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的三个关键问题 -九游会国际

根据《wto估价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小编建议大家可通过以下三个关键问题认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首先,是否存在有形的进口货物?其次,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最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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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都为肯定的,则特许权使用费要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否则,不计入完税价格。小编将对上述三个问题分别加以说明:

一、判断是否存在有形的进口货物
《海关法》第五十三条、《关税条例》第二条等明确规定海关的进口征税对象是有形货物。因此,单纯的无形货物(如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不属于海关税收的管辖范围,只有当买房购买进口有形货物的同时,又发生了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或服务贸易,海关才需要认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例如:我国i公司与丹麦e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协议》,获准i在其国内生产的衣服上使用e的商标,为此i向e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就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因为进口环节并无对应的有形货物。

二、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的种类,对其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进行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专利及专有技术权、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等,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各种情形之一的,即可判断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即进口货物为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即虽然进口货物本身不是专利产品或专有技术产品,但进口货物是根据专利方法或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即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以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生产。
(二)商标权
1.附有商标的;即进口货物外观上已经贴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即货物外观上虽尚未附有商标,但货物本身已暗示含商标权,进口后直接附上商标可以直接销售。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企业在判断一项加工是否轻度加工时,可判断加工是否让货物的物理或化学特征发生变化,其对商标价值是否造成影响。(下同)
(三)著作权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三、判断是否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条件
《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货物进口销售条件的两种情况,其表述较为抽象,很难直接判断是否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条件。
理论上,判断是否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条件,关键在于衡量购买的货物是否承担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如果有证据表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购买货物两者相对独立,即是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均不影响购买进口货物,则可判断为不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条件。反之,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购买货物相关,即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货物就不能购买进口,则该支付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条件。
如果您还不能判断的话,还可以采取借鉴估价案例的方式哦,即参考wco估价技术委员会对特许权使用费提出的咨询性意见,以及《海关估价案例汇编ⅰ~ⅸ》,对照剖析个案解析,找到相应的判断标准,最终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条件。

友情提醒:
我们都知道特许权使用费多数通过非贸项下付款,往往也会到税务机关进行非贸项下的服务合同备案,对此应不应该交税呢?
小编开篇就提到,大家虽然是通过非贸项下付款,但如果只是单纯的针对技术贸易或服务贸易,则不属于海关征税的管理范畴,除非该付款涉及特许权与进口有形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否则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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