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期费 -九游会国际
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的船舶延迟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
如果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超过部分的时间为“滞期时间”,承租人必须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滞期费”。
滞期费=滞期时间×约定的滞期费率
滞期时间的分类
1、限定滞期期间
在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船舶滞期限定时间。在该限定期内,如果船舶发生滞期,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支付给船舶出租人滞期费。
如果在“限定滞期期间”届满时仍未完成货物装卸,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继续停留在港内,该船舶称为“滞留船舶”,对此船舶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出“滞留损失”的赔偿。
2、非限定滞期期间
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船舶发生滞期时的时间长短,而只是确定了滞期费率。因此原则上船舶的滞留时间可以是无限制的,也不存在船舶滞留损害的问题,船舶出租人只能按合同确定的滞期费率要求承租人支付滞期费。
滞期费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双方同意按“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的话,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否则按一般采取“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方式计算。也就是说在滞期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或天气原因停止工作的时 间都不扣减,都作为滞期期间计算滞期费。
滞留损失
1、滞留损失的含义
滞留损失又称延滞损失、超滞期等,是指船舶滞留在港口而应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笔金额,滞留损失不同于滞期费。
滞期费的发生与装卸时间紧密相关,是一种约定的违约金
滞留损失不是当事双方事先约定的,由于承租人的过失而产生的损失,应按船舶的实际损失赔偿。滞留损失是一种具有补偿性质的违约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