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探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 -九游会国际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的报关规范较为被广大外贸从业人员所熟知,而对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规范并不熟悉,尤其是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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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顾
安徽a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向德国b精密仪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购两台卧式加工中心,用于对发动机缸体进行精加工。a公司委托合肥c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代理进口,三方签订了进口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该卧式加工中心制成后,安徽a公司将通过c公司向德国b公司提供两批发动机缸体进行试加工,以便确认订购设备的加工精度和性能。发动机缸体试加工完成后返回国内,由a公司对该批加工发动机缸体进行检验确认,若符合要求,a公司将签发预验收合格证书,德国b公司凭此证书发货。根据此合同安排,试加工发动机缸体以暂时出口的方式交给德方,在试加工完成后再全部运回国内。
合同还规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0年2月底返回国内;在试加工完成后由c公司负责租船订舱,办理清关手续,将试加工发动机缸体运回安徽a公司。
由于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因此,两批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将在2011年2月底一起返运安徽a公司。
二、案例解析
(一)两批发动机缸体海关监管货物类别
根据货物进出境目的的不同,海关监管货物分为五类: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其中,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指为了特定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此类按照海关监管的方式,又分为四类: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和暂时进出口货物;其中,暂时进出口货物按货物流向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第二大类是按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如:进出境修理货物。
在案例中,合同约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1年2月底返回国内。如若该合同正常执行,则第一批和第二批发动机缸体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属于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畴。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因此,案例中的发动机缸体为暂时出口货物,可以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和核销手续。
(二)复运进出境的时间期限
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从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超过6个月,收发货人可以向原海关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应当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国家重大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收发货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暂准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
案例中,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于2011年2月底才返运回安徽a公司。第一批发动机缸体在境外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的6个月期限,按照规定,须由c公司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延期手续。具体而言,c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方可继续按照暂时出口货物在德国开展试加工。
对于第二批发动机缸体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2011年2月底返回国内,在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和第一批一起运回国内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及核销手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范围。
(三)免于递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其进出口不是以实际进出关境为目的,不会引起境内物质存量的变化,因此,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及复运出进境时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暂时进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对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本案例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发动机缸体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也不涉及“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其出境及复运进境时,安徽a公司的报关代理人c公司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许可证件。
(四)暂时免于缴纳税费
暂时进出口货物没有生产和销售等商业用途,在进出口过程中没有外汇收入与支出,不享受国内出口退税待遇。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属于短期内暂时进出口的性质,在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暂时免于缴纳相应税费;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海关退还保证金。
案例中,两批发动机缸体的纳税义务人安徽a公司委托c公司在货物出境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暂时免纳税费;2011年2月底复运进境,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口货物核销结关手续后,海关予以退还已收的保证金,不征收进出口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