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商品条件中品质\数量条件的案例剖析 -九游会国际

品质条件和数量条件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主要交易条件。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分析,了解品质、数量在合同和商品条件中的重要性,以加强对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促进外贸知识在业务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商品条件属于基本交易条件,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和商品检验五大条件。其中商品的品质、数量属于主要交易条件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的首要条件,也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商品的物理和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等多个方面。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表示商品品质常见的方法有两类:一是实物交易,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交易;二是用文字表示商品的品质,主要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交易,或凭说明书和图样、商标和牌名、产地名称交易等。品质优劣直接决定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是商品在国际市场上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中的品质条件也是构成商品说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业务中,不断改进商品品质,既可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提高商品的国际声誉,还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增强国际购买能力。商品的数量包括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六个主要方面,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很多商品的数量是用重量作为计量单位的,常见的计重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等。国际贸易业务中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四种,使用最广泛的是公制基础上的国际单位制,我国也使用国际单位制。在进出口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订好合同数量条款对国际贸易实践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业务量的完成,还涉及到企业经营意图的贯彻和合作关系的建立。本文从商品品质和数量条件的几个案例出发,探讨商品品质和数量条件在贸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正确订立品质条款
  
  案例介绍。我国某公司向东南亚某国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为三级红枣。我方发货时发现三级红枣无货,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二级红枣代替了三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照旧”,货抵买方后,遭到买方拒绝。
  案例分析。从案例上来看,似乎我方是由于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迫不得已在自己受到损失的前提下以好充次,尽量照顾贸易伙伴的需求,以顺利履行合同。然而,按照“80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质量完全相符。如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品质不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当然也可以拒收货物甚至撤销合同。我方自作聪明,结果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买方手里,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此时我方应积极与买方沟通,尽最大的可能减少损失,可以在交易的其它各个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包括降低商品价格等,争取与买方达成谅解,使买方能够收货。如果买方坚持拒收并提出索赔,我方也应积极行动,要求买方负责好货物的保管、仓储等义务,并尽快在该国联系新的买家,以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在谈判磋商和缔约过程中,正确订立品质条款极为重要。
  
  凭样品交易
  
  案例介绍。我国某企业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内,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 “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而卖方拒赔,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
  案例分析。我方拒赔的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并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凭样品交易时,应当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为了保持经贸往来,加强经贸联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为避免或减少争议,经常会用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可以使用买方样、卖方样或对等样品三种常用方法。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中标明样品的号码,由于样品交易的特殊性,要做到样品与所交货物完全一致几乎不可能,因此应订立“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品质与所交样品大致相同)条款。为避免凭样品交易时由于理解的差异经常出现的争议,作为出口商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采用样品交易时应保留复样并编码,以便核对。为了公正起见,可以采用“封样”的做法,由公证机关监督,双方在样品上作铅封标志,作为日后处理争议的依据。二是卖方提供样品时质量应适中,能较为真实地代表销售商品的品质。样品质量不宜过高或过低。如质量过高,会导致买方索赔;质量不好,会影响价格和销售。三是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应该注明“仅供参考”;样品与大批量交货不可能完全相符时,应在合同中增加机动幅度条件。四是如果样品由买方提供,卖方必须制造出对等样品寄送买方确认作为货物品质的标准;还应明确由买方提供样品时,合同必须规定若出现知识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五是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卖方应尽可能慎重使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以免造成被动。
  
  明确是凭规格交易、样品交易还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易
  
  案例介绍。某外贸企业向法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3%,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法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法郎的损失。
  案例分析。该问题争执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从合同规定来看似乎并非凭样品买卖,而是凭规格交易。但是我方约前所寄样品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致使对方完全可以认为此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因为买卖双方对样品买卖的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也可以是默认的即根据交易的情况推定当事人凭样品交货的意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以这笔业务仅仅是凭规格买卖为理由而推脱责任。当然,假如我方能以留存的复样为依据,证明所交货物与样品并无不符,则又另当别论。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此案例应定性为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样品的行为以及订约后的电告对方应该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商品特点、市场行情及交易习惯结合使用,因此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易的商品,两个条件都应该满足。这也给我国的外贸业务从业者提醒,表示商品品质时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就尽量不要用两种方法,避免双重标准带来的不便与争议。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
  
  案例介绍。我某出口公司与葡萄牙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葡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葡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10万美元。
  案例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80公约”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损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如不属根本性违约,葡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葡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如水果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80公约”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葡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葡萄牙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数量与合同不符的相关案例
  
  案例介绍。山东某进出口公司出口牛肉到韩国。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100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6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99.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韩国港口后,韩国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66.6千克而是7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105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100吨。议付货款时也按100吨计算,白送5吨牛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韩国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的5吨牛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案例分析。当今世界,很多国家1.李金林.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陈国武.新编进出口业务300题[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3.吴国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合同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调查,如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进口国海关认为进口商有偷逃关税和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也给进口商带来麻烦。如果遇到当地市场不景气或价格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同样也会给我方带来很大的损失。
  
  数量条款的相关规定
  
  (一)数量机动幅度规定
  案例介绍。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准备交货时,此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如果你是卖方,准备实际交货多少?为什么?如果站在买方的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该注意什么?
  案例分析。该溢短装条款表明卖方可以多交或少交的范围是500公吨,由于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少交当然对卖方有利,因此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卖方应交货为9500公吨。一般情况下,数量机动幅度内多装或少装部分按照合同计算价格。为了防止卖方利用行市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获取额外好处,买方可以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照合同价格计价,而按照装船或到货时的市价计算,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数量机动幅度与约量的区别
  案例介绍。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about 1000mt”或者“1000mt 5% more or lessatseller’s option”,有什么区别?卖方按照数量条款多交或少交的部分如何计价?
  案例分析。根据ucp600号的规定,信用证如果规定有 “约”字,应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about 1000mt”表示卖方交货数量范围为900mt至1100mt,而“10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表示卖方交货数量范围为950mt至1050mt。按照惯例,数量机动幅度内多装或少装部分按照合同计价。
  综上所述,商品条件中的品质条件和数量条件极为重要,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贸易实务中要掌握的基本知识。这就要求我们要了解商品品质和数量的重要意义,掌握几种常见的规定品质的方法并灵活运用。学习数量的度量衡单位,常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准确运用数量机动幅度和品质机动幅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从中梳理和提炼出品质和数量条件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把贸易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更好地从事国际贸易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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