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性问题 -九游会国际
通过对一则外贸公司出口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对目前外贸行业和企业中存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实际业务操作不符的情况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并基于统计数据,从外贸公司规模、企业性质、员工知识结构等方面分析造成目前我国外贸行业出现该情况的主要原因,并建议加快培养懂得外贸行业规范的专门人才,以有力支持我国外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夏冰(1982-),男,黑龙江肇东人,国际贸易教研室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基金项目]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类一般项目“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贸易课程开发与实践”(项目编号:hjjg2013-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3年4月,广州裕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定了一份使用cif贸易术语制定的运输合同。该合同条款中规定:
这样一个简单的条款在签订之后引发了争议,其中贸易术语的使用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对于cif贸易术语的使用引起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
cif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大贸易术语(fob、cfr、cif)之一,该贸易术语在《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中是这样规定的:“卖方负责把货物交到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卖方负责运费和保费。”
一、案例争议解析
案例中对于cif贸易术语的使用与《2010通则》的规定显然是有出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购买保险当事人的争议
无论是《2000通则》的13个贸易术语,还是《2010通则》中的11个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购买保险都是有明确规定的,cif贸易术语是一个典型的由卖方来购买保险的贸易术语,而合同中出现的却是由买方购买保险,是合同错还是《通则》错误,这是该案例最大的争议所在。
如果从表面上来分析,合同里规定买方购买保险与《2010通则》不符,肯定是合同错误。很多人都持该种观点,实际上则不然。在分析哪一个正确时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对《2010通则》的性质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所有的国际贸易文本一般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国际贸易公约,一类是国际贸易惯例。对于国际贸易公约,从性质来进行划分相当于法律,因此具有极强的法律强制性,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就属于此类文本。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而言,与国际贸易公约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遵守或不遵守,完全取决于对自身的有利程度,如果不想遵守该惯例中的部分条款,当事人可以把该内容写进合同中。合同与惯例相比,合同的强制力要高于惯例,所以惯例中的一些条款如果与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不相符,应该按照合同的条款来执行。
尤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卖方投保遇到了困难,可以委托买方进行投保,如果是委托买方,那么保险就由买方来购买,但是保险费却是由卖方来出,这样的前提下就会出现cif贸易术语,但是属于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另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买方买保险为什么不选择cfr,cfr贸易术语虽然是属于买方购买保险的贸易术语,但是从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上来说,却不能解决上面列举的卖方委托买方保险的情况(价格构成要体现卖方付运费),这正是《2010通则》在该方面体现出的不足。类似的,对于fob贸易术语,虽然规定由买方购买保险,但是如果买方投保有困难的话,也可以委托卖方购买保险,两者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在上述案例的cif贸易术语中,虽然《2010通则》规定cif贸易术语应该是由卖方来购买保险,但是合同中规定买方购买保险,应该依据合同来执行。
(二)关于是否购买保险的争议
在《2010通则》中所规定的所有贸易术语里都指定一方购买保险,要么买方,要么卖方,但是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却有一些特殊情况。
保险费和运费是国际贸易实务中最重要的两个费用之一,但是保险费和运费不同有其自身特殊性,运费是买卖双方之中一定有其中一方需要支付给承运人的,但是保险费不同,保险是属于防患于未然的,如果双方对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预期相同,如都认为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货物损失和质量差别,或是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因此没有必要购买保险,但是在《2010通则》中没有任何一个贸易术语不需要双方购买保险的,实际操作中就需要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这也是《2010通则》的缺陷之一,需要后续的版本进行完善和补充。
(三)关于运输方式的争议
本案例中使用的运输方式是fcl-door,即集装箱运输方式中的“场到门”业务。对于cif贸易术语是否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本身就是有争议的。
在《2010通则》中对每一个贸易术语都规定了适用的运输方式,如有的适用于海运,有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本案例中cif贸易术语属于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但对于cif贸易术语是否适用于多式联合运输存在争议。 集装箱是典型的适用于多式联合运输的集合运输工具。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如“门到门”业务,去收货地取货和去目的地送货的过程要通过公路运输,因此要涉及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多式联合运输。按照上述理论,cif贸易术语不适合多式联合运输,也自然不能使用在集装箱运输上。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不论是不是多式联合运输,很多时候都采用fob、cfr、cif这样的只适用于海洋运输的贸易术语来代替fca这样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四)关于合同性质的争议
外贸合同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对于装运合同而言,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中不能体现出到达时间,但是到达合同却一定要体现出到达时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些情况下合同性质都是由该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来规定的,对于贸易术语来说,《2010通则》中e组、c组、f组都属于适用于装运合同的贸易术语,只有d组的贸易术语才适用于到达合同。在本案例中使用的cif贸易术语是典型的适用于装运合同的贸易术语。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具有类似于到达时间等涉及到目的港内容的条款,就容易引起争议。往往对于这种争议最常用的解决方法就是更改贸易术语。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理论和实践脱节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各个版本在几十年的使用过程中已经在外贸行业深入人心,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可。然而,实际操作中也经常出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条款规定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情况。课题组针对此情况深入行业和企业进行广泛调研,随机选择了20家外贸企业,对这些企业的性质和公司规模进行了抽样调查,在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的情况下,得出如下结论:
(一)企业规模小,民营企业居多
通过该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在所调查的20家企业中,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20人以下规模的企业占总数的70%,而100人以上的企业则占很少一部分(见表1)。
在所调查的20家外贸企业中,70%是民营企业,而外资公司和国企只占30%,这也体现出我国外贸公司的结构现状(见表2)。
(二)企业人员层次参差不齐
本次调查抽取了20家外贸公司,每个公司抽取一定人数,共计150人,进行调查。
表3企业员工专业调查表员工所学专业1人数1员工所学专业1人数1财务管理131码头操作实务18国际贸易实务191电子信息工程15国际商务1111商务英语123报关与国际货运171日语14航海工程141俄语12经济学131韩语11物流管理161文秘110企业管理1111计算机14工商管理191转业军人17会计141未接受过高等教育14电子商务181其他17合计1150通过表3可以看出,由于外贸行业的从业人员成分复杂,基本上涵盖了大部分专业,甚至还有很多公司的从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或者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培训,还有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也缺乏专业培训。
三、建议
在外贸行业中,很多新入行的员工甚至在已经工作一段时间后却连《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更不用说让这样的员工讲出里面的具体内容了。人的素质就决定了行业水平,随着我国外贸业务量的持续增长,外贸地位的不断提升,该行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也对外贸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只有加快培养懂得外贸行业规范的专门人才,才可以有力支持我国外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