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 | r749 信用证自身矛盾的风险由谁承担? -九游会国际
01 、背景与问题
两份由同一开证行开立的存在明显错误及拼写错误的信用证(适用ucp600)。
第一份信用证
其中的部分内容:
44e: any czech republic port
46a: ocean bill of lading
受益人提交的海运提单显示收货地为捷克共和国的"jihlava",装运港为“hamburg”。被开证拒付,不符点为提单的装运港与信用证不一致。
第二份信用证
第59场中受益人名称为“eeska urvni a.s” (同时受益人地址也少了一个字母),正确的名称应为“ceska prvni a.s”。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显示正确的受益人名称,被开证行拒付,理由为: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明、但保证书及合格证明中受益人名称与信用证不符。
问:两份信用证中开证行主张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02 、分析及结论
在两份信用证中,通知行皆告知了开证行信用证中存在的错误。当然明智的做法是,在发现错误后,受益人或通知行向开证行要求修改信用证,然而在两份信用证中受益人都在没收到开证行澄清或修改的情况下就直接装运货物。
在第一份信用证中,卖方不可能按照要求从捷克共和国港口装船并提交海运提单。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应为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单据,44a应规定捷克共和国某一具体地点或“捷克共和国”,44e应规定一具名装运港。
尽管不存在所谓的捷克共和国的港口,也应由申请人就正确的运输路线提供指示,受益人不能自作主张。未能寻求更正该异常规定并建议受益人等候修改,仅仅由通知行告知开证行无法从捷克共和国港口装运是不够的。若卖方按信用证规定的不可能实现的路线装运,则由其自身承担信用证拒付风险。
在第二份信用证中,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也许没有意识到受益人名称存在错误。然而,通知行随后告知了开证行这一点。尽管ucp600第18条a款i项中要求商业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但通知行提供的信息明确指出受益人的正确名称,因此名称差异应被视为打印错误。
无论如何,开证行指出的不符点不应适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担保证书、货物合格证明,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上述单据由受益人出具。此外,海运提单可显示不同于受益人的托运人名称。
为避免因受益人名称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受益人在交单前要求并修改信用证是个更好的选择。
基于上述分析,第一份信用证中的不符点成立;第二份信用证中的不符点不成立。
03 、点评
1. 通知行告知开证行信用证存在差错的效果
在两份信用证当中,通知行均及时告知了开证行所存在的差错,且均未得到理会。国际商会针对第一份信用证的分析说仅仅由通知行告知开证行无法从捷克共和国港口装运是不够的;然后在分析第二份信用证中的不符点不成立时,似乎参考了通知行的告知。
实际上,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不应参考或受制于信用证之外的信息来判断交单是否相符。
2. 两个不符点是否成立
从表面来看,关于提单显示的运输路线的不符点是成立的。但除了造假,有谁能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提单?
从表面来看,发票上受益人名称中的两个关键词均与信用证不符,可简单判断为拼写错误吗?不符点一定不成立吗?
3. 信用证自身矛盾时的风险由谁承担?
要求的运输单据与运输路线矛盾,也就是该信用证本身就不可操作(捷克系内陆国家,无港口),甚至可理解为给受益人预设了一个陷阱。尽管受益人未能坚持改证,存在过错,但信用证本身错误在先(错误的开始当然会导致错误的结局),应由受益人承担全部后果吗?
ucp500时期的docdex第202号裁定中,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为“feed barley”,同时还要求受益人提交一份证明装运货物是“wheat”。受益人提交的证明显示货物名称为“feed barley”,遭开证行拒付。专家小组认为信用证条款矛盾,若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则受益人只能出具虚假的证明。信用证所要求证明明显是与其它单据不一致,这与信用证制度以及ucp的性质和精神明显不符。受益人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装运了“feed barley”,所有单据也是照此出具的,并不能期望当事人依据一份条款不当的信用证而提供一份虚假的证明。因此,开证行提出的该不符点不能寻求以严格相符原则为庇护,不符点不成立。
isbp681第2段明确规定:
“the applicant bears the risk of any ambiguity in its instructions to issue or amend a credit.”
或许是出于对本案受益人的同情,在isbp745增加了:
“an issuing bank should ensure that any credit or amendment it issues is not ambiguous or conflicting in its terms and conditions.”
其中”should”的措辞应该算是一种较严格的责任或义务,若“重审”本案,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