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涉税问题思考 -九游会国际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提出,给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不同国家税制间的差异问题也给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现将“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需关注涉税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关注东道国基本税制要素规定和财务制度
各国因政治和经济体制差异,在税制要素制定上存在重大差异,所以“走出去”企业应提前对东道国的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等问题进行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将于2015年6月底前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政策,向对外投资企业提示税收风险。税务咨询12366平台将于2015年6月底前设置专岗,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疑问,回应服务诉求。
另外“走出去”企业还要提前了解东道国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避免因会计核算引起的税务风险。
二、关注税收协定
如果是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走出去”企业还需要了解税收协定的内容,以便享受协定中的税收优惠,如果遇到涉税争议问题,可以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
据了解,曾经有一些“走出去”的中小企业在东道国并没有享受到税收协定的待遇,其原因在于:企业不知道有税收协定、不清楚税收协定的作用、不熟悉东道国的税收协定执行程序。下面将具体介绍一下税收协定的内容。
截至2015年4月30日,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共有99个,与中国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签署的是税收安排,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中,除马尔代夫、缅甸、东帝汶、伊拉克、也门等少数国家外,我们已经与大多数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并对其中7个早年签署的协定进行了全面或部分修订。
企业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总结如下:
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
2.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
3.常设机构构成,只有在东道国提供建筑安装等活动或劳务持续达一定时间的基础上,才构成东道国的常设机构,才负有纳税义务。
4.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5.国际运输。
6.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调整及相应调整。
7.非歧视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多项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首要的便是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尚有未签署税收协定的,我国会选择重点国家推进税收协定的谈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有税收协定的,我国会根据形势发展对现行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可见“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避免双重征税,降低本企业税收负担,知己知彼,方可减少税收风险。
三、积极准备同期资料报告
同期资料指根据各国及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转让定价相关材料或证明文件。
同期资料准备的目的是向税务机关证明企业所使用的转让定价符合“独立父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简称“alp”)。同期资料中的“同期”是首要关键点,主要指保存的资料与关联交易发生的时间一致,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里记录该年度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oecd大部分成员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共计60多个,在相关税收法律中一般都规定纳税人负有同期资料的准备义务。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功能风险分析、关联交易情况、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可比性分析、特殊经营因素分析等内容。
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别信息披露指引》对同期资料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beps13要求同期资料分为主文档、本地文档、国别报告。主文档披露的内容包括集团组织构架、集团企业经营情况、集团拥有的无形资产等;本地文档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组织架构概述、重大受控交易信息、经济分析、可比及功能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等;国别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集团收入分配、税负及业务活动概况、税前利润(亏损)等。目前中国也积极参与beps计划,对于“走出去”企业,面对beps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文档的最新要求,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科学而合理的文档准备策略,平衡控制文档准备成本和降低税务风险两方面的要求。
四、了解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
1.出口货物出口退税。
2.境外建筑工程暂免征收营业税。
3.境外租不动产无需代扣代缴。
4.外派海员等劳务享受免征营业税。
5.“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6.税收协定规定的境外税收优惠。详见上述税收协定内容。
7.个人境外所得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
五、知晓“走出去”企业涉税争议解决途径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通过参考税务部门发布的“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指南或借助了解东道国税收法律的税务中介第三方的力量,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与合作。
二是寻求法律层面的救济,首选可以向东道国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次企业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走出去”企业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并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方主管税务当局通过互相协商程序解决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地确保“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对于企业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要及时受理。在国家税总的带动下,各地方国家税务机关也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涉税争端,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