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操作远期信用证风险汇总 -九游会国际
欧美日市场彻底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应该重视远期信用证的风险,不要抱着会者不难的心态,如果操作一有不慎,那么就是财货两空。
1. 远期信用证的概念
远期信用证兼具有结算与融资的功能,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远期信用证结算时由于其融资的功能能够使出口商及其银行给予进口商一定的资金融通,所以使用也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广泛。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三个月、六个月甚至更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风云变幻不易预测,对于承兑信用证,待受益人相符交单后银行相应的承兑了汇票,那么银行的责任就从有条件的付款变为无条件的付款,即由单证一致付款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大的风险。
2. 出口商远期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2.1 进口商的资信风险
部分资信差的进口商会找各种理由拖延货款甚至拒付货款。更不能接受1/3份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这样的话出口商将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
2.2 开证行的资信风险
出口商一般会将注意力放在进口商的公司实力及资信情况上面进而忽略对开证行的考察,在出口商疏忽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大风险。比如现在一些经济形势不乐观的国家再加上受到债务危机影响,为了拓展业务量增加收入某些小银行则会不遵循国际惯例而进行违规操作,这种情况也会引起收款风险。
2.3 承运人风险
如果出口贸易术语是cif,一般进口商会要求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字样,这样的话出口商就需要提前交付海运费给船公司。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承运人或者货代没有深入的考察,就不能有效控制货物而导致钱货两空。
2.4 国家风险
对于远期信用证业务应充分考虑国家风险。国际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是风云变化的,远期信用证时间跨度较大,在此期间两国关系的变化会导致两国间的外贸政策的相应改变,这种情况下会影响收汇。另外对于一些比较动荡、政治关系不稳的国家也要谨慎,以免导致难以收汇。
3. 远期信用证风险的案例解析
以下将用一个案例分析出口商远期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2012年10月10日,国内某外贸a公司与美国某b公司签订了出口衣架合同,合同中规定2012年12月10日之前,进口商b公司必须开立120天远期信用证,2013年4月21日前,出口商a公司需安排装运货物。2012年12月7日,a公司收到金额为usd5,600,000,以b公司为开证申请人、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信用证有效期为2013年5月6日,贸易术语为fob,卸货港为new york port usa,装运港为any chinese port,。8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和国内钢厂联系签订采购合同,钢厂好迅速开始生产。船期将至,出口商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货代尽快安排船只以方便a公司装船,最终协商安排在4月27日装货。由于b公司迟迟未安排船只导致实际装船日超出了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a公司遂要求b公司修改信用证最迟装运日,b公司以修改信用证麻烦且会耽误装船为由拒绝修改,但口头承诺交单后会接受相关不符点。2013年5月5目a公司交单到银行,银行审单后在交单面函上提示交单不符点:晚装运。随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后拒付,出口商a公司多次联系进口商b公司要求其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但b公司却一直推脱申称公司资金暂时周转不开。后来开证行将单据寄回,a公司经调查发现船公司已无单放货给b公司,导致a公司钱货两空损失惨重。
根据ucp600的规定,贸易术语fob是由进口商租船订舱,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费用都由进口商承担。通常情况下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出口商转移给进口商,自约定交货日期起,由于进口商的原因导致货物未置于进口商指定船舶之上而无法按时装运,风险也会提前转移给进口商。该信用汪项下a公司已提前备好约定货物的情况下,b公司租船迟迟未到,导致超过最晚装运日,所以b公司应承担按照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公司应承担耽误船期造成的一切损失。但是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关注单据项下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只核实单据与信用证是否表面一致。由于不符点的出现,如果进口商b公司故意不接受不符点导致开证行拒付,出口商a公司也就无法凭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由此可知,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此情况发生,a公司应坚持要求b公司将信用证效期和最晚装运期进行修改,而不是轻信口头承诺导致陷入被动产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