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九游会国际
国际贸易业务也是这样,做外贸那也是惊险万分的,只有那些注意吸取别人失败教训的外贸人,才能保持不败一直成功。
今天猫熊哥继续给大家提供一些外贸纠纷的实例,目的就是让大家见见外贸业务都容易有哪些纠纷,陷阱需要绕开。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转运”。
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 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理由:
(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
(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 “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要点: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案情简介: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进口商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
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
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75公吨。
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
理由:(1)3月应装 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烟台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分批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要点: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3
案情简介: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要点: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
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4
案情简介: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 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要点: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
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5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
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要点: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6
案情简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要点: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此债务人;
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
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7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开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要点:
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8
案情简介: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并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
按一般情况,货物自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进口商为何提出此条件?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要点:
日进口商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可能是资金困难,想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
日进口商提出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想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9
案情简介: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
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
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
问:(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
(3)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要点:
(1)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
(2)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
(3)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
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
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