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规则下信用证贸易融资与风险规避 -九游会国际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背景下,进出口企业普遍存在流动资金短缺,收汇和付汇风险增加的现实困难,因此,选择具有信用优势和融资功能的信用证成交就显得十分必要。根据ucp600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都具有融资功能。如何既有效运用信用证开展进出口业务融资,又尽力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本文依照ucp600相关条文,着重分析探讨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的路径、融资风险以及风险规避。
一、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路径
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该项安排构成了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往往指定一家银行(通常是开证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分行或行)对信用证进行承付或议付。由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以及远期议付信用证项下,从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或远期汇票到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要间隔一定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至3个月、半年,甚至一年或以上,这样,受益人在得到银行付款前,资金占用较长时间。为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开展,ucp在历次版本中对银行的议付融资作了规定,但ucp600版本进一步增强了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为进出口公司和银行的融资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具体路径如下:
(一) 指定银行融资许可权获得
ucp600明确授权指定银行在这三类信用证项下均可向受益人融资。
ucp600第2条规定,议付就是允许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议付信用证实际上也就是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议付行)在受益人完成货物装运、提交相符单据时可对受益人办理议付,给予融资。
ucp600以前版本中,对开证行是否允许指定银行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到期日前给予提前付款(即融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英国著名判例banco stantanede sa v. banque paribas(england)中,法院判词明确认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在开证行未授权情况下,指定银行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对受益人付款,则该指定银行自行承担提前付款带来的风险,开证行没有义务对其偿付。该判例的观点此后被新加坡、法国和瑞士等国的法院判决相继采纳。所以,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因没有远期汇票,ucp也未明确规定,受益人通常只能通过其他路径进行融资,如银行信贷;而承兑信用证项下,经指定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通常也只能在福费廷市场进行贴现而获得融资,且这种融资仅受票据法的保护,得不到ucp的认可和保障。
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和信用证实际业务的需要,消除banco stantanede sa v. banque paribas(england)案判决结果带来的负面影响,ucp600增加了一新条款,即12条b款,明确规定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授权该指定银行可对其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或已承兑的汇票进行预付款或购买。这就是说,在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指定的付款行或承兑行在付款到期日前,可以对延期付款承诺或已承兑的远期汇票进行预付款或购买,银行该项融资行为是得到ucp授权认可的。
因此,现行ucp600规则下,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都具有相同的融资功能。受益人完成货物装运、向指定银行提交相符单据后,均可向该指定银行申请预付款和贴现融资,从而提前取得款项,增强资金流动性。
(二) 指定银行融资条件和时间
根据ucp600相关条文规定,只有信用证指定银行才有权对相符交单进行承付或议付,给予受益人融资。指定银行就是信用证可在其兑付的银行,可以是信用证中明确授权可在其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一家银行,也可以是任何一家银行,即经开证行授权可对信用证进行延期付款、承兑并付款以及议付的任何一家银行。当然,根据ucp600第12条a款规定,除非指定银行为保兑行,对于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指定银行如果愿意承付或议付,必须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
在ucp600规则下,这三种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融资的前提条件:一是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到期日前完成交单; 二是受益人必须构成相符交单,即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三是指定银行必须明确告知受益人愿意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延期付款承诺、承兑或议付的授权,接受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或单据,并同时作了延期付款承诺、承兑了远期汇票;四是议付信用证的融资可以要求提交汇票,也可不要求汇票,仅凭相符单据即可议付;承兑信用证项下必须提交远期汇票,且该远期汇票须经指定银行的承兑;而延期付款信用证则不需要提交远期汇票,延期付款行凭相符交单作了延期付款承诺后即可办理。
至于指定银行给予融资的时间,在议付信用证项下,根据ucp600第2条规定,指定银行可以在受益人向其交单时立即办理,也可以允诺在未来某一天(当然必须在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给予融资,但必须在议付行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因此可以理解为,即使是在议付行应获得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只要指定银行是在查实收妥开证行或保兑行的偿付头寸之前对受益人预付款项,也应视为议付融资。而在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根据ucp600第12条b款规定,则是指定银行在对其作出延期付款承诺,或已承兑远期汇票后,在付款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前,经受益人申请,从而对延期付款承诺或承兑汇票进行预付款或购买贴现。
必须指出的是,当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送交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所以指定银行的议付、或对延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进行预付款或购买贴现,必须是开证行偿付被指定银行之前,否则,指定银行在作出议付或预付款或购买贴现前,开证行对其的付款不能称为偿付,也就不存在议付或预付款或购买贴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