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服务——从进出口商品归类开始 -九游会国际

12月8日,2023中国关务发展大会暨太湖关务节在无锡举行,中国报关协会商品归类专家工作委员会承办了平行分论坛三:贸易服务——从进出口商品归类开始。

本次分论坛邀请了南京海关、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业务专家进行了主题演讲,主要内容从2022-2023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归类数据为分析对象,由此从税证之号→归类行为→归类场景→归类技术,最后在圆桌论坛中共同探讨贸易合规和进出口商品归类。

关于论坛内容也将陆续整理通过公众号分享给大家,《2023年商品归类研究报告》为2023年3月全体中国报关协会商品归类专家工作委员会确定工作内容,由行政处罚决定统计小组共同协作完成,行政处罚决定统计小组成员:彭旭桂、吴小明、王佳乐、苏婷婷、李元博、刘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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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本研究报告由中国报关协会商品归类专家工作委员会主持,旨在全面分析并总结2023年度关于商品归类的各项数据。通过深入研究归类引起的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和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对归类决定和预裁定决定情况的汇总分析,报告为提升行业整体的商品归类合规性、优化归类策略、降低违规风险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策略参考,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二)研究数据来源及统计时间范围
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本报告涉及的数据完全来源于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资料。此次研究的关键数据集包括: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间发布的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和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数据;截至2023年11月29日的归类决定数据与海关归类预裁定决定数据。这一时间范围内的数据能够全面反映近一年间的商品归类现状与问题。
(三)报告结构和主要研究方法
本报告通过使用微软excel等数据处理工具,借助多样的数据函数对原始数据集进行关键词提取、分类以及标准化处理。以"申报商品编号"及其相关变体为例,本研究定义统一的术语以便正确标注相关的数据;同时,详尽分析罚款金额与漏缴税款等指标,以揭示不同程度的归类风险案例。进而,研究将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结构编制出具体案例集,系统展示典型错误并提供易于查询的参照。报告目标在于,通过对数据的细致解读及案例的精准提炼,为业内外人士提供明晰、便捷的商品归类参考指南。
二、数据收集与处理
(一)海关总署九游会国际官网案例数据搜集
(1)数据来源说明
本报告中所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总署九游会国际官网,从政务公开栏目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进入行政执法公开部分,查阅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及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内的文件。由于数据发布主体为各直属海关,因此资料格式各异,包括word文档、pdf文件、excel表格及jpg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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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格式转换及标准化处理
研究重点在于分析商品归类错误的案例,因而首先将申报相关信息统一处理为“申报商品编号”。由于原始案件资料中表述多样,出现了如“申报商品编码”、“申报税则号列”、“商编为”、“商品编码为”及“税号为”等不同称呼,本报告将这些多样性信息标准化,以便于后续分析。此外,将正确商品编号信息规范为“应归入商品编号”,并统一罚款金额字段为“科处罚款人民币”。对于那些未明确表示申报商品编号和正确商品编号的案例,分别用预设的代号“9999999999”和“1111111111”标记,以便区分。
(二)归类决定数据的汇总与整理
海关总署的归类决定数据呈现较为规整的格式,包含关键字段如相关编号、中文名称、决定税号、规格型号、商品描述和归类意见等信息。这些信息整理后被复制到excel表中,为进一步分析作准备。研究中将决定税号按照商品编码的结构(2位、4位、6位、8位)拆分,便于后续对归类难度的深入比较分析。
(三)预裁定决定数据的汇总与整理
类似归类决定,预裁定决定也具备明确的数据结构,包含相关编号、中文名称、决定税号、规格型号、商品名称(英文与其他)及商品描述等信息。这些建立的数据集被导入excel,用于后期详尽分析,并按照2位、4位、6位、8位的税号结构进行分解,以探究具体的归类问题和难点。
(四)数据质量分析
直属海关发布的案例中,部分图片扫描不够清晰,运用ocr技术进行转换时可能产生字符识别误差。此外,格式转换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信息的遗漏或不完整现象。相比之下,归类决定与预裁定决定中的数据由于均为文本形式,其准确性相对较高。在报告最终形成过程中,本研究将尽力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可信度和实用性。
三、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走私违规数据汇总
1.数据总条数
在分析时段内,共搜集到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例共3750条,分布于各个关区。其中深圳海关以451条案例为走私违规案件数量最多的关区,其次是乌鲁木齐海关和天津海关,分别录得317条和352条案例。而太原、兰州、西安、西宁和银川海关案例数量较少,为个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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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归类导致的案例分布
关于商品归类错误导致的走私违规案例,统计数据表明共计1345条,其中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案例数及罚金数目为最高,累计达到418件,涉及漏缴税金人民币100956941.29元,并导致罚款高达人民币9950550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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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分析
1.影响因素分类及各类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交不实申报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在所收集的数据中,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案例数量及罚款金额是最显著的,其次为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例。这也说明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归类错误引发的后果最为重要税收因素。进口为漏缴税,出口则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从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中,其中归类错误引发的案件数1344条,进口423条,占比31%,出口921条,占比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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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案例平均罚款金额高达45242633.02元,表明税收类侵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财务损失。而在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案例中,罚款总额为20284313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其他影响与固体废物归类案例中的罚款金额也相对较高。其中部分案件同时涉及到出口管制与出口退税。
不同影响因素处罚总额及柱形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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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影响内容详细描述
本次影响类型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影响类型进行划分的,如影响海关统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等,其次固体废物和出口管制案件单独体现,其他案件类型主要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其他条款。
(1)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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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案例》涉及条款比例
(2)影响海关统计
案例1.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申报进口冷冻猪后筒骨一批,第1项商品名称申报为:冷冻猪后筒骨,申报商品编号0203290090。经海关后续核查发现,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0203220090。当事人单位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风险提示:

从归类角度,猪后筒骨,后腿大骨头也称筒骨,符合子目条文描述,带骨的前腿、后腿及其肉块(hams, shoulders and cuts thereof, with bone in),该案例中商品子目归类错误,且两个税号适用税率、监管条件均一致,进口为自动进口许可证,最终以影响海关统计进行处罚。
(3)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案例2. 仓储转口方式申报出口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委托z公司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申报出口金属陶瓷焊粉等货物一批,第24项申报品名:金属陶瓷焊粉,申报商品编号3810100000,申报数量:4785.48千克,申报总价:241259美元。经查,该项金属陶瓷焊粉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113001090,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风险提示:

品目38.10注释不包括仅由金属粉末构成的焊剂,不论其是否相互混合(根据其组分归入第七十一章或第十五类)。
由于该商品是保税区仓储转口,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而在案例3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最终是按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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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8日,当事人委托l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金属陶瓷焊粉4785.4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10100000,申报总价241259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113001090,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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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影响许可证件管理
案例4.

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8票货物,未向海关提交药品《出口准许证》,申报品名“多肽”,申报商品编号2937190099,正确品名应为“醋酸曲普瑞林”,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正确应归入商品编号2937190091。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整。
风险提示:

对于出口来说,商品编号2937190099无监管条件,而商品编号2937190091进出口均需要办理,尽管企业将品名改为“多肽”,但是只要有一票发现,以前申报都将累积。
(5)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漏缴税款大小排序,选取具有典型意义案例2份处罚案件,即前8位商品编码均归类正确,但是在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商品编号确认错误。处罚金额均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都进行过听证,最终都维持了原处理意见。
案例5.

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当事人s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共6次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普乐沙福注射液”(释倍灵)的货物,申报商品编号30049090.93增值税税率3%。
经海关认定,该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0049090.99,增值税税率为13%-16%。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21623172.8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6838798.42元(关税人民币0元,增值税人民币16838798.42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申报商品编号不实。2022年11月11日举行听证,经复核维持原处理意见。科处罚款人民币390万元。
案例6.

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对我关2022年12月8日送达的拱高关缉告字〔2022〕0008号《行政处罚告知单》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2023年1月4日,我关就本案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经复核,我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告知单》处罚意见。
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委托z公司持******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高栏海关申报进口芳烃混合物(混合芳烃)2045517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707500090。根据抽样化验结果,归类专业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2707500010。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6072171.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866025.20元。
科处罚款人民币145.99万元。
两份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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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海关总署令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即10位商品编号的确认依据是相关规定,而相关规定则散落在各部门发布信息中,这些信息发布的形式有多种,10位的确认需要特别的谨慎。另外无论是案例1中的6次还是案例2中的1次,其货值均较高。因此,建议特别留意三年进出口总货值高的商品,以及10位商品编号的相关规定。
(6)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案例7.

2020年10月4日至2022年6月25日间,当事人先后在蛇口海关、大鹏海关等多地报关出口384票货物。报关过程中,因不熟悉商品归类规则,将报关单项下部分商品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具体为:
243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热敏收银纸"申报税则号列为4823400000,数量共计390214千克,价值6,804,389.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该税则号列2020年至2022年的出口退税率为13%。2022年10月31日,经韶山海关归类认定,“热敏收银纸”应归入税则号列48119000,该税则号列2020年至2022年的出口退税率均为0%。
141票报关单项下货物"收银打印纸"申报税则号列为4823400000,数量共计275304千克,价值4,828,566.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该税则号列2020年至2022年的出口退税率为13%。2022年11月17日,经韶山海关归类认定,“收银打印纸”应归入税则号列48114100,该税则号列2020年至2022年的出口退税率均为0%。
由于当事人公司"热敏收银纸"、"收银打印纸"两项商品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导致该企业可能多退税款1,299,383.3元。……
处予罚款人民币三十九万元整。
案例8.

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干辣椒57票,共计92026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0712909990,申报成交方式为fob,合计申报总价为3461895美元。商品编号0712909990的出口退税率为9%或10%。
海关于2022年5月24日稽查发现,上述当事人出口的干辣椒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090421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核定,上述申报不实的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共计2333.82万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实施的20票干辣椒出口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实施的37票干辣椒出口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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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这两份案例均属于事后海关发现,时间跨度长,申报票数多,货值较大,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这与前面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不同,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是按照申报价格的一定比例罚款,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三年内货物的总价。

(7)出口管制
案例9.

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中国s公司在上海、成都、广州、昆明等地向海关申报出口脱碳液jh-14”10票,涉及货物630吨,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0及3824999999,经认定,该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50,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出口申报日期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5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出口申报日期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的5票,科处罚款人民币908000元。
风险提示:

活化mdea复合脱碳剂:38249999.50(监管条件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3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nhd脱碳液(化学名:聚乙二醇二甲醚),39072100.00初级形状的双(聚氧乙烯)甲基膦酸酯(无监管条件)。mdea法脱碳,涉及监管条件两用物项(2证/3证),nhd法脱碳不涉及监管条件
法规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不同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起点直接是五十万起。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8)禁止类
案例10.

2023年2月27日,y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液晶显示模块、led显示模块一批,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液晶显示模块,申报商品编号8524919000,申报数量:868个,申报净重:103.8千克;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led显示模块,申报商品编号8531200000,申报数量:3个,申报净重:2千克。经查验并送检,实际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549390000。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9)归类风险
以上通过10个相关案例,进出口商品编码的确认是外贸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前置手续。商品编码直接关系着现行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征收、原产地管理、自贸区谈判、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贸易保障措施、检验检疫和环保管理,以及我国实施的其他各类非关税措施,更关系着外贸企业的风险、成本和合规守法与否。随着海关监管环节的前推后移,商品归类风险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本节将从风险的角度介绍归类存在的常见风险。
①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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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错误必然引起税率差异,若税差为0或正值,影响海关统计或贸易管制,处罚金额上限为3万元人民币;若税差为负值或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处罚金额则以百分比来计算,这时的风险程度会和涉案货值成正比。
从以上分析看,同样是商品编码错误,产生的后果却可能截然不同;关税率越低、出口退税率越高、货物总值越高,归类的风险越高,可能带来的损失越大(这里对涉及监管证件的不做分析)。经济风险是归类差错最为直接的后果,因此在归类风险管理上应重点关注风险性高的商品。
②累积风险
企业因违反海关规定,发生归类错误导致需补缴税款的,其追溯期为3年。从单票报关单上看,补缴税款金额不算大,一旦加上追溯期累加起来,金额则会很大。
③信用风险
以下内容更正见留言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次数也是企业信用等级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如企业次数超限,海关会相应调整降低企业信用等级至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甚至失信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同时,新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不同管理类别企业的查验率。失信企业查验率在80%以上,一般认证企业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的50%以下,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的20%以下。
所以,信用风险是经济风险后产生的连锁风险,一旦发生也会进一步扩大经济损失。因此,通关环节中,稍有疏忽便会出现归类差错从而引发风险。海关引入“守法便利,失信惩治”,对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引导企业自身健全制度,合规合法运营,从而规避风险。】更正见留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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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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