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业务培训,离岸转手买卖的反面案例与正面案例 -九游会国际

反面案例——虚假离岸转手买卖

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居民一线关境。与一般贸易不同,离岸转手买卖强调“两头在外”,即货物流不经过中国境内,境内的贸易中间商分别与两个境外上下游供销客户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买卖货权将货物直接从生产国运往消费国,物权凭证为海运提单。

在整个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与资金流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银行来说,对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真实性审核难以判断。

大量贸易公司常通过伪造单据、使用无效提单或者向其他的贸易公司购买其合规贸易背景的运输单据、重复使用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同一单证等行为构造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套利。我国离岸转手买卖贸易量因此一度大幅飙升,远超正常贸易发展速度,严重影响我国外汇市场秩序,外汇局也对此公示多条违规案例警示企业虚假贸易,银行也因审核不到位面临处罚。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正面案例——大胆创新、规范展业,离岸转手买卖助力跨国集团统筹发展

2019年8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及《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特殊支持政策50条”)等推动临港新片区实现更深层次开放的政策意见陆续出台,“特殊支持政策50条”明确了新片区内企业可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并支持金融机构可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为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临港新片区成立后,区内企业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工艺设备有限公司积极探索新型国际贸易,率先通过中国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完成首笔新片区离岸转手买卖资金结算。

一、主要做法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工艺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金3840万元人民币,由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0%出资成立,主要从事空气压缩机等通用设备的制造。近年来,随着阿特拉斯在集团内战略地位的逐步提升,集团内生产及技术资源倾斜,企业产能产量不断提升,催生出了更为多样化的新型国际贸易业务模式。

2018年,集团决定通过改变区域采购及销售模式,重新统筹安排自身内部资源及布局,将原有“进口组件、国内组装、出口境外”的业务模式,转变为“境外完成组装后直销到下游境外指运地”。转变模式后,阿特拉斯(上海)成为了中间商,采购和销售都在境外,货物流不经过中国,形成离岸转手贸易结构。临港新片区设立之前,离岸转手买卖因其贸易上下游都在境外,且货物流不经过中国的特征,一度出现了大量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被用于贸易逃汇或者是构造贸易境内外套利。因此,监管部门近几年不断加强检查力度,银行提高展业标准,采取白名单管理,使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量呈现断崖式下跌。在此过程中,多数境内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大规模叫停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也直接影响到了部分背景真实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正常开展。

中国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过对过往交易单据的研究、与公司采购销售同事的业务交流以及对公司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健全情况的了解,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在深入分析了贸易结构商业合理性、货物运输方式合理性、贸易收支定价合理性、以及阿特拉斯开展该业务的决策合理性后,由中国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梳理汇总阿特拉斯办理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结算流程、配套金融服务以及风险防控整体方案。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离岸转手买卖资金结算一般以正本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用于资金结算,而阿特拉斯的业务依托空运单进行结算,该业务突破点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准入备案。

二、实践效果

在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方案获得监管部门同意后,阿特拉斯(上海)立即联系集团总部委派亚太区的采购和销售订单,由阿特拉斯(上海)作为指定的贸易服务中间商。2019年四季度,阿特拉斯(上海)已通过中国银行自贸区新片区分行成功完成5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汇确认,并将资金汇入外汇账户。伴随着后续对外支付手续的完成,阿特拉斯(上海)将实现业务转型,获得贸易价差收入,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为阿特拉斯(上海)提升亚太区市场份额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是跨国公司借助上海自贸新片区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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