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关于电放和海运单的区别 -九游会国际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如下:
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就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当然,不付钱是不会有人给做电放的,要付的钱分为两块,是电放费;二是所有的预付费用,它可以包括文件费,码头操作费,cif的还包括海运费。所以,建议在传真电放申请的时候,最好主动地把水单也一块传过去。这样做的好处就不必说了。
顺带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现在船公司做电放不用发电报了,发email就行。贸易商可以要求船公司在发email的同时cc给您一份,这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把电放的信息通知收货人。
在什么样的情况会有人要做电放呢?比如说东南亚一带的货物,提单还没对好,货物已经到港了,电放很常用;又比如说因为种种原因提单迟迟出不来,货物已经到港了,为了避免货物在目的港的堆存费,不得以选择电放;
要提醒贸易商的是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电放的,例如:古巴,委内瑞拉,巴西这些国家是不能做电放的。不过也不那么绝对,比如在xx港口,如果贸易商的收货人在当地神通广大,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接到电放通知后,会为客人重出一份提单帮客人清关。
跟电放有关的常用英文单词有这么两个:telex release(tlx rls)和surrender. tlx rls 中国人都明白,但是外国人好象不怎么常用,他们一般都用后者。surrender这个词一般作“递交”解,但是在海运业有特别意义,“shpr has surrendered ob/l at our side”意味着发货人做电放了。所以建议贸易商和船公司打交道的时候慎用surrender这个词。
(二)海运单
海运单就是sea waybill(swb)。
海运单的放货方式在本质上跟电放没有区别,都是凭收货人的公司证明放货。区别是海运单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为客户出正本。不过海运单正本基本上就是废纸一张,因为提货根本不用什么正本,一份正本复印件就够了,更有甚者用涂改液把darft上的“draft only”字样涂掉也可以提货,从中大家可以体会到海运单和提单差别。
对于船公司来说,提单和海运单的差别反映到舱单上,只是bill type的不同。如果船公司目的港收到的舱单bill type是提单,那么就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或电放放货,如果船公司目的港收到的舱单bill type是海运单,那么就可以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放货。
海运单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放货方式,据称运往欧洲的船上装的柜子60%以上都是做海运单的。但它同时也是一种对船公司风险较大的放货方式,因为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装货港这边海运费还没收到,目的港那里货物已经被收货人提走了。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中、小客户向船公司提出做swb,总是被人家嗤之以鼻了。一般的船公司对swb控制得都比较严,什么样的客户去什么样的港口用什么样的付费方式能做swb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开门做生意吗,谁愿意去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