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与国际贸易—海关信用管理政策更新 -九游会国际
近日,海关总署2018年第177号公告及178号公告相继发布。新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正式出台,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公告也对《海关信用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了相关更新与补充。以下为普华永道对公告相关信息的梳理与解读。
2018年新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1. 1 n管理模式正式落地
通用认证标准和根据企业经营类别不同而制定的单项认证标准相结合;
单项认证标准包括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类;
针对其他企业经营类别的单项认证标准或待出台。
2. 关检业务融合日益凸显
新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融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企业有关商检内控制度的建立、单证的审核和保管;
企业对有关产品的质量管理认证标准;
企业对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遵从;
3. 标准通过条件愈加严格
将原赋分规则中“部分达标”表述更改为“基本达标”
通过认证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新增一项通过条件:
1) 所有赋分标准项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2) 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没有单一标准项(用1、2、3表示)基本达标(-1分)超过3项的情形;(新增)
3) 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新标准未包含原加分项目,未提出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4. 具体认证标准更加务实
优化财务状况评分准则,用综合财务状况标准替代单项偿付能力、盈利能力、缴税能力标准,以综合考核企业的财务状况;
多项标准措辞强调“有效落实”(高级认证14次,一般认证12次),增强了对企业实际执行效果的审核要求。例如:
内部复核范围项目扩大,增加了完整性要求;
要求信息系统涵盖“客户管理、合同管理”,提出“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的功能要求;
明确高级认证企业需每年对自身aeo状态实施内审的要求;
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延伸认证1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的要求;
增加对出口货物、物品实施专人监装的要求。
《海关信用管理办法》更新
1. 融合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管理要求
新增采集检验检疫相关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要求;
新增因违反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要求;
明示了认证企业可享受的检验检疫相关的政策优惠措施,如较低的抽批比例等;
明示了失信企业面临的检验检疫相关的政策惩戒措施,如较高的抽批比例等;
新增认证企业因涉嫌违反检验检疫相关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将暂停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要求。
2. 其他更新
明确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企业性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比照《信用办法》实施;
明确企业符合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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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期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更新,世商管理建议予以积极关注:
1
海关信用管理政策的密集更新,一方面属于关检机构合并所带来的必然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对近年来海关信用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企业申请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会面临更加细致与严格要求的同时,也将享受更加广泛和优惠的海关管理措施;
2
对于正处于重新认证周期的企业,应把握好2019年1月1日新旧认证标准转换的时间窗口,加强与主管海关的沟通,明确标准适用情况,更有效地开展企业内部评估改进等工作,以降低新旧标准转换给企业认证带来的潜在影响;
3
对于已完成重新认证或考虑申请认证的企业,针对新《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企业在准确定位自身企业类型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借助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对进出口业务流程、内控管理、守法合规、贸易安全等进行全面自我评估与整改,以满足新标准的要求;
4
可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主动披露相关的罚款金额由5万元大幅提高至50万元,此举将增强企业的守法合规意识,有利于主动披露制度效能的发挥。广大进出口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主动披露制度,有效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同时减少对企业信用等级及经营活动等产生的附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