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平行进口的合规风险及防范 -九游会国际

近年来,平行进口车行业发展迅猛,进口数量逐年攀升,发展势头良好。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计,2017年平行进口车累计销量达17.2万辆,同比增长29.8%,占进口车总量的14.2%。2018年3月11日,商务部部长钟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的记者会上表示,要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下调汽车以及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这是对平行进口车行业的又一大利好,将进一步促进平行进口车的增长。
但是,平行进口车作为新生事物,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次在规章层面规定,“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这虽然对平行进口车提供了法律支撑,但过于笼统,在监管层面,仍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角,结合实证案例,梳理了平行进口车行业中隐藏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为平行进口汽车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指明方向。
随着平行进口车的快速发展,车源鱼龙混杂,令人难以分辨。部分国外供货商将其二手车甚至事故车翻新,充当新车供给国内进口商。国内进口商出于对货源把控不严,或者打法律擦边球的想法,将国外的二手车申报为新车进口,而消费者一旦买到这样的车,维权将会十分困难;同时,对进口商而言,也潜藏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风险。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的规定,旧机动车禁止进口。根据《刑法》第15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旧机动车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超过以上数量,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使不构成犯罪,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具体如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这里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二手车”与“旧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前者是行业内统称,后者系法律法规的用语,两者存在交叉也有所区别。例如,行驶里程500公里的车(可能系测试而行驶)是新车,还是旧机动车?再如,行驶里程300公里但曾经上过牌的车,是新车,还是二手车?这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执法实践层面,都面临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认定平行进口车是否旧机动车,应对车的物理状态及交易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在技术上,应通过专业汽车检测机构,结合车辆的机械性能、使用状态、行驶里程等予以认定,而不能仅以曾经交易过的“二手车”标准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旧机动车”。
在进出口活动中,将成交价格故意低报,试图少缴税款的现象比较常见,通过低报价格走私的案例屡见不鲜。
案例1
one
2014至2016年间,北京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福特猛禽汽车过程中,委托c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代理开立信用证,并向其提供进口车辆的车窗纸价格等信息。
被告人许某作为a公司的总经理,在明知进口汽车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决定以低报价格方式申报通关,并委托天津d报关行按照每辆车的车窗纸价格加1000到1500美元作为申报价格向海关申报通关。其中,主要货款以信用证方式对外支付,差额货款由许某利用其个人账户和北京a公司账户对外支付。
在此期间,北京a公司共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160辆。经海关计核,北京a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案发后,海关缉私局依法扣押北京a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
法院经审理,考虑到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某有自首行为,依法从轻判处:1.被告单位北京a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整;2.被告人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3.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万余元依法没收。
平行进口车业务中,由于货源、资金的不对称性,加之掺杂为贸易融资而设计的交易模式,形成多主体互相配合才能交易的格局,这一方面有利于各主体互相配合、优势互补;另一方面也伴随产生各种交易税费和纠纷,一旦处理不慎,即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查,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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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事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多年,熟知国外宾利汽车货源,故长期为国内汽车公司从事采购服务;a公司老总王某与李某关系密切,欲从事平行进口车业务,但a公司缺乏资金;王某遂联系f公司为其提供融资,且以b公司名义开立信用证、对外签订合同进口汽车,实际收货方为a公司。
进口时,1辆宾利的申报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缴纳进口环节税等共计约95万元;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车以总价225万元成交,在销售时,给其客户c公司开具了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25万费用由c公司通过公司转账到a公司账号。
很明显,在此案例中,a公司涉嫌逃避25万交易费用涉及的增值税款,如果长期从事这种模式的交易,累加偷逃税款可能超过法定量刑标准,a公司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逃税罪的刑事处罚。
目前,平行进口车并无规范的“三包”服务,多数由消费者购买质量保险或平行进口商自行提供质量保证;与传统汽车总承销商相比,平行进口车商在把控质量、应对质量纠纷方面,经验仍显不足。
案例3
three
平行进口车商a公司进口1辆保时捷汽车,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180万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后b公司使用过程中,汽车发生自燃,b公司以a公司进口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全额退款。a公司认为,该辆汽车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自燃,很可能系b公司自行改装,以致产生油路问题,造成自燃。
律师在回答a公司咨询时指出,a公司在交货时,b公司已验收并全额付款,如b公司认为确系质量问题导致自燃,双方可协商共同选定检测机构检验,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作为赔偿的依据;如b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则b公司需举证证明该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经向a、b公司解释、沟通后,b公司未提起诉讼或提出其他索赔要求。因此,在遇有质量纠纷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借助专业检车机构九游会国际的技术支持,方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熟知法律规定,跟踪最新进展
平行进口车作为新生事物,尽管发展非常迅猛,但目前行业的经营以及企业试点、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都处于摸索阶段,后续监管措施也在逐渐推进。因此,有必要从多角度全面梳理相关管理规定。
把控货源质量,注重关务合规
货源质量不仅关系后续销售,而且关乎进出境环节的检验检疫及海关风险,必须严格把控。进口商应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在报关、报检过程中,更加注重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协调,作长远打算,依法合规经营。
理顺交易模式,防范税务风险
当前平行进口车行业中,交易主体众多纷繁复杂,亟需梳理交易模式,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税务法律风险。
这里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佣金问题。
以上三类费用,分别为购货佣金、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经纪费,其中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又称为销售佣金。根据法律规定,这三类费用中,销售佣金和经纪费应作为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应当计入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因此,要以专业角度正确认识和分辨佣金,根据交易实际合法合理申报,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盲目申报,乃至隐藏违法犯罪的风险。
二是后续销售中的发票问题。
在通过电商平台买卖平行进口车达成交易时,可能有两笔费用:一是销售商收取的车款,二是电商收取的居间服务费。按照法律规定,这两笔费用都需要对购买方开具发票,在很多情况下,电商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甚至,销售商为了避税,故意将车款费用调整到电商的居间服务费中而不开具发票,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以这种方式逃税的法律风险很大,需要警惕。
总而言之,平行进口车交易主体众多,运作模式复杂,涵盖融资、经纪、进出口、销售、保险等众多环节,既需要很强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又需要较高的税务专业知识水平。因此,平行进口商要全面认识行业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根据实际交易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风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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