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海员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船舶疫情防控不可松懈! -九游会国际
1月6日下午,靠泊于我国某港一艘外籍货船上有海员感染新冠。经进一步了解,初步消息称该轮上除船长外其余21名海员新冠病毒初步检测呈阳性。
涉事船舶为一艘巴拿马籍的干散货船舶,船名为a***s*****,船上总共有22名海员,其中20名为中国籍,2名来自缅甸。
原本该轮预计在港口卸载俄罗斯动力煤73750吨。
根据船讯网提供的该轮的航次信息显示,该轮本航次12月25日从俄罗斯瓦尼诺港出发于1月1日晚抵该港锚地,1月2日下午靠该港a6泊位。
1月6日下午,码头公司报告,四名船员发热,经海关卫检登船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后经进一步检测确认,除船长,其余21名海员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包括19名中国籍海员以及2名缅甸籍海员)。
据相关部门统计,2日-6日共有159人登轮。其中港口装卸工127人;18名汽运挖掘机司机;9名外部单位船舶维修人员;1名外部船舶代理在船边与船方进行单据交接;3名指导员其中有2人与大副有过接触(目前居家),1名在船上,无接触;1名sgs船检人员登船,与大副有过接触。另有1名引航员目前居家隔离,7名梯口值守人员。
据了解,相关部门和单位已经采取对应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和隔离。
据了解,该轮报告近期并没有更换过海员。但是如上文所述,该轮于近期曾挂靠上一港为俄罗斯瓦尼诺港。
提醒各国际航行船舶船东、船舶管理公司、以及各船一定要按照最新版的《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4.0)》做好船舶、海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该指南得到了国际海事组织(imo)推荐。
根据该指南,航运公司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执行防控规定,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根据管理船舶的种类、航行的区域以及疫情分区分级管控的要求,考虑将疫情防控制度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一) 制定疫情防控管理计划。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管理计划,包括船上隔离计划,指导船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由船长担任组长、船上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完善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制度,监督船上所有人员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落实疫情防控管理责任。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公司岸基与船舶的沟通联系,指定船长或其他合适的人员作为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船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三)建立疫情防控排查制度。
航运公司应当指导船舶建立“防疫工作日志”,排查船上的所有船员,掌握在上船前曾途经存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国家或重点地区的船员名单,对疫情排查工作和日常防控工作进行记录和报告。
(四)建立疫情防控培训制度。
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船上提供相关疫情防控的知识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指导船员识别新冠肺炎症状,及时通报疫情防控的相关情况,保证新上船船员在开航前完成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并有计划地定期组织全船船员开展熟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和应急演练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对相关船员开展关于疑似病员的船上隔离看护、密切接触人员管理、疑似病员的转移以及乘客的疏导和控制等方面的培训。航运公司培训可采用图文、网络或视频等方式进行远程培训,船上自行组织的培训可采用收看视频、阅读相关资料、船上广播等方式开展。
(五)建立疫情防控演练制度。
航运公司应当指导船长定期组织船员做好模拟疫情发生时的应急演练,包括与公司岸基的联系、疑似病员的船上隔离看护、密切接触人员管理、疑似病员的转移以及乘客的疏导和控制等。
(六) 建立船员换班操作制度。
船运公司应当明确与船员派出机构的船员换班管理责任,制定船员换班工作计划,明确船员换班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并有效落实,掌握拟安排船员换班港口的疫情状况和防疫要求,以及船舶上一挂靠港的疫情状况,实施船员换班风险评估,最大可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指定专班专人负责,指导船舶安全、稳妥地开展船员换班;妥善安排船员换班所必需的防护和生活保障物资,配合船员换班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船员转运、治疗、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实现闭环运作;加强与船舶计划靠泊港口口岸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船舶、船员疫情防控中遇到的问题。
(七)建立防疫物资保障制度。
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船上防疫实际需求,建立船舶防疫物资供应清单,及时为船舶提供必需的防疫物资;根据国家关于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为船舶提供相应的预防和治疗药品。
境外疫情防范:
1.船舶在境外港口靠泊作业的,应当根据航运公司提供的境外疫情和相关港口的信息以及防控要求,制定相应防控措施,遵守靠泊港口所在地对于船舶货物作业、船舶修理、船舶补给和船员登陆等的规定;
2.船舶在抵达国外港口检疫锚地后,应当立即通过船舶代理通知拟靠泊港口检疫部门,在检疫未完成前,禁止其他人员上下船;
3.船舶应当提前做好靠泊申报工作,保持通讯畅通,按拟靠泊港口检疫部门的要求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例如船员健康情况调查表、船舶卫生情况报告、航海日志、船员和旅客名单、船上医疗记录等,并按照港口检疫部门的要求配合接受检查;
4.船上人员出现发烧、咳嗽、腹泻、虚弱、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船长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并及时向港口检疫部门报告,在其指导下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减少疫情在船上传播的风险;
5.在港口检疫部门发现船上有确诊病例、疑似病员、密切接触者、有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者,船舶可能会被视为受感染船舶的情况下,船舶应当积极配合港口检疫部门的工作;
6.船舶在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港口靠泊时,船员应当做好在船自我防护,尽可能避免与岸上人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确需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进行;除对伤病船员实施紧急救助和生产必需外,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
7.船舶在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港口装卸货作业时,应当通过船舶代理提前与港口方面沟通作业方式和防控措施;应当尽最大可能避免或减少码头作业人员的上船数量,并严格控制其活动区域,人员离船后要加强消杀工作;对于职业暴露风险高的甲板部船员,确有必要与岸上人员发生接触时,应当严格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必要时穿戴防护服、佩戴护目镜,保持 1 米以上的社交距离;码头作业人员上船工作时如缺乏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船舶应当在确保满足自身防护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其提供;
8.船员在进行货物检查、洗舱和装卸货作业期间,应当全程佩戴口罩、穿戴防护服和防护手套,尽量减少在货舱或其他围蔽区域内的作业时间,且上述作业期间使用过的防护装备不得带入生活区域,船员在作业后进入生活区之前应当进行全面的个人消毒;船员在操作冷藏集装箱作业时,应当佩带防护手套,作业完成,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9.船舶应当为引航员等必须登轮且需进入船舶驾驶室等进行室内活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同时,需要与此类人员接触的船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待人员离船后应当对其活动区域进行有效的消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