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专家就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问题答疑 -九游会国际

重点问题答疑

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服务?需要什么条件?
答:银行可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向外汇局申请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办理结售汇和资金收付。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2.跨境电商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时还原申报可按交易性质汇总数据,无需按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3.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商企业应如何报告?
答: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4.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用外汇储蓄账户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5.《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6.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7.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按需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贸监测系统,经客户同意可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8.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银行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
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体: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
9.“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外汇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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