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应当做哪些备案登记 -九游会国际

技术进出口的定义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例如通过引进外方的生物发酵技术生产制造饮品。根据《进出口条例》,中国的技术出口分为三个大类:即自由出口技术、限制出口技术和禁止出口技术。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的范围

并不是所有与技术挂钩的服务或产品都属于技术进出口合同范畴,依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只有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才能进行技术合同备案。

技术进出口合同需要记载的事项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号2.合同名称3.技术供方4.技术受方5.技术使用方6.合同概况7.合同金额8.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9.合同有效期。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的时间

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金额的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不同,合同备案的时间也有所不同,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总付的(即一次性支付所有合同金额),需在签署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为提成支付的(即根据销售额或合同约定的方式按一定比例支付提成费用),需在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未付款的60天内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当然,在规定期限内越早办理越好哦!

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的流程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

第一步:打开商务部政府网站(网址:http://ecomp.mofcom.gov.cn/),点击企业端,进入企业端登记页面。

第二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三步:点击“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模块右侧的“进入应用”按钮。

第四步:选择备案合同类型(自由类进口合同/自由类出口合同),点击右上角“自由类合同录入”按钮,进入信息填写页面。

第五步:依据合同内容填写完整信息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保存信息”按钮提交流程等待审核。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的材料

首次办理合同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系统生成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及数据表(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规范有效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复印件(如为外文的需译成中文),由代理引进的需提供代理协议副本(加盖公章)。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内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在本国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翻译件(加盖公章)。

4.境内企业进出口经营资质文件。

5.企业申请承诺书,决议。

6.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为提成的,还需提供提成基准金额说明、提成计算表、相关财务报表及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为扩大服务出口,提升服务出口竞争力,目前若干项跨境应税行为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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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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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中列举的跨境应税行为即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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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符合免税规定需要办理报告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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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列举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可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免税报告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无需再次报告。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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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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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收减免”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下拉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名称”,也可输入应税行为名称直接搜索。纳税人据实填写“购买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单位名称”,下拉选择“购买服务或无形资产单位的机构所在地”,“服务实际接收端方及其机构所在地”以及“服务发生地”。

2.纳税人根据合同,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价款“、“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计价标准”以及选择“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当“跨境服务名称”非“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时,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均为必录。

3.填写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报附件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申请的具体应税行为进行上传。此业务无必报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资料。上传附报资料时,可选择本地上传和资料库上传,将附报资料上传至电脑端,选择本地上传,选择文件,上传成功后即完成。同时可将资料保存至电子资料库中,以备下次使用。

上传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点击下一步即可预览填写的资料以及上传的附报资料,需要修改数据的,点击上一步,可进行修改,无误可提交业务办理。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切换)。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纳税人可在事项进度中,查看事项的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查看事项受理进度。

此事项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税务机关办结后,可下载打印 《税务事项通知书》。

若税务机关办理意见为同意的,可打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备案表》。

办结后生成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表》如下图所示:

《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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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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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8.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报告手续。

10.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1.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3.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报告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报告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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