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2020)主要修订解读 -九游会国际

incoterms®2020升级了incoterms®2010中各规则首部的“使用说明”为“用户注释”。用户注释阐明了incoterms®2020中各术语的基本原则,如何时适用,风险何时转移及费用在买卖双方间的划分;旨在:
(1)帮助用户有效及准确地选择适合其特殊交易的术语;
(2)就受incoterms®2020制约的合同或争议提供部分需要解释问题的指引。
全球化经济为商业活动进入世界各地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途径,货物正以更大数量、更多种类在更多国家进行买卖。但是,随着全球贸易量的增大与复杂程度的提高,买卖合同起草不当引起误解和高成本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一套国际商会关于国内外贸易术语使用的通则,旨在便利全球贸易活动,避免世界各地贸易商之间不同做法和不同法律解释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在买卖合同中使用incoterms®中的术语可以帮助简化并明确国际贸易体系下买卖双方有关货物交付、运输及清关手续方面的某些合同义务,为企业的贸易行为提供指导性和可预测性,并减少法律纠纷风险。
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立incoterms®以来,这套全球普遍接受的合同标准不断定期更新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值国际商会成立100周年之际,2019年9月10日,国际商会于法国巴黎正式在全球发布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该规则将于2020年1月1日全球正式生效。incoterms®2020在2010版本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其生效后对贸易实务、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实务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下一个世纪的全球贸易做好准备。
incoterms®2020考虑了日益普遍的货物运输安全需求,不同货物及运输性质对保险承保范围的灵活性需求,及fca(货交承运人)规则下部分融资性销售情形中银行对装船提单的需求。
incoterms®2020具体主要修订如下:
一、对fca规则增加签发装船提单选项
fca(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在货物海运销售中,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备妥待卸并置于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控制之时,交货即告完成。
fob(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交货方式。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fob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货物被储藏在集装箱码头等待船只到达并装船,而不是实际将货物装到船上。该集装箱码头常常由买方的海运承运人指定。因为若集装箱在集装箱码头中损坏,即使卖方与集装箱码头经营者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损失仍由卖方承担。此时应当使用fca术语,因为在fca规则下,卖方将集装箱交给承运人而无需等待集装箱装船即完成了对买方的交货。
在以上情形中,卖方会坚持使用fca术语,但同时卖方又希望使用信用证这一付款方式,而信用证通常要求出示提单;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只可能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才会签发装船提单;而在fca规则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在货物装船前已经完成,因此,卖方交货时无法从承运人处获得装船提单。
为解决以上问题,incoterms®2020中fca术语a6/b6中增加了一个附加选项。即: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卖方随后方才有义务向买方(通常通过银行)提交提单。尽管国际商会意识到装船提单和fca项下的交货存在矛盾,但这符合用户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采用该附加选项,卖方并不因此受买方签署的运输合同条款的约束。
二、费用划分条款的调整
在incoterms®2020规则的条款排序中,费用划分条款列在各术语的a9/b9(incoterms®2010列在a6/b6)。除了序号的改变,在incoterms®2020中,a9/b9统一罗列了原incoterms®2010中散见于各不同条款中对应的费用项目,如在fob2010中,与获得交货凭证相关的费用仅出现在a8“交货凭证”,而非a6“费用划分”。因而incoterms®2020中的a9/b9较incoterms®2010中的a6/b6篇幅更长。
对费用划分条款的修订目的在于提供给用户一站式费用列表,使买方或卖方得以在一个条款中找到其选择的incoterms术语所对应的所有费用。这使得卖方和买方之间费用的分摊得到了改进和明确。
同时,原散见于各条款的费用项目仍然保留:如fob术语中获取凭证对应的费用同时出现在a6/b6及a9/b9,方便用户在想了解某一特定事项的费用划分时可直接翻阅相关特定条款而非总括条款。
三、cip保险条款调整为必须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的承保范围
在incoterms®2010规则中,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规定了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的责任。该保险至少应当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lma/iua)“条款(c)”(clauses 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规定了承保“除外责任” 各条款规定以外列明的风险,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的风险有: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在避难港卸货;⑤共同海损牺牲;⑥抛货。
在incoterms®2020规则中,对保险义务,cif规则维持现状,即默认条款(c),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更高级别的承保范围;而对于cip规则,卖方必须取得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承保范围的保险,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更低级别的承保范围。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条款(a)承保的风险比条款(c)要大得多,这有利于买方,也导致卖方额外的保费。
这一修订的原因在于cif更多地用于海上大宗商品贸易,cip作为多式联运术语更多地用于制成品。
四、fca、dap、dpu及ddp允许卖方/买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incoterms®2010中假定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货物运输将由第三方承运人进行,未考虑到由卖方或买方自行负责运输的情况。
incoterms®2020中则考虑到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不涉及第三方承运人的情形。因此,在d组规则(dap(目的地交货)、dpu(目的地交货并卸货及ddp(完税后交货))中,允许卖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同样,在fca(货交承运人)中,买方也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收货并运输至买方场所。
五、dat更改为dpu
incoterms®2010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与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唯一的区别是在dat中卖方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至“运输终端”即完成交付;而在dap中卖方将货物置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做好卸载货物的准备由买方处置无需卸货即完成交付。
incoterms®2010dat的“使用说明”中将“运输终端”广泛地定义为“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
国际商会对dat和dap做了两项修订。首先,incoterms®2020中两个术语的排列位置改变了,交货发生在卸货前的dap现在列在dat前。其次,dat更改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交货并卸货),更强调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运输终端”使其更加笼统,符合用户需求,即用户可能想在运输终端以外的场所交付货物(虽然实质内容并无其他改变)。但若目的地不是运输终端,卖方需确保其交货地点可以卸载货物。
六、在运输责任及费用划分条款中增加安保要求
incoterms®2010各规则的a2/b2及a10/b10中简单提及了安保要求。随着运输安全(例如对集装箱进行强制性检查)要求越来越普遍, incoterms®2020将与之相关的安保要求明确规定在了各个术语的a4“运输合同”及a7“出口清关”中,因安保要求增加的成本,也在a9/b9费用划分条款中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七、升级“使用说明”为“用户注释”
incoterms®2020升级了incoterms®2010中各规则首部的“使用说明”为“用户注释”。用户注释阐明了incoterms®2020中各术语的基本原则,如何时适用,风险何时转移及费用在买卖双方间的划分;旨在(1)帮助用户有效及准确地选择适合其特殊交易的术语;及(2)就受incoterms®2020制约的合同或争议提供部分需要解释问题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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