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许可证件申报不实,要同时处罚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 -九游会国际

问:我公司向越南某公司出口一批摩托车头盔,现被海关调查认为我公司所出口摩托车头盔与警用设备性能一致,需要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请问我公司出口这批货物违法吗?
答:如经查实,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才可出口。如贵司未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即出口案涉警用头盔,则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出口案涉摩托车头盔如经海关查实需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的,会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如因此造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或其他影响的,可由海关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11月1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n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xxxxx0211019914923,七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海德堡模切机(旧),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41400000,申报价格共计26500欧元(c&f价),消费使用单位为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经海关查验及鉴定、归类,该七项货物实际为非卷取进料式凸版印刷机(旧),实际商品编码为8443150000,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46122.24元。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询问笔录;3、报关单证;4、海关违规案件税款计核表;5、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6、付汇凭证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影响许可证件管理问题。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2021年11月1日,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n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境内收货人,而消费使用单位为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二者共同进口上述货物,对上述进口货物的如实申报共同负有法律义务。在实际进口以上货物中,上述两公司将进口七项货物申报品名确定为海德堡模切机(旧),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41400000,而实际货物为非卷取进料式凸版印刷机(旧),商品编码为8443150000,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牵引案例中,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在涉案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方面的具体违法情节存在区别,应当结合具体违法情节区分二者责任承担。综合上述,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n海关决定对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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