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剧烈变动,向国外客户支付的货币贬值附加费(caf)要计入完税价格? -九游会国际
问:我们公司以exw贸易方式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忘记申报在国外产生的运费、保险费,我们公司会受到哪种处罚?
答:可能会被罚款。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贵司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忘记将运费、保险费计入完税价格,构成违法。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合上述,贵司如漏报进口货物的运保费,会影响完税价格的确定从而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依照具体情形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在xxxxxx171000195853、xxxxxx171000280350、xxxxxx171000324683、xxxxxx171000387586、xxxxxx171000387587、xxxxxx171000451820、xxxxxx171000475208、xxxxxx171000477937、xxxxxx171000494987、xxxxxx181018144023、xxxxxx181018479720、xxxxxx181018483156、xxxxxx181018497252、xxxxxx181018507376、xxxxxx181018545663、xxxxxx181018557853、xxxxxx191000004959、xxxxxx191000012635、xxxxxx191000031528、xxxxxx191000073672、xxxxxx191000308225等21 票进口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s海关申报进口合金钢无缝锅炉管、焊丝、钢板等货物时漏报与进口货物相关的ebs(紧急燃油附加费)、caf(货币贬值附加费)、lss(低硫附加费)等运费附加费共计24420.0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进口商品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收管理的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2.945548万元,漏缴税款0.503547万元。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合同、对账单、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于于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向海关申报的21票报关单申报进口合金钢无缝锅炉管、焊丝、钢板等货物,均在漏报与进口货物相关的ebs(紧急燃油附加费)、caf(货币贬值附加费)、lss(低硫附加费)等运费附加费共计24420.01元,违反上述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合上述,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s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