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解读 -九游会国际

2023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2023年第18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裁量基准(一)》的制定背景、基本框架以及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制定《裁量基准(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海关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对于提升海关行政处罚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海关行政处罚执法公开公正,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框架

  《裁量基准(一)》正文设置总则、裁量阶次、量罚标准、附则共四章二十二条,形成较为简明而完整的体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阶次,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阶次;第三章量罚标准,结合实体法罚则规定了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违法行为等案件不同阶次情节的具体处罚幅度;第四章附则,对《裁量基准(一)》中较为重要的概念和表述进行了界定。同时,将“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免罚”以及“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作为附件一并公布,与《裁量基准(一)》具备同等效力。

  三、重点内容

  (一)明确《裁量基准(一)》的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裁量基准(一)》仅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理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基准将另行制定。

  (二)规定基本裁量原则。

  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时的裁量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细化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

  一是结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和海关执法实践经验,列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如对关注度较高的不予行政处罚阶次适用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纳入了符合主动披露有关规定、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等不予处罚的情形;将“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列入从重处罚情形,为严厉打击恶性违规提供制度依据。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减轻、从轻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结合海关业务改革实际和执法实践,细化完善不同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如明确了“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内容。

  (四)完善走私行为、“幅度罚”违规行为、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量罚标准。

  一是在裁量基准中明确了对走私行为量罚标准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明确规定对通关环节伪瞒报数量、价格逃税不逃证的走私行为,走私货物、物品是指伪瞒报部分所对应的货物、物品,不包括已如实申报的未伪瞒报部分的货物、物品。同时明确了具有从重情形的走私行为案件应当并处罚款。二是对采用“幅度罚”的违规行为案件设定了不同的量罚幅度。三是对固体废物违法案件不同情节的量罚标准予以明确。

  (五)清单式列举“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免罚”的适用条件。

  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形成《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和《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并要求在不予处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六)以定额或者定幅度量罚形式制定简快案件的裁量基准。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案件,制定了《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为兼顾效率和公平,设置了不同情节下定额或者定幅度量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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