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操风险管理培训:保函索赔条件时的一个注意要点 -九游会国际

案例背景:

笔者曾遇到一受益人修改的保函,该保函法律适用条款修改如下: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但排除适用冲突规范,和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解释,但第15条a、b款中的支持声明不予适用。

案例问题:

为何受益人要排除适用urdg758第15条a、b款中的支持声明呢?

作者观点:

减少索赔条件,便宜实现索赔。

惯例依据

urdg758第15条款:

a.保函项下的索赔,应由保函所指明的其他单据所支持,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受益人声明,表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签署的随附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或在一份单独签署的指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

b.反担保函项下的索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反担保函向其开立的一方的声明,表明在其开立的保函或反担保函项下收到了相符索赔。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签署的随附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或在一份单独签署的指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

c.本条a款或b款中有关支持声明的要求应予适用,除非保函或反担保函明确排除该要求。“第15条a、b款中的支持声明不予适用”等类似表述即满足本款要求。

d.索赔书或支持声明的出单日期不能早于受益人有权提交索赔的日期。其他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该日期。索赔书或支持声明或其他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其提交日期。

案例分析:

关于保函索赔条件,受益人希望索赔条件越简单越好,而担保人希望索赔条件越多越好。这是一场博弈,索赔条件是保函当事人就保函条款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很多时候,基于对国际惯例的信任,当事人同意适用urdg758。

依urgd758第15条,受益人行使保函索赔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受益人声明,表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2)索赔函;3)支持文件。

特别注意,条件3)所指的支持文件是用来支持条件2)索赔函所需的文件,它可能是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定书或第三方出具一份文件。

很显然,这个支持文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受益人的索赔难度,甚至导致受益人索赔不能。例如:工行xx支行(被告)应yy公司(第三人)申请开立了以mm公司为被担保人,以zz公司(原告)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载明索赔条件之一为:我行承诺,如果交易对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我行将在收到zz公司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和yy公司具有违约事实的下述证明材料(由yy公司提供“mm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zz公司提供担保责任。该案中,z受益人终因yy公司无法提供“mm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导致索赔不能。

作者建议:

众所周知,信用证有“软条款”之说,其要害是使得信用证开证行解除第一性付款责任,致使不可撤销信用证名存实亡。其实,保函也有软条款,它要么使受益人索赔变得异常困难,要么使得索赔变得不可能。因此,我们针对保函索赔条件设计与草拟,向受益人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1)作为保函受益人在订立保函索赔条件时应排除适用urdg758第15条a、b款中的支持声明;

2)仔细审阅索赔条款,假设发生索赔,检测所有索赔条件是否均能满足;

3)对于需要申请人、被担保人或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文件要非常慎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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