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等级认证 七个方面的问题 -九游会国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9月4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管理对象主要是在海关备过案的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加工生产企业、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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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的分类有哪些?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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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哪里可以查到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到向社会共识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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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2)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3)aeo互认信息;
(4)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5)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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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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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是如何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高级认证企业
(1)守法标准为:
非报关企业:连续2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连续1年无因违规处罚超过3万元的;1年内违规罚款累计5万元以下,且违法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虽然超过5次,但违规次数与上一年度企业进出口相关单证(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警告以及3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
报关企业:1年内违规次数不超过上一年度代理申报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的万分之一,且处罚金额累计3万元以下。(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警告以及1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连续1年无因违规被处罚超过1万元的;连续2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
(2)报关差错率认证标准:
报关企业: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或者所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物流企业:连续4个季度单季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传输差错率,连续4个季度单季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息的申报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申报差错率。
(3)其他进出口方面高级认证标准:
连续2个季度单季规范申报率超过90%。
上年度及本年1至上月手(账)册超期未报核情事不超过1次。
上年度及本年1至上月滞纳税款报关单率不超过5%。
截至认证期间,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尚未缴纳税款及罚款情事。
除此之外,还包括内部控制、财务、贸易安全方面的标准。
一般认证企业
(1)守法标准为:
非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规罚金超过3万元、且10万元以下的行为不超过1次;连续2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1年内违规罚金累计10万元以下,且处罚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虽然超过5次,但违规次数与上一年度企业进出口相关单证(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警告以及3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
报关企业:连续2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1年内因违规被处罚金超过1万元、且3万元以下的行为不超过1次;1年内违规次数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代理申报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万分之三,且处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警告以及1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
(2)其他进出口方面一般认证标准:
连续2个季度单季规范申报率超过85%。
上年度及本年1至上月手(账)册超期未报核情事不超过1次。
上年度及本年1至上月滞纳税款报关单率不超过5%。
截至认证期间,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尚未缴纳税款及罚款情况。
除此之外,还包括内部控制、财务、贸易安全方面的标准。
一般信用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1)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2)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规定条件,且未发生失信企业所列情形的;
(3)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规定情形的。
13.一般认证企业适用哪些管理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1)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失信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2)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有2次以上10万元违规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3)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4)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的;
(5)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6)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7)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8)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9)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10)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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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管理原则和措施有哪些?
一般认证企业
(1)低于平均查验率50%;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高级认证企业除查验率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0%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3)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4)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失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1)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3)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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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发生存续分立、新生合并等情形是否会影响其信用状况认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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