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关aeo认证最新政策 -九游会国际

在海关aeo认证工作中,我们一直以来都是以2014年发布的总署225号令为基础,但225号令是《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经过3年多的实施和磨合,直到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37号令,发布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新署令去掉了“暂行”两个字,让海关aeo认证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变化一
扩大aeo认证适用范围
新版管理办法中相较于原办法中“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这里大家就会发现“注册登记企业”和“备案企业”适用范围的差别。其中“注册登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五条中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国际货运代理等。而“备案企业”则是包含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在内不从事报关业务而仅需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的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简而言之,只要在海关留有注册或者备案记录的企业都要纳入aeo认证的范围。除了适用范围,更加扩大了公示范围。
通过海关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对外公示的内容除了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认定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外,还增加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公示。这点就要求我们企业定期对有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如有需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变化二
增加企业信用年报措施
众所周知,我们常说的“海关年报”已经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68号公告暂停申报,届时会与其他部门一起开展“多报合一”。但是在总署237号令第七条中增加了一项《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这让很多朋友大伤脑筋。
首先,暂停申报的年报全称是“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而237号令中的年报全称是“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这已经说明了此年报非彼年报,既不是老年报恢复,也不是新增企业负担。
其次,总署237号令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仅是针对海关aeo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而设,应当不涉及到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这就要求我们关务人员在确认本企业类别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做好信用年报,否则将会被纳入信用异常名单中。
变化三
提高失信企业的符合条件
一不小心就降失信企业,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这把高悬的利剑时刻提醒着我们要规范操作。
总署237号令中对于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调整,可谓有喜有忧,其中重要变化有:
1、非报关企业删除了“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 万元的违规行为2 次以上”。报关企业行政处罚累积金额从10万元提高到了30万元。
2、取消了对于报关差错率的认定标准,这个是客观情况所限,有些正常的改单也被记录了报关差错,执行起来的确有难度。
3、增加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情形,这就要求及时了解企业的异常状况,及时作出调整以避免降级。
4、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这个条款是针对企业违法情形而非个人违法。当然,如果公示对象的企业负责人有刑事犯罪记录,最好还是要调整一下。
从这些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来说不会一不小心降失信,在硬性指标降低的情况下还需要自身管理更加规范。
变化四
明确和提高重新申请认证的时限
认证企业降为失信企业后回到一般信用企业的时间从原来的1年延长到2年了,进一步加重了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同时明确了未通过认证和企业降级后需要1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认证,这一条在原225号令中并没有明确,但是实际操作是这样的,此次明确列出也算了统一了执法尺度。
变化五
更加明确aeo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可享受的便利措施
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点:
1、明确了查验率范围,其中一般认证企业是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而高级认证企业是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我们姑且以海关的平均查验率5.6%计算,得出高级认证企业的查验率可降低至0.01%及以下,一般认证企业的查验率可降低至3%以下。
2、租赁厂房的加工贸易企业可申请免保证金,这将极大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成本。
3、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出口提前报关的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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