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业务三种清算模式 -九游会国际
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也可通过境内代理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还可以通过的人民币nra账户这三种渠道进行清算。这就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所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代理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
最初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行”模式是面向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清算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清算账户的境外参加行及境外参加行的客户的。这一模式下,人民币业务的境外“清算行”一方面被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境外商业银行(不仅限于港澳地区)即“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这些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按协议为其办理人民币拆借和清算业务;另一方面与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相连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和拆借资金。与境内人民币市场建立人民币流通、清算的渠道。于是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企业就可以向的境外参加行或直接向境外清算行提出人民币结算申请,并由清算行最终完成结算业务。
典型的“清算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cnaps系统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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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代理行”模式
“代理行”模式是更为广泛和流行的国际贸易结算模式。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作为“境内代理行”,通过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清算协议》,代理境外参加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支付。
具体而言,境内代理行可为境外参加行办理的业务包括: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对上述账户的开立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为铺底资金提供兑换服务;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购售、拆借人民币以满足人民币结算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要求。进行人民币账户融资以满足账户的临时性流动性需求。这样境外参加行接受当地企业的人民币结算申请后,可以按代理清算协议,委托境内代理行为其提供人民币资金清算服务。
这一清算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代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参加行和境内代理行间的转移是通过swift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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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所谓nra,即境内非居民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简称nra账户),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境外企业可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非居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直接通过境内银行清算系统或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和结算。
这一清算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境外客户跨境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而整个银行间清算链条完全处于境内,清算环节少,手续简便,如境内客户与境外客户在同一家境内结算银行开户,则在该行系统内转账即可完成清算。从纯清算技术方面而言,无需过多讨论,其流程示意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