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不符为安全收汇埋下隐患 -九游会国际
单证不符,买方就有拒付的权利,是否最终付款只能取决于买方的资信,卖方极易遭受拒付、迟付、压价、索赔甚至毁约的经济损失。所以说要尽一切可能避免单证不符。但是,客观情况是不断变化的,诸如船只误期、航程变更、意外事故、差错疏忽等难以避免,因而单证不符总是难免发生。随着进出口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大量的国内企业有机会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但在实际业务中,业务员在对信用证的操作、对信用证制单要求和质量的满足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实例一
2006年5月,宁波某出口公司有一批棉布出口到阿联酋的迪拜港,货值为66000美元,付款方式为l/c 60 days。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中,所列规格寸密为96〃×100〃。业务员在缮制发票和装箱单时,误将96〃打成94〃(很容易出错)。该批货在出运后,外贸公司随即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当时并没有发现这一纰漏。当全套单据寄到国外的开证行后,不久既遭到拒付。出口公司随即与进口商传真往返,不断交涉,但问题仍不能解决。出口公司随后又以航空特快补寄更正后的票据给开证行,但开证行称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不能付款。结果货物压在港口近一个月。如运回国内,海运费等成本实在很高;不得已,出口公司只好将该批货物以低价转售给当地的另一商人,前后共损失7000美元。
后了解到,原来买方在收到该批船样时,认为布料的质地与手感不如在广交会上见到的样宣那样柔软,且当地已有其他商人也从中国大陆进口同类商品,造成市价下跌,不易销售,于是有了毁约意图。买方当时正苦于找不到借口,恰巧票面上出现的一字之差,给了他可乘之机,因此与开证行串通起来,坚持拒付;造成了出口公司较大的损失。
点评:
1.外贸单证工作应是一个谨慎的工作,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我们常说的documents complies with letter of credit and documents consistent with documents。信用证项下缮制出口单证即便有一字之差,即构成单证的不符点(discrepancy)。不符点是银行拒付的唯一理由。有些银行比如说香港的渣打银行或汇丰银行,在其开来的信用证中,往往列有不符点扣除条款 (其文句为:a discrepancy fee of usd 50/may 80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 if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with discrepancy),即如果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每个不符点将要扣50~80美元不等。但前提是:开证人必须愿意接受带有不符点的单据,即愿意领取货物。不符点并未改变信用证的性质。如果开证人由于其他原因而不打算领收货物,则不符点就为开证行和开证人提供了拒付的合法理由。本案如果做到了单证相符,那么即使是货物的品质有问题,开证行也不能以任何其他理由推卸付款责任或拒付。按照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项下的所有银行,包括议付行、开证行、承兑行、保兑行等,只处理单据而不问货物。至于货物的品质或包装问题,那是买卖双方以后交涉或打官司的事,与银行及其付款无关。
2.本案实质上是商品的质量和客户的资信问题。出口商一要重视商品品质,二是要了解客户的商业信誉、经营作风。对初次打交道的客户,应设法要求其打定金,或按一定百分比电汇预付加信用证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相结合,以防范日后有可能出现的麻烦。
目前,很多外贸企业的业务员将合同一签,就当甩手掌柜,制单的工作直接交给了制单员,对信用证的内涵更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理解,使得“单证一致”这个刚性的内涵要求没有得到落实,从而留下不符点,为安全收汇埋下隐患。以下这个案例也是由于业务员(制单员)工作的疏忽,漏列贸易术语,导致被外商杀价10%。
实例二
2003年8月,甘肃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出口土耳其服装一批,计74000美元,合同价格条件为cif istanbul。全套出口单据寄出后不久,遭到开证行拒付(dishonor),理由是出口公司的发票上仅有目的港名称,前面漏打“cif”价格条件。出口公司与议付行磋商后,由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说明提单上是注明了“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的,又有保险单证明已经保险,从整套单据看,是符合cif价格条件的。但开证行仍坚决不同意付款,并将不符点通知开证人,开证人借口市场行情不好,要求降价20%,否则不赎单。经出口公司和议付行分别与客户及开证行数度交涉,最后开证行通知议付行称:“买方只能按90%货款赎单。”议付行考虑如长期拖延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出口公司协商后决定,先按90%收汇,并继续与开证行交涉,但终未成功,只好少收了10%的货款。
点评:
1.单证员要熟悉各种单据的必填项目,不可疏漏。价格条件是发票上的一个必填项目,但又很容易漏打,特别是刚做国际贸易业务的人员。因为其他项目都有列明的栏目,而价格条件如fob、cfr、cif等并未专门列出,需要在装运港或目的港名称之前加打,使之出现在发票内单价的右上端。
2.有些出口单据被开证行拒付货款,表面上看是单据问题,实际上则是市场问题,或者说是产品销售上的问题,且与进口商的资信有关。如本案中漏列cif一字,对开证人的利益并没有什么影响,只是因为市场不好,一些不良商人就抓住单证上的不符点问题,小题大做,要么拒付,要么借机杀价,使得受益人完全处在被动境地。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是出口商自认倒霉,答应人家的不合理要求,将付款条件降格为d/p,贱卖了事,从而失去信用证银行保证付款的权利。作为出口商,一要特别注意做单的质量,二要注意出口国别和市场行情。
单证不符点的现象多种多样。我曾供职于中设集团甘肃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有一年出口一批圣诞树和其他圣诞礼品到德国的汉堡港,由于船公司的问题,使得载有该批货物的船只到达德国时已经是12月初,比原定日期晚了十多天,错过了最佳销售期,进口商很生气,并扬言不想要货。但只要在单据上找不到不符点,银行就必须付款。出乎意料的是,单据寄达国外后,开证行在开证人的授意下,发来一份单证不符的拒付通知,称“原证受益人与提交的发票抬头的受益人名称不符,拒绝付款。”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我公司当年正在搞转制,公司名称已经更改,但使用的大部分文件和单据还没有来得及更新,单据上的抬头还是原来的名称,即china machinery & equipment imp & exp corp, gansu branch。更名后则是gansu machinery & equipment imp & exp corp,而信用证上注明的受益人是后者。客户以此作为借口拒付。后来也是以出口公司降价15%才算摆平这件事。此笔业务当时由另外一家外商银行议付,该行与出口公司的合同中漏列“保留追索权”一款,所以此项损失由该外商银行承担。我公司尽管在此案中幸免于经济损失,但也应从中吸取教训。
单证工作的质量要求是100%,而不是99.99%。d/p是商业信用,对单据质量的要求并不是特别高,而信用证却不是,所有单据都必须做到单据表面完全一致。在“四个一致”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同(合同)一致、单货一致”中,最为关键的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比如说保险单和提单,保险单据上的签发日期应当早于或与提单日期同一天,但绝不可迟于提单日期,否则开证行可以以单据不符而拒绝接受,而实际工作中,常常有人因为这样的失误造成出口货物延误或积压在港口。最为常见的不一致现象为:汇票与发票、发票与箱单、金额的大小写、品名与包装 、开证人与受益人名称等不一致。有一家公司的业务员把来证中的开证人mohammed sofan误写成mohammed soran,导致议付时被拒付全部货款。有一份信用证对装运港的要求是:any chinese port(任何一中国港口),业务员制单时不加思索,在填写装运港一栏时,都按原文句填制单据,而把实际装运港“天津港”给漏掉,议付时遭到议付行的退单并延误了收汇时间,正确的做法应为:tianjin, china 。有些商品如轴承,其数量单位为pcs(件,pieces),就不能用sets(台)或units。有些包装名称使用的是carton(纸箱), 就不能用case、 box(木箱)等词。再拿轴承来说,其名称为bearing,有的又叫pillow block。做单时必须和来证一致,不可自作主张使用不同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