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主动披露培训:关务政策—主动披露制度 -九游会国际
自2016年国务院第570号令首次确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以来,“主动披露”正逐渐被企业所熟悉。通过“主动披露”企业可以纠“小错”防“大错”,以“诚信”换“红利”,主动进行自律管理,避免受失信惩戒。本文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主动披露政策。
一、什么是主动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海关企业主动披露,是指进出口货物放行后,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自主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发现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置的管理行为。
二、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主动披露?
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动披露:
一是海关未向企业送达《稽查通知书》,企业自查发现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如实向海关主动书面报告的;
二是海关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且海关尚未掌握相关事实,主动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
重点来啦!!如果出现主动披露的事项是海关已经发现违法事实的,或已列入稽查范围的事项,以及主动披露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有关事项等,即使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存在的问题,也不会被视为主动披露。
三、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一)关于行政处罚:
part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part2:海关总署公告【2019】161号
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关于滞纳金:
海关总署公告【2017】32号规定,对于主动披露并及时补缴税税款的企业,海关将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三)关于企业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四、企业如何进行主动披露呢?
第一步:企业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提交账簿、单证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步:海关受理企业的主动报告;
第三步:海关核实其是否属于主动披露的情况;
第四步:海关处置。
五、企业该如何用好主动披露呢?
1.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主动参加海关的宣讲会议,充分了解海关的政策规定,确保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事,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许诺事项,不可轻听轻信。
2.全面核实自身业务,对照海关监管规定,查找适用主动披露的业务问题,准确报告,避免遗漏报告和超范围报告。
3.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主动披露,专业机构可以凭着对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参与主动披露,通过全面核实业务问题,判断问题性质和内容,严格履行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