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的主要区别 -九游会国际

(一)研究背景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销售合同订立的国际惯例,是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责任划分、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的规划,是进出口商、对外运输、金融结算、货物保险、一关三检等与国际贸易有关单位处理贸易纠纷的准绳和依据。(席平,2010)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 2010)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 rules 2010,并正式公布incoterms2010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10年是的incoterms2000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但新版本的实施并不意味着incoterms2000的停用,然而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incoterms rules 2010将更加广泛的被接受和采用。(陈妍,2010)
(二)研究意义
为了有效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相互不完全了解对方国家贸易习惯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而导致时间、精力和费用等多方面财力物力上的损失等问题,国际商会(icc)自incoterms1936以后基本上每10年一次对其进行补充和修订,以使这些合同标准与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保持同步。(何新明,2001)
(三)研究方法和目的
为了更加深刻更加全面的理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尤其针对一些以前从未有过的条纹规则,像是string sales(连环贸易)和新增的dat、dap两个贸易术语等,本文主要通过许多的文字阐述加以图标说明以及全文核心内容上的各项对比等方法并简要剖析研究incoterms2010,正确恰当的选用合适的贸易术语,不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二、贸易通则修订的原因
(一)宏观环境上分析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贸易量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买卖合同起草不当引起误解和高成本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旧的贸易术语渐露弊端,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的国内化过程中。
内陆国家和地区贸易的发展需要新的incoterms的规范。近年来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发展迅速,中国的西部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国家发展战略的出路在于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内陆地区的巨大产能开拓国际市场,世界经济发展格局将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扩展,充实、拓展原有《通则》(incoterms2000)内容,使其有利于内陆国家、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发展和完善国际贸易机制势在必行。(席平,2010)
另外,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都促使国际商会对《2000通则》的进一步修订以适应当代的国际贸易实践,避免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和贸易损失。
(二)微观内容上分析
《incoterms2000》中依然有些问题未能解决,其一有关于fob、cif、cfr术语中的“船舷”(ship rail)问题:比如在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术语中,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买方就要承担各种费用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在集装箱或滚装船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并无实际意义,则在该术语中就指出,“使用fca术语更为适宜”;随着滚装/滚卸船、集装箱货物及多式联运的的发展,特别是fca的大量使用,fob等术语中关于货物“越过船舷”作为交付和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适宜。
其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变形(variants)问题,如经常见到的fob stowed(fob 理舱)、cfr hamburg not later than(cfr汉堡不迟于)等:在通则的历次修订过程中,国际商会都不主张当事人使用附加条件的贸易术语;在《通则2000》中,国际商会更是明确表示没有提供添加词语方面的任何指导;《通则2000》虽没有规定常见的贸易术语的变形,如果当事人对贸易术语变形,则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张庆麟、卫东亮,2002)
其三关于电子单证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全球的贸易潮流是要求以电子单证代替纸的单证,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国际贸易,但如何确保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或效力是极为重要的,而《通则2000》关于edi的规定显然滞后于贸易实践。(梅爽,2005)
其四,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很多货物即使用的是海洋运输方式,但很大程度上是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是“door to door”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了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
其五,作为全球经贸界广泛采用的国际规则,incoterms中的术语被大量应用到全球贸易实务操作中,但很多企业由于对incoterms缺乏正确的理解,错误引用fob、cfr、cif和ddp等术语,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10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增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王哲,2010)
三、修订通则所要遵循的原则
(一)言简意赅原则
考虑到贸易术语的使用对象一般是从事贸易实务的商人,在语言的使用上业尽量的简单易懂,使意思表达的简明扼要。避免因词义含糊或有歧义而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比如exw术语中b3就一两句话:买方对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李大鹏、罗士菊,2001)
(二)灵活可控原则
incotermsd的灵活性和可控性是它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全球认可的主要原因。灵活性表现在incoterms无法解决合同中的核心问题则由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可控性体现在incoterms中每一个贸易术语对风险、费用和责任的划分都规定的十分具体明确,比如a1-a10和b1-b10条条框框都严格的一一对应。
(三)以史为鉴原则
鉴于incoterms在世界上已被广泛地采用,在修订中尽量避免幅度过大,会增加对那些《incoterms2000》十分熟悉的国际贸易商人重新接受陌生的新规则的难度,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多参考以往的修订经验,在大部分内容不改的前提下,进行小部门的变动,既容易推广又容易被广泛接受。比如,对incoterms的译名,也是考虑到企业读者约定俗成的习惯,incoterms2010仍维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译法,而incoterms字面和实际内容并无“解释”之意。
(四)普遍多样原则
国际商会此次对贸易术语的第八次修订,征集了全球商界大量意见和建议,国际商会商业法律与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足以满足全球商界的需要。有来自英国的、意大利的、法国的等等。他们反映全球的普遍要求,同时体现出各国不一样的经济情形,内容涵盖地理、经济、法律、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
(五)与时俱进原则
这是每一次修订incoterms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国际贸易是随时间的推进不断向前发展的,对国际贸易现行实践中的变化,《incoterms2000》不能适应的,国际商会都尽量考虑进行重新修订,以使《incoterms2010》更好地为现实贸易服务。比如,随着电子商务的盛行,《incoterms2010》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在使用地是惯例;随着向东盟、欧盟等贸易实体的不断涌现,《incoterms2010》作出明确说明,这些术语适用于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
四、《incoterms2000》与《incoterms2010》的主要区别
(一)宏观分类上的区别
1、数量方面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整合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并对所有规则作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
incoterms2000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其中,e组1个:exw;f组3个:fca、fas和fob;c组4个:cfr、cif、cpt和cip;d组5个:daf、des、deq、ddu和ddp。而incoterms2010将贸易术语修订整合为11种。其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7个,分别是exw、fca、cpt、cip、dat、dap和ddp;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有4个,分别为fas、fob、cfr和cif。
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减少,同时也降低了在日常外贸交易中对雷同术语的错误使用概率, 方便使用者根据其贸易情况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比如daf边境交货和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af的边境可用于任何边境且其适用任何运输方式,某种程度而言,daf包括des。而新版中则直接将daf、des均删除代以dap术语,彻底消除了错误使用它们的隐患。
表4.1.1 incoterms2000简表

组  名 数量 术语 全  称 简  译
e组(启运) 1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主运费未付)
 
3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主运费已付)
 
4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
 
 
5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表4.1.2 incoterms2010简表

大  类 数量 术语 全  称 简  译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7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 dele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dap dele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4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2、结构方面
incoterms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和d组,且按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排列简明,容易把握。
incoterms2010则根据所适用的运输方式的不同对贸易术语总体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运用于其他运输方式上,可以有效抑制因贸易术语的错误引用而对贸易双方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另外,incoterms2010中,在每个术语解释前,在结构排版上增加了一个项目,即使用说明,它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构成部分,旨在帮助使用者在特定交易中准确、高效的选择合适的术语。
3、运输方式方面
明确区分出水上运输包括海运和内河水运所适用的贸易术语,以及水运以外的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等所适用的贸易术语。其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的术语有fas、fob、cfr和cif,在后三个术语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这样避免了那种已经过时的风险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出现;而其他(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个术语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即不论其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它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它们均可适用,甚至没有海运时也可使用这些术语,但只在当船舶用于部分运输时,可以使用这些术语。
表4.1.3.1 incoterms2000在运输方式上的划分情况表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术语
组名 术语名称 组名 术语名称
e组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 f组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组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组 cfr成本和运费(…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加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d组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 d组 des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eq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表4.1.3.2 incoterms2010在运输方式上的划分情况表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exw 工厂交货 fas船边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
cpt运费付至 cfr成本加运费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dat运输终端交货
dap目的地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二)义务项目上的区别

1、结构上的变动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整体呈纵向对比状;2010通则中,买卖双方各10项义务则采用横向左右对比的方法进行列项。

旧版的结构方便双方的义务对比,但不利于一方整体系统的熟悉并掌握自己的义务项;与旧版不同的是,新版对买卖双方义务上的结构设计,既能全方位的浏览某一方的全部义务,也能同时逐项对比买卖双方在同一大类义务上的差别,方便买卖双方又好又快的掌握住自己所要承担义务的同时了解对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效防止在实际贸易中因一方没有及时准确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产生的风险与损失,有利于对外贸易安全有序的进行。

表4.2.1.1 《2000通则》中贸易术语卖方和买方承担义务结构格式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 交付货款

表4.2.1.2 《2010通则》中贸易术语卖方和买方承担义务结构格式

a1. 卖方一般义务 b1.买方一般义务

注:a代表卖方义务(the seller’s  obligations)
b代表买方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
2、内容上的改动
在义务的标题名称上,2000通则的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b1支付货款两项在2010通则中统一改成了双方的一般义务项;2000通则的a2和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在2010通则中a2、b2的表述为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2000通则的a8和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在2010通则中a8、b8则同归类为交货凭证,根据incoterms2010专用词的解释,交货凭证是指证明已交货的凭证,是运输凭证或对应的电子记录;2000通则的a10和b10其他义务的表述在2010通则中则具体为a10、b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并且将旧版a10中“一经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办理保险所必须的信息”更改为新版a3中b)保险合同一栏“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以上义务内容的变动,使得买卖双方的义务更加明确、清晰,义务二将批准文件确定为授权,不仅仅有安检通关等海关手续还有一些其他手续的存在,内容涵盖更广;义务八则简单明了,将本属于交货凭证内容的运输单证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若有)不再列出,更易于熟记和便于实际操作;义务十更是将意义广泛的其他义务具体化为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让使用者通过这标题项就清楚地知道义务十的内容,但同时新版的这项措施也将其备用补充的作用也消除了,这在贸易实务操作中会有所限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1、新增的2个术语
(1)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期间的一切风险。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确切地约定运输终端,或如果可能的话,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内的特定的点。建议卖方取得的运输合同应能与所做选择确切吻合。
此外,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承担将货物由运输终端运输和搬至另一地点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ddp术语。如适用时,dat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简单图示如下:
图4.3.1.1 dap操作流程图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与原先的deq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的。
(2)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在运抵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风险,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订明指定的目的地内的交货点。建议卖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应能与所做选择确切吻合。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偿付。
如适用时,dap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双方希望办理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支付所有进口关税,并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则应当使用ddp术语。
简单图示如下:
图4.3.1.2 dat操作流程图
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需要注意的是,dap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类似的,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入关费用除外)。
2、删减的4个术语
由表4.3.2可以看出,d组术语在绝大部分内容上有着惊人的相似,比如daf、des、deq和ddu都不用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都只承担出口清关不负责进口清关,都可用于水运,都属于实际性交货,而且交货地点均为某一指定点上,且在此点交货于买方处置时起即风险转移等等。如此,在内容上和形式上,d组术语则出现了冗余,而且容易导致使用者的错误引用,增添不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比如,《2000通则》中如果daf术语的边境交货地点是位于进口国的港口 ,建议当事人采用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或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而新版通则中dap术语取代daf、des和ddu,其“place”为指定目的地,也可以是进口国的港口,则上诉建议有些多余。
新版通则考虑到卸货费用承担的问题,由dat术语代替deq使用,区别于dap。而在incoterms 2010中,明确规定“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公路、铁路、航空货运站等。与incoterms2000不同在于deq只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或者多式联运,dat则将运输方式扩展到一切运输方式,相较而言,dat就更加适用于如今广泛使用的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
表4.3.2 《incoterms2000》d组术语中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对照表

daf des deq ddu
中文含义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交货地点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指定目的港船上 指定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运输手续办理
保险手续办理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无义务
风险转移界限 在边境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起 在指定目的港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时起 在指定目的港码头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起 在指定目的地货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时起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承担
进口报关责任、费用承担
适用的运输方式 任何运输方式 海运及内河航运 海运及内河航运 任何运输方式
交货性质 实际性交货 实际性交货 实际性交货 实际性交货

3、string sales(连环贸易或是连串销售)的补充
新版本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而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弥补了以前版本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四)各个细节上的区别

1、船舷的变化或风险临界点的变动
像常用的fob、cfr和cif等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在incoterms2000中货物的一切风险与灭失由卖方向买方转移的标准为“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而在新版incoterms2010中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的一切风险。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且此项争议在修订incoterms2000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但基于避免大的改动的前提下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
简单的以fob术语而言,其“装船”概念一般解释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通则2000》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就算装船。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果来看,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比如英国的一个fob案例,货物因为吊钩的故障,砸在船舷上停留了20多秒后,又掉到海中。买方提供的在船上的证人,说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卖方提供的在岸上的证人,说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且卖方主张由于从海上到岸上的海风把本已越过船舷的货物又吹到船舷上。最后法院判定:货物没有越过船舷,货物的风险和灭失费用由卖方负责。理由是:双方的证人由于观察的角度的问题,可能都有偏差。货物究竟越过船舷与否只能由最后结果决定,如果货物最后掉到甲板上就是越过了船舷,如果掉到海里就是没越过船舷。为此,新版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装船的概念予以了明确,以货物装上船作为风险和费用划分的界限。而上诉案例则无需讨论货物是否越过船舷,只需关注该货物是否装上船,则很明显地由卖方负责货物的风险和灭失费用。如此,fob变形(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等)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更加简化了交易操作,可以减少许多贸易往来的纠纷。
再如,按fob条件出售300吨的一级大米,卖方在装船时,不慎将其中的100吨大米跌落到海水中,后经打捞,发现外包装良好,就重新将该批货物装船,并与其它200吨大米分开放置,而公证人由于一时疏忽,并未发现该货物的品质问题,签署了品质合格证书。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全部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根据新版fob术语规定,在此情况下买方应该为该损失负责,因为货物已经装船,且有品质合格证书,卖方已经完成交货。
2、增加的guidance note(使用指南或使用说明)
在每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前,均有该术语的使用说明,相比较incoterms2000,该说明更加完善,每一个规则做根本性的解说。使用说明解释了每个术语的基本特点,比如什么时候适用,风险何时转移和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以及使用时的注意问题和使用建议等事宜,还有双方应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另外,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incoterms rules 2010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使用说明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构成部分,但希望能帮助使用者在特定交易中既准确又高效的选择合适的术语,在整个国际贸易进行过程中起着相当大的指导作用,可以有效地帮助所有从事贸易的商人们更好地理解incoterms2010进而合理规范的应用到贸易实践中去。

  • 适用范围的区别

经修订,《通则2010》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据介绍,其是根据贸易现状制定的,由于目前欧盟、东盟等区域间的自由贸易区发展,《通则》及时取消了已经不具有现实性的一些贸易术语,比如1953年为边境贸意而增订的daf,因此新版《通则》适用范围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延伸到国内和区域间贸易。实际操作中不少交易者将通则普遍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美国人也更愿意选择通则而非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所以在新版incoterms2010中首次正式明确incoterms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新版本在a2/b2、a6/b6的具体义务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及支付相应费用。该项变动更加符合外贸实际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国内贸易健康、有序、长足的发展。

  • 保险的区别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条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充分考虑现实贸易发展的需要,保持与新保险条款内容上的一致,降低对货物的风险和灭失,从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

  • 性别称谓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首次在贸易术语中对买方和卖方不使用有性别差别的称谓,细节上更加体现了通则的公平、平等原则,一定程度上消除贸易往来中的某些歧视性隐患,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 码头作业费的问题

按照我国对外贸易的传统惯例,集装箱班轮运输是以cy-cy(场站至场站)条款确定运价的,而这集装箱班轮运价包括了始发港和目的港的码头作业费。但实际在fob集装箱班轮条款下, 承运人在运费之外向与运输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即出口商)广泛收取非透明的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单证费(documentation fee)、集装箱铅封费(container sealing fee)等已包括在班轮条款运费之中的各项费用,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另收上述费用无疑是收取双重码头作业费。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而icc也已注意到码头作业费被重复征收问题,因此,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 2010通则中专用词的特定含义注解

(1)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2)海关手续:指为遵守任何适用的海关规定所需满足的要求,并可包括各类单证、
安全、信息或实务检验的义务。
(3)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
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4)交货凭证:此词为2010通则a8的标题。它是指证明已交货的凭证。
在incoterms2010的术语中,交货凭证是运输凭证或对应的电子记录。但是,在使用exw、fca、fas和fob时,交货凭证可能仅仅是一张收据。交货凭证也会有其他作用,比如作为支付机制的构成部分。
(5)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
系列信息。
(6)“包装”和“存放”,这些词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①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②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③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
在2010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2010通则没有涉及到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因此,相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通过注解通则中专用词的特定含义,可以帮助使用者更加准确的理解新版术语的内容,避免用语上的歧义或含糊而导致的贸易双方不必要的损失,与指导性说明(guidance note)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五、新版通则实施后的注意事项

(一)通则不等同于合同
对于销售合同而言,通则2010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incoterms2010》中的贸易术语适用其销售合同的情形,则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
另外,此通则并不包括一整套的合同条款。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地强制性的法律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二)新版术语的适用性问题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是非常重要的。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及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对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每种术语的使用说明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具有很强的指导功能。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如:“fca (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三)义务承担问题
表5.3 各项义务承担表

义务
术语名
出口清关 装卸费(出) 运输费 保险费 进口清关 装卸费(进)
exw
fca
fas
fob
cfr
cpt
cif
cip
dat
dap
ddp

六、incoterms2010术语正确选用

(一)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和全过程,在于实现货与款的跨国相对流动。而贸易术语具有双重性,即可确定作为货物流动方式的交货条件,又可决定作为价款基本单位的价格条件。因此,在外贸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应考虑货与款两个方面的因素。
1、价款方面的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价款,一般都是以外汇计价并支付的,且在价格构成上存在着差别;而价款的流动,则是由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所决定的,且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之间又有着联系。因此,在价款方面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因素有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等。
(1)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在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多种国际贸易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中,因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即商业信用危机),并能为双方提供融资便利,因此,在业务中广为使用。但需要指出的是,信用证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中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它仅适用于属于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方式的术语(fob、fca、cfr、cif、cpt和cip),而不适用于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术语(exw、fas、dat、dap和ddp)。如此,信用证下的付款原则才能与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相一致,而合同中的交货条件(即凭单交货)也才能与支付条件(即凭单付款)相协调。
(2)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目前,世界各国为了控制本国的贸易逆差或保持本国的贸易顺差,在外汇管制上一般都限制采用e组术语出口和d组术语进口,以避免外汇的收入太少和支出太多。对于f、c两组术语,因从价格构成上考虑f 组术语为成本价、c组术语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而一般鼓励采用c组术语(尤其是cif、cip)出口和f组术语进口,以达到外汇增收减支的目的,并带动本国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
2、货物方面的因素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因需做跨国流动而必须历经报关、运输的环节,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种风险,加上货物本身对其流动方式的影响,因此,在货物方面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运、险、关四大因素。
(1)报关因素。报关因素包括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一般来说,货物的报关手续由本国当事人办理比较方便,而由异国当事人办理则存在诸多困难。在《2010 通则》的11种术语中,除exw进出口报关皆由买方办理和ddp进出口报关都由卖方办理外,其余9种术语都将出口报关作为卖方责任、进口报关作为买方责任。所以,当想要采用exw或ddp术语成交时,买方或卖方一定要慎重考虑办理异国报关手续的实际可行性,并在难以办到时相应地改用fca或ddu术语。
(2)风险与保险因素。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承担货物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对于货物在国际长途运输中存在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甚至战争等社会政治事件,一般卖方也不愿承担。所以,在实际业务中e、d两组术语较少采用,而常用f、c两组术语。就保险而言,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以备发生买方拒收时的货损可取得补偿,在出口业务中宜采用cif、cip术语,由自己办理货物运输的投保手续。
(3)运输因素。运输因素包括运输方式、运输条件、运费水平与运价变动和装卸港口情况等。
①运输方式。在《2010通则》中, 有4种术语(fas、fob、cfr、cif)仅适用于水运,其他7种则不受限制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因此,当货物的运输拟使用空运、陆运等方式时,若仍沿用传统熟悉的fob、cfr、cif术语,将势必造成该术语解释上的困难,进而引发争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不采用适合的fca、cpt、cip术语而使用不当的fob、cer、cif术语,还会存在以下两个缺点:一是扩大了我方的风险范围,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的交单收汇时间,影响资金周转并造成利息损失。
②运输条件。在本身有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时,应争取自己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即按c组术语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以利于我方对货物的控制并防止对方安排运输时与承运人相勾结对我方进行国际贸易欺诈。如出口使用f组术语,则可能造成不法商人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途径,与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而后以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造成我方货款两空;又如进口使用c组术语,若对方与承运人串通出具假运单,则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③运费水平与运价受动。在运费水平适中且运价稳定时,自己安排运输从经济上是合算的,所以出口应该采用c组术语,进口则应该采用f组术语。而当运费水平偏高或运价看涨时,则为避免运输成本增加或存在增加的风险,最好将运输的责任转给对方承担,即以f组术语出口,以c组术语进口。
④装卸港情况。对于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当装卸港条件较差或费用较高时,若用程租船运输,则运费、装卸费也会增加而应回避运输及装卸责任,即出口用fas或fob术语,进口用cfr或cif术语;若以班轮运输,则会加收港口附加费使运费增加,应考虑由对方安排运输,即出口用fas、fob,进口用cfr、cif。
(4)货物因素。货物因素包括货物的品种与数量、货物的市场状况和货物的地理位置等。
①货物的品种与数量。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品种很多,而不同品种的货物其特点也各异,从而影响了术语的选用。如某些季节性、节令性强的商品,必须保证货物的到达时间以赶上销售时机,而往往需采用d组术语订立“到达合同”;又如精密仪器、贵重物品、鲜活商品和急需物资,因要求货运质量高、运输速度快而需用航空运输,则仅适用于水运的fob等术语就不能采用,而只能采用适合于各式运输的fca等术语。另外,货物成交数量的大小因关系到安排运输的难易和经济上是否合算,在选用术语时也需考虑。如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运输成本必然增加,应考虑由对方安排运输,即出口用fob、fas,进口用cfr、cif。
②货物的市场状况。货物的市场状况包括供求关系与价格动态。当国际市场某商品的供过于求或价格看跌时,因买方处于主动,合同采用的术语一般对买方有利,如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按c组术语;当某商品供不应求或价格看涨时,则情况刚好相反。
③货物的地理位置。当货源处在内陆地区时,出口宜采用fca、cpt、cip三种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以减少风险和运输责任,并利于提前交单结汇;当货源处于沿海地区时,出口可采用fas、fob、cfr、cif四种在装运港交货的术语。
(二)贸易术语的正确选用
1、考虑到清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而进口选用顺序为fob→fas→fca→cfr→cpt→cif→cip。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本国熟悉的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同时还能促进国内运输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而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倾向时,出口商应该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下跌、本币升值、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和保险费的计算且本国保险费率较为低廉时,出口商应当选用cif、cfr、cpt、cip术语。(张振华、刘佳,2010)
2、exw(工厂交货)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当出口商国际贸易的实践经验不丰富时,不精于运输、保险事宜,或是嫌麻烦的便可考虑这个术语,卖方只要在指定地点交货给买方即可,不需要装卸货物也不需要办理清关手续。
dat、dap和ddp属实质性交货,可适用于任何运输,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hc)的责任方。其中ddp术语是唯一一个需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术语,也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及风险最大的术语,也是卖方所要价格最高的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是到目的地后要负责卸货的2个术语之一,另一个是fca术语,除了进口清关是买方负责以外,其他像出口清关、装卸、运输和保险均由卖方负责;dap(目的地交货)卖方只需办理出口清关、装货和运输即可。可简要参考下面incoterms2010的术语选择参考表:
表6.2 新版贸易术语参考等式表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
exw 工厂交货 =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exw 出口清关 =交货 出口清关
cpt运费付至 =fca 运输 =交货 出口清关 运输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cpt 保险 =交货 出口清关 运输 保险
dap目的地交货 =交货 交前费用及风险+运输
dat运输终端交货 =dap 卸货费 =交货 交前费用及风险 运输 卸货费
ddp完税后交货 =dap 进口清关 =交货 交前费用及风险 进口清关
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
fas船边交货 =(船边)交/收货
fob船上交货 =(船上)交/收货
cfr成本加运费 =fob 运输 =(船上)交/收货 运输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fr 保险 =(船上)交/收货 运输 保险

备注:以上选择均从出卖人即卖方角度出发,是一个简要的意思表达。

七、结论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旧版所无法妥善解决的诸多问题,包括多式联运、国内贸易、区域集团等等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新版中删去了在贸易实务中逐渐失去效用的四个术语daf、des、deq和ddu,取而代之的是dap和dat两个应运而生的新术语,也将链式贸易和码头作业费明朗化、规范化,对几个水运术语(fob、cfr、cif)的“船舷”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地变为“船上”,还增加使用说明和注解来指导实践。
但随着时代与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该新术语通则也将由适应渐变为不适应。每次的修订总是针对最不适应实务的地方,而总会留有一些可改可不改而最终没改的内容以确保使用者能循序渐进的接受新版内容而更广泛的将新版运用于外贸实务当中。
新版中dat运输终端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终端”可以是任何地点,不论其是否有遮盖,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公路、铁路、航空货运站等。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而dap目的地交货运输方式上与dat一样适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不包括卸货费。运输终端可以是任何地点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它包括dap中的指定目的地,两者运输方式上一致,唯一的差别是dat要承担卸货费,若仅是因为卸货费,那么dap完全可以融入到dat中,有关卸货费的问题则可以在销售合同中另行规定。
《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2010》的主要区别文章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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