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权威解读,关检合一问答知识库(下) -九游会国际
66、请问集装箱号如何填报?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根据集装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填报集装箱号。一份报关单有多个集装箱的,则在本栏分别录入集装箱号。
67、请问集装箱规格如何填报?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在填报集装箱号后,在本栏按照《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选择填报集装箱规格。例如:装载商品的集装箱规格为“普通2*标准箱(l)”,在本栏下拉菜单选择“11-普通2*标准箱(l)”。
68、请问商品编号如何填报?
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涉检商品需选择检验检疫名称。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在“商品编号”栏录入“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因该商品涉检需在“检验检疫名称列表”栏下拉菜单的“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鳌龙虾(鳌龙虾属)(活鳌虾)”、“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龙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养殖鳌龙虾(鳌龙虾属))”和“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龙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野生鳌龙虾(鳌龙虾属))”中选择。
69、请问商品名称如何填报?
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 排气量(注明cc) 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
(八)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70、请问法定第一数量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确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对应的法定第一数量。
(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按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二)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三)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71、请问总价如何填报?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录入成交数量、成交单位、单价后,总价会自动生成。例如:某进口商品,录入成交数量1000,成交单位为千克(代码035),单价10,总价则会自动生成10000。
72、请问币值如何填报?
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录入时可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币制或按《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制代码。
73、请问原产国(地区)如何填报?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某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为“美国”,可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uas-美国”或录入“usa”,栏目自动生成“usa-美国”。
提醒注意: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74、请问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如何填报?
进口申报境内目的地和目的地,出口申报境内货源地和产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提醒注意:
(一)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二)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进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货源地代码”和“产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某批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是广州市花都区。
在“境内目的地”栏下拉菜单选择“44019-广州其他”,或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录入“44019”,栏目自动生成“44019-广州其他”。
同时“目的地”栏下拉菜单选择“440100-广东省广州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录入“440114”,栏目自动生成“广州市花都区”。
75、请问境外收/发货人指谁?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76、请问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如何填报?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填报“no”。
77、请问货物存放地点如何填报?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78、请问启运港如何填报?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
(一)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二)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
79、请问入境/离境口岸如何填报?
入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离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入境/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80、请问检验检验名称如何填报?
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涉检商品需选择检验检疫名称。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在“商品编号”栏录入“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因该商品涉检需在“检验检疫名称列表”栏下拉菜单的“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鳌龙虾(鳌龙虾属)(活鳌虾)”、“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龙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养殖鳌龙虾(鳌龙虾属))”和“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龙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野生鳌龙虾(鳌龙虾属))”中选择。
81、请问原产地区如何填报?
入境货物填写在原产国(地区)内的生产区域,如州、省等。例如:申报原产于美国纽约的樱桃,在本栏录入“840097-美国纽约”。
82、请问特殊业务标示如何填报?
属于国际赛事、特殊进出军工物资、国际援助物资、国际会议、直通放行、外交礼遇、转关等特殊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提醒注意:不属于以上情况的无需勾选。
83、请问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如何填报?
填报提交报关单和随附单据的检验检疫机关。
84、请问企业资质类别如何填报?
按进出口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须在本栏选择填报货物的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类别。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包括:
(一)进口食品、食品原料类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进口水产品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水产品储存冷库备案;
(三)进口肉类填写:进口肉类储存冷库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四)进口化妆品填写: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五)进口水果填写:进境水果境外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六)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进口企业备案、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八)进口可用作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号及名称,两者须对应准确。
(九)其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申请、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申请、进境栽培介质使用单位注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进口代理及使用单位备案、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国外生产单位注册、进境粮食加工储存单位注册、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登记、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进口棉花境外供货商登记注册、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
85、请问企业资质编号如何填报?
按进出口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须在本栏填报货物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对应的注册/备案编号。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
86、请问领证机关如何填报?
填报领取证单的检验检疫机关。
87、请问口岸检验检验机关如何填报?
填报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关。
88、请问b/l号如何填报?
填报入境货物的提货单或出库单号码。当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时无需填写。
89、请问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如何填报?
需要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验检疫的,在本栏填写对应的检验检疫机关。
提醒注意:不需目的地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无需填写。
90、请问启运日期如何填报?
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格式为“yyyymmdd”。
91、请问原箱运输如何填报?
申报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根据是否原集装箱原箱运输,勾选“是”或“否”。
92、请问使用单位联系人如何填报?
填报进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联系人名字。
93、请问使用单位联系电话如何填报?
填报进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联系人的电话。
94、请问un编码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在“危险货物信息”中填写危险货物对应的un编码。
95、请问非危险化学品栏目如何填报?
企业填报的商品hs编码可能是危险化学品时,会弹出“危险货物信息”窗口进行提示,企业可在“非危险化学品”栏目选择“是”或“否”。
96、请问危包规格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根据危险货物包装规格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规格代码表》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包规格”中,选择填报危险货物的包装规格代码。
97、请问危包类别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包类别”中,勾选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一类: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
二类: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
三类: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
98、请问危险货物名称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险货物名称”中,填写危险货物的实际名称。
99、请问货物属性代码如何填报?
根据进出口货物的hs编码和货物的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货物属性代码表》,在本栏下拉菜单中勾选货物属性的对应代码。有多种属性的要同时选择。
提醒注意:
(一)入境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必须在入境民用商品认证(11目录内、12目录外、13无需办理3c认证)中勾选对应项;
(二)食品、化妆品是否预包装、是否首次进口,必须在食品及化妆品(14预包装、15非预包装、18首次进口)中勾选对应项;
(三)凡符合原质检总局2004年第62号令规定含转基因成分须申报的,必须在转基因(16转基因产品、17非转基因产品)中勾选对应项;
(四)“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必须在货物属性(18首次进出口、19正常、20废品、21旧品、22成套设备)中勾选对应项;
(五)特殊物品、化学试剂,必须在特殊物品(25-28abcd级特殊物品、29v/w非特殊物品)中勾选对应项;
(六)木材(含原木)板材是否带皮,必须在是否带皮木材(23带皮木材/板材、24不带皮木材/板材)中勾选对应项。
100、请问用途代码如何填报?
根据进境货物的使用范围或目的,按照海关规定的《货物用途代码表》在本栏下拉菜单中填报。例如:进口货物为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hs2934999001)时,用于工业时,应在本栏选择“工业用途”;用于食品添加剂时,应在本栏选择“食品添加剂”。
101、请问所需单证如何填报?
进出口企业申请出具检验检疫证单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在“所需单证”项下的“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中,勾选申请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类型。
提醒注意:申请多个的可多选。
102、请问检验检疫货物规格如何填报?
在“检验检疫货物规格”项下,填报“成分/原料/组分”、“产品有效期”、“产品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货物规格”、“货物型号”、“货物品牌”、“生产日期”和“生产批次”等栏目。
提醒注意:
(一)品牌以合同或装箱单为准,需要录入中英文品牌的,录入方式为“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二)境外生产企业名称默认为境外发货人。
(三)特殊物品、化妆品、其他检疫物等所含的关注成分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具体成分、食品农产品的原料等,在“成分/原料/组分”栏填报。
厦门海关现场关员向企业解答整合申报相关问题。(图/厦门海关)
103、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号码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号码”中填报对应的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编号。
提醒注意:同一商品有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号码时,须全部录入。
104、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货物序号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货物序号”中填报被核销文件中对应货物的序号。
提醒注意:特殊物品审批单支持导入。
105、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数量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数量”中,填报被核销文件中对应货物的本次实际进出口数(重)量。
提醒注意:特殊物品审批单支持导入。
106、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类别代码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类别代码”中填报对应的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类别。
提醒注意:同一商品涉及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类别的,须全部录入相应的证件类别。
107、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名称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名称”中填报对应的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名称。
提醒注意:同一商品有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名称时,须全部录入。
108、装箱拼箱标识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装运集装箱为拼箱时,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是”或“否”。
109、请问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如何填报?
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自重,拼箱标识。
其中,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也可以勾选商品项。
110、请问集装箱自重如何填报?
录入集装箱箱体重量(千克)。
提醒注意:本栏只能填报以“千克”为单位的重量数字,其它计量单位应该转换为“千克”后填报。
111、请问关联号码及理由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联报关单时,在本栏中填报相关关联报关单号码,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关联报关单的关联理由。
112、请问检验检验签证申报要素如何填报?
填报“所需单证”项下“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时,在确认境内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中文)、境外收发货人地址、卸毕日期和商品英文名称后,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勾选申请单证类型,确认申请单证正本数和申请单证副本数后保存数据。
113、请问vin信息如何申报?
申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时,填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包括:vin序号、车辆识别代码(vin)、单价、底盘(车架号)、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发票所列数量、品名(英文名称)、品名(中文名称)、提运单日期、型号(英文)、质量保质期、发票号等12项内容。
提醒注意:
(一)车辆识别代码(vin)一般与机动车的底盘(车架号)相同。
(二)支持导入vin码信息导入。
114、请问散装货物的件数怎么填报?
进出口货物的件数应按运输包装计,且不得填报为零。散装货物填报“1”。
115、请问许可证号和随附单证栏有何区别?
许可证号栏目填写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中的一种,且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在“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栏目填报。
116、请问规格型号最多可以报多少个字符?
“规格型号”栏目最多支持255位字符。
117、请问备注最多可以报多少个字符?
“备注”栏目最多支持255位字符。
118、请问商品名称最多可以报多少个字符?
“商品名称”栏目最多支持255位字符。
119、请问一批货物多个监管方式如何填报一个?
监管方式、备案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提运单号等项目,在同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如果有两个及以上值,应填报多份报关单。
120、 一页报关单6项品名,总共可以有多少项商品一个报关单号?
50项。
121、多集装箱,多品名,商品项号关系字节数是按集装箱分开算,还是合算?合算的话字节不够该如何操作?
《报关单填制规范》已明确;进出口货物申报系统功能已优化,提供勾选商品项号的方式简化操作。
122、请问新版预录入界面,哪些代码表做了调整?
本次调整的代码表包括《国别(地区)代码表》、《币值代码表》、《港口代码表》、《运输方式代码表》、《监管方式代码表》、《包装种类代码表》和《集装箱规格代码表》(具体内容请到海关总署网站“通关参数”-“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查询或下载)
123、请问规格型号和检验检疫货物规格两个栏目有什么区别?
“规格型号”栏目按照原报关单表体规格型号栏要求填报,检验检疫货物规格应填写满足海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内容。
124、成套设备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1套设备分成2个集装箱,要怎么报?
一个商品项号可以对应多个集装箱,一个集装箱可以对应一个商品项下的部分商品。
125、合并后的品名如对应多个集装箱要如何申报?
一个商品项号可以对应多个集装箱。
126、加工贸易货物申报时的商品项为经过归类归并的商品,同一项号的商品可能对应多个集装箱,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该如何填报?
一个商品项号可对应多个集装箱。如某报关单申报了两个商品项,装载在5个集装箱中(箱号分别为a、b、c、d、e),商品项1项下的商品装载于集装箱a、b、c中,商品项1项下的商品装载于集装箱b、c、d、e中,请在集装箱a、b、c、d、e与商品项号关系项下分别填报“1”、“1,2”、“1,2”、“2”、“2”。
127、目的地、产地这种地区行政代码,可否也合并整合申报一个代码?
下一步系统优化时将考虑。
128、哪些算无境外收发货人的特殊情况?个人算特殊?
无境外收发货人的特殊情况应根据贸易实际状况确定,如:进料加工内销货物。个人不算无境外收发货人的特殊情况
129、填制规范中,如5个商品税号一样,需要合并一条申报么?
无此规定。
130、目前检验检疫的随附单证都是在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中上传,8月1日预录系统(edi或单一窗口网页版)合并后,是不是只需在预录系统中一次性上传随附单据,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将弃用?
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上传随附单据。
131、境外货物存入特殊区域,境内收货人根据填制规范填区内仓储企业,境外发货人填境外货主,还是境外货主的供应商?
填报签订并执行进口合同中的卖方。
132、针对“境外发货人”,填制规范中说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但对于三方贸易的发货的如何填制?例如:与德国供应商签订合同,但从韩国供应商发货,境外发货人填写德国供应商还是韩国供应商?
填报德国。
133、“货物存放地点”这个栏目没有下拉框,如何规范填报?
填报场所或地点的中文名称。
134、b/l与提单号一致为何分两项填报?
提运单号栏填报d/o号,b/l号栏填报b/l号
135、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外文)是此次新增的项目,物流园区的一日游和转关业务没有实际的境外收发货人,此栏目应该如何填写?另外保税区二线进口单证也没有实际的境外收发货人,是填写当时一线进境的境外收发货人,还是不填或有其他填写方法?
是否有境外收发货人与是否实际进出境货物没有关系,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的要求填报。
136、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希望明确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情况下无需申报境外收发货人及代码。
是否有境外收发货人与是否实际进出境货物没有关系,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的要求填报。
137、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如特殊监管区与境内之间来往的货物)
是否有境外收发货人与是否实际进出境货物没有关系,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的要求填报。
138、入境口岸与进境关别的差别?入境口岸代码是否能用4位海关代码?
入境口岸有专用参数代码表,不能使用4位海关代码。
139、集装箱录入板块:商品项号关系 录入标准是什么?
每个集装箱号填报装入其中对应的商品项号(商品顺序编号)。
140、集装箱的箱体重量,拼柜的多票的如何填报?
每份报关单对应的集装箱自重均需填报。
141、8月1日是否会有新老形式报关单并行一段时期的过渡期?qp系统和原单独报检系统是否完全停用?
8月1日后没有并行过渡期。
142、一单为50项品名,且只要一个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是否需逐一列明还是可以流写eg.1-50?
进出口货物申报系统功能已优化,提供勾选商品项号的方式简化操作。
143、集装箱申报栏,原有的只有尺码和普通柜冷藏柜等,是否能具体列入集装箱的状态?如有框架柜,开顶柜。
按集装箱规格参数表选择填报,无对应规格的填报“其它”选项。
144、非法检货物,标记唛码是空着还是录入n/m?
按《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要求填报。
145、关于aeo企业编码的填报,哪些国家是互认的?
aeo国家的互认以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为准,目前包括9个国家和地区,分别为海峡两岸(台湾地区与大陆,署公告2016年第49号)、内港海关(香港地区与大陆,署公告2014年第38号署和署公告2014年第64号)、中韩互认(韩国与我国,署公告2014年第20号)、中国和欧盟互认(署公告2015年第52号)、中国和瑞士互认(署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国和新加坡互认(署公告2013年第13号)、中国和新西兰互认(署公告2017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