单只是指向货物表面状况良好,也即是承运人肉眼可及的货物外包装没有明显破损或数量短缺。
不论是集装箱还是非集装箱装运货物,承运人无义务去检查产品本身是否质量合格,货物表面状况良好,不代表货物品质符合合同约定。
2020年浦东法院十大涉外经典案之一bwd gold corp 与上海超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富阳广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一个裁判观点,采用cif贸易术语、签发清洁提单、作为临时议付依据的装运港口验收不能免除进出口进口进口货物的质量瑕疵责任。
回到文章开头案例中,结合本文前述分析,我们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清洁提单不能构成其免责的理由,因为集装箱装货,并且经查验,该案中的集装箱内外六面均整洁干净,无破损、漏水、漏、污渍等,加固及铅封符合要求,产品包装亦完整,无破损现象。
法条:《海商法》
第七十二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七十七条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如果在外贸工作中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世商管理刘希洪专家咨询,我们20多年专注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培训,涉及国际贸易、关务培训,aeo认证、海外营销、进出口实务、海关新政、商品归类、人力资源、生产管理、战略采购、供应链物流、中高层管理,通用管理等。提供企业内训和公开课及咨询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