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务管理培训班:应对海关“五查”基本整备要素之企业可使用的职权! -九游会国际

一、海关稽查分类
海关稽查分为:一般稽查、径行稽查、专项稽查

二、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稽查信息采集权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
1、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
2、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
3、特定商品的结构、成分、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
4、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二)查阅、复制权
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稽查人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一致权
对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
(四)要求被稽查人提供外文资料中文译本权
被稽查人以外文记录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五)要求被稽查人提供、确认电子数据权
第十二条被稽查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并根据海关要求开放相关系统、提供使用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被稽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并由制作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章。
(六)关联稽查权
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向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收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账户查询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执法前置),海关可以凭《协助查询通知书》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
(八)查封与扣押权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执法前置),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执法前置),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九)限期整改权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的,海关可以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aeo认证)。
(十)稽查终止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执法前置),海关可以终结稽查:
(一)被稽查人下落不明的;
(二)被稽查人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十一)信息互通权
海关发现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稽查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十二)委托稽查权
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经海关认可后可以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三)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权
稽查人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十四)询问权
海关稽查人员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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