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 -九游会国际

海关
一. 最新政策解析
1. 固体废物进口新规

2020年9月1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目标。在此之后,一系列配套法规也相继出台。2020年年底,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告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也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固体废物的进口将成为历史。

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 - 第1张2020年11月1日,《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开始实施,明确了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2021年1月1日,《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开始实施,明确了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以上两项公告以相关国标为基础,将品质上符合相关要求的再生材料与固体废物做出区分,为符合要求的再生材料提供了一个合法进口的途径,满足了相关原料的市场需求,也体现了更为理性的考量。

2021年1月4日,为了贯彻新固废法等对于固体废物零进口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于当日开始实施,废止了之前一系列对于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规定,包括原《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等其他6份规范性文件。
2.《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以下简称“新公告”),该公告自1月10日起实施,代替了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修正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申报和检验的相关要求。

新公告增加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时的填报事项,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在原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报要求[1]。以及,对于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如果其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等国际规章中免予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时,在报关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散装危险化学品,出口时也可不提供危险公示标签。

对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在检验标准方面,新公告删除了原公告中第四条第五项的“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了进出口企业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责任。在检验内容方面,新公告更加强调检验项目为产品安全相关的检验项目。

3.《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自2021年2月3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根据2021年2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中的相关要求,于2月3日发布了《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13号公告针对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新增了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两种提货方式,同时对相关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该《公告》的发布,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离岛免税购物,提升了旅客的购物体验,也缓解了离岛提货点的压力,有利于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和释放离岛免税政策效应。

邮寄送达提货方式——主要面向海南离岛旅客,如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旅客就可选择以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返岛提取提货方式——针对海南岛内居民,其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返回岛内时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
以上两种新增提货方式中,离岛免税商店均应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等真实性后再交货,并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离岛免税商店应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免税商店未尽到上述责任,海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如免税商店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外汇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
2021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银发〔2021〕16号,“《指引》”),2月19日起实施。

《指引》所指跨境业务是指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个人发生的跨境本外币收支活动和境内外经营活动。根据《指引》,银行办理跨境业务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职责;银行对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工作,应贯穿整个跨境业务流程,包括客户背景调查、业务审核、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指引》从客户尽职调查、业务风险识别与尽职调查、报告制度和资料留存、内部控制等方面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1. 客户尽职调查

银行应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并合理确定客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措施。

2. 业务风险识别与尽职审查

银行应对跨境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合理确定风险等级。为客户办理跨境业务,银行应落实“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审查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跨境收支的一致性,并对后续交易及资金流向进行持续监测。

3. 报告制度和资料留存

银行应按照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银行应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信息,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资料和记录。

4. 内部控制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控组织架构,将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全面纳入内控制度系统,将管理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和审计范围,将风险识别及控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内部考核评估。
脚注:
[1] 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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