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案例看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之“盲区” -九游会国际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到买方必须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储存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容易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遭受损失,货主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能获得经济补偿,往往在风险发生之前为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是进出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海运作为最古老的一种运输方式,目前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仍唱主角。与之相对应,海运保险发展得也最早、最完善,对其他运输保险的发展影响也非常大。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经常出现“盲区”――被保险货物因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但保险公司却有足够的理由拒赔的区域。这是为什么呢?本文先通过案例分析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之“盲区”,然后重点介绍进出口企业如何对进出口海运货物投保以及投保时应注意的问题,以便有效避免保险“盲区”,进而能最大限度地将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为企业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一、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盲区”之简介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海运货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是“仓至仓”,即保险公司的责任是从保险标的物离开保险单据上载明的起运港的仓库开始至货物进入保险单据上载明的目的港的仓库为止。那么,是否发生在"仓至仓"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均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呢?未必!让我们先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我国西北某省的金星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按照fob新港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价值200000美元的玻璃瓶装甘草膏,日本商人来证要求金星进出口公司替其在我国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按照货值的110%投保水渍险加碰损破碎险,并指定保险单抬头为买方名称,同时在保险单上注明“仓至仓”条款。金星进出口公司按照买方要求在办妥托运手续后于8月12日向当地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于8月15日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天津新港,货物于8月20日到达天津新港卸入港口仓库,准备8月24日装船,然而8月22日夜间该仓库突然起火,大火被扑灭后经调查发现,该批甘草膏部分受损,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事后,卖方立即凭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然后卖方又将保险单交给买方,请求买方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而买方也以货物风险未发生转移为由,拒绝支付受损的80000美元货款。无奈之下,卖方只好自己承担这笔巨额的损失。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由于卖方忽视了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的“盲区”而遭受巨额损失的典型例子。具体分析如下:
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卖方没有义务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运输保险,通常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给货物投保。根据大部分国家都适用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或cfr术语下,被特定化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亦即此时,买方才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即买方对货物拥有的保险利益是“船至仓”非“仓至仓”。而根据有关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惯例,当货物由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必须既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同时又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时对保险标的物拥有保险利益。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的理由是卖方不是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买方名称),而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买方对货物尚无保险利益可言,所以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买方。因此,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如果只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无论保险单据中是否含有“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都是“船至仓”,而非“仓至仓”。上述案例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由于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买方和卖方均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
案例二:
某年我国南方某进出口公司按cif san fransisco 条件出口印染布一批,价值90000美元,合同规定由卖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10%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加淡水雨淋险。于5月16日(周五)下午冒雨将货物装船完毕,我方进出口公司按照公司的习惯做法在货物装运后第3天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卖方于5月25日凭全套单据(包括5月16日的提单、5月19日的保险单及商业发票、装箱单、汇票等)委托银行办理d/a30天托收。买方承兑了汇票后收到单据,但在买方收到货物时发现大部分货物不但有水渍而且还有明显的毁色,经过调查得知是由于装船过程中货物被雨水淋湿所致。买方遂以货物毁色无法使用为由拒绝付款。这时卖方恳请买方代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之后,卖方又凭保险单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在我进出口公司遭受巨额损失面前,业务员才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
这又是一个因为忽视保险“盲区”而使我方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例子。可见在以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如果卖方存在侥幸心理或其他原因而在装船后才给货物投保,那么,自装船到投保存在着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货物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如货物在离开启运港卖方仓库之后且在装船之前遭受损失,或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受到雨淋,或吊钩脱扣而致货物落海等损失),即损失在前,投保在后。此时,卖方即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要想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有关规定,卖方在投保时必须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确实不知情的证明,否则保险公司对投保前货物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卖方对装船过程是十分了解的,卖方很难证明其在投保时对损失确实不知情。因此,对于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货物遭受的损失,作为被保险人的卖方也很难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也属于保险的一个“盲区”。
二、避免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盲区”之方法
那么,在进出口货物海运保险业务中,怎样才能避免保险“盲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呢?本人认为可以针对上述两个案例分别采用下述解决方法:
对于上述案例一,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法:方法一:卖方可以在货物离开其仓库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before loading risk),有的也叫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上述案例一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方法二:在买方负担保险费的前提下,卖方于货物离开其仓库前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一栏填写卖方的名称即可)给货物投买包括“仓至仓”条款的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然后在交单时将保险单据背书给买方。这样,如果货物在装船前遭受损失的话,卖方即可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由于保险“盲区”而给贸易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然,这个案例中贸易术语选择不当是另外的问题了。
对于上述案例二的情况,可以采用提前投保的方法来解决,即卖方可以在办妥托运手续后但货物离开卖方仓库前向保险公司投保,说明各项投保条件,如果实际装船数量与合同不一致的话,装船后再将提单上注明的货物的具体数量通知保险公司,取得正式的保险单证。这样,一旦装船前发生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使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坏或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负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卖方经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的话,卖方也可先同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年度预约保险合同(合同中包括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投保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不但可以简化投保手续和避免漏保,还可以尽量获得保险公司在投保时间上的适度通融,从而也能更好地避免保险“盲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保险实践中,有些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甚至货船走了2-3天以后才给货物投保,同时,为了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保险单据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倒签保险单据。本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一旦在投保前出险而导致货物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绝赔偿。
虽然上述方法可以避免fob、cfr、cif术语下进出口货物海运保险的“盲区”,相信对于其他贸易术语或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盲区”的避免也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