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九游会国际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实施,云南是我国 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开放的大通道和桥头堡,正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 中心。云南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好 rcep 的决策部署,及时出台了《云 南省加快对接 rcep 行动计划》。在此背景下,云南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组织编写了《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2022)》(以下简称《指引》),旨在为政府部门高质量实施 rcep 提供 参考,为企业更好利用 rcep 重点规则提供指引,同时也为社会各界增进对 rcep 的理解与 认知提供助力。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篇章 :
第一篇章是规则篇。主要从 rcep 整体情况和主要特点、rcep 原产地规则解读、进口
享惠指引、出口签证指引、经核准出口商指引、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等六个方面介绍了 rcep 整体情况和重点规则。
第二篇章是国别篇。主要对中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文莱、柬埔寨、 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 15 个 rcep 成员国, 分别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临时移动四个方面介绍了重点规则和承诺。
第三篇章是云南篇。主要从国别角度出发梳理云南与 rcep 成员国之间重点往来商品关 税情况,从商品角度梳理云南与 rcep 成员国往来可开拓重点市场、重点产品。
第四篇章是案例篇。收集和整理了省内外企业运用 rcep 关税减让、原产地区域累积等 规则、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等开拓 rcep 区域市场、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的具体运用案例, 帮助企业更好理解和运用 rcep 规则。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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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引 言
2022 年 1 月 1 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实施,标志着 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 是一个 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rcep 正式生效实施有力提振了各方 对经济增长的信心,将显著提升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将促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 和价值链的融合。rcep 将成为新时期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助力我国形成国 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显著提升我国自由贸易区网络“含金量”,为我国在新时期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 局提供巨大助力。
云南省高度重视 rcep 实施工作,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迅速开展工作,推动 rcep 规则落地,促进与 rcep 成员国的经贸合作。面向未来,云南省将深入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好 rcep 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 区的区位优势,抓住 rcep 机遇,加强与成员国,尤其是东盟各国在互联互通、农业生 产、国际产能、服务贸易、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和跨境旅游等方面务实合作,做好内外 统筹、双向开放文章,推动云南成为强大国内市场与南亚东南亚国际市场之间的战略纽 带、“大循环、双循环”的重要支撑。

规则篇

一、rcep 整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1.rcep 基本情况
rcep 全称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 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15 个国家 共同达成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由东盟在 2012 年发起,2020 年 11 月 15 日正式签署。2022 年 1 月 1 日起,rcep 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 10 国正 式生效,2 月 1 日起对韩国生效,3 月 18 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5 月 1 日起对缅甸生效。
2.rcep 主要内容
rcep 共包括 20 个章节和 4 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既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 则等传统自贸协定章节,又增加了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等规则领域的新议题,体现了现代的 新型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方向,是全面、现代化、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
规则篇
rcep 主要内容概览
领域
覆盖章节
主要目的
货物 贸易
第 2—7 章,共包括 6 章和 4 个附件以及各 成员国具体的关税承诺表。
旨在取消或降低区域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 进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 准等统一规则的实施,提高货物贸易自由化和 便利化水平。
服务 贸易
第 8— 9 章,共包括 25 个条款和金融服务、旨在全面、高质量,并实质性地消除成员国之 电信服务、专业服务 3 个附件,以及自然 间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
人临时移动。
投资
第 10 章,共包括 18 个条款和 2 个附件,致力于打造自由、便利、具有竞争力的区域投 以及 15 个 rcep 成员国列出的投资领域不 资环境。
符措施的具体承诺表。
经贸 新规则
第 1 章;第 11—20 章。
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与提升营商环境相关的 规则,包括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政 府采购;一类是与经济合作相关的规则,包括中 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一类是其他法律程序性 规则,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一般条款和例 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等。
3.rcep 的主要特点
rcep 是目前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2019 年,rcep 的 15 个成员国总人口达 22.7 亿,gdp 达 26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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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美元,出口总额达 5.2 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 30%。rcep 自贸区的建成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 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rcep 囊括了东亚地区主要国家,将为区域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强劲 动力。
rcep 是区域内经贸规则的“整合器”。rcep 整合了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多个“10 1”自贸协定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5 国之间已有的多对自贸伙伴关系, 还在中日和日韩间建立了新的自贸伙伴关系。rcep 通过采用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深化了域内产业链 价值链;利用新技术推动海关便利化,促进了新型跨境物流发展;采用负面清单推进投资自由化,提升 了投资政策透明度,都将促进区域内经贸规则的优化和整合。
rcep 实现了高质量和包容性的统一。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整体上将超过 90%,服务贸易和投 资总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10 1”自贸协定,还纳入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 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同时,rcep 还照顾到不同国家国情,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通过 规定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需求。可以说 rcep 最大限度兼顾了 各方诉求,将促进本地区的包容均衡发展,使各方都能充分共享 rcep 成果。
4.rcep 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对中国的重要意义
rcep 自贸区的建成是中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
重大进展,将为中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 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
rcep 将成为新时期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中国与 rcep 成员国贸易总额约占中国对外贸易 总额的三分之一,来自 rcep 成员国实际投资占中国实际吸引外资总额比重超过 10%。rcep 一体化大市 场的形成将释放巨大的市场潜力,进一步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往来,这将有助于中国通过更全面、更 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和投资布局,不断与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接轨,构 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rcep 将助力中国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rcep 将促进中国各产业更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 提升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这将有利于中国以扩大开放带动国内创新、推动改革、促进 发展,不断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巩固中国在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地位,为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提供有效 支撑,加快形成国际经济竞争合作新优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rcep 将显著提升中国自由贸易区网络“含金量”。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 的重要内容。rcep 签署后,中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将达到 19 个,自贸伙伴将达到 26 个。通过 rcep, 中国与日本建立了自贸关系,这是中国首次与世界前十的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是中国实施自由贸易区 战略取得的重大突破,大大提升中国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含金量”。
(2)对推动东亚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
rcep 将有力提振各方对经济增长的信心。在当前全球经济面临困难的背景下,rcep 自贸区的建成
发出了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支持自由贸易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强烈信号,必将有力提振各 方对经济增长的信心。据国际知名智库测算,到 2025 年,rcep 可望带动成员国出口、对外投资存量、 gdp 分别比基线多增长 10.4%、2.6%、1.8%。
rcep 将显著提升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rcep 自贸区的建成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 将显著优化域内整体营商环境,大幅降低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制度性成本,进一步提升自贸协定带来的 贸易创造效应。rcep 还将通过加大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和技术援助,逐步弥合成员国间发

展水平差异,有力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推动建立开放型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rcep 将促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融合。rcep 成员国之间经济结构高度互补,域内资本 要素、技术要素、劳动力要素齐全。rcep 使成员国间货物、服务、投资等领域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原 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逐步统一,将促进域内经济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成员国间
生产分工合作,拉动区域内消费市场扩容升级,推动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进一步发展。
5.rcep 在市场开放方面达成的重要共识
货物贸易方面。15 方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 域内 90% 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 10 年内降税到零,使 rcep 自贸 区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可以预见,随着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 技术标准等统一规则落地,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效应的叠加将逐步释放 rcep 的贸易创造效应,显著 降低区域内贸易成本和产品价格,提升本地区产品竞争力,惠及各方企业和消费者。
服务贸易方面。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 7 个成员国采用 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其余 8 个成员国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 6 年内转化为负面清 单。就开放水平而言,15 方均作出了高于各自“10 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中方服务贸易开放 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服务部门数量在中国入世承诺约 100 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 了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空运等 22 个部门,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 37 个部 门的承诺水平。成员国在中方重点关注的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服务部门都作出了高水平 的开放承诺。
投资方面。15 方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 5 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 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大提高了各方政策透明度。中方投资负面清单反映了国内改革最新进展,这 也是中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对完善国内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 清单外商投资管理制度,锁定国内压缩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改革成果,实现扩大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具有重 要意义。
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 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 种贸易投资活动。与以往协定相比,rcep 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 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成员国在现有自贸协定缔约实践 中的承诺水平。
6.rcep 在对标国际高标准自贸规则上的内容
rcep 拓展了原有“10 1”自贸协定的规则涵盖领域,既对标国际高水平自贸规则,纳入了知识产 权、电子商务、竞争、政府采购等议题,又在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作出加强合作等规定。
知识产权领域,rcep 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 间文艺等广泛内容,在兼顾各国不同发展水平的同时,显著提高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电子商务领 域,rcep 除规定了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电子方式 信息传输等条款,中国还首次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自贸协定中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规 定。贸易救济领域,在世贸规则基础上,rcep 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并首次在自 贸协定中纳入“禁止归零”条款;同时借鉴国际高标准规则,以“最佳实践”清单方式显著提高反倾销 和反补贴调查的技术水平和透明度。竞争领域,rcep 在促进反垄断、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达到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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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各方就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和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加强能力建设达成共识。合 作领域,突出了 rcep 各国借助自贸协定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支持和投入,使 rcep 协定各项内容能更好惠及中小企业和发展中经济体。
7.rcep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达成的重要共识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 在本地区使用区域累积原则,使得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 15 个成员国 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 rcep 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 的利用率。例如,根据此前成员国间双边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不能算作某国原产的某一产品,经过区域 价值累积后,将可能被认定为 rcep 区域原产,享受 rcep 优惠关税。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更加灵活地进 行产业布局,建立更精细更完善的产业链分工体系,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不仅有助于扩大 rcep 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还将极大地促进区域供应链、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和发展。
同时,相较于以往的“10 1”协定,rcep 进一步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在传统原产地证书之 外,还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的自主声明。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模式转 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自主声明模式,大大地节省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货 物的通关时效。
8.rcep 在提升区域内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的规定
rcep 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措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以及标 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措施。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 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 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在可能情况下,对快运货 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 6 小时内放行,促进了快递等新型跨境物流发展,推动了果蔬和 肉、蛋、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整体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在 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确保这 些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不对其他 rcep 成员国构成不合理歧视。在世贸组织《卫生检疫和动 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的基础上,rcep 还加强了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规则 的执行。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 推动各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 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域内货物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贸易成本,缩短物流时间,进 一步促进形成区域一体化市场。
9. 在市场准入承诺之外,rcep 服务贸易方面的其他规定
服务贸易章节除市场开放及相关规则外,还包含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 3 个附件,对金 融、电信等领域作出了更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诺,对专业资质互认作出了合作安排。
金融服务附件代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最高承诺水平。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 转移和处理等规则,就金融监管透明度作出了高水平承诺,在预留监管空间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 融风险的前提下,为各方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了更加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这些规则将 不仅有助于中国金融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市场,还将吸引更多境外金融机构来华经营,为国内金融市场 注入活力。
电信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框架。在现有的“10 1”协定电信附件基础上, rcep 还包括了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电杆、管线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

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规则。这将推动区域内信息通信产业的协调发展,带动区域投资和发展重心向 技术前沿领域转移,促进区域内产业创新融合,带动产业链价值链的提升和重构。
专业服务附件对 rcep 成员国就专业资质问题开展交流作出了一系列安排。主要包括加强有关承认 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各方就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的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鼓励各方在 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规范、专业发展及再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互相接受 的专业标准和准则。
10. 除了投资自由化规定外,rcep 投资章节的其他规定
rcep 投资章规则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除了投资自由化外相关规则外,还包括投资保护、投资促 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具体而言,该章包含了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条 款,以及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等投资便利化条款。
各方还约定在 rcep 协定生效后的两年内就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讨论。rcep 投资 章是对多个“10 1”投资协定的全面整合和提升,将为本地区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 和便利的投资环境。
11.rcep 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
rcep 知识产权章共包含 83 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 2 个附件,是 rcep 协定内容最多、篇 幅最长的章节,也是中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了著作权、商 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 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 势。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相关规定,旨在弥合不同成员国发展水平和能力差异,帮助有关成员国更好地履 行协定义务。
总的来看,rcep 知识产权章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区域内 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在充分尊重区域内不同成员国发展水平的同时,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 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12.rcep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举措
rcep 电子商务章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该章涵 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了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 名、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规 则。此外,各方还在协定中就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存储等问题达成重要共识。这些内容将为各成员国加 强电子商务领域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增强各成员国电子商务领域 的政策互信、规制互认和企业互通,将大大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发展。
13.rcep 贸易救济章节的主要内容
rcep 贸易救济章包括了“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和反补贴”两部分内容。在保障措施方面,rcep 在重申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基础上,设立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 况提供救济。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方面,规范了书面信息、磋商机会、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做法, 促进提升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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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rcep 在竞争政策领域的主要内容
rcep 竞争政策章内容涵盖全面,对竞争立法、竞争执法合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内容作出了 详实规定,对执法规范化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明确、有约束力的要求。同时,rcep 还兼顾了成员国间发展 水平的差异性,为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进行国内立法和完善监管体系提供了过渡期。
rcep 竞争政策章明确了各方须共同遵循的竞争立法和执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各方透明、公平和公正 执法,同时规定了多种竞争执法合作形式,有利于各方加强竞争政策领域的交流合作。这些规定对各方 合作制止损害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垄断行为、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具有 重要意义。
15.rcep 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举措
rcep 政府采购章是中国首次在诸边协定中纳入政府采购相关规则。该章不仅包含了信息交流合作、 提供技术援助、加强能力建设等内容,还增加了审议条款,为各方未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本章预留空 间。rcep 将促进各方在更高水平和更宽领域上加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和合作,有利于提升各方政府采购 管理体制透明度,为促进区域内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奠定基础。
16.rcep 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举措
为促进区域内各成员国实现均衡发展,rcep 专门设置了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两章,以期促进各 国利用自贸协定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支持和投入,使中小企业、发展中经济体更好 地共享 rcep 成果。
其中,中小企业章旨在为中小企业合作搭建更广阔的平台,鼓励它们更积极地利用自贸协定及协定 创造的经济合作项目,更好更快地融入到区域价值流和供应链中。经济技术合作章规定各方将合作实施 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促进协定更加包容和高效地实施,尤其是照顾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发展需要, 促进各方充分利用协定发展本国经济,不断缩小成员国间的发展差距。
二、rcep 原产地规则解读
1. 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 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 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关税待遇。货 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2.rcep 原产地规则与关税减让的关系
rcep 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以决定货物是否具有 rcep 原产资格,是否符合给以 rcep 优惠关税待遇的 条件。
3.rcep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rcep 文本中,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正文共 35 个条款。其中第一节也称 “原产地规则”,规定了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实体性判定标准,由原产地标准和补充规则建立了一整套

关于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规定。其中,原产地标准明确了原产货物的涵盖范围,列明了货物适用原产资 格的具体条件;补充规则对累积、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可互换货物或材料、运输要求等作出 规定。
4.rcep 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其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国(地区)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政策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 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用于实施与关税优惠无关的各种贸易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 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贸易统计和政府采购等。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地区)为实施各种优惠贸易安排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它具有排他性, 优惠只惠及目标国。值得注意的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仅适用于判定货物是否具备所对应的优惠贸易安 排项下“原产资格”,不影响为实施最惠国待遇、贸易救济措施、原产地标记、贸易统计等政策目的而 对货物原产地的判定。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同一货物通过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判定出不同原产国的情况。 因此,建议企业先明确是为了适用何种贸易政策的需要判定原产地,再选择所对应的原产地规则进行 研究。
5.rcep 项下“两两减让”模式
rcep15 个成员国没有实施统一的关税减让模式,中国在 rcep 项下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 新西兰和东盟 10 国实施 5 张关税减让表(东盟 10 国为同一张表)。
中国除了在 rcep 项下与其他 14 个成员国实施 5 张关税减让表外,同时与已签署的中国—东盟、中 新(新加坡)、中韩、中澳、中新(新西兰)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等 6 个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税率 交叉,建议企业从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原产地标准宽严程度、关税减让幅度、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方面 综合考量,选择最适合自身需求的自贸协定优惠税率。
6. 关于“适用协定项下最高税率”解读
在 rcep 成员国生产的产品,并不能自动享受 rcep 协定税率,还应按照相关原产地规则进行原产资 格判定并获得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明。在货物确定享有 rcep 原产资格,但未能明确 rcep 原产国的情况 下,允许企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最高税率,或商品生产所涉及国家最高税率。
rcep 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建议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征明确原产资格、 直接运输等概念,提升相关信息申报的准确性。
7.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
rcep 实现 15 个成员国之间的累积,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部分只要属于 15 个成员国, 且价值增值超过 40% 即视为原产地产品。
rcep 结合了之前自由贸易协定的先进经验,原产地规则更加丰富、规定更加细致。累积规则允许商 品原产成分在 15 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打破原先中韩、中澳、中国—东盟等不能跨协定累 积的限制。15 个成员国区域成分累积的适用将进一步增强企业产业价值链布局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协 定红利将得到充分释放。
8.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指中间缔约方对已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原产地证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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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货物在销售给其他缔约方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这表示缔约方出口产品在中间缔约方拆分后,可在不 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数量和有效期内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货物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 率,极大地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9. 原产地声明
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与传统的原产地证书一起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并轨使用。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是指在传统的由签证机构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之外,经核准的出口商自主出具 的原产地声明也将是有效的享惠凭证,该制度将切实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三、进口享惠指引
1.rcep 货物贸易享惠“三步曲”
一是贸易货物在 rcep 降税清单产品范围;二是贸易货物获得 rcep 原产资格;三是贸易货物满足 rcep 享惠程序性要件。
2. 判断贸易货物是否在自贸协定降税清单产品范围的方法
可以任意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中的一种查询,一是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 gov.cn)《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专题网页协定文本中的附件一《关税承诺表》查询;二 是查看当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三是拨打 12360 海关服务热线咨询。
3. 进口货物申请适用 rcep 协定税率应提交的材料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 rcep 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 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有效的 rcep 项下原产地证明;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定的其他证明 文件。
4. 进口货物同时适用 rcep 协定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的情形
除 rcep 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都是从低适用。
5. 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情形
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 200 美元的,但如为规避有关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 适用该项规定。
6. 进口报关时尚未取得原产地证明的处理办法
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 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7. 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
该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 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货物仍具有原产资格。
8. 原产地证书副本效力
原产地证书副本如具有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并且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则视为原产地证书正本。
9. 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 1 年内有效。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 效期一致。
四、出口签证指引
1. 企业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需要具备的条件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 可以向中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2. 为出口货物申领原产地证书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步:备案
申领 rcep 原产地证书前,应先在海关办理备案。(对于已向海关申请过其他种类原产地证书的企 业,可直接进入第二步“企业网上申请 rcep 原产地证书”。)
备案内容之一:原产地企业备案。
2019 年 10 月 15 日起,实施“两证合一”,即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同时自动完成原产 地企业备案。企业可登录“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凭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查看原产地企业备案信息。
对于不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企业可登录“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 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请原产地企业备案。
“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备案内容之二:企业申报员信息维护。
企业申报员为企业授权在 rcep 原产地证书上签字人员。企业需登录“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平台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员信息维护。
备案内容之三:签证产品预审。 为加快签证,生产型企业可提前申请签证产品预审。企业可在“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产品预审”模块进行申请。
第二步:企业网上申请 rcep 原产地证书
rcep 项下货物出运前,已备案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发送原产地电子数据,提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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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关审核。点击“原产地”—“海关原产地证书申请”—“新建证书” —“rcep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 书各栏目填制要求请参考海关总署 255 号令、2021 年第 106 公告附件 3 原产地证书格式。
第三步:rcep 原产地证书现场签证或自助打印
企业网上申报的证书信息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使用从海关申领的 rcep 空白原产地证书缮制 证书,确认缮制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格式规范,企业申报员在第 15 栏签字后可至海关现场签证。
对于审核结果为缓证的原产地证书,企业需携带 rcep 空白原产地证书及相应材料(或经签证核查 后)到海关现场审核、打印、签证。
对符合自助打印要求的证书,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直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使用 彩色打印机用 a4 纸打印证书,无需到海关现场签证。目前 rcep 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 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允许自助打印。
3. 海关可签发的证书种类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 ●《中国—束埔寨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一般原产地证书
●加工装配证书
●转口证明书
●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
●烟草真实性证书
●中国—墨西哥价格承诺原产地证书
●中国—巴基斯坦价格承诺原产地证书
4. 签证机构通过何种方式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 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5. 发现证书信息有误或者有信息需要补充的处理方法
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向原签 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签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更正:
(一)更正原产地证书,并且在更正处签名和盖章;
(二)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并且作废原原产地证书。
6.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的处理方法
申请人可以自该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7. 在货物装运前未能及时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处理方法
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自货物 装运之日起 1 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
五、经核准出口商指引
1. 成为经核准出口商需具备的条件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 3 个条件: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 (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2. 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应提交的资料和方法
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 cn)或者“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 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其住所地直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提交《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包括 5 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信用等级、企业类型、联系人信息 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主要出口货物的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h.s. 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及具体原产地标 准、货物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等信息;
(三)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
(四)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
(五)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3.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处理方法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 密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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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4. 海关审核经核准出口商申请的办理时限
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 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不符合经核准出口商 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主管海关通过经核准出 口商系统向申请人制发和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 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相关文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期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 3 年。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通过经核准出口 商系统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3 年。
6. 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注意事项
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主管海关 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h.s.6 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货物信息相同无需重复提交。
经核准出口商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后,按照所适用的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 员签名或者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7. 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相关资料保存要求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 3 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可以 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如果经核准出口商不是出口货物生产商的,也应当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要求 生产商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并且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保存。
8. 收到外方原产地声明核查时的处理方法
经核准出口商在收到其他缔约方主管部门有关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物的核查请求时应转交主管海 关,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实施核查。
9. 海关注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注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 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书面通知该企业:
(一)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注销的;
(二)经核准出口商不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有效期届满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的。
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0. 海关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 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书面通知该企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

(二)存在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行为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未按要求转交核查请求,情节严重的。
六、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1.rcep 相较于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海关程序便利化方面的变化
rcep 协定中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中包含高于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增强条款,包括:对 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 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办法等。
2.rcep 协定中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的主要内容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是 rcep 中程序性和实操性较强的一章内容,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 易以及出入缔约方之间的运输工具。该章内容的重点在于要求缔约方简化海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为 缔约方的贸易主体提供更高程度的便利,但并不减损缔约方海关对进出口实施适度监管的权力。该章共 21 个条文,基本承袭了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内容,个别条款的开放程度以及给予贸易主体的便利 化程度高于《贸易便利化协定》。
3. 装运前检验的定义
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商品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 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 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4.rcep 中对装运前检验的具体规定
rcep 协定条款的第 4 章第 8 条是装运前检验条款。具体为 : (一)每一缔约方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 (二)在不损害任何缔约方使用第一款未涵盖的其它类型的装运前检验权利的前提下,鼓励每一缔
约方对装运前检验的使用不再采用或适用新的要求; (三)第二款所提及的装运前检验,涵盖在《装运前检验协定》中,并且不排除以卫生检疫和动植
物检疫为目的的装运前检验。
5. 抵达前处理的定义
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设立程序,允许提交货物进口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以便在货物抵 达前开始处理,从而在货物抵达时加快放行。”目前中国海关正在大力推广的“提前申报”通关模式, 即在货物入境前,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将货物申报信息及通关所需要的相关单证(电子或扫描件)提前 传输至海关进行审核处理,以缩短货物入境后的口岸滞留时间。
6.rcep 中对抵达前处理的具体规定
rcep 协定中对抵达前处理的规定有 2 条,一是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设立程序,允许提交货物进口 所需的文件和其它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从而在货物抵达时加快放行。二是每一缔约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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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当在适当的情况下,规定以电子格式预先提交第一款所提及的文件和其它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处理 此类文件。
7. 抵达前处理制度即提前申报制度对企业的好处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 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 3 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提前申报制度将海关单证审 核和海关税费征收程序前置到入境前,从而在货物抵达时缩短通关时间、加快放行。
8. 货物放行的定义
进出口货物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完成审单、查验、征税作业,结束进出 口货物海关现场作业,准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取进口货物、准予出口货物装运的执法行为。
9.rcep 中对货物放行的具体规定
rcep 协定条款的第 4 章第 11 条“货物放行”第二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设立允许货物从 海关通关的时间不得超过保证遵守海关法律和法规所需的时间,并且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所有海 关通关所需信息后 48 小时内放行的程序”。为了提高货物放行效率,目前中国海关对通关作业不断深化 改革、优化流程,实施“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改革,将通关作业前推后移,压缩货物 在口岸滞留时间,减少口岸作业环节,持续压缩口岸货物放行时间。
10. 鲜活易腐货物的定义
在一般条件下保管和运输时极易受到外界气温及湿度的影响而腐坏变质的货物。
11.rcep 中对鲜活易腐货物通关的具体规定
rcep 协定条款的第 4 章第 11 条第 6 款规定“为了防止易腐货物出现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 , 在符合 所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海关监管下提供易腐货物的放行......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放 行所要求的信息后 6 小时内放行”。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针对鲜活农产品快速通关设置了“绿色通道”, 同时海关配套出台了 24 小时预约通关、集中申报等相关措施,满足鲜活产品的快速通关需求。如:中 国河口口岸与越南老街口岸于 2019 年 6 月开通了“绿色通道”。落实 rcep 易腐货物 6 小时通关,将进 一步提升口岸通关效能、扩大云南省与周边邻国的贸易规模。
12. 监管证件的定义
一般是指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的分类 标识。
13.rcep 中对监管证件的具体规定
rcep 协定条款的第 4 章第 3 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使公众可获得其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 版”。目前中国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压缩到 41 种,除特殊因素外,已有 39 种监管证件实现 了联网核查,绝大部分的监管证件已经不再签发纸质证书,企业凭证书电子信息即可办理通关程序,不 仅保障了进出口贸易的真实水平,便利化方面也进一步提升。

14. 预裁定的定义
预裁定指一国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就货物的税则归类、原产地、完税价格等对进出口关税、优惠 待遇等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决定。
15. 预裁定程序对企业的好处
预裁定程序可以增加进出口报关、征税等活动的确定性,避免贸易主体错误申报,从而提高通关效 率、防范处罚风险。
16.“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定义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经授权的经营者。wco 在《标准框架》中将 aeo 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经海关认可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 准的一方。aeo 企业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 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这意味着任何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企业,只要愿 意且符合相应的国际供应链安全标准和要求,通过海关认证就可以成为海关 aeo 企业,从而获得作为 aeo 企业的一些便利。
17.aeo 制度对企业的好处
aeo 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通过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认证, 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的一项制度。实现 aeo 互认是各国海关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不同 国家海关之间,可以通过 aeo 互认制度相互给予对方的 aeo 企业优惠便利措施,从而提升两国企业跨境 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
18. 中国实现 aeo 互认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 2022 年 5 月底,中国已经与新加坡、欧盟、南非等 22 个经济体签署 aeo 互认协议,覆盖 48 个国家(地区)。其中与新加坡、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共 5 个 rcep 成员国实现 aeo 互认。
19. 中国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分类
中国海关按照信用等级将备案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失信企业。海关 企业认证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根据不同业务内容而制定的单项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 法规范、贸易安全 4 大类标准,该认证分类标准与 rcep 要求也是吻合的。
20. 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在海关享受便利化措施的区别
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享受的海关便利化措施不同,高级认证企业信用级别最高,享有的贸易便利化 程度也最高。享受包括优先办理通关手续、适用较低查验率、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等 12 项优惠 便利措施。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适用普惠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高查验、高稽核查频次等严格管理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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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21. 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常规企业平均查验率的 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 规定的除外;(2)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 20% 以下,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4)优先向其他 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5)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6)减少对企业稽 查、核查频次;(7)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8)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9) aeo 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10)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11)因不可 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12)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国别篇

一、中国
1. 中国对 rcep 成员国降税承诺情况
中国将对 86% 的日本和韩国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对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 的比例达到 90% 以上,分别为 90.5%、90%、90%。
国别篇
降税模式
日本
韩国
澳大利亚
新西兰
东盟
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25%
38.7%
64.7%
65%
67.9%
过渡期降为零
10 年降为零
46.5%
41%
14.2%
13.9%
12.7%
15 年降为零
11.5%
3.1%
0
0
3%
20 年降为零
3%
3.2%
10%
10%
6.9%
最终零关税比例
86%
86%
90%
90%
90.5%
部分降税
0.4%
1%
5.5%
5.6%
5.4%
例外产品
13.6%
13%
4.5%
4.4%
4.1%
2. 中国在 rcep 中对日本关税减让的主要产品
rcep 生效 10 — 15 年后,中国对日本的机电产品、化工产品、汽车零部件等将实现 70%— 90% 的自 由化率。中国对原产日本的机电产品自由化率将达到 85.3%,包括自动切片机、活塞内燃发动机、打印 机、用以制造半导体和平板显示的机器,以及集成电路、电容器、发光二极管、电感器等产品。中国对 日本化工产品的自由化率将达到 93.5%,其中用于制备干燥剂的硅胶、用于制备锂电池的锂镍钴锰氧化 物的关税税率将在 rcep 生效后立即降为零。中国对日本药品将在 rcep 生效 10 年后免除关税,其中大 部分头孢类抗菌素产品、无菌外科肠线等缝合材料和兽用疫苗将在 rcep 生效后立即免除关税。中国对 日本车辆等运输设备的自由化率将达到 57.7%,包含制动器、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车轮及其零件、附 件、机车发动机等。中国对日本光学、医疗仪器的自由化率将达到 90.2%,包括液晶显示屏、偏振材料 制成的片及板等,以及内窥镜、假牙、肾脏透析设备、人造关节、心脏起搏器等医疗用品及设备。
rcep 项下中国自日本进口零关税待遇主要商品
集成电路、半导体、电容器变压器及其他部分电子电气产品,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设备、阀门、部分 发动机及其他机械产品,部分汽车零部件、大部分仪器仪表、大部分塑料及其制品(包括塑料马桶圈、 餐具等)、部分化工品。药品、眼镜片、眼镜架、部分珠宝、涂料、部分照相摄像机机器零部件、医疗 仪器、部分钟表、家具、部分文具、滑雪等部分运动器械等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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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部门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c)税收服务(cpc8630) (d)建筑服务(cpc8671)中的方案设计和其他
(g)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cpc8674)中的方案设计和其他
b.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不涵盖提 供需要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作为提
供手段的内容服务的经济活动)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cpc841)
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cpc845 和 886)
f. 其他商业服务
(c)管理咨询服务( cpc865) (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dc8676) (f)与林业有关的服务(cpc8814)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q)包装服务(cpc876) (s)会议服务(cpc87909) (t)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2. 通信服务
b. 速递服务
cpc75121,中国在 2001 年 12 月 11 日加入世贸组 织时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
d. 视听服务
电影院服务
4. 分销服务
d. 特许经营
——
9. 旅游及与 旅游相关的 服务
a. 旅馆(包括公寓楼)和餐馆
cpc641— 643
24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3.rcep 中中国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正面清单开放)
中国在 rcep 中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服务部门数量在入世承 诺约 100 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空运等 22 个部门,并提高了金 融、法律、建筑、海运等 37 个部门的承诺水平。虽然中国在 rcep 中的承诺高于入世承诺以及之前签署 的自贸协定承诺水平,但这些承诺仍然是在中国现行的外资政策范围之内。
4. 中国在 rcep 中进一步自由化承诺的服务部门

国别篇
领域
部门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e. 铁路运输服务
铁路货物运输(cpc7112)
f. 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或汽车货物运输(cpc7123)
—客运 —城市间定期运输(cpc71213)
— cpc749 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括货物检验服务 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5. 中国在 rcep 中承诺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服务部门
领域
1. 商业服务
部门
分部门
f. 其他商业服务
(c)管理咨询服务(cpc865) (f)与林业有关的服务(cpc8814)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q)包装服务(cpc876) (s)会议服务(cpc87909) (t)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2. 通信服务
b. 速递服务
cpc75121,中国在 2001 年 12 月 11 日加人世贸组织时 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
d. 视听服务
电影院服务
3. 建筑及相 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514、515、516、517、518
4. 分销服务
d. 特许经营
——
a. 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c)税收服务(cpc8630) (d)建筑服务(cpc8671)中的方案设计和其他 (e)工程服务(cpc8672)中的方案设计和其他 (f)综合工程服务(cpc8673)中的方案设计和其他
(g)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中的方案设计和其他
25

领域
部门
分部门
6. 环境服务 (不包括环境
质量监测和 污染源检查)
a. 排污服务 (cpc9401)
b. 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cpc9402)
c. 废气清理服务 (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务 (cpc9405)
g. 卫生服务 (cpc9403)
e. 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
(cpc9406,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建设和 经营)
f. 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cpc9409)
9. 旅游及与旅 游相关的服务
a. 旅馆(包括公寓楼)和餐馆
cpc641— 643
11. 运输服务
e. 铁路运输服务
铁路货物运输(cpc7112)
f. 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或汽车货物运输(cpc7123)
—客运 —城市间定期运输(cpc71213)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748)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渔业
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的勘察和开发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 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稀土和稀有矿物 (1)外商不得投资稀土矿、钨矿的勘查、开采或者选矿;(2)未经批准,外国投资者 开采和选矿 不得进入稀土矿区,或者取得矿山的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26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6. 中国在 rcep 中的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种子产业
(1)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 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外国投资者 不得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 外商投资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国别篇
部门
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保留及不符措施
汽车制造业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得低于 50%,同一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设立最多两家生产同类整车产品(乘用车类、商 用车类)的合资企业。
通信设备制造业
(1)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 药品制造 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2)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
炮制技术的应用,或者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政府授权垄断
所有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 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得予以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或任何其他相关事项;涉 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所有部门
外国投资不得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雪茄烟、烟丝等其他烟草制品的生产、 批发、零售、进口或者出口。
外国投资者不得申请开立 a 股证券账户,除非:(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2)获得中国永久 居留资格的外国人;(3)a 股上市公司中在中国工作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4) 在中国工作,且其本国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籍人员;
(5)对 a 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6)随后在 a 股市场上市的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不得申请开立期货账户,除非:(1)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 和 rqfii);(2)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3) 可以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外国投资者。
所有部门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并且遵守外汇管理规 定,包括账户开立、资金转账和结算、资金收付以及跨境证券投资额度等规定。
所有部门
(1)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缔约方的形式 在中国境内开展商业经营活动;(2)不得针对负面清单项下有“外国投资者不得投 资”“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要求的产业、领域或者业务,或者有一定外资比 例要求的产业、领域或者业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7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原子能
保留对原子能的使用(包括核电站的建设、运营);核燃料;核材料;核原料;放射 性矿产的勘查、开发和加工;放射性废料的处理和处置;核能相关服务;与核技术应 用相关的设计、制造、生产、转让、使用和进出口;与核能相关的规划、监测、维修 服务等内容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民族传统工艺
保留对民族传统工艺,包括宣纸、墨、虎骨、象牙的生产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土地
保留对土地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生物资源的保护
保留要求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原产于中国并受中国保护的生物资源(包括人、动 物、植物和微生物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权利。中国也可能要求上述企业以 与中国组织合作开展此类活动,并分享研究与开发,以及随后的应用和商业化所产 生的利益。
所有部门
保留少数民族优先。
特殊群体(包括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生
活特别困难人群)优先。
对非政府组织采取或维持措施的权利。
对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持有的资产或股权的取得、变更、分配、转让和处置。
对任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及其任何投资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任何特殊安排
或优惠待遇有关的措施的权利。
保留就新部门和新行业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生效或已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采取或维持 给予各缔约方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对渔业领域,中国保留根据本协定生效之 日后生效或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定,采取或维持给予各缔约方差别待遇的任何措 施的权利)。
28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7. 中国在 rcep 中的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8. 中国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商务访问人员 最高 90 天。
国别篇
类别
居留时限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与合同期限一致或不超过 3 年,以较短的为准。
合同服务提供者
合同期限,不超过 1 年。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合同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经理与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家属
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且不得超过与入境者的停留期限 相同的期限。
二、澳大利亚
1.rcep 中澳大利亚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负面清单开放)
对于大部分商业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整体上全面开放。从现行不符措 施清单看(清单 a),对通信服务、运输服务保留。在未来可保留的不符措施清单中(清单 b),对农 业、金融服务等部门保留。在 rcep 中对于少数商业服务、电信服务、分销服务、运输服务等领域,在 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承诺允许市场准入。其中,对于少数专业服务,要求满足雇佣年限要 求,或者满足当地设立等条件才能提供服务。在电信、医疗、空运等相关领域,对外资股比有上限要 求,对董事会成员有国籍要求。
2. 澳大利亚在 rcep 中对部分商业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专业服务
要在澳大利亚注册执业,专利律师必须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至少连续两年,或 在连续五年内共两年被雇佣,且其职位能为申请人提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专利 律师制度所需的经验。
专业服务
电信服务
在澳大利亚从事移民代理的人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特殊类别 签证的新西兰公民。
运输服务
单个国际航空公司(澳航除外)的外国股权总额不得超过 49% 的上限,同时还 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二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董事会主席必须是澳大 利亚公民;航空公司的总部和运营基地必须在澳大利亚。
外国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澳大利亚电信公司(telstra)股份的 35%,个人或相关 集团的外国投资不超过股份的 5%。同时,telstra 的主席和大多数董事必须是 澳大利亚公民,telstra 必须保持其总部、主要业务基地或注册地点在澳大利亚。
29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下列投资须经澳大利亚政府批准,并可能要求通知澳大利亚政府 : 外国人对实体或 澳大利亚企业投入的价值超过 2.75 亿澳元的拟议投资;由任何利益相关的外国政 府投资者直接投入的拟议投资,无论其价值为多少;外国人对媒体部门投入达 5% 或以上的拟议投资,而无论该投资价值为多少;任何利益相关外国人对已开发商 业土地的拟议收购,其中权益价值超过 2.75 亿澳元,但该土地满足已开发商业土 地的 6000 万澳元较低门槛条件的情况除外。
所有部门
地方政府一级的所有现有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卫生
在任命、更换或罢免联邦血清实验室(csl)在某一特定时期任职的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时,与重大外国持股有关的投票不得计算在内。通过总部、csl 使用的主要 设施和 csl 的任何子公司生产的、使用从澳大利亚个人采集或由澳大利亚个人捐 赠的血液或血浆生产的产品,必须留在澳大利亚。csl 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和任 何会议的主席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csl 不得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地方成立公司。
所有部门
已在提交的设计申请中注册或披露的设计可能会被澳大利亚政府(或澳大利亚政 府授权的人士)使用,如果该设计被使用,则对于该政府使用行为,任何规定“该 政府以外的某人士可以使用该设计”的条款的协议或许可可能会无效,除非该协 议或许可已得到该政府的批准。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对于外国人拟收购澳大利亚土地,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但 已开发的商业土地或完全专用于初级生产业务的土地除外。
所有部门
30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3. 澳大利亚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私营公司须至少有一名董事常住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须至少有两名董事常住在 澳大利亚。私营公司须至少有一名秘书(如果私营公司任命了一名或多名秘书) 常住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须至少有一名秘书常住在澳大利亚。
4. 澳大利亚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如果对农业用地持有权益的外国人提出收购,且外国人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拥有的 农业用地的累计价值(包括拟议的收购)超过 1500 万澳元,则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 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如果对农业综合企业持有权益的外国人提出收购,且该外 国人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拥有的该农业综合企业的累计权益价值(包括拟议的收购) 超过 6000 万澳元,则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维持其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所有部门
在收购、建立或经营服务部门的任何商业或工业企业方面,澳大利亚保留根据任何土 著人或组织的偏好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或为任何土著人或组织提供优待的权利。在 投资方面,澳大利亚保留根据任何土著人或组织的偏好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或为任 何土著人或组织提供优待的权利。
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措施的权利:(1)在本协定生效之日,为 了行使政府权力而将服务转交给私营部门;(2)国有实体或资产私有化。
在执法、惩教和以下为公共目的设立或维持的社会服务方面,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维 持任何措施的权利:收入保障或保险;社会保障或保险;社会福利;公共教育;公共 培训;健康;儿童保健;公用事业;公共交通;公共住房。
澳大利亚保留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生效或已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采 取或维持给予任何服务提供商或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澳大利亚保留 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后生效或签署的任何国际协定,采取或维持给予太平洋岛国论坛 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澳大利亚保留根据本协 定生效之日后生效或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采取或维持给予任何服务提供 者或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通信服务,娱
乐、文化和体
育服务
教育部门
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初等教育相关措施的权利。
运输服务
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与联邦租赁机场投资有关的措施的权利。
农业
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与市场委员会或类似安排有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澳大利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措施的权利:(1)创意艺术、文化遗产及 其他文化产业,包括音像服务、娱乐服务和图书馆、档案、博物馆等文化服务;(2) 广播和视听服务,包括有关规划、许可和频谱管理的相关措施;(3)在澳大利亚提供 的服务;(4)源自澳大利亚的国际服务。
31

类别
居留时限
商务访问人员
服务提供者:6 个月,不超过 12 个月 商务访问(项目谈判):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不超过 3 个月 货物销售者:不超过 3 个月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高管:不超过 4 年 专家:不超过 2 年
独立行政人员
不超过 2 年
合同服务提供者
原则上不超过 12 月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专家
——
上述除商务访问人员的配偶
与入境者的停留期限相同的期限
rcep 项下日本自中国进口零关税待遇主要商品
全部机电产品,服装,家具,仪器仪表,玩具,部分钢铁及其制品,铝及其制品,车辆及零部件,化 学品,部分纺织品,部分鞋靴,部分水产品,部分蔬菜及其制品
32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5. 澳大利亚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三、日本
1.rcep 中日本对中国关税减让的主要产品
rcep 生效 10 — 15 年后,日本自中国进口的机电产品、纺织品、杂项制品、贱金属制品等主要工业 品将实现 95% 以上的自由化率。在 rcep 生效后,日本自中国进口机电产品的自由化水平将达到 99.5%, 并在 rcep 生效 10 年后进一步达到 100%,包含电话机、平板电脑、交换机、数据处理部件、电视接收 装置等。日本自中国进口纺织品自由化率将达到 99.2%,包含口罩、救生衣、针织衫等。日本自中国进 口杂项制品自由化率将达到 98.4%,包含弹簧床垫等寝具类、玩具车、扫帚、刷子等。日本自中国进口 皮革等产品将在 rcep 生效 15 — 20 年内基本实现零关税,包含皮革制品、皮鞋及其他鞋类、无机化学 品、有机化学品、塑料制品等。日本自中国进口农产品最终自由化率为 56.4%,包含松茸、罗非鱼、白 酒、烧酒、葡萄酒等。
2.rcep 中日本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负面清单开放)
在计算机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业等领域整体上全面开放。在现行的 不符措施清单中(清单 a),日本在建筑业、金融服务(保险及保险相关服务)、信息和通信(电信)等

部门保留。在未来可保留的不符措施清单中(清单 b),日本对金融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 及保险相关服务)、交通运输(空运)、影音服务等部门保留。日本在 rcep 中对商业服务、电信服务、 分销服务、运输服务等领域,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承诺允许市场准入。对于部分专业服务 领域,要求满足日本相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或需为日本公民,或需满足在当地设立办事处等条件才 能提供服务。
3. 日本在 rcep 中对部分商业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汽车维修服务
提出市场准入和当地存在条款保留,必须在日本建立工作场所,并获得对 工作场所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地区交通运输局局长的批准。
就业服务和工人调度服务
提出市场准入和当地存在条款保留,必须在日本设立机构,并酌情获得主 管当局的许可或向其提交通知,其中劳工供应服务只能由获得主管当局许 可的工会提供。
专业服务
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然人需依据日本法律取得律师资格,并在该自然人所属 的地方律师协会辖区内设立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必须根据日本的 法律和条例设立法律专业公司。
专业服务
对于提供有关外国法的法律咨询服务,要求根据日本法律和条例注册外国 律师的资格,并在该自然人所属的当地律师协会辖区内设立办事处,每年 在日本停留不少于 180 天。
4. 日本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1)《外汇与对外贸易法》项下的事先通知要求和审查程序适用于 有意在日本进行农林渔业及相关服务投资(本承诺表清单 b 中条目 —— 12 和 18 涵盖的除外)的外国投资者;(2)根据投资是否可能会对
日本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这个角度来进行审查;(3) 根据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需要更改投资内容或停止投资。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农林渔业及相 关服务
制造、信息和 通信
(1)《外汇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事先通知要求和审查程序适用于 电子零件、设备 有意在日本电子零件、设备和电子电路制造业及信息服务业进行投 和电子电路制造 资的外国投资者;(2)根据投资是否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扰乱社
及信息服务 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来进行审查;(3)根据审查结果,投资者可 能需要更改投资内容或停止投资。
33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制造
制造
(1)《外汇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事先通知要求和审查程序适用于 皮革及皮革制品 有意在日本皮革和皮革产品制造业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2)根 制造 据投资是否可能会对日本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这个角 度来进行审查;(3)根据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需要更改投资内容
或停止投资。
运输
运输
运输
34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药品和药物,以
及医疗器械制造
(1)《外汇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事先通知要求和审查程序适用于 有意在日本投资生物制剂制造业、抗病原生物和寄生虫制剂及其医 药中间体制造业、特殊管制医疗器械及其配件制造业、特殊管制医 疗器械部件或其配件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2)根据投资是否可能 会损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来进行审查;(3) 根据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需要更改投资内容或停止投资。
(1)下述自然人或实体从事使用国际航运的货代业务,需向国土交 通大臣登记,或获得国土交通大臣的许可或批准。此类登记,或此 类许可或批准应基于互惠:(a)无日本国籍的自然人;(b)外国、外 国公共实体或与之相当的实体;(c)依据任何外国法律法规设立的 法 人 或 其 他 实 体 ;( d ) 由 第 ( a ) 、 ( b ) 或 ( c ) 款 提 到 的 自 然 人 或 实体代表的法人;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由第(a)、(b)或(c) 款提到的自然人或实体组成的法人;投票权三分之一以上由第(a)、
(b)或(c)款提到的自然人或实体持有的法人;(2)欲从事货代业 务的人需在日本设立办事处,并向国土交通大臣登记,或获得国土 交通大臣的许可或批准。
(1)下述自然人或实体不可从事日本境内各地之间使用航空运输的 货代业务:(a)无日本国籍的自然人;(b)外国、外国公共实体或 与之相当的实体;(c)依据任何外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或其他实 体 ;( d ) 由 第 ( a ) 、 ( b ) 或 ( c ) 款 提 到 的 自 然 人 或 实 体 代 表 的 法 人;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由第(a)、(b)或(c)款提到的自 然人或实体组成的法人;投票权三分之一以上由第(a)、(b)或(c) 款提到的自然人或实体持有的法人;(2)第(1)款提到的自然人或 实体从事使用国际航空运输的货代业务,需向国土交通大臣登记, 或获得国土交通大臣的许可或批准。此类登记,或此类许可或批准 应基于互惠。
(1)《外汇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事先通知要求和审查程序适用于 有意在日本境内投资铁路运输业的外国投资者;(2)根据投资是否 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来进行审查;
(3)根据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需要更改投资内容或停止投资;(4) 铁路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的车辆或零部件制造。因此,《外汇与 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事先通知要求和审查程序不适用于这些产品制 造的投资。
货代业务(使用
航空运输的货代
业务除外)
货代业务(仅限
使用航空运输的
货代业务)
铁路运输

5. 日本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1)在转让或处置国有企业或政府实体的股权或资产时,日本保留以下权利 :(a) 禁止或限制另一方投资者拥有或通过其投资拥有此类权益或资产;(b)限制另一方 投资者拥有或通过其投资拥有此类权益或资产进而控制由此产生的企业的能力;(c) 采取或维持与所产生的企业的主管、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的国籍有关的任何措施;(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将第(1)款所述权益或资产从日本中央政府首次转让给 投资者后,日本中央政府不得再通过新的法律或条例采取任何禁止、限制或措施。
日本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情况有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在日本境内投资或供应电 报服务、赌博和博彩服务、烟草制品生产、日本银行纸币印制、硬币铸造和销售以 及邮政服务。
对于并非日本政府认可的或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特殊情况应该认可但未认可的 行业,日本政府保留对这些行业投资活动或服务提供活动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 利。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日本政府应认可日本标准产业分类或产品总分类体系中明 确分类的行业。对于本协定生效时技术上不可行的行业投资或服务提供,日本保留 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所有部门
日本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情况相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对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或在此之前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任何修正案和后续协定中的国家给予差 别待遇。日本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与以下情况相关的措施的权利:对涉及以下行业 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定中的国家基于差别待遇:(1)渔业;(2)海事事务,包括打捞。
国别篇
日本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日本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渔业投资或服务提 供有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渔业和从属渔业
的服务—领海、
内水、专属经济
区及大陆架内的
渔业
运输—航空运输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日本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渔业投资或服务提供有 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机场投资或服务提供或机场运营服务有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保 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涉及航空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下任何措施的权利。
35

类别
居留时限
商务访问人员
商务访问:不超过 90 天 投资者:不超过 5 年,可延期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不超过 5 年,可延期
独立行政人员
——
合同服务提供者
不超过 5 年,可延期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专家
不超过 5 年,可延期
上述除商务访问人员的配偶
与入境者的停留期限相同的期限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建筑服务、租赁、保养、维修、销售服务、
与工程机械及设备有关的处置服务、汽车维 提出当地存在条款保留,要求在韩国设立办事处。 修服务、验光服务、药品与医疗器械等批发
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评估服务
批发或零售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提出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条款保留,要求获得授权,法人需 有韩国国籍,且股权 100% 由韩国国民拥有。
36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6. 日本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四、韩国
1. 韩国在 rcep 中超出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产品
零关税产品:鹿茸、糊精。
部分降税产品:服装、干贝、瓷砖等。
2.rcep 中韩国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负面清单开放)
对于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服务、设备租赁、建筑服务、旅游服务、娱乐体育等几个服务 大部门总体全面开放。从现行不符措施清单看(清单 a),涉及运输、分销、通信、商业、教育以及文 化等多个领域。而在未来可保留的不符措施清单中(清单 b),涉及的特定服务部门仅为通信与财务服 务两个大类。韩国对于部分商业服务、电信服务、分销服务、运输服务等领域,在满足在韩国设立办事 处等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大多允许市场准入。
3. 韩国在 rcep 中对部分商业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
二手车提供批发或零售服务的人除需在韩国设立办事处外, 还需获得主管当局(市政当局)的授权,并酌情接受经济需 求测试。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和海上辅助服务
要求在韩国设立公司且依法注册,只允许韩国国民提供海上 引航服务。
空运服务
不允许外国国民、政府或企业提供服务,外国股权也不得超 过 50%,同时对高管提出国籍要求。
电信服务
基于设施的公共电信服务的外国投资有股比限制,要求投票 权不得超过 49%,且需要许可。
高等教育服务
对董事会成员提出国籍要求,且需教育部长批准的非营利性 学校法人才可在韩国设立高等教育机构。
4. 韩国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农业和畜 牧业
——
外国人不得:(1)投资水稻、大麦种植企业;(2)持有肉牛养殖企业 50% 以上的股权。
商业
就业介绍服务、
劳动力供应及 有偿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劳务供应服务、劳务派遣(借调)服务的人士 劳务派遣、海 必须在韩国境内设立办事处。
员教育
分销
农业和畜牧业
外国人不得持有肉类批发企业 50% 或以上的股份或股权。在韩国,只 有《农业合作法》规定的畜产合作社方可设立、经营畜产市场。只有地 方政府才能设立公共批发市场。只有《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实施 令》规定的生产者组织或公益团体方可设立联合批发市场。
5. 韩国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对于投资的设立或获得,韩国保留采取维护公共秩序所需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但条件是:(1)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令》和其他适用 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该措施;(2)只有在投资对社会的根本利益构成真正 和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才采取或维持该措施;(3)不以任意或不合理的方式实 施该措施;(4)该措施不构成对投资的变相限制;(5)该措施与其寻求实现的目 标成正比。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37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对于转让或处置国有企业或政府机关持有的股权或资产,韩国保留采取或维持 任何措施的权利。在不损害韩国在清单 a 和清单 b 中所作承诺的情况下,对于 将行使政府权力时提供的任何部分服务转让给私营部门,韩国保留采取或维持 任何措施的权利。
韩国保留其对国防工业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对于《保护及防止产业技术泄露法》规定的关键技术,韩国保留采取或维持任 何措施的权利。
所有部门
38
对于并非韩国政府认可的或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特殊情况应该认可但未认 可的行业,韩国政府保留对这些行业投资活动或服务供应活动采取或维持任何 措施的权利。
社会
韩国保留在提供执法以及为公共目的建立或维持的下列服务方面采取或维持任 何措施的权利:收入保障或保险、社会保障或保险、社会福利、公共培训、公 用事业、公共交通、公共住房、保健和儿童保育。
分销—委托代理人服
务、农业原料及活畜
批发及零售
运输—公路运输
运输—储存和仓储
韩国保留对与农业、渔业和畜牧产品有关的储存和仓储服务采取或维持任何措 施的权利。
商业—从属农业、狩 猎、林业和渔业的服务
酒类制造
韩国保留对从属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服务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包括 基因改良、人工授精、大米和大麦抛光,以及与大米加工园区相关的活动。韩 国保留对农业合作社、林业合作社和渔业合作社提供的从属农业、狩猎、林业 和渔业的服务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韩国保留其对酒类制造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对于自然人流动或移动(包括移民、临时入境或临时停留)所需的服务的提供,
韩国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韩国保留根据现行的或本协定生效之日前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采取 或维持给予国家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韩国保留根据现行的或本协定生 效之日起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采取或维持给予国家涉及以下内容的 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1)航空;(2)渔业;(3)海事事务,包括打捞(;4) 铁路运输;(5)电信。
韩国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措施的权利:(1)农业原料活畜、食品、 饮料的委托代理人服务;(2)谷物、肉类、家禽、谷物粉、人参、红参、化肥 的批发(含进口)服务;以及(3)大米、人参、红参的零售服务。
韩国保留对公路运输服务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但不包括国际航运公司 的集装箱货物公路运输(不包括沿海运输)和与快递服务有关的公路运输服务。

6. 韩国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国别篇
类别
居留时限
商务访问人员
不超过 90 天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不超过 3 年
独立行政人员
——
合同服务提供者
不超过 1 年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专家
——
上述除商务访问人员的配偶
——
五、新西兰
1.rcep 中新西兰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正面清单开放)
对于法律服务、计算机与相关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广告服务、房地产服务、佣金代理 服务、批发销售服务、零售服务、私立机构初级、中级和高等教育及其他教育、污水管理、废物处理服 务、其他卫生服务、饭店和餐饮服务、导游服务、机场运营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管道 运输服务、洗涤清洗和染色服务等广泛的服务贸易领域,承诺了全面开放。对于商业服务、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运输服务等领域,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也承诺允许市场准入。
2. 新西兰对部分商业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电信服务
对电信外国投资提出国民待遇条款和高管条款保留,任何单个海外实体 的持股比例超过 49.9% 则需新西兰政府批准,并且至少半数董事会成员 为新西兰公民。
非人寿保险服务
作出保留,明确地震委员会是住宅财产灾难保险的唯一保险公司。
音像作品的制作、发行、
展览、播放服务
要求优先促进毛利语言和文化。
39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通讯
《克洛斯(chorus)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任何单一海外实体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49.9% 时需要获得新西兰政府的批准。至少有一半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新西兰公民。
农业和从属 农业
新西兰政府可以制定法规,建立具有垄断营销和收购权力(或较小权力)的法定营销部 门负责营销“初级产品”,即来自养蜂业、水果种植、啤酒花种植、养鹿业或野味鹿或 山羊养殖产品,包括山羊生长的羊毛或纤维制品。根据《1953 年初级产品营销法》,新 西兰政府可以发布有关营销部门的职能、权力和活动的法规。特别是,发布的规定中可 以要求董事会成员或工作人员为新西兰国民或新西兰居民。
航空运输
只有获得执照的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作为新西兰国际航空公司提供国际定期航空服务。只 有获得执照的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作为外国国际航空公司在新西兰境内提供国际定期航空 服务,包括国内航空服务。运输部部长或运输部秘书长有权决定国际航空服务执照的颁 发。不定期航空服务需要根据运输部部长发布的准则获得适当的执照,或获得运输部秘 书长的批准。在决定颁发执照或给予批准时,应考虑到新西兰双边和多边航空运输协定 的相关规定。
航空运输
除非获得新西兰股东(新西兰政府)的准许,任何外国公民不得在新西兰航空公司中持 有超过 10% 表决权的股份。
40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3. 新西兰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为遵守新西兰《1993 年公司法》和《2013 年财务报告法》关于建立财务报告的制度, 以下类型的实体必须编制符合公认会计惯例的财务报表,这些报表必须经过审计并在公 司登记处登记(除非上述要求中的任何例外情况适用)。
《2001 年乳品行业重组法》(dira)和《条例》对国家乳牛畜群检测数据的国家数据库作 农业和从属 出了相关规定。(1)允许新西兰政府决定安排另一个乳制品行业实体负责管理数据库(;2)
农业 要求从事奶牛畜群检测的人员将数据转移到家畜改良公司(lic)或继承实体;(3)制定 访问数据库的规则,若数据库的预期用途可能“损害新西兰乳业”,可以此为由拒绝访 问数据库,其中可审查寻求访问数据库的人员的国籍或居住地点。

4. 新西兰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新西兰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措施的权利:提供公共执法和惩教服务; 以及在出于公共目的而设立的社会服务范围内 : 儿童保健;卫生健康;收入保障和 保险;公共教育;公共住房;公共培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社会保障和保险; 以及社会福利。
新西兰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水有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包括饮用水的配置、收集、 处理和分配。本条目不适用于瓶装矿泉水、汽水和天然水的批发贸易和零售。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对于完全属于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政府行使职权时下放服务行为的措施,新西兰 保留采取或维持该措施的权利。这些措施可包括:允许一家由新西兰政府全资拥 有或控股拥有的企业成为唯一的服务供应商,或成为数量有限的服务供应商其中 之一;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实施限制。
如果新西兰政府完全拥有或有效控制一家企业,那么新西兰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 有关将该企业的任何股份或该企业的任何资产出售给任何人的措施的权利,包括 给予新西兰国民更优惠的待遇。
对于要求下列投资活动在新西兰海外投资制度下须征得新西兰政府事先批准的措 施,新西兰保留采取或维持该措施的权利:(1)收购或控制一家新西兰实体 25% 或以上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或投票权,其中转让对价或资产价值超过 1000 万新西兰 元;(2)在新西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或收购现有业务(包括业务资产),其中开展 或收购该业务或资产的总支出超过 1000 万新西兰元;(3)根据新西兰的海外投资 制度,购买或控制被视为敏感或需要特别批准的某些类别的土地,无论土地价值 大小;(4)从拥有商业捕捞配额或年度捕捞权的新西兰实体中获得 25% 或以上的任 何类别的股份或投票权,或获得商业捕捞配额或年度捕捞权,无论对价价值大小。 对于适用于新西兰海外投资制度下需要批准的交易类别的批文和标准的措施,新 西兰保留采取或维持该措施的权利。
新西兰保留根据现行的或本协定生效之日前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采 取或维持给予协定签署方或非协定签署方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新西兰保 留根据现行的或本协定生效之日后签署的涉及下列内容的任何国际协定,采取或 维持给予协定签署方或非协定签署方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航空、渔业、 以及海事事宜。
新西兰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有关控制、管理或使用以下保护区和保护物种的措施 的权利:出于文物管理(包括历史和自然遗产)、公共游憩及风景保护目的而设立 的保护区,包括土地资源、土地或水域权益等,或者根据法例政府拥有的物种或 受法例保护的物种。
41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新西兰保留在以下方面采取或维持任何国籍或居留措施的权利:动物福利;以及 保护植物、动物和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特别包括:内销和出口食品的安全;动物 饲料;食品标准;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或者货物中动植物卫生状况的认证。
所有部门
为保护国家宝藏或具有历史或考古价值的特定遗址,或为支持具有民族价值的创 造性艺术,新西兰保留采取或维持必要措施的权利。
商业—渔业和 水产养殖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新西兰保留控制外国捕鱼活动的权利,包括 控制捕鱼登岸、在海上加工的鱼类首次登岸和进入新西兰港口。
类别
居留时限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不超过 3 年
独立行政人员
——
合同服务提供者
原则上不超过 12 月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不超过 3 个月
专家
——
上述除商务访问人员的配偶
——
42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农业和从属农业
新西兰保留通过或根据立法就前滨和海床、国际法定义的内水(包括内水河床、 底土和边缘区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包括 颁发大陆架域内海洋的特许经营权。
(1)新西兰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措施的权利:经《2001 年乳业重组 法》(dira)授权,通过合并重组在乳业合作公司或其继任机构中持有股份,以及对 乳业合作公司或其继任机构的资产进行处置;(2)新西兰保留对向澳大利亚以外的 所有市场出口新鲜猕猴桃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3)新西兰保留采取或维持 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措施的权利:为将属于《农业协定》所涵盖的 hs 编码类别的出 口产品分销到关税配额、特定国家优惠或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生效的市场,对 政府认可的分配方案的设立和运作制定相关条款条件;或者根据该分配方案的设 立或运作条款条件,将分销权分配给批发贸易服务供应商;(4)保留维持或采取任 何必要措施的权利,以制定或实施强制性销售计划(又称“出口销售战略”)来出 口销售源自下列经济部门的产品:农业;养蜂;园艺;树木培植;耕地农业;以 及动物养殖,前提是,在上述相关产业内有支持采取或启动强制性集体销售计划。
5. 新西兰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商务访问人员 不超过 3 个月

六、文莱
1. 文莱在 rcep 中超出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产品
烟草、地毯、床上用品、鞋、风扇、空调、冰箱、滤水设备、洗衣机、吸尘器、热水器、电话、传 声器、电视、电路、家具等。
2.rcep 中文莱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负面清单开放)
文莱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性措施较多,仅对房地产服务全面开放。与 cptpp 相比,文莱在 rcep 中列出的市场准入义务不符措施涉及的部门数量更多;在现行的不符措施清单中,文莱增加了工业设计 服务、与无营运人飞机有关的租赁或租赁服务、社会服务、旅行社、旅游经营者服务、导游服务、影音 服务等部门的保留;在未来可保留的不符措施清单中,文莱更是增加了对大量服务部门的保留,如农林 渔、制造业等附带的服务、旅游、文化服务以及众多商业服务、运输服务部门。在商业服务、通信服 务、建筑服务、教育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文娱服务、运输服务等领域,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 的情况下,文莱允许市场准入。
3. 文莱对部分商业服务、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
专业服务 要求设立公司或合资企业形式提供服务,且对外资股权有一定限制。
需在文菜拥有实体商业存在,并且通过文莱许可的运营商之间的商业安排 提供服务,外资股权不得超过 51%,需要时需将传输设备放在文莱境内, 满足可能施加的任何业绩要求。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金融审计服务
要求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得到财政部授权。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需为文莱常住居民且通过在文莱设立的企业提供。
工业设计服务、视听服务
电信服务
须在文莱设立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不得超过 51%。
建筑与环境服务
须在文莱设立企业,首次注册为 a 级或 b 级供应商,并满足向文莱转移技 术或知识的要求,同时对于 a 级供应商可拥有的外资持股水平也提出了具 体要求。
成人教育服务
外资股权不得超过 49%。
金融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须在文莱当地注册设立。
医疗服务
要求该外国公民作为全科医生、专科医生或牙医,在文莱工作 6 年且在公 立卫生机构工作满 3 年。
海洋、公路及航空运输服务
需在文莱设立合资企业,外资股权不超过 40%,高管人员大部分应为文莱 公民。
43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制造业
——
(1)在本部门中,所有使用由相关政府部门控制的场所进行生产活动的 外商投资企业均须有本地股权的参与;(2)外国投资者不得使用由相关政 府部门控制的场所,除非其满足下列要求:购买、使用或优先考虑在文 莱达鲁萨兰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或从本地供应商处购买产品。
农业和从属农业
(1)在本部门中,所有使用由相关政府部门控制的场所进行农业和从属 农业的服务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有本地股权的参与;(2)外国投资者 —— 不得使用由政府部门控制的场所,除非其满足下列要求:(a)购买、使用 或优先考虑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或从本地供应商处购买
产品;(b)达到一定的国内含量水平或百分比。
渔业和从属渔业
(1)在本部门中,所有使用由相关政府部门控制的场所进行渔业和从属 渔业的服务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有本地股权的参与;(2)外国投资者 —— 不得使用由相关政府部门控制的场所,除非其满足下列要求:购买、使 用或优先考虑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或从本地供应商处购
买产品。
林业和从属林业
(1)外国公民或企业不得设立从事林业活动或者从属林业的服务活动的 企业:(a)除非通过与文莱国民或企业成立合资企业的方式,并且外国公 —— 民或企业在该合资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 70%;(b)除非外国公 民或企业满足可能规定的任何业绩要求;(2)为进一步明确,本条目不适
用于伐木和锯木活动。
旅游
——
44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4. 文莱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1)独资企业和合作社:外国公民不得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作社;(2)合 伙企业:除非获得商业名称注册处的书面批准,否则外国公民不得设立 合伙企业;(3)公司董事职位:外国公民不得担任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 设立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非两名董事中有一人,或在有两名以上董事 的情况下,至少有两名董事经常居住在莱达鲁萨兰国境内;(4)就本条 目而言,外国公民应向财政与经济部申请成为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普通居 民;(5)用于经营所列措施中规定的商业地产的营业执照,仅可颁发给文 莱国民;(6)为了实施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规定,经营者必须申领营业执照; 对于外籍人士参与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无限制,除非本 清单另有规定。
——
外国公民或企业不得通过商业存在开办酒店、招待所或旅馆,包括餐饮 服务的酒店和饭店,但下列情况除外:(1)通过与文莱国民或企业成立 合资企业的方式,并且该合资企业的外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 51%;(2)该 合资企业的大多数高级管理人员为文莱国民;(3)该合资企业优先购买、 使用或优先考虑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或从本地供应商处 购买产品。

5. 文莱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对政府资产、组织或机构私有化、公司化、商业化或撤资,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 施的权利,包括:(1)对资产所有权的限制;(2)转让、处置股权或其资产;(3)外 国投资者或其投资对其资产的控制权;(4)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的国籍。
文莱达鲁萨兰国对须经委员会批准和同意的所有土地交易和使用,保留采取或维持 任何措施的权利,包括:(1)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租赁;(2)持有此类土地的条件,包 括与此类土地相关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文莱达鲁萨兰国对国有和私人土地划分和合 并、土地使用、土地规划以及土方工程和建筑使用,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 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如下任何措施的权利:(1)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签署或生效的 任何双边、区域或多边国际协定,给予任何国家差别或优惠待遇;(2)根据本协定 生效日后生效或签署的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协定或约定,给予任何东盟成员国差别或 优惠待遇;(3)根据任何在本协议生效日后生效或签署的国际协议,给予任何国家 差别或优惠待遇,涉及下列领域:航空服务;海事和港务事务;渔业;电子商务; 广播;以及陆路运输。
保留按照第 9 章(自然人临时移动)的规定,以不违反文莱达鲁萨兰国根据《服 务贸易总协定》第 16 条所承担的义务的方式,就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采取或维持 任何措施的权利,包括就任何部门可能雇用的外国自然人总数采取或维持任何措 施的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其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对与向文莱达鲁萨兰国人士转让技术、生产工艺或其他专有知识有关的规定、承诺 或保证的实施和执行,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以:(1)作为在文莱达鲁 萨兰国境内建立、收购、扩张、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的 条件;(2)作为接收或继续接收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内投资的建立、收购、扩张、 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有关的利益的条件。
国别篇
45

类别
居留时限
商务访问人员
——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3 年,可延期,总时限不得超过 5 年
合同服务提供者
——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宪法、土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土 地所有权的任何措施。外国人仅拥有共有建筑私有单元从一层起的所有 权。外国人不能拥有底层和地下楼层的所有权。不允许外国人拥有距离 陆地边界 30 公里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划定的其他地区内共有建筑私有单 元的所有权,但位于经济特区内用于召开重要公共会议以及柬埔寨王国 政府划定的其他地区内的共有建筑除外。边境地区的土地不得租赁给边 境国家的国民或法人。
46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6. 文莱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七、柬埔寨
1. 柬埔寨在 rcep 中超出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产品
鸡肉、蔬菜水果、海藻、加工蔬菜水果、面食、烟草、矿产品、原油、化学品、染料、橡胶、皮 革、木材纸制品、棉制品、化纤及其制品、服装及其他纺织品、鞋靴、钢铁铝制品、工业机械设备、农 业防治设备、电动机、变压器等部分机电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家具、发卡等。
2.rcep 中柬埔寨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正面清单开放)
柬埔寨对 12 个部门中的 11 个部门进行承诺,承诺的分部门数量为 107 个,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 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与运输服务。根据柬埔寨在 rcep 中适用所有服务部门的水平承诺,向柬埔寨人提 供培训将与外国投资者的激励挂钩。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模式下,柬埔寨不对研发领域的补贴进行 国民待遇承诺。和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第二批服务贸易开放承诺相比,柬埔寨在农业科学、经济学的研 发服务方面作出新承诺,对于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三种模式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设限 制,超出了其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的承诺水平。
3. 柬埔寨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
制造业
——
农业
种子管理和植物
育种者权利
外国人不得享有植物育种者权利或相关权利,但以下情况除外:(1)具 有柬埔寨居民身份;(2)在经修订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61 年在巴黎订立)签署国或与柬埔寨签订植物新品种保护谅解备忘录的任 何国家拥有永久居住权。
国民待遇、禁止业绩要求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适用于与聘用、 雇用政策和投资者义务相关的任何措施。雇主在雇用工人时必须优先考 虑柬埔寨人(《1997 年劳动法》第 263 条)。投资者有义务逐步提升柬 埔寨员工为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允许雇用外国人的最高比例是柬埔 寨员工总数的 10%。10% 的外国员工可分为三类:(1)办公室员工:3%;(2) 员工或技术工人:6%;(3)员工或非技术工人:1%。工厂所有者在建立 和运营工厂时应优先考虑柬埔寨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国民待遇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适用于与间接投资相关的任何措 施。(1)对于非居民在国内一级市场上购买权益证券,每次认购的 20% 权益证券留给柬埔寨投资者,剩余的 80% 留给柬埔寨和非柬埔寨投资 者。但是,如果上述分配未能实现,则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c) 的主管可以重新分配;(2)外国投资者不能 100% 认购公开发行证券(认 购份额上限为 80%);(3)公司秘书必须是柬埔寨人,独立董事须具备与 柬埔寨人不同的工作经验条件。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适用于与有毒化学物 品和农用农药或杀虫剂生产相关的任何措施。禁止所有投资者使用国际 条例或世界卫生组织禁用的化学物质生产其他货物。柬埔寨禁止生产、 加工和登记被列入禁用农药清单的农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其他农药 的生产、加工和登记也应被拒绝:(1)申请书附带虚假的信息及数据;
使用化学物质
生产有毒化学
物品、农用农
药、杀虫剂和 (2)使用带高毒性的农药将会危害公共健康或造成风险,而不会带来好
其他货物。 处;(3) 使用属于植物性毒素产品的农药不能补偿作物产量的损失;(4) 农药的药效低于其澄清的标准;(5)农药含有持久存在于作物和环境中 的有毒残留。
国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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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渔业
林业
采矿
采矿,包括砂石 开采、石油和天 然气提炼和精炼
48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内陆和海洋渔业
禁止所有投资者从事以下活动:(1)在休渔期捕鱼(中等规模和工业捕 鱼);(2)在渔业保育区进行的捕捞活动,但农林渔业部特别许可渔业 管理局进行与渔业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试验的情况除外;(3)绕道 航行或在渔业保育区内进行的任何活动,但主管人员执法的情况除外;
(4)新定居地与渔业保育区界线的距离不足二公里,但渔业管理局常驻 代表执法的情况除外;(5)在渔业领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的捕捞活动;
(6)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和储存用于捕鱼的任何电动装置、各种类 型的纱网渔具、机械化机动渔网、内陆拖网渔船;(7)《渔业法》(2006 年)禁止的其他活动。
外国人不能进行小规模或家庭规模的捕鱼。 外国人必须在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批准后方能根据与农林渔业部达成的 协议进行捕鱼、开采或水产养殖。 应按照渔业管理局确定的条件办理渔业产品转运和外国渔船锚定。 允许在柬埔寨海洋渔业领域进行捕捞的外国渔船,停靠到柬埔寨海洋渔 业领域的港口前应通知渔业管理局。 只有柬埔寨(高棉)国民才能在当地建立管理、养护、开发和利用渔业 资源的渔业社区。
国民待遇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适用于与林业及其相关行业的限
制或管理相关的任何措施。
林 业 和 伐 木 业:禁止进行《林业法》(2002 年)第八章第 28 条至第 39 条规定的所有活动。
林业开发业务
投资者或投资机构在成立前,必须遵守其拟投资项目适用的环境影响评 估筛选准则和评估程序,按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1996 年) 以及《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程序(eiap)的分法令》的要求进行投资。
禁止开采砂石出口国外。 国民待遇、禁止业绩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适用于与采矿相关 的任何措施,包括在柬埔寨境内进行砂石开采、以及石油和天然气活动。 需要获得矿业(包括砂石开采以及石油和天然气活动)投资许可证,并 应遵循内阁办公厅、矿产能源部以及相关管理当局确定的条款和条件。 涉及矿产和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投资项目,应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 禁止出口各类自然资源。应保护矿产资源以便满足国内工厂将矿产资源 转化为成品的需求。仅允许出口成品。 石油承包商有义务:(1)为柬埔寨人民提供教育、培训和优先就业;(2) 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内劳动力、货物和服务。 柬埔寨王国政府可以要求石油承包商供应不超过其石油产出份额的 25%, 以满足国内需求。国内供应紧急时,禁止出口石油资源。 当石油协议完成或期满时,石油承包商应向矿产能源部提交与其经营相 关的所有石油数据。
石油承包商应向矿产能源部提交所有信息和报告。 矿产能源部可以公布与石油经营、环境和社会相关的信息。 国家有权参股石油经营。国家参股由总理批准。

国别篇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投资项目:(1)投资资本为 5,000 万美元或以上;(2)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3)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4)具有长期战略;(5)涉及基础设施特 许权。应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内阁办公厅可提出上述投资项目的国民
—— 待遇、禁止业绩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的其他或进一步要求。 禁止业绩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适用于与具备以下条件中小企 业税收激励相关的任何措施:(1)使用至少 60% 的当地成分;(2)员工 人数至少增加 20%;(3)定位属于中小企业集群。
4. 柬埔寨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所有部门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柬埔寨保留采取或维持与给予中小微企业(msme)特殊优惠或特殊待遇相关的任何措 施的权利。
柬埔寨保留采取或维持与补贴相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根据现行的或本协定生效之日前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或约定,保留采取或 维持给予国家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后生效或签署的、向东盟成员国开放的东盟协定,保留采取或维 持给予东盟成员国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根据现行的或本协定生效之日后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或约定,保留采取或 维持给予国家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柬埔寨保留采取或维持与国防、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相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对于影响投资者或投资的地方行政机构或当局已经或将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柬埔 寨保留采取或维持的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给予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社会或经济上弱势群体权利或优惠的任何措 施的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影响任何国有企业管理和运营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国有企业包括柬埔 寨电力局(eac)、柬埔寨中小企业银行(sme bank)、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柬埔寨 电力公司(edc)、金边供水管理局(ppwsa)和绿色贸易公司。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投资服务相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前提条件是此类措施不违反第 8 章(服务贸易)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保留采取或维持中央政府已经或将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土地相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包括土地的购买、所有权、租赁、土 地使用政策、土地规划、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农用行业、 配套行业、
手工业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农用行业、农业、旅游、纺织部门的配套行业、文化、历史或传统 手工业以及所有上述部门或行业附带服务相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房地产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房地产开发、供应、管理、销售和租赁服务相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49

类别
居留时限
商务访问人员
商务访问:首期居留 30 天,签证有效期 90 天 投资:没有时间限制,需符合经济需求测试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不超过 5 年
合同服务提供者
——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法律服务
外国人仅限于提供外国法和国际法方面的咨询服务,且不能在 印度尼西亚法院代理诉讼或从事公证。
速递服务
国际海运服务
建筑服务
在国民待遇条款义务上保留所有中央政府层面的现行不符措施。
医疗服务、计算机服务、职业教育、
电信服务、视听服务、运输服务、
金融服务等
保留一定的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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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5. 柬埔寨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八、印度尼西亚
1. 印度尼西亚在 rcep 中超出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产品
加工水产品、烟草、盐、煤油、碳、化学品、炸药、胶片、除草剂、消毒剂、工业粘合剂、化工副 产品、塑料及其制品、橡胶、箱包服装、床上织物、鞋靴、大理石、陶瓷塑像、玻璃、钢铁制管、链及 弹簧、发动机、液体泵、灭火器、录音设备、电视、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等。
2.rcep 中印度尼西亚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负面清单开放)
对于会计、税收等专业服务全面开放。从现行的不符措施清单看(清单 a),在 rcep 中列出的市 场准入义务不符措施仅涉及少量服务部门,仅包括专业服务(法律服务、通信服务、邮政服务、快递服 务)和海运服务(国际客运、国际货运)。而在未来可保留的不符措施清单中(清单 b),则涉及了大 量特定服务部门,涉及专业服务、制造业附带服务、研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电信服 务、运输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等众多领域。对于商业服务、通信服务、运输服务等领域,在满足 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印度尼西亚承诺允许市场准入。
3. 印度尼西亚在 rcep 中对部分商业服务、通信服务等领域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
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与印度尼西亚当地服务提供商合资,且外国 股本不得超过 49%,经营范围仅限在海港或空港的部分省会城市。
要求与印度尼西亚服务提供商合资,外国股本不得超过 49%,同时还 有印度尼西亚船籍和船员要求,且只限提供特定港口之间的客运服务。

4. 印度尼西亚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开放情况
在水平承诺中指出,外国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总额应超过 100 亿印尼盾(不含 土地和建筑),工业领域大型企业的特殊投资,外商投资总额应超过 150 亿印尼盾(含土地和建筑)。 对捕捞渔业、海砂开采提取提出国民待遇条款保留,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该行业。对制造业、农业、林 业提出国民待遇保留,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保留的产业。禁止外资在国防和安全 主要设备行业、传统医药和天然提取物加工和工业等 7 个行业独资。禁止外资在天然林开采、树种或植 物种子的种植与贸易等行业独资。对采矿和采石提出国民待遇保留,要求持有采矿营业执照(wiup), 并且外国投资者不得参加 500 公顷以下的金属矿物和煤的 wiup 拍卖。
5. 印度尼西亚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商务访问人员 60 天,不超过 120 天
九、老挝
1. 老挝在 rcep 中超出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产品
活鱼、甘蔗、酒、汽车等。
2.rcep 中老挝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正面清单开放)
老挝对 12 个部门中的 11 个部门进行承诺,承诺的分部门数量为 97 个,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通 信服务、金融服务与运输服务。根据老挝在 rcep 中适用所有服务部门的水平承诺,服务提供者设立商 业存在需要遵守老挝法律,外国投资者应向老挝国民提供充分的培训机会,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措施可 能会导致对老挝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3. 老挝在 rcep 中较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部分新增和深化的服务部门
国别篇
类别
居留时限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2 年,可延期 2 次,每次不超过 2 年
合同服务提供者
——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部 门
承诺方式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税务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以及市场 调研和舆情民调服务、管理咨询服 务等其他商务服务、部分快递服务
新增承诺
对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三种模式的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均不设限制。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深化承诺
对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三种模式的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均不设限制。
51

部 门
承诺方式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新增承诺
允许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外资股权最高可达 70%。
法律服务、批发贸易服务、
零售服务、特许权服务
新增承诺
允许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外资股权最高可达 49%。
部分私人教育服务
新增承诺
允许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外资股权最高可达 51%。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新增承诺
允许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但需与作为老挝注册会 计师协会正式成员的一名老挝国家会计师合资经营。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制造业
纺织品的织造、刺绣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公民保留投资具有民族特色手工纺织品和 手工刺绣(不包括工业纺织品和服装制造)的权利。
制造业
其他木材制品、软木、
稻草和编织材料制品的
制造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公民保留投资小型木雕加工厂和具有民族 特色的木雕和柳条雕塑制造企业的权利。
制造业
瓷器和陶瓷制品的制造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公民保留投资当地具有民族特色的手工瓷 器和陶瓷制品的权利。
制造业
珠宝、人造珠宝和相关
物品的制造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公民保留投资当地具有民族特色的手工珠 宝和相关物品制造的权利。
林业
木材和国家森林非木质 林产品(ntfp)的开发 林业、伐木业和相关的 活动
为国内投资者保留投资木材和国家森林非木质林产品开发的权 利。林业、伐木业和相关的活动须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的具体批准。
采矿
铀和钍矿石(放射性矿
物)的采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开采、规划开发和采矿作业的国家 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划定保留区,保护部分矿产资源区,以支持 国家利益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52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4. 老挝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5. 老挝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部门
制造业 (其他未另
分类食品 的制造)
从事体力劳动的外籍技术专家不得超过企业中老挝员工总数的 15%,从事脑力劳动的外籍 技术专家不得超过企业中老挝员工总数的 25%。工作许可应由老挝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签发。
国别篇
保留及不符措施
如果是国内外投资者设立的合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额必须至少占总资本的 10%。
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投资条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居住。外国技术人员 和专家有权根据其雇用合同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居住。
所有部门
投资许可证期限:(1)一般业务:一般业务的投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但依照有关当局的 法律法规确定投资期限的业务除外;(2)特许权投资:特许经营的投资期限取决于由相关 法律法规确定的特许经营类型、规模、投资价值和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不得超过 55 年, 但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或省级当局批准,该期限可以延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保留其对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转让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 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保留其根据《投资促进法》对商业部门投资激励相关的投资者 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保留其对本附表中未指明的任何部门和新部门或新行业采取或 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就本条目而言,截至本协定生效之日国际标准行业分类第 3 版中 已分类的部门,均不再视为新部门或新行业。
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以下条件设立合营企业:(1)国内投资者必须是合营企业的所有者, 并持有合营企业的执照;(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为 10 亿基普;(3)外国投资者在 合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 20%。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保留其对渔业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包括在湄公河及其支流和水库经营捕捞渔业,但应按照《投资促进法》获得许可和登记, 用于贸易和分销的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的商业水产养殖除外。
农业
投资者拟投资需政府土地特许权的农业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获得有 关主管当局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土地和项目的初级数据收集。在完成初级数据收集后,投 资者应获得有关主管当局的投资批准,并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
农业(农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公民保留投资农药业务的权利。
渔业
采矿
采矿(石油 和天然气)
以下许可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签发:(1)勘探和开采的许可证;(2)开采和加工 的许可证。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保留其对以下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 权利:涉及独家供应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产品至特定区域市场或全球市场的要求。
应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签发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许可证,并必须使用与投资者 签署的产品分成合同。
53

类别
居留时限
商务访问人员
不超过 90 天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1 年,每 6 个月可延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合同服务提供者
——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法律服务
允许在马执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飞进飞出”为基础在马来西亚提 供法律服务。
通信服务
对于外国人或公司申请牌照的类别有限制。
医疗服务和社会服务
要求医院在马来西亚注册设立,作为外国专家获得临时执业证书。
运输服务
外国人不得担任海关代理和报关员,不得拥有超过 49% 的股权。
54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6. 老挝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十、马来西亚
1. 马来西亚在 rcep 中超出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产品
加工水产品、可可、棉纱及织物、化纤、不锈钢、部分工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摩托车。
2.rcep 中马来西亚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负面清单开放)
在计算机服务、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视听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等服务、保险服务及旅游服务 等领域,整体全面开放。从现行不符措施清单看(清单 a),保留私人医疗服务、海关人员和经纪人、 法律服务、批发零售贸易服务、兽医服务等少数服务部门;但在未来可保留的不符措施清单中(清单 b),列出的服务部门涉及众多领域,如土地和房地产、采矿和采石、制造业、核能发电等。对于商业服 务、通信服务、教育服务、社会服务、运输服务等领域,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承诺允许市 场准入。其中,对于专业服务领域,要求获得相关机构授权,或注册在马来西亚,或为在居住方可从事 相关服务。
3. 马来西亚在 rcep 中对部分商业服务、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

4. 马来西亚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
仅马来西亚国民或永久居民可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独资企业或合伙 企业。外国人可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但合规专员应是居 住在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人不得在马来西亚 成立或加入合作社。
所有部门
——
渔业
海洋捕捞渔业
除非获得授权,否则外国渔船不得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装卸任何 鱼货、燃料或补给品,不得转运任何鱼货,不得进行捕鱼活动或试 图进行捕鱼活动,也不得对渔业进行任何技术经济研究或水域调 查。外国渔船申领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捕捞许可的申请应通过马 来西亚代理提出,马来西亚代理对外国渔船的捕捞活动承担经济责 任和法律责任。
制造
——
蜡染布和蜡染服装制造企业中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 30%。
所有部门
——
在许可合同项下采用给定的费率或使用权费用金额需经国家有关主 管机关批准。
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私营公司,至少一位董事应在马来西亚拥有 主要居住地,在马来西亚常住。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 至少两位董事应在马来西亚拥有主要居住地,在马来西亚常住。
5. 马来西亚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马来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影响以下方面任何措施的权利:(1)将行使政府权力而提供 的服务全部或部分移交给私营部门;(2)马来西亚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法人中的股权 或资产撤资;(3)国有实体或资产私有化。
在马来西亚土著人、马来西亚土著人现状公司、信托公司和机构方面,马来西亚保留 采取或维持任何的措施的权利,以实现发展和社会经济政策目标。
马来西亚保留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前、后已生效或已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 定,采取或维持给予任何服务提供商或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就下列 部门而言,马来西亚保留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后已生效或已签署的任何国际协定,采 取或维持给予国家涉及以下内容的权利、优惠和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航空事 务;海事和港务事务;广播;航天运输;以及渔业。
55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放宽现有或未来政策中限制马来西亚公司和企业的外资股权或权益的措施应以优惠和 区别的方式,向符合马来西亚特定发展要求、具有外国法人及其原籍国所提供的能力 和设施的投资执行。其目标在于使外国参与马来西亚经济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这项不 符措施无限期适用于所有国家。
马来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与林吉特非国际化相关的措施的权利,包括:要求以外 币进行国际结算;限制非居民在马来西亚境外获得林吉特融资;以及限制非居民在马 来西亚使用林吉特。
就将在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取得权益或接管合并有关事项而言,马来 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在外籍人员就业方面,马来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就在该类活动向指定法人外的人士开放时,或该类指定法人不再以非商业为基础进行 运营时,仅限于指定法人的活动而言,马来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马来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影响执照或许可证签发的措施的权利。这包括所规定的 条件、数值限制和执照不签发等。
马来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与法定团体权利相关的措施的权利。
马来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其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马来西亚保留根据第 9 章(自然人临时移动)的规定,采取或维持任何与自然人流动 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措施的权利。
所有部门
马来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与《2030 年共享繁荣愿景》和《新产业总体规划》相关 的措施的权利。
农业
非公民和外籍人士持有的法人需获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且需遵守该主管机关制 定的该类条件和限制。
林业
非公民和外籍人士持有的法人需获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且需遵守该主管机关制 定的该类条件和限制。马来西亚半岛和沙巴州禁止外国投资者开采和采伐木材。马来 西亚半岛和沙巴州禁止外国投资者进行从属木材开采和采伐的服务。
通讯
在频谱分配、通用服务和编号以及电子寻址方面,马来西亚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 的权利。
56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如公司组织大纲规定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公司可限制与超出规定限制(超额股份) 的股份有关的特定权利。
马来西亚保留采取、维持、执行与技术转让、生产工艺或其他专有知识相关的要求、 承诺或保证的权利。

6. 马来西亚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商务访问人员 不超过 90 天
十一、缅甸
1. 缅甸在 rcep 中超出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产品
大米、中药、树胶、油、酒、饲料油渣、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木制品、石棉制品、汽车、摩托 车等。
2.rcep 中缅甸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正面清单开放)
缅甸对 12 个部门中的 10 个部门进行承诺,承诺的分部门数量为 94 个,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通 信服务与运输服务。根据缅甸在 rcep 中适用所有服务部门的水平承诺,外商可以依法选择采取独资、 合资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向境外实体或个人支付款项时需按照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但也保留其在保护其核心安全利益方面采取措施的权利。对于会计审计、医疗、计算机、国际海运等, 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也允许市场准入。
3. 缅甸在 rcep 中对部分会计审计、医疗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会计审计服务 要求与缅甸当地的注册会计师合资或合伙,参股比例不超 70%。
国别篇
类别
居留时限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首期居留 2 年,每 2 年延期
合同服务提供者
——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3 个月 / 合同期限,以较短的为准
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律师服务
外国律师可在缅甸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不得在缅甸法院执业。
医疗服务
要求参股比例不超过 70%。
船舶租赁服务
允许合资,外资股比不超过 70%。
电信服务
允许外资股比达到 70%。
银行服务
在批准的情况下,外国银行可设立代表办事处和分行。
医院服务
允许合资。
国际客运服务、海运货物装
卸服务、船舶的维护和修
理、船舶救助和打捞服务
允许与缅甸公民或企业合资,外资股比可达 70%。
57

部门
承诺方式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建筑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景观建筑服
务、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实施
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办公机械的维
修保养服务、无操作人员的航空器租赁
新增承诺
对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 三种模式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 不设限制。
工程服务
深化承诺
对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 三种模式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 不设限制。
医疗和牙科服务、助产士、护士、物理治疗师和
辅助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
深化承诺
允许股权比例达到 70%,同时放开商 业存在的国民待遇限制。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1)缅甸政府公告指定的、用于国家安全和国防 的产品制造;(2)用于国防的武器和弹药的制造 及其相关服务;(3)发行国家邮票;设立和租用 邮局及邮筒(仅可由代表缅甸联邦的邮局经营者 经营);(4)管理国家森林资源和森林地区,但 涉及减排的业务除外;(5)铀、钍等放射性金属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与 生 产 ;( 6 ) 电 力 系 统 控 制 ;( 7 ) 电气业务检查。
所有部门 (1)缅语等民族语言期刊的出版及经销;(2)淡 水渔业及相关服务;(3)设立动物进出口检疫站 (牲畜养殖和兽医部门负责动物检疫和发放许可 证);(4)从森林地区和政府管理的自然森林提
仅由缅甸联邦政府实施。
取森林产品;(5)中小规模企业按照《矿业法》外国投资者不允许在上述分部门开展投资 开展矿物勘探、勘察可行性研究和生产活动;(6)活动。 中小规模企业开展矿物精炼活动;(7)开展浅层 油井钻探;(8)印刷及发行用于外国人签证和居 留许可证的标签;(9)翡翠或宝石的勘探、勘察
和生产。
58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4. 缅甸在 rcep 中较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部分新增和深化的服务部门
5. 缅甸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国别篇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1)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等药品的生产及经 销;(2)平面媒体和广播媒体服务之间的交叉持
股 ;( 3 ) 外 文 出 版 期 刊 报 纸 ;( 4 ) 兽 医 生 物 制 品 的生产与经销(5);兽医药品的生产与经销;(6) 农业杀虫剂、肥料、激素、除草剂等生产、存 储、经销和出口;(7)手机耳机和电话的生产及
国 内 销 售 ;( 8 ) 纸 浆 的 大 规 模 生 产 ;( 9 ) 疫 苗 生 产;(10)疫苗和检测试剂生产研发;(11)机车、按照《缅甸投资委员会第 15/2017 号通知》
制造 车厢、车皮和零件的制造与维护,以及铁路维护;(d)段规定,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12)用于列车运行的电力生产;(13)卫星通信 开展。
部件的生产及经销;(14)雷达通信部件和相关 设备的制造及经销;(15)无线电通信部件的生产 及经销;(16)桥梁连接部件(预应力混凝土用钢 绞线、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锚栓等)、钢制框 架、球状框架、板梁、钢桁架、桥梁和相关钢结 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生产 和国内销售。
(1)牲畜商业养殖;(2)养殖场和孵化场(家禽); (3)动物品种的基因研究、基因保护和经销;(4) 动物品种的进口、生产和经销(动物育种、细管 冻精和冷冻胚胎);(5)涉及动物品种和动物产
品安全性的实验室服务;(6)涉及动物疾病诊断 按照《缅甸投资委员会第15/2017号通知》 农业 的实验室服务;(7)涉及动物健康的研究及监测(d)段规定,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服务;(8)种子进口、生产、国内经销及再出口; (9)植物新品种的进口、生产及经销;(10)杂交 开展。
种子的生产及出口;(11)涉及农业的实验室服务; (12)农业和农业产品的研发;(13)当季作物的 生产;(14)传统草本栽培及生产;(15)传统药
品研发及实验室;(16)珍珠养殖及生产。
按照《缅甸投资委员会第 15/2017 号通知》 渔业 (1)涉及渔业资源和鱼种的投资;(2)海洋捕捞。(d)段规定,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
59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渔业
如果投资者想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须 向渔业部门提交申请表。投资者应与省邦
(1)海洋鱼类、虾类和其它水生生物捕捞;(2)组织、在营合资公司或缅甸私营企业合作 鱼类甲壳动物和软体动物的船上加工服务及其它 设立一家合资企业,并通过缅甸政府的审 相关服务,以及海产品开发;(3)淡水渔业开发 批。例外情况下,投资者可申请在其它渔 服务;(4)水产养殖和加工产品的检疫质量控制,业水域经营渔场。 以及水产养殖饲料、药品和化学品的供应服务。 若投资者已按照《外国船舶捕捞权法》(第
11/89 号法案)第 6 节规定提交申请并获 得渔业权利,应向渔业部门申请获得营业 执照并登记注册。
60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1)在缅甸政府管辖的森林和土地上伐木;(2) 植树造林(柚木、硬木、竹林、藤条等);(3) 涉及植树造林的木材行业和相关业务;(4)森林 区域和自然土地生态旅游业;(5)商业用途的进 口转基因生物和改性活生物体的再繁殖及经销;
(6)改良珍贵稀有树种的先进技术研究和商业生 按照《缅甸投资委员会第15/2017号通知》 产活动、保护及组织培养;(7)林业部门中的先(d)段规定,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进技术、研究活动和人力资源的开发;(8)进口 开展。 野生动植物并通过进出口在当地或海外开展繁殖 生产和经销的商业目的活动;(9)为大规模生产 矿石而与外国投资合作共同开展的探勘、调查、
可行性研究和开发活动。
林业
根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第 4 节规定,缅甸政府可通过公告的方式,在 符合缅甸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第 3 节规定 的由缅甸政府单独运营的任何经济企业, 转为由缅甸政府和其他法人或经济实体共 同出资设立的合资企业运营,或者转为由 符合条件的其他法人或经济实体运营。
(1)柚木的提取及销售;(2)木材行业;(3)植 根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第 5 树造林栽培及保护,但不包括村庄自有的、村民 节规定,对于该法案第 3 节规定的由缅甸 个人用途而栽培的薪柴。 政府单独运营的任何经济企业生产或使用
的产品,缅甸政府可通过公告的方式,禁 止此类产品的购买、采购、改进、存储、 占有、运输、销售和转让,或者对此提出 相关规定条件。 根据《缅甸投资委员会第 86/2017 号通 知》,外国投资者不得经营从缅甸自然森 林提取原木的木材行业。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采矿和 采石
根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第 3 节规定,天然气和石油的开采及提炼为限 制性生产活动,仅可由缅甸政府开展。但
(1)天然气和石油的开采及提炼;(2)涉及天然 是,如果投资者想从事这些生产活动,在 气和石油开采提炼的服务。 政府公告国际招标时可参与竞标。
按照电力与能源部和投资者之间的协议, 管理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四名成员来 自缅方,其中一名担任委员会主席,另外 三名成员来自投资者方。
根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第 3 节规定,缅甸政府有权作为国有经济企业 开展下列经济活动:珍珠、翡翠和宝石的 开采、提炼及出口;以及矿石的开采、提 炼及出口。 根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第 4 节规定,缅甸政府可通过公告的方式,在
(1)为大规模生产矿石而与外国投资合作共同开 符合缅甸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第 3 节规定 展的探勘、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开发活动;(2)的由缅甸政府单独运营的任何经济企业, 为大、中、小规模生产矿石而与公民投资合作共 转为由缅甸政府和其他法人或经济实体共
同出资设立的合资企业运营,或者转为由 同开展的探勘、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开发活动;
(3)与外国投资合作针对宝石、珠宝和成品的制 符合条件的其他法人或经济实体运营。
造及销售;(4)与公民投资合作针对宝石、珠宝 根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第 5 和成品的开采、加工及销售。 节规定,对于该法案第 3 节规定的由缅甸
政府单独运营的任何经济企业生产或使用 的产品,缅甸政府可通过公告的方式,禁 止此类产品的购买、采购、改进、存储、 占有、运输、销售和转让,或者对此提出 相关规定条件。 上述分部门的投资活动应按照《缅甸投资 委员会第 15/2017 号通知》(d)段规定, 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国别篇
61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
根据《缅甸投资法》(2016 年)第 76 节 规定,就下列事项,缅甸保留其采用或维 持现行不符措施的权利: 向拥有缅甸公民身份的投资者和缅甸公民 所有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能力建设和培 训支持;对于缅甸公民所有的企业经营或 开展其它经济活动的场所减免征税。
——
62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1)各种离岸钻探施工所需的设备、配件和零件 的进口、生产、施工及安装;(2)采用地质、地 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方法开展勘探和构造解释工作
采矿和 所需的设备、配件和零件的进口、生产、施工及 采石 安装;(3)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和研究所需的
根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第 3 节规定,缅甸政府有权作为国有经济企 业,开展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提炼及销 售活动,以及石油和天然气产品的生产活 动。
根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第 4 节规定,缅甸政府可通过公告的方式,在 符合缅甸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第 3 节规定 的由缅甸政府单独运营的任何经济企业, 转为由缅甸政府和其他法人或经济实体共 同出资设立的合资企业运营,或者转为由 符合条件的其他法人或经济实体运营。
设备、配件和零件的进口、生产、施工及安装;根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第 5 (4)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输和施工所需的设备、配 节规定,对于该法案第 3 节规定的由缅甸 件和零件的进口、生产、施工及安装。 政府单独运营的任何经济企业生产或使用 的产品,缅甸政府可通过公告的方式,禁
止此类产品的购买、采购、改进、存储、 占有、运输、销售和转让,或者对此提出 相关规定条件。 上述分部门的投资活动应按照《缅甸投资 委员会第 15/2017 号通知》(d)段规定, 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对于董事会构成中董事为缅甸联邦居民担 任的情况,缅甸保留维持现行措施的权利。

6. 缅甸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保留其对下列投资活动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1)烟草和烟草相关 产品;(2)麦芽、麦芽酒和不含气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以及各类烈酒、酒精、 含酒精饮料和不含酒精饮料的蒸馏、混合、精馏、装瓶及销售。
对于涉及下列内容的任何农业活动,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农业 (1)当季作物的生产和栽培;(2)承包制耕种;(3)油籽的生产和出口;(4) 多年生作物的生产和栽培;(5)果园的生产;(6)珍珠的勘探、提炼及出口。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制造
渔业
在淡水和海水鱼虾捕捞、养殖和生产方面,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
权利。
林业
就木材和柚木的提取、在森林土地和缅甸政府管理的土地上伐木、柚木、木
材和木材产品的国内外销售,以及涉及从自然森林提取原木料的任何木材行
业活动,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采矿和采石
电力生产
依据《国有经济企业法》(1989 年),在电力生产的勘察、勘探、生产、采 购、储存、加工、运输、出售和转让方面,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 权利。
保留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前已达成或签署的任何国际协定或约定,采取或维
持给予非缔约方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所有部门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内容相关的任何措施和机制的权利:(1)根据任何现 有或未来的双边、区域或国际协定或约定,或者缅甸是其中一方的任何形式 的经济或区域合作,给予投资者或其投资活动的优惠待遇;(2)根据东盟成 员国之间的任何协议或约定,给予投资者或其投资活动的任何现有或未来优 惠待遇。
就以下方面,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1)天然气和石油的勘 探、生产及销售;(2)涉及天然气和石油勘探及生产的服务;(3)金属的勘 探、提炼及出口;(4)翡翠和宝石的勘探、提炼及出口;(5)施工装修用石 料的勘探、提炼及出口。依据《缅甸矿业法》及修订法案,在矿石、宝石、 金属矿物、工业矿物或工业石料的勘察、勘探、生产、采购、储存、加工、 运输、出售和转让方面,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63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保留其采取或维持涉及国防、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部门相关的任何措施或机制的权利:(1)有关政府部 门和组织机构依法管理和开展的投资活动;(2)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
对于在本协定生效日期之前业已存在的公司或项目,缅甸保留其在这些公司
或项目执照或许可证批文上施加任何措施和条件的权利。
对于可能在社会层面或经济层面不利于本地人民的投资活动,缅甸保留采取
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对于在缅甸领土获得或使用土地而开展的活动,包括按照缅甸土地区划、土
地用途、城市规划、开发控制、保护和保存政策及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
国家公园的相关政策须在土地上开展的其它类型活动,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
任何措施的权利。
在健康评估、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估方面,缅甸
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64
在房地产开发、供应、管理、销售和租赁服务方面,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
何措施的权利。
在土地、文化遗产、涉及土地的自然和矿物资源方面,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
任何影响措施的权利。
在任何国有经济企业的行政管辖、管理和经营方面,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
何影响措施的权利。
对于间接投资的投资者或投资活动,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在给予中小企业特殊优惠或特殊待遇方面,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
权利。
根据《缅甸投资规则》第 12 条规则,缅甸投资委员会可在缅甸政府相应批 准的情况下发布有关禁止投资活动的通知。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1)对于并非缅甸政府认可的或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时由于特殊情况应该认 可但未认可的部门或行业,缅甸政府保留对这些部门或行业投资活动或服务 供应活动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在本协定对缅甸生效之日,缅甸政府 认可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体系或产品总分类体系中明确分类的部门或行业;(2) 缅甸保留其对新部门或新行业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就本条目而言, 截至本协定生效日期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体系第 3 版或产品总分类体系第 2.1 版中已分类的部门,均不再视为新部门或新行业。
对于《缅甸投资法》(2016 年)第 47(a)节规定的投资设立或收购事宜, 缅甸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所有部门

7. 缅甸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商务访问人员 70 天,可延长至 3 个月至 1 年不等
十二、菲律宾
1. 菲律宾在 rcep 中超出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产品
医药产品、工业副产品、塑料及制品、硫化橡胶、化纤及织物、服装纺织品、鞋、玻璃及制品、钢 铁制品、发动机零件、空调、洗衣机、汽车及零部件等。
2.rcep 中菲律宾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正面清单开放)
菲律宾对全部 12 个部门进行承诺,承诺的分部门数量为 113 个,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通信服 务、金融服务与运输服务。根据菲律宾在 rcep 中适用所有服务部门的水平承诺,将其保留与保护国家 安全利益、保护土著权利以及数据和电子商务有关的任何措施。在商业服务、电信服务、分销服务、金 融服务、运输服务等领域,在满足一定限制性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承诺允许市场准入。
3. 菲律宾在 rcep 中对部分商业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国别篇
类别
居留时限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70 天,可延长至 3 个月至 1 年不等
合同服务提供者
——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会计审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
医疗和牙医服务
承诺开放跨境服务贸易。
视听服务、研发服务、包装服务、
打印装订服务
允许外资控股(51%)。
分销服务
外资持股可达 70%。
国际快递
在设立商业存在的前提下对外开放。
电信服务
需要菲律宾国会特许,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40%。
民用工程建筑和公共工程服务
允许准入,但外资不能控股。
高等服务和成人教育
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40%。
65

部门
承诺方式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记账服务、工程服务、冶金工程服务、卫生工
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景观建筑
服务、医疗和牙科服务、兽医服务、助产士、
护士、理疗师和辅助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
新增承诺
放开对跨境提供模式和跨境消费模式的 市场准入限制与国民待遇限制。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实施
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其他与电
脑有关的服务
新增承诺
特定条件下允许外资股本达到 100%。
研发服务、房地产服务、市场研究服务、管理
咨询服务、物理属性的测试和分析服务、电器
的维修服务、肖像摄影服务、包装服务、装订
服务、私人会议的笔译和口译服务
新增承诺
特定条件下允许外资股本达到 51%。
制造附带服务
新增承诺
特定条件下允许外资股本达到 40%。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66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4. 菲律宾在 rcep 较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部分新增和深化的服务部门
5. 菲律宾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1)设立国内公司:创办人为自然人,不少于 5 人但不超过 15 人, 均达到法定年龄;大部分创办人和董事应为菲律宾居民;公司秘书 应为菲律宾公民和居民。
(2)对于从事部分国有化活动的公用事业企业或公司,该企业或公 司的董事长和所有行政及管理人员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3)设立合作社:不允许外国股权。
—— (4)内销企业和出口企业:中小型内销企业保留给菲律宾国民,但
是,在符合要求、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菲律宾允许中小型内销企
业存在不超过 40% 的外国股权。 (5)指定常驻代理人:外国公司应提交书面委托书,指定必须常驻
于菲律宾并可以向其送达任何传票和其他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6)分支机构和区域运营总部,外国企业可以设立区域运营总部,
但须向有关政府机关登记,并遵守有关规定。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
渔业和 水产养殖
——
菲律宾水域渔业和水产资源的使用和开发专属于菲律宾人。 (1)市政捕鱼:市政水域内的所有渔业活动应由市政渔民以及在市
政渔民登记册中列为市政渔民的合作社或组织进行开展和利用。 (2)商业性捕鱼:只有菲律宾公民,或在菲律宾注册并且菲律宾公 民拥有至少 60%股本的九游会国际的合作伙伴、协会、合作社或公司,才能根据 相关要求和条件被授予商业性渔船许可证。不允许外国船只在菲律
宾所有水域进行捕鱼作业。 (3)鱼塘:对于宣布主要用于开发的公共土地,只能向菲律宾公民
或渔民合作社或协会签发鱼塘租赁协议。 (4)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只能由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注册
成立且菲律宾公民拥有至少 60% 股本或权益的公司或协会开展,并 且需要遵守相关要求和条件。
采矿和采石
盐生产
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成立且菲 律宾公民拥有至少 60% 股本的公司、协会或合作社才能与菲律宾政 府签订盐生产共享协议,并且需要遵守相关要求和条件。
采矿和采石
小规模采矿
小规模采矿专属于菲律宾公民,他们单独或与其他菲律宾公民一起 自愿组建经菲律宾政府正式许可的合作社。菲律宾公民开采的矿物 矿石只能由菲律宾公民进行加工。
所有部门
——
制造
——
以下产品的加工仅限于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拥有至少 60% 股 本的公司或协会,并且需要遵守合规要求、条款和条件:铜线;铜 条、铜片和铜带;黄铜、青铜和其他铜合金;镍生铁;镍铁。
所有部门
——
许可合同下采用的给定费率或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必须符合相关政府 机构根据菲律宾法律法规施加的批准、条款和条件以及合规要求。
菲律宾保护群岛水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海洋财富,使其专 属于菲律宾公民使用和享受。 菲律宾允许公民对自然资源进行小规模利用,以及允许合作社养鱼, 并将优先权给予生活在河流、湖泊、海湾中的渔民和渔业工人。
任何希望聘用外国人在菲律宾工作的雇主都应该获得政府的批准, 并须遵守与以下内容相关的某些条件:(1)期限;(2)就业岗位;(3) 无可聘用的本地人;(4)给菲律宾人提供学徒制培训;(5)外国人 雇佣人数占总劳动力人数的百分比。
国别篇
67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土地、水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保存、勘探、开发、保护和利 用有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这些资源应在菲律宾的全面控制和监督之下。
保留根据经济和计划机构的建议,在某些投资领域采取任何措施的权利,前提是此 类措施是必要的,并且不会对外国投资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在授 予涉及国家经济和遗产的权利、特权和特许权时,将优先权给予合格的菲律宾人。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科迪勒拉自治区和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的当地政府单位有关的 任何措施或机制的权利,以及实施和保护文化社区或土著人民对其祖传领域以及 土著知识体系和习俗的权利。
保留在菲律宾中央银行采取或维持与外国投资(股权和债务)和外国贷款登记有 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政府资产私有化计划和钢铁资产剥离、开拓活动和公私合作计 划相关的任何措施或机制的权利。
所有部门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内容相关的任何措施或机制的权利: 根据任何现有的双边、区域或国际约定,或者菲律宾是其中一方的任何形式的经 济或区域合作,给予投资者或其投资活动的优惠待遇;根据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任 何协议或约定给予投资者或其投资的任何现有或未来优惠待遇。 菲律宾保留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后生效或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采取或维 持给予国家涉及以下内容的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矿业;渔业;或者林业。
菲律宾保留采取或维持与以下内容相关的任何措施或机制的权利:菲律宾政府因 本协定生效之日的情况而承认或应承认的投资以外的投资,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技 术上不可行的投资。
保留采取或维持其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或机制的权利。
保留采用或维持与技术转让、生产工艺或其他专有知识有关的任何措施或机制的 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所有服务部门和分部门投资有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受电子商务影响或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措施的权利,前提是此 类措施是必要的,并且不会构成对外国投资的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
林业和制造业
68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6. 菲律宾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森林和牧场内的任何活动有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或建立、安 装、添加和经营任何木材或林产品加工厂的权利,相关人士必须遵守许可协议、 许可证、租赁或批准,或其他条款和条件。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渔业和水产养殖
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与渔业和水产养殖品种进出口有关的措施的权利。对于外国 实体或个人、隶属于外国机构的菲律宾公民,或由外国资助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科 学研究的菲律宾公民,需要确定一个当地机构作为研究合作方或同行,并提供经 当地机构负责人同意的信函。
制造
保留对某些可能会导致混乱、过度拥挤或资源使用效率低下,从而阻碍经济增长 的制造行业采取和实施合理化计划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采矿和采石
保留采取或维持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有关的任何措施或机制的权利。
农业
外国人或全部或部分由外国人拥有的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可以从事大米和玉米 行业,但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项目迫切需要外国投资,并且不会对促进垄断 或贸易限制中的联合构成明显的危险;(2)该等外国人、协会、公司或合伙企业 应具备必要的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3)该等外国人、协会、公司或合伙企业应 提交菲律宾政府可接受的发展计划。在外资参股方面,从菲律宾的业务实际运营 起 30 年的撤资期内将至少 60% 的股权从转让给菲律宾公民。外国投资者应在其 发展计划规定的不超过四年的期限内充分开发出租给其用于水稻、玉米生产和养 殖的土地;此外,菲律宾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
7. 菲律宾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商务访问人员 首期居留 30 天,可延期
十三、新加坡
1.rcep 中新加坡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负面清单开放)
总体给予外商和外国投资者较为全面的国民待遇。从现行不符措施清单看(清单 a),保留了房地 产、私人调查以及一些专业服务的限制;在未来可保留的不符措施清单中(清单 b),对娱乐、文化和 体育服务等部门保留。在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旅游相关服务、健康 和社会服务和运输服务领域,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新加坡承诺允许市场准入。对于各类专 业服务,须经相关专业机构注册,或是获得官方许可后方能提供服务,部分服务投资领域,需满足在当 地的居住要求。
类别
居留时限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首期居留 30 天,可延期
合同服务提供者
——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69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建筑服务
公共会计服务
(包括法定审计)
只允许公共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公司或会计有限责任合伙才能提供相 关服务,并且有获得资格和许可的要求。
70
提供土地测量 服务的个人
专利代理服务
只允许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或其后续机构注册并居住在新加坡的服务 供应商,在新加坡从事业务、执业或担任专利代理人,并且还对董事会或合伙 人提出国籍要求。
与医生培训有关的
高等教育服务
只有指定的本地高等院校才可在新加坡开办医生培训的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进出口和贸易服务
只允许在当地存在的服务供应商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贸易文件。
旅游及相关服务
只允许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政府经营的市场或小贩中心摊位并提供相关 服务。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 部门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金融机构向非居民金融机构贷款新加坡元(s$)受到以下限制,非居 民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向居民金融机构借款超过 500 万新加坡元。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非居 民金融机构提供超过每家非居民金融机构 500 万新加坡元的信贷额度。
所有 部门
psa 公司或其继任机构中的外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 49%。
所有 部门
所有 部门
如果根据 2014 年《商业名称注册法》要求注册的人士,或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秘书未在新 加坡居住,则必须任命一名常居住在新加坡的授权代表。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2. 新加坡在 rcep 中对部分商业服务、通信服务等服务领域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
只允许在建筑师委员会(boa)或其继任机构注册的新加坡居民提供建筑服务, 提供服务的公司需获得执照。
需在土地测量委员会或其后续机构登记,并且在土地测量项目期间在新加坡, 公司则需要获得许可。
3. 新加坡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除新加坡政府外,所有个人投资者都将受到以下企业或其继任机构的股权限制,如下所 列:(1)新加坡技术工程公司— 15%;(2)psa 公司— 5%;(3)新加坡航空公司— 5%;(4) 新加坡煤气公司、新加坡能源公司、新加坡电力资产公司、新加坡液化天然气公司— 10%。

4. 新加坡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对于在新加坡开发或使用土地而开展的活动,包括按照新加坡土地区划、土地用途、 城市规划、开发控制、保护和保存政策及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相关 政策须在土地上开展的类型活动,新加坡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对于任何影响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医疗机构(如医院和综合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措 施,包括对这些机构、医院和综合诊所的投资,新加坡保留采取或此类措施的权利。
对于与自然人流动或移动提供服务的措施,包括根据第 9 章(自然人临时移动)的 移民、入境或临时停留,新加坡保留采取或维持此类措施的权利。
对于任何影响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培训、公共执法、救护车服务、惩教服务 和消防服务提供的措施,新加坡保留采取或维持此类措施的权利。
对于任何影响国有房地产(包括转让和撤资)的措施,新加坡保留采取或维持此类 措施的权利。
新加坡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影响以下方面的措施的权利:(1)将行使政府权力提供 的服务全部或部分移交给私营部门;(2)撤资新加坡政府全资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 资产;(3)撤资新加坡政府部分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对于任何影响房地产的措施(包括影响房地产所有权、销售、购买、开发和管理的 措施),新加坡保留采取或维持此类措施的权利。 本保留不适用于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代理服务、房地产拍卖服务、房地产估价 服务以及涉及自有或租赁非住宅物业的出租或租赁服务。
新加坡保留采取或维持与新加坡政府保留新加坡技术工程公司(公司)或其继任机 构控股权相关的任何措施的权利,包括控制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终止,股权的剥离 和公司的解散,以维护新加坡的安全利益。
对于任何与机场管理人和运营商撤资有关的措施,新加坡保留采取或维持此类措施 的权利。
所有部门
新加坡保留根据现行的或本协定生效之日前、后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 采取或维持给予国家差别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新加坡保留根据现行的或本协定 生效之日起签署的任何国际协定,采取或维持给予国家涉及以下内容的差别待遇的 任何措施的权利。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如果征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是从新加坡金融机构获得的,则新加坡保留对征信 服务提供者数量采取或维持任何限制的权利。提供者必须在新加坡成立。
71

类别
居留时限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2 年,可延期,总时限不得超过 5 年
合同服务提供者
——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部门
承诺方式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国际商事法律起草文件提供的法律咨询、仅用于其
所属公司的报税的簿记服务、用于交通管制系统的
综合工程服务、医院提供的护理和辅助医疗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硬件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数
据处理服务(不包括通过公共电信网络提供的服 务)、研发服务、互联网广告位的销售
(佣金除外)服务
新增承诺
允许外资持股达到 70%;在为其所属 公司的员工提供的个人税准备和规则 服务方面作出新增承诺,允许外资持 股比例达到 51%。
其他计算机服务(客户工作人员软件培训服务、包 括计算机在内的办公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 房地产服务、不配备技师的租赁和出租服务、运营
管理和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不包括其他管理咨询 服务)、与管理咨询有关的项目管理服务(建筑除 外)、组成和净化测试和分析服务、动物农场和 牧场管理和咨询服务
新增承诺
允许外资持股达到 49%。
72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5. 新加坡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商务访问人员 ——
十四、泰国
1. 泰国在 rcep 中超出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产品
纸制品、砂岩、仿首饰、铜、液体泵、电动机、变压器、手电筒、电线等。
2.rcep 中泰国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正面清单开放)
泰国对 12 个部门中的 11 个部门进行承诺,承诺的分部门数量为 151 个,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 通信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运输服务。根据泰国在 rcep 中适用所有服务部门的水平承诺,外资 在泰国服务业的股比一般不得超过 49%。
3. 泰国在 rcep 中较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部分新增和深化的服务部门

国别篇
部门
承诺方式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实施服务、 深化承诺 数据库服务(不包括通过公共电信网络提供的服务)
放开对跨境提供模式的市场准入和国 民待遇限制。
数据处理服务(不包括通过公共电信网络提供的服务) 深化承诺
放开对跨境提供模式的市场准入限制。
不配备技师的租赁或出租服务(与其他机械设备 相关的)、技术检测分析服务
深化承诺
放开对跨境提供模式的国民待遇限制。
4. 泰国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仅泰国银行拥有权利和授权印刷、管理和发行泰国政府钞票。仅泰 国财政部拥有权利和授权铸币并将其投入流通。除非获得财政部部 长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制作、发行、使用任何材料或货币代币, 或将其投入流通。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制造业
纸牌
除非获得国税厅厅长批准,否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制作或进口 纸牌。
制造业
印钞和铸币
仅政府彩票局有权在泰国生产、管理和分销彩票。
外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洋葱种子繁殖业务注册资本的 49%。
外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深远海网箱吞拿鱼养殖和多刺龙虾(杂色龙 虾、波纹龙虾、锦绣龙虾、长足龙虾、密毛龙虾和黄斑龙虾)本地 养殖业务注册资本的 51%。
外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大理石采矿业务注册资本的 49%,并须获得 政府特许经营权。
制造业
彩票制造业
农业
洋葱种子繁殖
渔业
深远海网箱吞拿鱼
养殖和多刺龙虾本
地养殖
采矿业和采 石业
大理石采矿
石油和天然 气相关开采
——
外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石油和天然气相关开采业务注册资本的 49%, 并须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
制造业
烟草制品
仅允许泰国烟草管理局生产烟草制品。
渔业
——
外国或悬挂外国国旗的渔船不得申请捕鱼许可证,也不得在泰国领 海、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内捕鱼。
农业
养牛业
外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养牛业务注册资本的 49%。
73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如果全国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为促进任何领域的改革和加强公众团结
与和谐,或为防止、中断或制止任何破坏公共和平与秩序、国家安全、君主制、国民经
济或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全国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主席有权下达中断或制止上述行为
的任何命令,不论此命令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效力如何。
在本协定对泰国生效之日,泰国保留其对《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本第 3 版中规定为 “未另分类(n.e.c)”部门或分部门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外国公民或被视为外国公司的国内公司不允许在泰国购买或拥有土地。但是可以租赁土
地和拥有建筑物。
泰国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涉及以下方面措施的权利: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将为行使政府 权力而进行的任何投资转让给私营部门; 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的实体或资产私有化;和 通过转让或处置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股权或资产的方式撤销对资产的投资。
保留其对间接投资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其对通过非居民进行外汇交易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保
留采取或维持任何与防止泰铢投机买卖而通过非居民以当地货币进行交易和持有当地货
币相关的措施的权利。
所有部门
《2000 年(佛历 2543 年)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特点定义见行业部级法规。
保留其对中小企业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采取或维持向任何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提供优先或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其对环境、健康或文化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其对技术转让政府要求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其对税收特许权使用费政府要求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外国人在泰国经营业务必须获得商业发展厅颁发的许可证或证书,并遵守《1999 年(佛 历 2542 年)外商经营法》及其附属立法规定的条件。外国人必须达到 2019 年(佛历 2562 年)最低资本以及将其带入或汇入泰国期限的部级法规规定的最低投资额要求。
74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5. 泰国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外国人必须符合《1999 年(佛历 2542 年)外商经营法》第五节的准则和要求:规定在授 予外国人根据本法经营业务的许可时,应考虑对国家安全和保障、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道德、艺术、文化、传统和习俗方面的民族价值、节约自然资源、 能源、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事业规模、就业、技术转让和研发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与经修订的《1977 年(佛历 2520 年)投资促进法》和经修订的《2017 年(佛历 2560 年)强化目标产业国家竞争力法》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泰国投资促进制度一致,获得优惠 的投资项目需要分别获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和强化目标产业国家竞争力政策委员会的 批准。投资者必须遵守投资促进制度所规定的准则,以及监管机构和有关机构所规定的 任何条件。
农业
保留其对任何农业活动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渔业
保留其对任何渔业活动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林业
保留其对任何植树造林和林业活动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采矿业、采石 业和能源
制造业
保留其对所有制造业部门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工业区
泰国保留其对工业区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保留其对任何采矿业、采石业和能源活动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
6. 泰国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类别
居留时限
商务访问人员
不超过 90 天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1 年,可延期 3 次;每次不超过 1 年
合同服务提供者
——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十五、越南
1.rcep 中越南在服务领域的开放承诺(以正面清单开放)
越南对 12 个部门中的 11 个部门进行承诺,承诺的分部门数量为 127 个,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 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与运输服务四个部门。根据越南在 rcep 中适用所有服务部门的水平承诺,外国服 务提供者可持有越南企业股份,但银行业将有 30% 的外资持股上限。
国别篇
75

部门
承诺方式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房地产服务
新增承诺
对境外消费模式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不设限制。
卫生和类似服务、自然和景观保护服务
新增承诺
对跨境提供模式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不设限制。
部分包装服务、护理服务
新增承诺
对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模式的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不设限制。
城市规划和城市景观建筑服务、与其他机额设 备有关的不配备技师的租赁或出租服务(限于 工业机械设备)、污水处理服务
深化承诺
放开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
与管理各询相关的服务
深化承诺
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贷运代理服务
深化承诺
放开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
部门
分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所有部门
——
“国民待遇、禁止业绩要求以及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不可适用于本协议 生效日期前签发的投资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
制造
航空器制造 行业
除非通过合资或购买企业股份的方式,否则不得允许外商投资航空器的 制造。外国资本不得超过合营企业总股本的 49%。
制造
铁路车辆、零
配件、货车及
客车的制造
76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2. 越南在 rcep 中较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部分新增和深化的服务部门
3. 越南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a)
除非通过合资或购买企业股份的方式,否则不得允许外商投资铁路车辆、 零配件、货车及客车的制造。外国资本不得超过合营企业总股本的 49%。

4. 越南在 rcep 中的部分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b)
在证券投资、投资程序、国有企业以及监督和管理国家基金投资、涉及土地、 地产、有关土地的自然资源、给予中小企业相关待遇、食品安全维护、国防和 安全、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原子能、河港、海港及机场、文化遗产、信 仰及宗教、技术转让要求、卫生、税收、国防、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相关的费用 要求、侨居人员就业、所有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的投资方面,越南保留采取或维 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国别篇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如果限定于指定企业的活动向该等指定企业以外的企业开放,或者如果该等指 定企业不再在非商业基础上运营,则国民待遇、禁止业绩要求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和董事会等内容可能不适用。
所有部门
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在越南领土上还未存在的部门,越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 相关措施的权利。对于越南政府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未予以确认的部门,越南也 保留采取或维持相关措施的权利。
对于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家庭和独资企业的建立和经营,越南保留采取或维 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对于将在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涉及权益获取或上市公司的接管 及合并的事项,越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越南有权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以将权利或特权授予在社会、经济和地理位置 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少数民族。
对于外国企业和投资者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的相关事宜,越 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制造
对于鞭炮生产、孔明灯的生产、爆炸性材料的生产和供应、出版、香烟和雪茄 的生产、酒类和含酒精饮料的生产、烟草生产、巴士和 29 座以上运输车辆的制 造和组装、黄金生产等部门,越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采矿和采石
在石油和天然气方面,越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采矿和采石 业(石油和天然气、非金属矿物和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矿物除外)越南保留采 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越南保留采取与非金属矿物和作为普通建筑材 料的矿物分部门(非金属矿物和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矿物的加工除外)有关的 任何措施的权利。
越南有权在根据 1982 年 12 月 10 日在蒙特哥湾达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渔业和水产养殖 (unclos)所界定的越南主权和管辖水域内,采取或维持与渔业和水产养殖有关
的任何措施。
77

部门
保留及不符措施
林业和狩猎业
越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农业
对于珍稀植物的培育、生产或加工,珍稀野生动物的养殖,或珍稀动植物的加 工(包括活体动物和动物提取物的加工品)等分部门,越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 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电力发展
越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制造
传统市场
越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出版、印刷、新闻、
新闻采集机构、大众
传媒、收音广播和电
视广播的分部门
越南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相关措施的权利。
类别
居留时限
商务访问人员
服务:不超过 90 天 投资:不超过 90 天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首期 3 年,视实体在越南运营期限可延期;不能被越南人替 代的上述其他人员:合同期限 /3 年,以较短的为准;可视 合同期限延期。
合同服务提供者
90 天 / 合同期限,以较短的为准
安装人员和服务人员
——
78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对工业爆炸装置的生产、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石材粉碎、汽车装配与制造、 摩托车装配与制造类分部门的投资应遵守越南政府的规划,该规划可对当地投 资者给予优待。
5. 越南在 rcep 中的自然人临时移动承诺

云南篇

一、云南与 rcep 成员国主要贸易商品关税情况(以 2021 年进出口商品为例)
1. 云南出口缅甸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云南篇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98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44.08%
——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5.9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5.8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1章 肥料
4.65%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55章 化学纤维短纤
4.2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 物质;矿物蜡
3.3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8 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
2.6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7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
2.57%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2.49%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
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2.09%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
2. 云南进口缅甸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 物质;矿物蜡
31.5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98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23.03%
——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20.1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 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13.2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
3.40%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除橡胶
轮胎外基本为零
81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10章 谷物
1.58%
部分产品实行关税配额
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仁;工 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1.36%
部分产品实行关税配额
第71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 金属、包括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1.1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44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1.1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74章 铜及其制品
0.7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 8 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
35.40%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15.85%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7 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10.1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7.6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1章 肥料
4.9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98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3.98%
——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3.0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 物质;矿物蜡
1.8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1.3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 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1.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82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3. 云南出口越南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4. 云南进口越南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第 98 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71.06% ——
云南篇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8.2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8 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
7.8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44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3.52%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1.62%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74章 铜及其制品
1.2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9 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1.1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7 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0.9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5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 及水泥
0.8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 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0.65%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5. 云南出口老挝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第 98 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46.70% ——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15.50%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10.0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4.4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7 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3.0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73章 钢铁制品
2.5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72章 钢铁
2.4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2.3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4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1.84%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48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1.8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83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98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40.92%
——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20.72%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
18.9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除橡胶轮胎外基 本为零
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仁;工 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6.96%
部分产品实行关税配额
第44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3.25%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2.30%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71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 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2.2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10章 谷物
1.97%
部分产品实行关税配额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 物质;矿物蜡
0.5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17章 糖及糖食
0.4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 8 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
18.4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1章 肥料
13.54%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7 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11.7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98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11.28%
——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4.14%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4.12%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84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6. 云南进口老挝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7. 云南出口泰国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云南篇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3.70%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3.3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3.1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2.9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8. 云南进口泰国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 8 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
82.3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3.74%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 2 章 肉及食用杂碎
2.9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98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1.7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7 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1.5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3 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 脊椎动物
1.4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6 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 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1.3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
0.7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1章 杂项食品
0.75%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17章 糖及糖食
0.6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85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24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23.73%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31章 肥料
15.3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5.9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5.68%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5.34%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 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4.71%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4.52%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4.03%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73章 钢铁制品
3.14%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2.96%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96.44%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
2.1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0.4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69章 陶瓷产品
0.4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0.25%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86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9. 云南出口印度尼西亚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10. 云南进口印度尼西亚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11. 云南出口菲律宾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云南篇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15.96%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73章 钢铁制品
9.37%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8.5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7.62%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72章 钢铁
6.88%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5.21%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5.0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
4.50%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7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 车辆除外
4.44%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3.7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12. 云南进口菲律宾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81.90%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17.35%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0.59%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87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45.32%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9.13%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
5.92%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5.77%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第69章 陶瓷产品
3.80%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第 73 章钢铁制品
3.64%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第 67 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 3.55% 人发制品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3.48%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第48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2.00%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第42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 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1.64%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均为零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
63.0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90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 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
20.6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7.77%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6.2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98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1.05%
——
88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13. 云南出口新加坡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14. 云南进口新加坡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15. 云南出口马来西亚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云南篇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13.6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12.2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8.0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
7.24%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6.38%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5.54%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7章食 用蔬菜、根及块茎
4.90%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73章 钢铁制品
4.02%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61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
3.71%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69章 陶瓷产品
3.3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16. 云南进口马来西亚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69.07%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
15.32%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5.20%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3.21%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2.46%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89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13.56%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48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10.8%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73章 钢铁制品
9.12%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8.51%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64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6.4%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6.2%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4.99%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59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 业用纺织制品
3.74%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2.93%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 7 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2.39%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19.45%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 7 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12.39%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69章 陶瓷产品
10.72%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73章 钢铁制品
9.34%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基本为零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5.10%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90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17. 云南出口柬埔寨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18. 云南出口文莱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19. 云南出口日本主要商品税率变化情况
第 39 章 塑料及其制品 9.31% 自由化率在第 16 年达到 91.62%
商品名称
占比
rcep 减税情况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8.47%
自由化率在第 16 年达到 98.46%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
8.21%
所有商品为零关税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
7.59%
自由化率在第 16 年达到 98%
第42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 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7.32%
部分商品实现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5— 20年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 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7.27%
大部分商品已实现零关税;部分商品逐 年减税,过渡期为 10 年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 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
6.81%
自由化率在第 1 年达到 99.5%
第 7 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6.41%
自由化率在第 16 年达到 67.63%
第73章 钢铁制品
3.60%
大部分商品已实现零关税;部分商品逐 年减税,过渡期为 10— 15 年
第 6 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 3.52% 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继续保持零关税
20. 云南进口日本主要商品税率变化情况
云南篇
商品名称
占比
rcep 减税情况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 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
82.24%
最终自由化率为 85.3% 过渡期为 10— 15 年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5.42%
最终自由化率为 85.3% 过渡期为 10— 15 年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4.42%
大部分商品在 10— 15 年后逐步取消关税
第90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 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
3.42%
最终自由化率为 90.2% 过渡期为 10— 15 年
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仁;工 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1.19%
大部分商品在 10— 15 年后逐步取消关税
91

商品名称
占比
rcep 减税情况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0.77%
最终自由化率为 93.5% 过渡期为 10— 15 年
第37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0.56%
关税在 10 年后逐步取消
第72章 钢铁
0.35%
大部分商品在 10— 15 年后逐步取消关税
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 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 0.30% 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大部分商品在 10— 15 年后逐步取消关税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0.28%
最终自由化率为 93.5%,过渡期为 10— 15年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17.74%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部分商品在 rcep 存在新增减税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 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9.83%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部分商品在 rcep 存在新增减税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
8.67%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6.80%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 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
5.94%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3.88%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部分商品在 rcep 存在新增减税
第69章 陶瓷产品
3.88%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76章 铝及其制品
3.76%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3.57%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73章 钢铁制品
3.53%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92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21. 云南出口韩国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第86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
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 (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22. 云南进口韩国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云南篇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 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17.74%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 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9.83%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
8.67%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 件
6.80%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5.94%
rcep 下存在新增减税商品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3.88%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69章 陶瓷产品
3.88%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76章 铝及其制品
3.76%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86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 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各种机械交通 信号设备
3.57%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第73章 钢铁制品
3.53%
大多数商品短期内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 更优
23. 云南出口澳大利亚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第 31 章 肥料 46.38%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9.80%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4.62%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4.30%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69章 陶瓷产品
4.08%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93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98.53%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 2 章 肉及食用杂碎
0.44%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 8 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
0.22%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0.14%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零件
0.14%
rcep 与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21.41%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11.09%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73章 钢铁制品
9.92%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7.91%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69章 陶瓷产品
7.84%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商品名称
占比
关税情况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 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21.41%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11.09%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73章 钢铁制品
9.92%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7.91%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第69章 陶瓷产品
7.84%
rcep 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均为零关税
94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24. 云南进口澳大利亚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25. 云南出口新西兰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26. 云南进口新西兰主要商品及关税情况

二、云南进出口 rcep 成员国重点贸易商品关税情况
1. 水果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出口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时可继续使用原有双边自贸协定下的零关税承诺。出口日本时柑橘、 梨、柿子等部分产品存在逐年减税,过渡期在 10 — 15 年不等。出口韩国时继续保持当前 30%— 45% 高 关税水平不变。
云南篇
重点国别
关税概况
越南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叠加下中国对越出口水果全部实现零关税。rcep 共涉及减税商品有 87 个,覆盖全部水果类相关商品,平均关税由 24.08% 逐渐 递减,第 10 年最终降至零,首年减税至零的商品共有 46 个,占进口中国水果 商品税则比重为 52.87%。
缅甸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缅出口水果全部实现零关税。
印度尼西亚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印度尼西亚水果出口全部实现零 关税。rcep 下共涉及减税商品有 84 个,平均关税由目前的 5.37% 最终降至 0.54%, 首年减税至零的商品共有 67 个,占进口中国水果商品税则比重为 79.76%。
rcep 下共涉及减税商品有 87 个,平均关税由目前的 33.39% 最终降至 2.76%。 其中首年减税至零的商品共有 75 个,占进口中国水果商品税则比重为 86.21%。
在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菲律宾水果出口全部实现零 关税。rcep 下共涉及减税商品有 81 个,平均关税由目前的 8.48% 最终降至 0.19%,首年减税至零商品共有 61 个,占进口中国水果商品税则比重为 75.3%。
泰国
马来西亚
在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马来西亚水果出口全部实现 零关税。rcep 下共涉及减税商品有 99 个,平均关税由目前的 5.53% 最终降 至 1.14%,首年减税至零的商品共有 28 个,占进口中国水果商品税则比重为 45.9%。
菲律宾
新加坡
rcep 生效后新加坡所有水果进口立即零关税,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保持一致。
日本
柑橘由 17% 逐年减,过渡期为 15 年。梨、柿子、桃、梅及李由 4.8%—6% 逐 年减,过渡期为 10 年。葡萄、苹果、橙保持 16%— 17% 关税不变。
韩国
柑橘保持 144% 关税不变。葡萄、苹果、梨、柿子、桃、梅及李、橙保持 45%— 50% 关税不变。
95

重点国别
重点商品
越南
柑橘、苹果、葡萄、梨、柿子、桃等
缅甸
柑橘等
印度尼西亚
柑橘、葡萄、橙、苹果、梨、等
泰国
梨、苹果、葡萄、柑橘等
马来西亚
柑橘、梨、苹果、葡萄、橙等
菲律宾
柑橘、葡萄等
新加坡
苹果、葡萄、橙、梨、柑橘等
重点国别
关税概况
越南
泰国
马来西亚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马来西亚蔬菜出口将全部实现零 关税。rcep 下生效后将对所有蔬菜商品实行立即零关税。
印度尼西亚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印度尼西亚蔬菜出口将全部实现 零关税。rcep 下共涉及减税商品有 95 个,平均关税由 4.7% 最终降至 0.57%,其 中首年减税至零的商品共有 56 个,占进口中国蔬菜商品税则比重为 59%。
96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2. 水果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可重点开拓越南、缅甸市场,积极开拓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市场,同时 警惕澳大利亚在葡萄、橙、柑橘、桃等,新西兰在苹果、梨、柿子等的市场冲击。可重点加大柑橘、葡 萄、苹果、梨、柿子、桃六大核心商品出口。
3. 蔬菜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出口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时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双边自贸协定下的零关税承诺。 出口日本时松 茸由 3% 逐年减。出口韩国时关税保持现有水平不变。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越南蔬菜出口将全部实现零关税。 rcep 下共涉及减税商品 99 个,平均关税由目前的 15.5% 最终降至零,其中首年 减税至零商品共有 63 个,占进口中国蔬菜商品税则比重为 63.64%。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泰国蔬菜出口将全部实现零关税。 rcep 下共涉及减税商品有 105 个,平均关税由目前的 37.13% 最终降至 5.04%, 其中首年减税至零商品共有 92 个,占进口中国蔬菜商品税则比重为 87.62%。

重点国别
关税概况
新加坡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新加坡蔬菜出口将全部实现零关 税。rcep 生效后所有蔬菜进口立即零关税,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保持一致。
菲律宾
日本
松茸由 3% 逐年减,过渡期为 10 年
韩国
松茸保持 3% 关税不变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叠加下,中国对菲律宾蔬菜出口将全部实现零关 税。rcep 下共涉及减税商品 95 个,平均关税由目前的 15.43% 最终降至 9.85, 其中首年减税至零商品共有 60 个,占进口中国蔬菜商品税则比重为 63%。
4. 蔬菜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可重点开拓日本、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市场。可重点加大松茸、 马铃薯、菠菜、卷心菜、蒜头、洋葱、胡萝卜及芜菁等商品出口。
重点国别
重点商品
越南
蒜头、洋葱、马铃薯、胡萝卜及芜菁、卷心菜等
泰国
蒜头、胡萝卜及芜菁、洋葱、马铃薯、辣椒等
马来西亚
蒜头、卷心菜、马铃薯、胡萝卜、洋葱等
印度尼西亚
蒜头、马铃薯、洋葱等
新加坡
西兰花、马铃薯、胡萝卜、卷心菜、番茄、洋葱等
菲律宾
蒜头、马铃薯、洋葱等
日本
松茸
5. 花卉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出口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时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双边自贸协定下的零关税承诺。出口日本时继续 维持原有零关税。出口韩国时存在部分新增减税商品。
6. 花卉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可重点开拓日本、韩国、越南、马来西亚、缅甸、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市场。可重点加大兰 花、康乃馨、玫瑰、百合等商品出口。
云南篇
97

重点国别
重点商品
日本
菊花、康乃馨、休眠的根、茎、其他苗木等
韩国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插花及花蕾、康乃馨、兰花、菊花等
越南
玫瑰;未列名活植物;兰花等
泰国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插花及花蕾、百合、康乃馨、玫瑰、未列名活植物等
缅甸
百合花等
马来西亚
玫瑰、百合、未列名活植物等
新加坡
玫瑰、制花束或装饰用的插花及花蕾、康乃馨等
澳大利亚
康乃馨、玫瑰、制花束或装饰用的插花及花蕾等
国别
关税概况
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
rcep 生效后立即减税至零商品共有 23 个,占进口中国烟草比重为 100%。
柬埔寨
泰国
rcep 生效后立即减税至零商品共有 6 个,占进口中国烟草比重为 68%。rcep 生效后逐年减税商品共有 11 个,其平均关税由 7% 逐年减税至零,占进口中 国烟草产品比重为 25.76%。
rcep 生效后立即减税至零商品共有 11 个,关税由当前的 43.64% 直降为零。
98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7. 烟草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出口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柬埔寨时均存在新增减税商品。出口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 宾时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双边自贸协定下的零关税承诺。
rcep 下共新增减税商品 13 个,平均关税由 5% 逐年减至零,过渡期为 14 年。 占进口中国烟草产品贸易额比重为 87.7%。
8. 烟草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可重点开拓印度尼西亚、日本市场,全力开拓菲律宾、新加坡、柬埔寨、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 市场。

重点国别
重点商品
印度尼西亚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未去梗的烟草
日本
烟草制的卷烟、其他烟草或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草精汁、烟草制的雪茄 烟、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均化”或“再造”烟草、未去梗的烟草、烟 草废料。
菲律宾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新加坡
烟草制的卷烟
马来西亚
烟草制的卷烟
柬埔寨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烟草制的卷烟
泰国
烟草制的卷烟
9. 咖啡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出口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时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双边自贸协定下的零关税承诺。出口日本、韩国 部分商品均存在逐年减税。
国别
关税概况
日本
对已焙炒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已焙炒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由 2% 逐年减税至零,过渡期 为 15 年。占进口中国咖啡产品贸易比重 100%。
韩国
对未焙炒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实行首年减税至零。对未焙炒未浸 除咖啡碱的咖啡、已焙炒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已焙炒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含咖啡 的咖啡代用品实行由 8%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9 年。占进口中国咖啡产品贸易比中国为 100%。
10. 咖啡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可重点开拓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市场,全力开拓马来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新加坡、印度 尼西亚市场。可重点发展未焙炒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已焙炒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两类商品。
11. 核桃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出口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时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双边自贸协定下的零关税承诺。日本对核桃类商 品由 10% 逐年减,过渡期为 10 年。韩国继续保持 30% 关税不变。
12. 核桃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可重点开拓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市场,全力开拓澳大利亚、日本市场。可重点出口核桃 仁、未去壳核桃两大类商品。
云南篇
99

重点国别
重点商品
泰国、日本、马来西亚、澳大利亚
核桃仁
国别
商品种类
关税概况
铝板带
由 2%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0 年。
铝箔
由 7.5%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0 年。
铝制结构体
日本
其他铝制品
家用卫生铝制器具
由 3%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0 年。
由 3%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5 年。
由 7.5%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0 年。
铝型材
由 7.5%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0 年。
铝车轮
继续维持当前的零关税水平。
铝板带
对部分产品保留原有的 8% 关税,对其余产品由 8% 逐年减税,过渡期 为 10— 15 年不等。
韩国
铝箔
铝制结构体
由 8%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5 年。
其他铝制品
由 8%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5 年。
家用卫生铝制器具
由 8%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5 年。
铝型材
由 8%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5 年。
铝车轮
由 8% 逐年减税,过渡期为 15 年。
100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越南、新加坡 未去壳核桃、核桃仁
13. 中药材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出口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时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双边自贸协定下的零关税承诺。日本除对人参保 持有关税外,其余中药材商品均实行零关税。韩国对个别商品仍然保持有 222.8%— 754.3% 的超高关税。
14. 中药材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可重点开拓日本、越南市场,全力开拓澳大利亚、韩国市场。可重点加大三七等商品出口。
15. 铝制品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东盟国家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对铝板带商品已经实现零关税。日本在 rcep 下对部分铝产品 实行 2% 逐年减,过渡期为 10 年。韩国在 rcep 下对部分铝产品实行 8% 逐年减,过渡期为 10 — 15 年 不等。
对无背衬的铝箔保留原有的 8% 关税,对有背衬的铝箔由 8% 逐年减税, 过渡期为 15 年。

16. 铝制品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短期可推动铝板带、铝箔、铝型材和铝合金导线出口日本、韩国、越南。中长期应强化终端消费市 场发展趋势分析,重点跟踪韩国、越南、马来西亚、泰国等市场的建筑、汽车、包装等重点铝终端行业 需求。
重点商品
重点国别
铝板带
韩国、越南、澳大利亚、日本、泰国
铝箔
泰国、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铝制结构体
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越南、韩国
其他铝制品
泰国、越南、日本、韩国、新加坡
家用卫生铝制器具
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
铝型材
越南、澳大利亚、日本、泰国、韩国
铝车轮
日本、泰国、马来西亚、韩国、澳大利亚
17. 硅产品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rcep 下各成员国对单晶硅切片(包含 7.5cm ≤直径≤ 15.24cm 的单晶硅切片和直径> 15.24cm 的单 晶硅切片)均实行零关税待遇,与之前的双边自贸协定保持一致。
18. 硅产品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重点商品
重点国别
直径> 15.24cm 的单晶硅切片
马来西亚、越南、韩国、泰国等
7.5cm ≤直径≤ 15.24cm 的单晶硅切片
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
19. 纺织品出口 rcep 成员国关税情况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柬埔寨均存在超越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新增减税。日本、韩国对 纺织品存在减税安排。
云南篇
101

重点国别
重点商品
马来西亚
棉纱及织物、化纤
菲律宾
化纤及织物、服装、其他纺织品
柬埔寨
化纤及其制品、服装及其他纺织品
韩国
对服装分 15 年减税
日本
对服装由 8.9% 逐年减税至 0.08%,过渡期为 20 年
重点商品
重点国别
服装
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日本、韩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
重点国别
重点商品
越南
西瓜、荔枝、火龙果
菲律宾
香蕉
102
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印度尼西亚 服装
20. 纺织品出口 rcep 成员国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纺织中间品可重点开拓东盟地区的越南、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马来西亚市场。服装可重点 开拓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日本、韩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市场。
中间品 越南、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马来西亚
21. 从 rcep 成员国进口水果关税情况
rcep 下中国对东盟国家的榴莲、龙眼、火龙果等 52 类商品实行首年减税至零,该类商品可在 rcep 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自由选择。
22. 从 rcep 成员国进口水果可重点关注哪些市场 / 商品
可重点关注泰国、越南、菲律宾、柬埔寨等进口市场。重点出口榴莲、山竹果、龙眼、西瓜、荔 枝、火龙果、香蕉七大核心商品。
泰国 榴莲、山竹果、龙眼

案例篇

1.rcep 助力云南高原特色农产品扩大出口
原产地证书是出口货物在进口国家或地区享受关税减免的凭证,被喻为国际市场的“货物护照”。 不同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证书的可享优惠税率不同。云南省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先出口干制萝卜条到日本 没有关税减让,rcep 实施后企业积极申领原产地证书,首批货物就节约日本的进口环节税负成本 3 万多 元。此外企业通过申请采用海关最新推出的“智能审核”和“自助打印”便利化措施,“足不出户”就 能很快打印出 rcep 原产地证书。企业负责人表示 rcep 实施后企业对于扩大产品出口、巩固国际市场更 有信心了。
2.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助力云南企业实现“云南制造”国际化发展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是 rcep 实施内容的亮点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原产地认证便利化措施。成为经 核准出口商的企业,其货物在出口时无需再逐票向海关申领原产地证书,企业可随时自主出具原产地声 明,用于出口货物在进口国享惠,效力等同于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企业的通关效率大幅提升。云南 省某国有大型企业之前生产的二氧化锡出口至日本仅能享受 wto 最惠国税率,而 rcep 实施后,该公司 经海关审核认证成为经核准出口商,可自主签发原产地声明,使日本进口方享受更加优惠的税率,每吨 节省约 553 元人民币,而且签发时间更短,货物通关流转速度更快。企业负责人表示,经核准出口商制 度有助于企业积极融入 rcep 大市场,在亚太地区建立更精细完善的供应链和产业链分工体系,更好地 实现“ 云南制造”国际化发展。
3. 海关帮助企业在 rcep 和其他自贸协定之间优选最佳享惠方案
云南省某包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包装材料制造和印刷服务,在供应国内市场的同时,也不断开拓 外贸业务,产品主要销往东盟国家,出口货值每年可达 3000 万元左右。该公司一直以来均为其出口产 品申领中国东盟协定原产地证书,出口也较为顺畅。rcep 实施后,为引导企业用好用足 rcep 优惠政 策,当地海关因企制宜、精准靶向为九游会国际的介绍 rcep 原产地规则和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同时大力推行无 纸化申报、自助打印等便利措施。企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为一批货值 260 多万元的包装材料申领了一 份 rcep 原产地证书,凭这份证书,该批货物在泰国通关时可减免接近 8 万元的进口关税。企业负责人 表示,虽然 rcep 和中国东盟协定都有零关税的优惠待遇,但 rcep 的累积规则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制 度,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今后将继续学习研究 rcep 内容,争取将企业产品出口到 更多的 rcep 国家。
4.rcep 关税减让为云南松茸出口日本市场注入新动力
某公司是云南的野生菌外贸企业,主要出口鲜松茸。出口目的国:日本、韩国。以前出口的松茸在 进口国要缴纳 3% 的关税,现在获得 rcep 原产地证书后,只需缴纳 2.5% 的关税。虽然只有 0.5% 的税差, 但为鲜松茸出口日本市场注入了新动力。2022 年以来,该公司累计出口鲜松茸近 40 余吨,出口货值约 360 万元。该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第一次申请 rcep 原产地证书,仅 5 个月就申领了 230 余份 rcep 原 产地证书,享惠出口货值达 360 万美元,预计可享惠关税减免 40 余万元。
5.rcep 促进某公司产业链供应链稳固高效运作
某公司是某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公司创新商业模式,做强单品,做全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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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列,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与全球前 25 大超市直接合作成功,实现了国际版的农超对接。企业从东盟 进口热带水果、果汁,加工制成的什锦水果罐头出口到澳大利亚无法满足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无 法取得中国原产资格。rcep 生效后,企业可以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取得优惠原产地证书,促进对澳出 口同比增长 20% 以上。
6.rcep 助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输日家纺产业发展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某市家用纺织品生产企业,以生产经营毛巾、床上用品等为主,年产毛巾系 列产品 6.8 万吨。rcep 生效前,因为没有关税减让安排,公司出口至最大市场日本的产品普遍面临 4%— 11% 左右的进口关税。协定实施后,公司紧抓协定实施带来的红利,积极申请成为某市首批经核准出口 商,充分利用自主声明和原产地证书,使得出口日本的家纺产品立即享受到 0.3 — 0.8% 的关税减免,并 且随着关税逐年下降,最终降为零,有利于整个产业长期向好。2022 年前 5 个月,企业共办理 rcep 原 产地证书 990 票,出具原产地自主声明 15 份,享惠出口货值 5262 万美元,可减免日本海关进口关税约 240 万元人民币,对日出口同比增长 15%。
7.rcep 助力某有限公司重获生机
某有限公司是某市一家拥有 30 多年技术积淀及管理经验的绳网类纺织产品生产企业,企业生产的 产品因质优价廉在日本市场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市场占有率一度达 50% 以上。2019 年,日本取消对中国 普惠制待遇后,中国产绳索类产品在日本的进口税率提高到 5.3%,且受东盟与日本 epa 协议影响,企业 对日市场占有率出现下滑。rcep 生效后,中国出口日本绳索的关税由 5.3% 降为 4.3%,并逐步降为零关 税。企业利用 rcep 关税减让在日本市场重新获得优势。2022 年以来,企业办理 rcep 原产地证书 51 份, 实现产品出口 1330 万元,同比增长 9.7%。
8.rcep 助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抢占日本市场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聚焦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生产型进出口公司,主要出口产品为丙二 醇、碳酸二甲酯和碳酸丙烯酯,在全球碳酸酯高端溶剂市场份额已超过 40%。公司于 2011 年开始开拓 日本市场,2019 年日本取消中国普惠制待遇,对丙二醇征收 5.5% 的关税,导致客户大量流失。随着 rcep 落地,日本从中国进口丙二醇进口关税税率由生效前 5.5% 直接降为零。该公司抢抓机遇,在与国 外企业竞争中逐渐占据优势,部分中断合作多年的老客户重新开展合作。2022 年前 5 个月,公司在日本 市场丙二醇总销量同比增长 25%,销售额 350 万美元,累计节约税费成本 125 万元人民币。
9. 某有限公司有效利用 rcep 规则助力老牌纺织企业发展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织造、染整、服装加工一条龙配套生产体系的综合性纺织服装老牌企业, 产品主要出口市场和原材料来源地均为日本和东南亚地区。rcep 生效以后,企业充分利用 rcep 原产地 累积规则,降低享惠门槛,实现对日出口产品批批凭 rcep 原产地证书享惠。2022 年 4 月,日本两轮 降税后,该公司针织汗衫等纺织品降税幅度达到 1.4 — 1.6 个百分点,增加了议价的主动权,为企业赢 得了竞争优势和利润空间。2022 年前 5 个月,企业利用 rcep 原产地证书为客户带来 50 多万元的关税 减让,在维护日本老客户同时,持续开发新客户,订单不断增长,出口额达 6499 万元,同比去年提升 102.9%。

10. 某有限公司巧用 rcep 助推中韩汽车产业协同发展
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的韩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用齿轮、微型马达研发、生产。rcep 生效后, 企业认真比对 rcep 与中韩自贸协定的进口税率,对于生产用齿轮利用税率更低的中韩自贸协定,对于 直流电机适用 rcep 协定税率,每年多降低进口关税成本 30 万元。国内企业关税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为 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发展预期,更加坚定了韩国总部继续投资中国的信心和决心,项目投资总额累 计达到 9989 万美元。rcep 的生效推动中韩汽车产业增强产业协同性、凝聚力,提升汽车产业的抗风险 能力。
11. 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托外综服平台助力中小微企业享惠 rcep
某外贸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是某省食品领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表,海关 aeo 高级认证企业,服务 对象涉及 260 多家企业。rcep 正式实施后,该公司组建成立 rcep 研究中心,汇总制定《rcep 政策服务 指引手册》,重点围绕食品、水产品等商品,帮助所服务的中小微企业运用 rcep 等自贸协定关税减让。 rcep 生效以来,该企业指导、协助中小微企业为近千批出口货物申办 rcep 原产地证书,出口享惠货值 8400 万元,全年可降低出口关税成本约 150 万元。着眼于 rcep 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统筹进口和出 口,推动合作企业从日本进口冰鲜、冷冻水产品,预计企业每年可节省进口关税约 756 万元。
12. 某集团有限公司利用 rcep 赢新机遇
某集团有限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主要从事海产品和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加工出口。 公司的海外市场包括 36 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日本市场占总销量的 6 成。rcep 签署后,公司第一时间 与日本客户沟通,利用关税减让政策争取订单。为公司带来了与越南等国家更多日趋公平的竞争机会。 2021 年 12 月以来,超过 1000 吨日本客户的鲑鳟产品订单从东南亚回流。企业积极利用 rcep 原产地累 积规则,实现新西兰原产无须鳕和银仓鱼在国内加工成为鱼片后,获得 rcep 原产资格,并在日本享受 0.4% 的关税减让。2022 年,企业订单将增长 10% 以上,通过办理 rcep 原产地证书,可为日本客户节约 进口关税成本超过 1500 万人民币。
13. 某加工有限公司挖掘 rcep 政策优势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某加工有限公司是一家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企业,一直以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自日本等进口合 金钢板加工成海上风电设备后出口,受制于人力、物力等成本攀升,企业利润偏低。rcep 首年,利用 rcep 政策,企业打造深层次竞争优势,自日本进口合金钢板在中国通关时的进口税率由 3% 降为零关税, 并逐步调整贸易布局,采取更加灵活、自主性强的一般贸易替代加工贸易,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利润水 平得到大幅提升。上半年,该企业已享受 rcep 项下关税减让 40 余万元,因内贸订单大幅增长实现自日 本合金钢进口同比增长 70%。
14. 某有限公司比对使用“新”“老”协定原产地规则,对韩享惠从无到有
某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果胶生产企业,产品远销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中韩自贸协定,果胶 所使用原材料必须为中国境内种植、养殖等方式取得的完全获得产品,但因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进口柑橘 果胶,最终的出口产品无法满足中韩自贸协定完全获得标准要求,无法享惠。rcep 生效后,比对 rcep 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企业主动选择适用 rcep 项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出口产品成功取得 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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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重点规则运用指引
原产地资格。在韩国通关时,凭 rcep 原产地证书享受到 0.5% 的关税减让,并在 15 年后可享受零关税。 2022 年上半年,企业对韩国出口同比增长 35%。
15. 某有限公司利用原产地声明加大产品出口
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白卡纸在国外尤其东盟市场很受欢迎,广泛用于药品、日用品、化妆品、电子产 品等的包装。2022 年以来,某地海关培育该企业成为造纸产业 rcep 项下首家经核准出口商,企业自此 可以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灵活安排货物生产和出货,通关更加快捷。2022 年 1 — 8 月,该企业已为泰 国等 rcep 成员国客户出具原产地声明货值达 312 万元。
16. 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利用关税立即降为零的政策及时抢占市场
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找准 rcep 生效后电动车出口马来西亚关税立即降为零的政策,及时调整销售策 略,生产的电动车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目前,该电动车有限公司已经和马来西亚客商签订 600 辆出口合 同。下一步该电动车有限公司还将运用电动车出口日本关税已降为零的优势,努力拓展日本市场。因为 能惠享 rcep 红利,2022 年前 8 个月,该电动车有限公司电动车出口货值 697 万元,同比增长 64.1%。
17. 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原产地证书和关税减让政策加大出口
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货值 25 万元的出口日本无纺布产品凭 rcep 原产地证书,在日本通关 减免关税约 1 万元。rcep 生效后,企业出口的无纺布在日本的关税税率由 4.3% 降为零,降低了企业成 本,也带动了企业出口规模实现大幅增长。得益于 rcep 带来的关税减让政策,企业 2022 年以来对 rcep 成员出口额同比增长 53%。
18. 某有限公司利用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灵活高效开展国际贸易
除直接享受关税优惠,rcep 还有一系列制度创新。例如,rcep 项下围绕海外仓集货分销、国际中 转等贸易新业态设置了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并首次大规模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进一 步提升了企业享惠的便利化水平。某有限公司是某省首家经核准出口商,也是家电产业链中的重要企 业。该公司成为 rcep 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后,可以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不用逐票到海关等签证机构办 理原产地证书,不仅可以灵活安排生产,通关效率也大幅提升,2022 年前三季度,该公司已自主签发原 产地声明 37 份,享惠货值 673.22 万元。
19.rcep 关税减让为小微企业注入动力
某公司是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民营小微企业,主要出口货物为草帽、布帽等手工品。以前出口 的草帽在进口国要缴纳 4.4% 的关税,现在获得 rcep 原产地证书后,只需缴纳 3.6% 的关税。虽然只有 0.8% 的税差,但为小草帽编织大市场注入了新动力。2022 年以来,该公司累计出口草帽近 5 万顶,出口 货值约 260 万元。某食品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8 日第一次申请 rcep 原产地证书,仅 2 个月,就申领了 20 份 rcep 原产地证书,享惠出口货值达 205 万元,预计可享惠关税减免 41 万元。
20. 投资者使用 rcep 投资负面清单案例
为帮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投资负面清单条目的样式,我们以协定附件三(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 表)中泰国承诺表清单一条目 2(如下)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案例篇
部门 制造业 分部门 印钞和铸币 行业分类
政府级别 所有级别
义务类型
国民待遇(第 10.3 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 (第 10.7 条)
措施描述
根据泰国银行的管辖法律 , 仅泰国银行拥有权 利和授权印刷、管理和发行泰国政府钞票。 仅泰国财政部拥有权利和授权铸币并将其投 入流通。除非获得财政部部长授权 , 否则任何 人不得制作、发行、使用任何材料或货币代 币,或将其投入流通。
措施来源 经修订的《1958 年(佛历 2501 年)货币法
如图所示,一般来说,清单条目结构上列明了做出保留的措施涉及的行业(sector)、政府层 级(level of government)、 协 定 具 体 条 款(type of obligation)、 对 措 施 的 描 述(description of measure)和该措施的国内法依据(source of measure)。部分成员国的负面清单还进一步列明了行业下 分部门(subsector)和所属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以上述条目为例,泰国在清单一中对制造业下 的钱币制造做出了保留,该保留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所有层级的政府,涉及 rcep 投资章节的国民待遇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两个条款(即该条目中对措施的具体描述与这两个条款义务不符),该措施的国 内法依据是 1958 年《泰国货币法》及其修订。通过这个举例,可以看出 rcep 投资负面清单大大提高了 成员方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方面,为投资者了解成员方外资政策提供了具 体的指引。投资者可以通过查询负面清单,较为详细地了解到各成员方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现行以及将 来对外资可能进行限制的各类措施和领域,对投资可研和决策制定都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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