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模式法律风险 -九游会国际

关于中国国贸进出口三种贸易方式法律风险的法律说明
贸法(2014)第8号

一、第一种类似“来料加工”贸易模式,在法律上是由两个主要合同关系组成,即冶炼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及贸易公司与外方供货商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1)所有货物品质和加工标准都有贸易公司定,无论贸易公司委托冶炼厂或设计院等任何部门进行标准制定,这只是增加一个“技术设计委托关系”,无论标准如何不合理都不影响贸易公司对货物品质和加工标准程度的责任,对于贸易公司而言责任风险比较大。
(2) 对外贸易上的风险,这种模式下贸易公司需要大额的资金周转,而且所有对外的法律纠纷和责任都有贸易公司独立承担。
(3)这种模式的一个优势在于利用集团公司优势,但反过来一定产生涉外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将波及整个集团,对于集团公司剥离风险的战略存在风险。
(4)从税务角度而言,销售货物时贸易公司要缴纳增值税,冶炼厂要缴纳劳务加工的营业税,由于流转环节多、涉及法律关系多,这种情况下整体税赋必然增加。

二、第二种模式“买断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只是将冶炼厂原材料供应“买断”,在法律上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冶炼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供货合同”关系,和贸易公司与外方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买一卖”两个合同。这种贸易方式的法律风险如下:
(1) 贸易公司成为独立的采购主体,涉及对外的买卖纠纷都以贸易公司为当事人,诉讼及责任承担都由贸易公司独立承担。
(2)这种模式下,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两个法律关系完全分离,一旦在原材料供应在诸如品质、付款、保值等方面,在两个合同之间发生不一致,作为贸易公司都是独立责任主体。
(3)尤其当外方供货商、冶炼厂这两个合同主体,某一方违约的时候,必然导致贸易公司对另一方的违约,贸易公司无法掌控合同履行,合同不可控风险大。虽然法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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