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务管理培训班:应对海关“五查”基本整备要素之企业享有的职权! -九游会国际
三、被稽查人在海关稽查时享有的权利
(一)确认稽查实施人资格的权利
海关稽查应当由具备稽查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实施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海关稽查证。
(二)在没有收到《稽查通知》时有拒绝海关稽查的权利
海关实施一般稽查3日前,应当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一式两份,同时要求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人签印,正本留存,副本交海关。
海关实施径行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三)稽查回避申请权利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稽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稽查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四)拒签《检查记录》权利
检查结果应当由海关稽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章。被稽查人认为《查验记录》不真实,可以要求修改或拒绝签字。
附件:《检查记录》填制规范
一、总体要求:《检查记录》属于海关制作的并对外提供的稽查法律文书,共有正本、副本两联,内容须同时填写、完全一致,经海关和被稽查人双方签名、盖章确认,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二、填制规范:
(一)【检查地点】填写被检查的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场所名称全称。
(二)【“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部分】填写检查的起止时间。
(三)【“在的协助下”部分】填写协助进行检查的被稽查人代表、仓库管理、生产车间管理、财务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
(四)【“对进行了检查”部分】填写检查对象。分为两种,具体格式为:“被稽查人生产经营场所内货物库存情况/账簿单证设置保管情况”。
(五)【检查经过及情况】检查货物的,应填写检查场所名称(不等同于检查地点为被稽查人命名的仓库、车间等场所名称)、检查货物性质及名称等。货物名称也可不在此处列明,而在附表中列明。一般表述为:“检查了被稽查人xxx、xxx、xxx仓库及车间存放的货物xxx的情况”。检查账簿、单证的,一般表述为:“将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的填制情况与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了核对”。
(六)【检查结果】检查货物的,填写“详见《货物检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共xx页。”检查账簿、单证的,一般表述为“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的设置、填制、保管等情况符合海关管理要求。详见随附资料共xx页。”或“被稽查人未设置及保存xx账簿、xx单证。详见随附资料共xx页。”
(七)【被稽查人代表意见及签字(盖章)】检查结束后,由被稽查人代表签署对检查结果是否认可的意见并签名、签注日期,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如有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被稽查人代表应在此处做出说明。被稽查人代表拒不签名、盖章的,由稽查组在此栏内予以注明。
(八)【见证人签字】适用于被稽查人代表拒不签名、盖章的情形,
由稽查组邀请的在场见证人签名。
(九)【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适用于被稽查人代表拒不签名、盖章的情形,填写稽查组邀请的在场见证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五)《询问笔录》更正补充权利
海关稽查人员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写明核对结果并签名、盖章。
(六)会计师、税务师税务师选择权利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七)稽查报告磋商权利
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
(八)主动披露权利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特殊情形除外)。
(九)举报与监督权利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要求海关举行拟作出政处罚决定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也可以告知重大利害关系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十一)要求海关告知处罚依据、事实、尺度的权利(知情权)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十二)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超期按日加罚3%)
(十三)行政复议权利
对于海关作出的稽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稽查结论的上级海关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十四)行政诉讼权利
对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
和罪轻的权利;
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3、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5、亲笔书写笔录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
6、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要求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8、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
诉、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