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如何一致 -九游会国际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信用证与单据这对“孪生兄弟”严格的一致性要求常常被专业的外贸单证人员所忽略。
  信用证与单据这一对“孪生兄弟”的相同性已经到了如镜面反射的程度,可以简单到从字面一个个去核对。有时在常理看似不可能的要求,也能成为信用证业务中不容置疑的必备条件。
  
  案例
  
  我国白云工艺品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向国外福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出口一批玉制品。在福达公司申请的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规定:“100箱玉制品,包括50箱嫦娥奔月,50箱惜春作画。全套清洁已装船的海运提单及一份不可议付的副本提单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同时在特别条款中规定:“一切单据除汇票和发票以外,不能表示信用证号码及发票号码。”
  白云公司制单经办人员在装运前缮制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时发现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中有“发票号和日期”栏,而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不能表示发票号码。白云公司立即与当地商检局协商,商检局坚决不同意出具发票号留空不填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其理由为联合国贸发会议对于填制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规定此栏不得留空。白云公司立即发电到福达公司提出:你公司信用证要求一切单据除发票和汇票以外,不得表示发票号和信用证号,但你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按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必须表示发票号码。故你公司信用证与上述规定有抵触,而我方出证当局也不同意接受此条款,请你公司修改信用证为:“一切单据除发票、汇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外,不能表示信用证号码和发票号码。”
  福达公司回复电称:请即装船,信用证正在申请办理修改中。白云公司得到此肯定答复后随即进行装船。装船后约一星期仍未见修改的信用证到达。白云公司再联系福达公司,福达公司称已办理修改。最后白云公司只好出具保函向议付行办理担保议付。
  白云公司向议付行提交的提单中船名标注:“预期船”,并在“已装船”批注中经承运人加注实际已装船的船名、日期,并由承运人签章。
  
  纠纷及解决
  
  单据到达国外后,信用证开户行却提出单证不符。其不符点有三:其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第10栏表示了发票号码,与我方信用证特别条款中要求除发票,汇票以外,一切单据不能表示发票号码的规定不符;其二,你方发票对商品名称的描述不全。我方信用证规定商品名称为:玉制品(其中包括“嫦娥奔月”和“惜春作画”)。在你方发票上寻找不到我信用证上所规定的玉制品的商品名称,仅表示了50箱“嫦娥奔月”和50箱“惜春作画”,此点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其三,正本提单上承运人加有实际已装船的船名、日期的批注,但在副本提单中却无此批注。基于上述三个不符点,开证申请人福达公司不同意接受此单据。
  对开证行的上述异议,白云公司感到非常意外。白云公司认为针对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发票号码一事,其早已向福达公司提出过修改意见。对方不但同意,而且还电复正在修改中,为何还提出此单证不符点。且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发票号码,系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规定,原产地证书出证部门不可能擅自违反此规定。因此信用证上的此点要求,根本就是无法实现的。
  针对第二个不符点,白云公司认为:在提单上已经由承运人批注了实际装上船的船名、日期,并由承运人签章。根据《ucp500》第23条a款中规定“……当提单含有预期船的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提单上的装船批注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外,还应包括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亦是如此。故我公司所提供的提单已符合《ucp500》规定。提单正本是有效的文件,只要正本提单已经按《ucp500》规定办理,并由承运人签章,即已满足信用证对于装上船的要求。至于副本提单,它属于不生效的参考文件,承运人不可能在副本提单上加批和签章。所以,我公司提供的提单已构成“装上船”的提单要求,已经单证相符。
  针对第三个不符点,白云公司解释说,因为我公司出口的商品有两种:即“嫦娥奔月”和“惜春作画”,其具体的规格和计价都不一样,发票当然要以具体的商品名称分别计价列出。如果按开证行的要求以一个统称“玉制品”列出,则发票就根本无法计价,不可能开具出来。所以要求发票按“玉制品”开出是不可能实现的。开证行的拒付意见也是不能成立的。
  开证行接到白云公司的申辩后,又提出反驳的意见:根据《ucp500》第13条的规定,银行审核单据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不考虑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规定和商业发票的书写惯例。对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不表示发票号码的条款问题,我行并未修改信用证,经查我申请人也未有过修改的申请。原产地证书上表示了发票号码,就是表面上单证不符。另信用证上既规定有商品的统称,又规定了商品的具体品名,发票也该将两者都表示出来才符合要求。因为按照《ucp500》第37条之规定,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其做法完全可以在发票上列明两种具体品名后,再加注商品的统称。若实际中发票未如此表示,就是单证不符。就提单来说,正本有承运人批注内容,副本也一样要有批注内容。虽然承运人可以对副本提单不进行签章,但其各项内容均应与正本内容完全一样。正本有而副本没有,即构成单单不一致。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无法接受该单据,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
  与此同时,白云公司从其他方面了解到福达公司进货地玉器市场行情低迷,玉器品价格走低,福达公司利润减少,所以不愿意接受此批货物。而福达公司让开证行以单证不符提出拒绝接受单据的方式,又巧妙地回避了与白云公司的正面冲突,使白云公司无法以福达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最后白云公司只得妥协,以折价20%了结此案。
  
  分析
  
  本案虽然是买方设置的假修改信用证(表面声明修改信用证,而实际不予修改)的圈套,但白云公司在审证制单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较大的失误,以及一些认识上的错误。
  白云公司对信用证开证银行审核单据的原则――表面一致性原则没有很深刻的认识。由于开证银行承诺付款的前提是确保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审核接受单据的认可,而是否认可的原则就是《ucp500》对信用证开证及单据审核的相关具体规定。因为实际中开证行不可能接触到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也没有必要去了解实际买卖合同签定的具体情况,所以其审核的依据就只能是信用证与单据的表面一致性。至于信用证的规定及条款是否符合单据制作的常规,是否符合联合国贸发会或有关组织的强制性规定,都不是银行所考虑的问题。白云公司以一些国际性组织的规定和一些单据制作的常识性问题对开证行提出申辩,这本身只会使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知道白云公司不懂信用证业务,对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为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本身就决定了开证行必将站在开证申请人的利益上去处理单证不符问题。
  开证申请人做为货物的买方,往往会因为商品市场的波动,对货物的进货价格进行重新考虑,这就会影响到开证申请人按合同价格结款的决心。本案的买方福达公司就是利用先承诺修改信用证的假象来迷惑白云公司,使其先装船发货。再以单证不符为理由,利用开证行拒绝接受单据,使卖方白云公司陷入货物已运抵目的地,货款又无法收回的两难境地。最终迫使卖方白云公司以折价的方式结案。
  另外,假修改信用证圈套,往往是买方(开证申请人)先向卖方口头或书面承诺修改信用证内容中不合理、不利于卖方的条款,若卖方在未收到实际已修改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就轻易相信买方能按时修改而组织发货,就很可能陷入买方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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