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指南-九游会国际
认证标准 | 指南 | ||||
一、内部控制标准 | |||||
(一)进出口业务控制 | 1.单证控制 | (1)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中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境外收发货人、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运输路线、储存条件、拆检注意事项、标签标志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内部复核。 | 1.单证控制情况: (1)进出口单证复核纠错的流程。 (2)针对以下内容的复核操作情况: 价格重点审核项目:合同、发票、收付汇凭证等商业单证中涉及成交价格的构成和调整项目的内容,并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归类重点审核项目: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是否为税则、税则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列名。 原产地重点审核项目:原产地证明文件(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自主声明等)等。 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审核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中的储存条件及拆检注意事项。 涉及进口食品的,审核外方提供的标签标志的样章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与实际进口货物的标签标志是否一致。 (3)复核纠错时发现错漏的处理措施,存在争议时的处理措施。 (4)保障复核纠错的质量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5)是否发生过因单证错误导致报关差错或被海关处罚的情形,如有,具体情形及提升复核纠错质量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出口单证的复核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纠错的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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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对国外品质证书、质量保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卫生检疫单证、输华食品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 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控制情况: (1)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单证复核的内容。 (2)针对以下内容的复核操作情况: 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与海关检验监管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装运前检验证书、注册登记证书、许可证、品质证书、质量保证书等单证是否真实有效。 动植检单证重点复核项目:品名(拉丁文)、数重量、hs编码、启运国、原产国、收发货人、入境口岸、有效期限。 卫生检疫重点复核卫生检疫证单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口岸卫生许可证等证单。 食品检验重点复核外方提供的原产地证书、输华食品官方证书格式、内容、印章、证书评语等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品名、数量、生产批号、原产地等产品信息与实际进口货物的是否一致等。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单证复核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或纠错的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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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记录与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 对于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控制情况: (1)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单证复核的内容。 (2)针对以下内容的复核操作情况: 备案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手册是否明确标注国产料件所占比例,是否按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 生产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深加工结转报关数量是否符合海关审批要求,收发货清单是否记录清晰;料件串换是否经海关审批,串换数量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外发加工收发货清单是否记录清晰。 处置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及制成品;边角料及副产品内销征税归类、消耗性物料归类是否准确,不作价设备是否已解除监管,未解除监管的是否仍在本企业使用。 核销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是否有超期报核或者未报核手册,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内销归类、价格申报是否正确,手册是否仍有余料未处置。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单证复核记录。可以包括手册设立、手册核销、内销征税、货物外存、料件串换、货物抵押、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保证金等相关单证。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和纠错的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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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证保管 | (1)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要求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资料。 |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的单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合同、舱单、箱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自主声明、许可证件等。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上述归档单证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归档时间、单证借出归还、查阅复印、销毁等。 (5)单证保管的期限。应满足《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材料。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单证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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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保税进出口的,应当保管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单证资料。 | 对于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保管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单证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单证的种类,应包括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各环节的主要单证。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上述单证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归档时间、内容、单证借出归还、查阅复印、销毁等。 (5)上述单证保管的期限,应满足《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加工贸易相关业务单证,应当包括手册设立、变更全套单证,可以包括手册核销、内销征税、货物外存、料件串换、货物抵押、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备案及收发货清单、保证金征退相关单证;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还可以提供卡口登记记录、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等相关单证。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单证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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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并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 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配合海关认证人员了解其对特殊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 (3)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的情况。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出入境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记录应当与实际出入境特殊物品情况相符。 (2)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出入境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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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应当对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建立台账,确保台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业务涉及台账保管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单证的种类,应包括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业务各环节的主要台账。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上述台账的日常管理情况。 (5)上述台账保管的期限,应满足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的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的台账。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企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的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的台账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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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应当对日常检验监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不合格货物的处置、销毁、退运、召回等情况建立台账,并确保台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建立和保管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相关台账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建立与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相关记录台账的管理要求及操作流程。 (3)对记录台账数据出现差错时的改正及预防措施。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相关台账,应有记录人员签名,如是电子台账的,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可追溯识别。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记录台账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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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进出口食品的,应当设有专门场所、特定部门和专人对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保管。 | 对于进出口食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进口和销售食品记录的保管情况,保管的场所、部门和人员。 (2)记录内容。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企业保管的期限,应满足《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口和销售食品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进口和销售食品记录的保管场所和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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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出口活动 | 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设置合理、完备,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的流程管理的书面文件。应明确各流程管理责任部门、管理要求、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内容。 2.进出口情况: (1)企业进出口活动涉及的业务种类及占比,比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 (2)企业货物进出口流程。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一般贸易:进出口报关单证、相应财务账册、收付汇记录、记账凭证等。 (2)加工贸易:海关对企业的稽核查记录,稽核查记录中要求企业改进事项的落实情况;无稽核查记录的,根据海关抽查要求,提供已核销结案手(账)册、在执行手(账)册,确保手册保税料件的进口、生产、出口等环节的相关单证的关联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3)减免税货物:企业减免税货物管理制度,相关固定资产账册及实际管理清单,减免税货物的相关单证资料。 (4)不作价设备:企业不作价设备管理制度及实际管理清单,不作价设备相关单证资料。 (5)其他贸易方式货物:其他进出口贸易方式报关单证。 重新认证企业,提供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减免税货物和不作价设备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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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审计控制 | 4.质量管理 | (1)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等级,建立有效运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 对于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与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资质文件。应明确进出境特殊物品质量安全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及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异常情况处置等内容。 2.质量管理情况: (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应确保正常运输。 (2)企业相关人员应现场配合认证人员了解其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及记录情况。 (3)涉及的特殊物品生物安全等级,以及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要求。 (4)生物废弃物处理方案及处置情况记录,突发感染性物质污染的应急处置方案及演练记录。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实验室资质文件的有效期及批准开展的项目应当与实际实验活动相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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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属性,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疫病防控制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处置能力。 | 对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和安全风险监控体系书面文件。应明确质量安全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及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异常情况处置等内容。 2.质量管理情况: (1)企业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和安全风险监控体系运行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人员资质,对体系运行相关要求的熟悉情况。 (2)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出现问题时按照体系要求进行纠偏情况; 按疫病疫情防控体系要求进行疫病监测,发现疫病及时上报并按防控要求进行应急处理的情况; 按安全风险监控体系要求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发现风险及时上报并处置的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疫情疫病防控体系和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相关记录、检测报告。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检测报告。 企业对质量管理和疫情疫病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2)企业对海关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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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进口食品的,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地审核制度,存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项目自主检测报告。企业出口食品,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存留出厂检测报告。 | 对于进出口食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1)企业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的制度文件。应明确质量安全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及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异常情况处置等内容。 (2)出口食品企业自检实验室开展检测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管理文件、标准资料。 (3)出口食品企业自检实验室检测人员资质清单和设备清单。 2.质量管理情况: (1)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具体部门,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的情况。 (2)书面审核的具体情况,审核频次、上次实施时间、具体实施部门和人员等。 (3)实地审核的具体情况,审核计划、上次实施时间、具体实施部门和人员。 (4)首次进口的食品的自主检测情况,应有自主检测全项目报告。 (5)非首次进口食品的自主检测情况,检测项目和频次。 (6)自检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人员应现场配合认证人员了解其对食品安全知识、试验操作知识和技能的熟知程度,人员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情况。 (7)检验设备的配备满足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情况,设备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情况。 (8)自检实验室检测项目经过外部能力验证情况,未经外部能力验证的,应当与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数据比对,如有偏差,应当纠正。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企业进、出口食品的检测报告。 重新认证企业,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检测报告。 企业对质量管理和疫情疫病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2)进口商进口食品的书面审核记录和全项目检测报告。 (3)实施实地审核的记录。 (4)进口食品自主检测报告。 (5)出口产品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 (6)检测项目的外部能力验证报告或数据比对及纠正记录。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自检实验室环境及检测仪器运行情况。 (2)自检实验室检测人员试验操作过程。 (3)近1年内检测仪器的检定或校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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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质量安全风险,对法定检验商品建立有效运行的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不合格处置、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消减等制度,具备质量安全相适应的企业自主管控能力。 | 对于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进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不合格处置、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消减等制度的书面文件。应明确质量安全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及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异常情况处置等内容。 2.质量管理情况: (1)企业负责进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质量安全内控职责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应有企业负责该项职责的人员现场配合认证人员了解其对相关内控制度的熟悉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质量验收、检验检测、不合格处置、退运、销毁等记录。 上述记录应与内控制度规定要求相符。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与法定检验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不合格处置、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消减等内控制度使用相关的部门保存与本部门相关的法检商品质量安全内控文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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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系统控制 | 5.信息系统 | 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并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财务数据等的信息系统,在客户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关务管理、物流管理等方面具备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等功能并有效运行。 | 1.信息系统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财务数据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控的情况。 (2)负责维护系统的具体部门。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报关单证与系统数据进行比对。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信息系统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系统功能模块和运行情况应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客户管理应包括客户的信息登记、资质审核、业务记录等。 合同管理应包括合同的审核、登记、执行等。 财务管理应包括订单合同以及收付款操作等。 关务管理应包括关务作业的主要环节和时间节点等数据。 物流管理应包括运输控制和出入库管理等。 上述功能之间应当互相联系,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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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管理 | (1)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录入系统。系统数据自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系统数据录入制度的书面文件。应明确数据管理部门(岗位),数据容灾备份,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录入、存储和异常处理,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数据管理情况: (1)系统数据的录入或生成。 (2)保证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整、规范所采取的措施。 (3)数据录入的监督审核。 (4)系统数据种类和范围。 (5)系统数据保存年限。 (6)系统数据录入出现错漏的处理措施。 (7)系统数据异常处理的流程,审批层级。 (8)系统备份情况,备份频次。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演示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数据通过系统进行录入等操作。 (2)数据保存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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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活动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 | 1.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的报关单证与系统数据比对记录,进出口活动的主要环节在系统中应能实现流程检索、跟踪。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数据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2.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进出口活动主要环节应当在系统中实现流程检索、跟踪,比如采购订单、进口报关、料件领用、投料生产、成品入库、销售订单、成品出库、出口报关、财务收付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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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守法规范标准 | |||||
(四)遵守法律法规 | 7.企业守法 | (1)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1年内无因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被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万元的行为;1年内无因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且违法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违法次数与上年度企业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4)当年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且违法次数不得超过5次。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五)进出口业务规范 | 8.申报规范 | (1)连续4个季度单季查获比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查获比率。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上年度及本年1至上月手(账)册未发生超期未报核的情形。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连续4个季度单季加工贸易手(账)册规范申报率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手(账)册规范申报率。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9.管理要求 | (1)2年内未发生因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品质、检疫问题或者欺诈行为被国(境)外官方通报或客户退货、索赔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确属企业责任的。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上年度商品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反欺诈、品质及数重量鉴定等项目指标被海关查验不合格率不超过同年度同类商品不合格率。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2年内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风险监控检测合格率99%以上。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4)2年内进口商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口食品不良记录名单。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三、贸易安全标准 | |||||
(六)场所安全控制措施 | 10.场所安全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为符合场所安全该项标准。 | 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且海关未发现企业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情形的,视为符合场所安全该项标准。 | ||
(1)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企业的出入口配备人员驻守。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车辆、人员出入管理的书面文件,明确进入安全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应急处置、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场所安全情况: (1)企业出入口数量和配备人员驻守的情况。 (2)驻守人员的数量和轮班情况。 (3)驻守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出入管理流程。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车辆、人员进出登记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车辆、人员出入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企业所有出入口配备人员驻守的情况。 (2)车辆、人员进出的管理情况。 (3)调取监控录像,查看出入口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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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结构:建筑物的建造方式能够防止非法闯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保证其完整性、安全性。 | 1.场所安全情况: (1)负责企业经营场所的建筑结构(含建筑物、门窗、围墙等)的检查和修缮的责任部门(岗位)。 (2)对建筑结构的日常检查情况。 (3)发现建筑结构出现问题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对建筑结构的检查和修缮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企业建筑结构有效防止非法闯入的情况。 (2)围墙的高度满足不易攀爬的要求的情况。对无实体围墙或不易防止非法闯入的围墙,企业采取的防护手段或者加装安防设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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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明:企业经营场所配备充足的照明,包括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等。 | 1.场所安全情况: (1)照明管控岗位人员情况。 (2)结合企业照明分布图,介绍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等配备照明情况。 (3)照明设施的日常检查情况。 (4)发现照明出现问题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经营场所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维修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经营场所照明设施检查和维修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等配备照明设施的情况。 (2)防止非授权人员控制照明设备的情况。 (3)调取视频监控,查看重点区域夜间照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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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视频监控:装配视频监控设备,监测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防止未经许可进入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视频监控管理的书面文件,明确视频监控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维护、视频资料保管等内容。 2.场所安全情况: (1)负责视频监控的责任部门(岗位)。 (2)结合视频监控分布图,介绍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等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的情况。 (3)对视频进行实时监控、抽查回看的情况。 (4)对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检查情况。 (5)发现视频监控设备出现问题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视频监控记录。 企业对视频监控的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等视频监控设备装配情况。 (2)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情况。 (3)视频监控摄像头的数量、监控角度满足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况。 (4)出入口,货物、物品装卸和仓储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等视频监控记录的存储时间至少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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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仓储区域:具有仓储设施,货物分类存放;设有隔离设施,防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 设有仓储区域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可以不适用本项标准。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仓储区域管理的书面文件,明确仓储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维护、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场所安全情况: (1)负责仓储区域的责任部门(岗位)。 (2)仓储区域的货物存放情况。 (3)仓储区域的出入管理情况。 (4)发现未经许可进入仓储区域的异常情况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仓储区域的仓储设施和货物分类存放的情况,以及成品仓库内部国内、国际、高价值和危险货物分别存放的情况。 (2)仓储区域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的隔离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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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锁闭装置及钥匙保管:所有内外窗户、大门都设有足够数量的锁闭装置,实行钥匙发放、回收登记管理。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锁闭装置及钥匙管理的书面文件,明确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维护、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场所安全情况: (1)负责锁闭装置及钥匙管理的责任部门(岗位)。 (2)锁闭装置的日常检查及异常处置。 (3)钥匙的发放、回收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钥匙发放、回收的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钥匙发放回收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内外窗户、大门的锁闭装置分布及使用情况。对特殊原因未能安装锁闭装置的大门采取必要防护手段的情况。 (2)钥匙保管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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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业伙伴安全控制 | 11.商业伙伴安全 | 商业伙伴系海关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 | (1)商业伙伴系海关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 (2)企业对商业伙伴信用等级调整情况的掌握,以及对不再是认证企业的商业伙伴及时执行本项标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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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评估:在筛选商业伙伴时根据本认证标准对商业伙伴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守法合规、贸易安全和供货资质,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筛选、评估商业伙伴的书面文件,明确商业伙伴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主要针对与其进出口活动相关的供应链环节中的商业伙伴,如生产、物流、仓储、报关、收发货单位等。 2.商业伙伴安全情况: (1)负责筛选、评估商业伙伴的责任部门(岗位)。 (2)筛选、评估的商业伙伴范围。 (3)商业伙伴的评估标准。 (4)筛选、评估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对守法合规、贸易安全和供货资质的评估方式、途径。 (5)实地考察商业伙伴的情况,实地考察重点和考察结果处置。 (6)对委托报关、物流、仓储的商业伙伴将委托业务再次外包情形的掌握,以及对外包情形的强化管理情况。 (7)对企业解释有特定原因非自主选择而由相关方指定的商业伙伴,企业对相关方进行商业伙伴全面评估情况的掌握,以及对相关方按照本标准所列要求对商业伙伴进行全面评估的提醒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商业伙伴筛选、评估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商业伙伴筛选、评估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商业伙伴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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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文件: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商业伙伴按照本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 1.商业伙伴安全情况: (1)结合商业伙伴在国际贸易供应链环节中所涉及的业务,按照本认证标准中相关的贸易安全内容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作出较为明确的要求的情况。 (2)对商业伙伴提供贸易安全相关培训、指导的情况。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与生产、物流、仓储、报关、收发货单位等不同类型商业伙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书面材料。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商业伙伴书面文件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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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控检查:定期监控或者检查商业伙伴遵守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况,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定期监控或者检查的书面文件。 2.商业伙伴安全情况: (1)负责定期监控或者检查的责任部门(岗位)。 (2)监控或者检查方式、内容、频次。 (3)对商业伙伴不符合贸易安全标准或相关要求的处置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定期监控或者检查商业伙伴遵守贸易安全的相关材料。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监控检查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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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货物、物品安全控制 | 12.货物、物品安全 | (1)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运抵的货物、物品要与货物、物品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物品的重量、标签、件数或者箱数。离岸的货物、物品要与购货订单或者装运订单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货物、物品关键交接环节有签名、盖章等保护制度。 | 1.货物、物品安全情况: (1)负责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的责任部门(岗位)。 (2)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的流程。 (3)装运、接收货物、物品时核对的单据、内容、方式。 (4)关键交接环节的要求,签名或盖章的情况。 (5)过往发生的删改单、查验查获、申报不实处罚记录等情况,企业装运和接收制度的落实情况、异常处置情况。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企业货物、物品的整套装运文件。 (2)企业货物、物品的整套接收文件。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的实际情况。 (2)监装的情况,以及监装时查看实物确保申报与实际出口货物一致的情况。 (3)装运、接收货物、物品时的视频监控记录至少保存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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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安全:生产型企业对出口货物、物品实施专人监装并保存相关记录;非生产型企业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确保出口货物、物品安全装运。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确保出口货物安全装运的管理制度的书面文件,明确货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应急处置、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货物、物品安全情况: (1)负责出口货物安全装运的责任部门(岗位)。 (2)生产型企业对整柜出口的货物,在生产经营地实施监装的方式(视频、实地)、人员等情况;对拼箱出口的货物,要求承运其货物的物流、仓储企业加强出口安全管理的情况,以及确保安全装运所采取的措施。 (3)非生产型企业确保安全装运所采取的措施(监装、抽查、验核单证或者查看照片、视频等)情况。 (4)发现异常情况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生产型企业的出口监装记录。 (2)非生产型企业的监装、抽查、验核单证或者查看照片、视频等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出口安全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物品的监装情况。(监装的视频监控记录至少保存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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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物品差异:在出现货物、物品溢、短装,法检商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指标不合格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货物、物品差异处置的书面文件,明确货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应急处置、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应包括:货物、物品溢、短装,法检商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指标不合格或者其他异常现象等处置措施。 2货物、物品安全情况: (1)发现货物、物品差异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2)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同样情形的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货物、物品差异处置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货物、物品差异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的接收、装运的相关单证,结合进出口数据验证申报一致性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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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
13.集装箱 安全 |
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延伸认证其1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 | 1.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应配合海关认证人员的延伸认证要求,联系1家由海关认证人员指定的与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进行延伸认证,包括提供集装箱安全相关制度、配合认证人员的抽查要求提供相关记录,以及必要时实地认证。 2.企业委托的物流运输企业均为海关认证企业的,免予延伸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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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装箱检查: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采取“七点检查法”(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顺序检查:前壁、左侧、右侧、地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集装箱检查的书面文件,明确集装箱安全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集装箱安全情况: (1)负责集装箱检查的责任部门(岗位)。 (2)集装箱检查的环节、具体流程、检查重点。 (3)集装箱检查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对检查目的的了解情况,对相关技能的掌握情况。 (4)发现集装箱结构不完整或者有可疑、改装现象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集装箱检查记录。应包括集装箱号码、封条号码、七点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日期及时间等。 (2)集装箱结构不完整或者有可疑、改装现象的处置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集装箱的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集装箱检查的具体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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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装箱封条:已装货集装箱要施加高安全度的封条,所有封条都要符合或者超出现行pas iso 17712对高度安全封条的标准,封条有专人管理、登记。要建立施加和检验封条的书面制度和程序,以及封条异常的报告机制。进出境厢式货车应全程施加封条,确保安全。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封条管理的书面文件,明确封条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封条安全情况: (1)负责封条管理的责任部门(岗位)。 (2)封条的来源,以及对所使用的封条符合或者超出现行pas iso17712对高度安全封条标准的确认情况。 (3)施加封条的环节。对直接出口的已装货集装箱,在出厂前施加封条的情况;对需要转移至其他场所进行装箱出口的,在运输途中采取施加锁闭装置的方式确保货物安全以及装货完毕后施加封条的情况。对使用进出境厢式货车的,全程施加封条的情况。 (4)施加封条的程序。包括施封前后的检查和记录程序。 (5)发现封条出现异常的处理程序,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6)封条的购买、保存、领用、作废等专人管理及登记的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封条的登记、领用记录。应包括申请封条的日期和时间、封条号码、集装箱号码、发货目的地、申请封条的员工姓名等。 (2)施加封条记录。 (3)过往发生的封条异常的处置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集装箱封条检查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企业使用的封条,封条标准的证明文件。对企业使用物流公司或者货代提供的封条的,查看企业要求物流公司或者货代提供符合pas iso 17712标准的高度安全封条的书面资料。 (2)施封的具体执行情况。 (3)封条的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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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装箱存储:集装箱要保存在安全的区域,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改装,有报告和解决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存储区域的程序。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集装箱存放管理的书面文件,明确集装箱存放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集装箱安全情况: (1)集装箱存放区域符合安全区域的要求的情况。 (2)集装箱过夜或者长期存放的情况(若有),以及企业确保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3)集装箱存放区域的管理措施。 (4)发现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存放区域的异常处置程序,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集装箱存放区域的管理情况。 (2)过往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存放区域的异常处置记录(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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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运输工具安全控制措施 | 14.运输工具安全 | 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延伸认证其1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 | 1.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应配合海关认证人员的延伸认证要求,联系1家由海关认证人员指定的与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进行延伸认证,包括提供运输工具安全相关制度、配合认证人员的抽查要求提供相关记录,以及必要时实地认证。 2.企业委托的物流运输企业均为海关认证企业的,免予延伸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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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工具检查:对所有运输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藏匿可疑货物、物品,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运输工具检查的书面文件,明确运输工具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运输工具安全情况: (1)负责运输工具检查的责任部门(岗位)。 (2)自行负责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运输的情况。 (3)使用的运输工具种类。 (4)运输工具检查的环节、具体流程、检查重点。 (5)运输工具检查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对检查目的的了解情况,对相关技能的掌握情况。 (6)发现运输工具藏匿可疑货物、物品或者有可疑、改装现象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运输工具检查记录。应包括运输工具号码、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日期及时间等。 (2)过往发生的藏匿可疑货物、物品或者有可疑、改装现象的处置记录(若有)。 新申请认证企业,抽查最近一年内的记录;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运输工具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运输工具检查的具体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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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工具存储:运输工具要停放在安全的区域,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其他损害,有报告和解决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或者损害的程序。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运输工具停放管理的书面文件,明确运输工具停放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运输工具安全情况: (1)运输工具停放区域符合安全区域的要求的情况。 (2)运输工具停放区域的管理措施。 (3)发现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其他损害时的处置程序,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运输工具停放区域的管理情况。 (2)过往发生的对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其他损害的异常处置记录(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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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机身份核实:在货物被装运或者接收前,应对装运或者接收货物运输工具的司机进行身份核实。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运输工具司机身份核实的书面文件,明确运输工具司机身份核实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运输工具安全情况: (1)负责运输工具司机身份核实的责任部门(岗位)。 (2)运输工具司机身份核实的环节、具体流程、核实内容。在货物被装运或者接收前进行运输工具司机身份核实的情况,以及核实人员提前获知运输工具及司机信息的情况。 (3)发现运输工具或司机身份不符等异常情况的处置程序,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4)对进入企业经营场所的运输工具司机限定活动区域或有内部人员陪同的情况。 (5)对装运出口货物、物品的已装货运输工具从装货后到出口前的运输过程的管理情况,实时跟踪已装货运输工具的位置或派员跟车等情况。 (6)发现异常情况的处置程序,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企业对司机身份核实的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运输工具司机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2)过往发生的司机身份核实的异常处置记录(若有)。 (3)过往发生的运输过程中的异常处置记录(若有)。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运输工具司机身份核实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