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专家教你填制水空运危险品原始舱单 -九游会国际

近期,不少企业咨询水空运危险品相关问题。今天,我们就将主题聚焦于近期企业关注焦点,来看看水空运危险品原始舱单如何规范填报、传输。

有哪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及《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等相关公告。

传输的时间要求?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简称“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口货物舱单电子数据:

水运

1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3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的2小时以前。

5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的4小时以前。

6货物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

空运

进境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如何规范填制?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要求填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原始舱单数据项》的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附件1、附件14、附件15。

危险品相关数据项填制规范如下:舱单传输人应当准确填报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及联系号码等舱单数据信息。

危险品编号

填写联合国危险品标志代码。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

填写能够提供危险品货物详细信息的联系人姓名。

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

如果原始舱单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必须填写通知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te(电话)的,填写国际标准格式电话号码(国际字冠 国家代码 地区代码 电话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fx(电传)的,填写国际标准格式的电传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em(电子邮件)的,填写符合标准的电子邮箱地址。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填写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注意

根据数据项填制要求,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关联的数据项须也要填写。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就属于上述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填错需承担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温馨提醒

海关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如实规范填报、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tt6.com/64051.html 如果在国际贸易全流程中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世商管理刘希洪专家咨询,20多年专注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培训,涉及国际贸易、关务培训,aeo认证、海外营销、进出口实务、海关新政、商品归类、人力资源、生产管理、战略采购、供应链物流、中高层管理,通用管理等。提供企业内训和公开课及咨询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