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 incoterms®20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使用方式与适用范围 -九游会国际

2023年10月19日,国际商会商法与惯例委员会召开了2023年秋季工作会议。会上介绍了中国国际商会商法与惯例委员会就我国企业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伊比利亚美洲(ibero-american)国家使用incoterms® 2020的调研情况。这两个调研虽然涉及的地域相距甚远、问题不尽相同,但都涉及到incoterms®的使用方式与适用范围。这两个问题是总体上正确理解与使用incoterms®的核心,是从不同角度理解incoterms®及其不同版本是什么的基本问题。笔者就这两个问题的调研情况及其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供业界在研究和使用incoterms®时参考。

incoterms®的使用方式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incoterms®的使用是通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援引其中的具体贸易术语(trade term)实现的,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贸易习惯而被并入。就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incoterms®的方式,国际商会在incoterms® 2020的前言中推荐如下:“[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 [指定的港口、地方或点] incoterms®2020”;具体并入方式如“cif(成本、保险加运费) shanghai incoterms® 2020, 或者 dap(目的地交货)no 123, abc street, importland incoterms® 2020”。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合同中,既要明确选定贸易术语,如cif或dap,还要明确标明incoterms®的版本,如incoterms® 2020。
然而,在我国的调研中发现,当事人在实务中明确标明incoterms®版本的为60.87%,没有标明的为39.13%。在伊比利亚美洲国家的调研中,按照国际商会的推荐方式使用的总体比例为51%。其中,按照国际商会推荐方式使用比例最高的是墨西哥,为81.5%,而没有按照国际商会推荐方式使用比例最高的是波多黎各,高达71.4%。
导致当事人不按国际商会的推荐方式使用incoterms®的原因在于其对贸易术语、incoterms®及其不同版本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足。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有关货物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一般义务、风险转移与费用承担方面的划分规则,是当事人在具体贸易合同中选用incoterms®时必须提及的部分,是incoterms®的核心。
早在incoterms®问世前,贸易术语已经存在,如船上交货(fob)在17世纪后期即已存在。在incoterms®出版前,贸易术语不仅存在,而且存在于很多国家。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可使买卖双方之间的谈判时间缩短、权利义务明确、交易纠纷减少,但在incoterms®诞生前,在贸易术语的使用上常常遇到两个问题:不知道贸易术语的存在;虽然知道其存在,但会因各国或地区间就相同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发生纠纷。
国际商会作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在国际贸易领域制定规则的组织,在其成立时就把贸易术语的解释作为其首要任务之一,任命了贸易术语委员会(committee of trade terms)起草贸易术语国际摘要(international digest of trade terms),以期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清晰的解释。
贸易术语委员会首先挑选了13个国家的6个常见的贸易术语,于1923年出版了《贸易术语—定义》(trade terms—definitions,以下简称《定义》)。《定义》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列出了各国对该6个贸易术语的定义;第二部分列出了买卖双方在相同术语下在不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在《定义》出版后,国际商会决定在此基础上起草一个扩大的版本,并于1929年12月出版《贸易术语》(trade terms)。《贸易术语》将收集范围扩大到了35个国家。《定义》和《贸易术语》都展示了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但没有对它们进行统一定义或解释。
《定义》和《贸易术语》的出版,展示了各国当时常用的贸易术语,解决了贸易术语使用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即人们不知道贸易术语的存在问题,但并没有解决第二个问题,即各国或地区对相同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为了解决第二个问题,国际商会在出版《贸易术语》后就开始起草incoterms®,对常用的贸易术语进行统一解释。因此,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编写和发布的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
incoterms®的第一个版本为incoterms 1936。之后,为了适应贸易实践中出现的新技术等变化而给当事人在交货过程中的义务、风险和费用划分带来的变化,国际商会对incoterms®进行了多次修改,先后出版了incoterms 1953、incoterms 1980、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 和incoterms® 2020六个正式修订版本,还在incoterms 1953的基础上,分别于1967年和1976年出版了两个补充版本。
incoterms®的不同版本包含的贸易术语的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incoterms 1936包含11个贸易术语。incoterms 1953最初包含9个术语,后于1967年补充增加了2个贸易术语,1976年又补充增加了1个贸易术语,使其最后共包含12个贸易术语。incoterms 1980包含14个贸易术语,是incoterms®问世以来包含贸易术语最多的版本。incoterms 1990在incoterms 1980的基础上减少了1个,包含13个贸易术语。incoterms 2000与incoterms 1990一样,都包含13个贸易术语。incoterms® 2010的贸易术语总量从incoterms 2000的13个减少为11个,与incoterms®的第一个版本incoterms 1936的贸易术语的数量相同,但二者在贸易术语的名称上发生了较大变化。incoterms® 2020在贸易术语的数量上与incoterms® 2010相比没有变化,还是11个,但在名称上有所变化。
更为重要的是,不同的incoterms®版本对相同贸易术语的解释可能不同,使得当事人权利义务在相同的贸易术语下可能不同。例如,在incoterms® 2010和incoterms® 2020中都含有运费和保险费付至(cip)这一贸易术语,但这两个版本中的cip下卖方需要购买的保险等级不同,从而导致其承担的费用不同。在incoterms® 2010中的cip术语下,卖方需要购买的保险等级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而在incoterms® 2020中的cip术语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特定贸易的习惯做法,卖方需要购买的保险等级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或任何适于货物运输方式的类似等级的险别。
从法理上讲,incoterms®本身不是法律,没有新版取代旧版的问题,新旧版本同时有效,当事人既可以选用新版本,也可以选用旧版本。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标明incoterms®的版本,如果发生纠纷,可能无法确定当事人意在使用的版本。
鉴于不同版本的incoterms®对相同贸易术语的解释可能不同,当事人在具体的贸易合同中,不仅应当明确规定选用的具体贸易术语,而且一定要按照国际商会推荐的样式,标明incoterms®的具体版本,否则就可能因为版本的不确定而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因当事人、法院或仲裁庭对适用哪个版本的理解不同,而导致纠纷的处理结果出乎当事人的意料。

incoterms®的适用范围

incoterms® 2010和incoterms® 2020的副标题均标明,incoterms®是“国际商会国内和国际贸易使用规则”(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据此,incoterms® 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但是,在我国的调研中发现,知道incoterms®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仅为53.26%,不知道的占到46.74%;在国内贸易中使用过incoterms®的有32.61%,没有使用过的有67.39%。在伊比利亚美洲国家的调研中,没有关于知不知道incoterms®是否可以用适于国内贸易的问题,但对在国内贸易中是否使用过incoterms®的问题上,调研结果与我国类似,没有使用过的占65%。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对incoterms®是什么了解不够。在我国,这与incoterms®传统上被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较大关系。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知道,在incoterms®出版前,贸易术语不仅早已存在,而且存在于很多国家。更为重要的是,贸易术语从其产生时起就并非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同样适用于国内贸易。在贸易术语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的问题上,最清晰直观的例子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二编《买卖》(sales)第2—319至2—324条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定。这些规定一直适用于国内贸易。
国际商会组织编写incoterms®的目的虽然在于统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从未排除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适用。这一点,从incoterms®的第一个版本incoterms 1936的副标题就可看得清楚。incoterms 1936的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rade terms”,译成中文应是“贸易术语国际解释规则”或“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规则”,而不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此理解和翻译既符合文义,也符合incoterms®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国际商会出版incoterms®的目的。
国际商会在编写incoterms 1936时,除国际商会外,还有其他国际组织出版了一些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其中,最主要的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和《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前者由美国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等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于1919年12月16日发布,对fob等6个贸易术语进行解释;后者由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于1928年在华沙制定,后经三次修订,被称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华沙—牛津规则》是专门针对cif术语的解释。遗憾的是,这些国际组织对相同的贸易术语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导致当时对贸易术语的解释,除了各国之间的差异外,还出现了不同国际组织之间的差异。这些对贸易术语的五花八门的国内与国际的彼此互相矛盾的解释,给贸易实务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国际商会在出版incoterms®之初,不仅肩负着统一贸易术语在不同国家或区域之间的不同解释的使命,还着眼于统一国际组织之间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从1936年6月26日国际商会通过incoterms 1936时的投票情况看,可以清楚地看出国际商会意在出版的是贸易术语的国际解释规则,而不是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当时,美国等25国无保留地投了赞成票,意大利有保留地投了赞成票,澳大利亚投了弃权票,英国投了反对票。英国反对的理由是不同意incoterms 1936的副标题称其为“国际”(international)解释规则。显然,英国作为贸易规则制定和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国家,应当是对incoterms 1936被称为“国际”解释规则不满,认为其不足以成为比英国法更能让人信服的国际性的解释规则。如果当时的“国际”是指“国际贸易术语”中的“国际”,那么英国也不应当反对,因为它不能不让国际商会解释“国际贸易术语”。
为了使incoterms®成为对贸易术语的国际解释规则,国际商会在其出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从incoterms 1980开始,incoterms®便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承认与适用,在贸易术语解释领域获得了事实上的垄断,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术语国际解释规则”。其他贸易术语解释的竞争者,如《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宣布不再修改,愿被incoterms®取代;《华沙—牛津规则》虽未如此宣布,但实践中也被incoterms®取代。
从incoterms 1990开始,在全世界,只要使用贸易术语,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基本上都使用incoterms®。尤其值得提及的是,两件事情的发生使得国际商会从incoterms® 2010开始便将incoterms®的副标题修改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即“国际商会国内和国际贸易使用规则”,明确规定其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这两件事情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在世界上的一些地区,比如欧盟,国家间的国际贸易因无需办理进出口手续而与国内贸易几乎没有什么区别;美国在2002年完成的《统一商法典》第二编《买卖》的修改稿中,将其原第2—319至2—324条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定删除,并明确建议在美国的国内贸易中也使用incoterms®。
目前,国际商会在其九游会国际官网与出版物中称,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这或许导致有人认为incoterms®只适用于国际贸易,将其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有问题,因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译成中文应为“国际商业术语”。其实,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首先,incoterms® 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缩写的说法并非来自incoterms®本身的标题或内容,而是始于jan ramberg教授所著《<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指南》(以下简称《1990指南》)。在《1990指南》中,jan ramberg教授认为:“incoterms—代表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后来,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引言中,国际商会称“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这种说法虽然从文字组合的表面上看似贴切完美,但并不符合incoterms®本身产生和发展的客观事实。另外,即使“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它也只是“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而并非不能适用于国内贸易。因此,从英文解释的角度,这里的“国际商业术语”应被理解为“国际性”或者“国际上”的“商业术语”,而不是只能用于国际贸易的“国际商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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