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l快递防疫物品(口罩)出口服务指引更新 -九游会国际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25日发布了2020年第12号公告,进一步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管控。结合之前三部委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的相关要求,以及近期常见的咨询问题,我们对防疫物品出口的要求进行了汇总和更新。特别提醒每票快件的清关要求以当地海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个人寄送防疫物品(口罩)的相关问题
问题1:中国大陆境内的个人是否可以寄送口罩等防疫物品去其他国家/地区?
用于亲友间馈赠,如数量在合理自用范围且金额不超过1000人民币的口罩及其他防疫物品(如手套、防护服、护目镜等)可以正常出口。我司不接受含酒精类物品。
问题2:寄件人/收件人需要提供哪些进出口清关单据,有哪些具体要求?
寄件人要准备的出口相关单据包括运单、发票、个人物品出口报关委托书(点击此处下载模板),同时出示身份证/护照原件并提供正反面的复印件。请在填写单据时提供口罩的个数。口罩及其他防疫物品需为正规厂家生产,不要购买和寄递“三无“产品。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海关对口罩等个人防疫物品的进口要求不同,请扫描此文最后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dhl快递防疫物品(口罩)出口服务指引更新
问题3:运单和发票该如何制作?
请通过www.5idhl.com在线创建运单和发票。运单上的收件人信息建议尽量提供手机号,便于及时联络以顺利清关和派送。发票请提供物品的具体品名、品牌、型号、个数等。
问题4:现在寄送口罩等防疫物品,一般需要多久收件人能收到?
请您理解,疫情防控期间受到航班以及各国防控措施等各类因素影响,我们预计清关和派送方面可能出现延迟,但我们会尽力安排运送。建议您在快件发出后通过dhl九游会国际官网、微信公众号、www.5idhl.com等自助查询工具,及时了解快件的转运情况。
问题5:寄送口罩等防疫物品到国外,运费怎么计算?
请通过dhl九游会国际官网、微信公众号、www.5idhl.com等自助查询工具查询各国家/地区的价格、转运时间、服务能力等信息并可在线预约取件。
问题6:除运费以外还会有其他费用产生吗?
进口至目的地时收件人需根据当地海关要求缴纳税费(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海关监管费等)以及目的地dhl收取的清关服务费/手续费、仓储费。
公司寄送防疫物品(口罩)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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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公告所涉及的商品类别无论是否属于医用,dhl快递均按照普通货物类(正式报关)申报。对于是否属于医疗物资,发件人可以在发件前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和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根据出口原因,具体申报大概可分为以下两类情况。(*重要提示:“三无”产品不可以出口)
第一类 用于销售出口
按照一般贸易申报出口,所需报关资料包括:
1. 运单、发票、装箱单、外贸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或电子委托)(所有货物均适用)
2.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五类医疗物资应当符合国内或国外质量标准并提供:
a. 若上述产品符合5号公告要求,获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操作要求与之前相同。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并加盖公章。(*重要提示:1)请确保声明中所有项目不可为空,且填写内容要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信息保持一致;2)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需完整,如en14683,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点击此处可以下载模板,并加盖发件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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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请参看如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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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网站注册/备案信息截屏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需提供出口报检电子底账编号
b. 根据12号公告,若上述产品未获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但符合国外质量标准,出口企业必须在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 中国医药保健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中方可出口 。报关时须提供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点击此处可以下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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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53号公告中列明但在5号公告之外的医疗物资,如医用手术帽、医用鞋套、医用手套、医用护目镜、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液需提供:
a. 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加盖公章(点击此处下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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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c. 药监局网站注册/备案信息截屏
4. 出口非医用口罩,根据12号公告规定,同样应当符合国内或国外质量标准。
a. 若确认产品符合国内质量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中的产品和企业不得出口(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动态更新)
b. 若确认产品符合国外质量标准,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方可出口(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
c. 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点击此处可以下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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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口非医用口罩以外的其他非医疗物资(如防护服、护目镜、鞋套等)请填写非医疗物资确认函。点击此处可以下载模板,并加盖发件企业公章(或业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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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提高通关效率,对于5号和53号公告中所列的商品,建议您同时提供以下单证:
a.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复印件(医疗物资适用)
b. 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物资适用)
c. 生产厂商检测报告复印件(医疗、非医疗均适用)
d. 确保实际货物包装中有产品合格证(医疗、非医疗均适用)
第二类 用于捐赠或援助
按照其他进出口免费、捐赠物资、援助物资申报出口,所需报关资料包括:
同上述第一类要求
企业间捐赠、接收方是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捐赠物资,均需提供情况说明或协议
援助物资需要国家援助物资办公室或各地援外物资供应站出具的援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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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和非医用需要根据商品本身的特征判别,而非申报或使用的用途。以口罩为例,如果产品包装上注明“医用”、“surgical”、“medical”等字样应判断为医疗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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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您在发件前对相关单证和实际货物上的信息进行相符性检查,例如医疗器械注册证、声明/承诺书、发票、产品包装上的商品名称等信息务必要完全一致。相关生产企业的资质请提前到相关网站进行黑白名单备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