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专家:国际贸易货物原产地规则知识简介(上) -九游会国际
在笔者《独道说法之四:通用产品专用于某类特定产品的归类辨析》一文中,简单介绍了一涉案企业通过接受笔者归类建议获得维权成功的案例。其中谈到,海关要求涉案企业按照海关确定的hs编码对近三年来进口的涉案产品重新提交原产地证。根据规定,原产地证的有效期只有一年,让企业重新提交近三年来进口涉案产品的原产地证,是一件根本无法完成的事情。因篇幅及文章主题所限,上文没有对原产地知识展开介绍。为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原产地知识,以便今后更好地利用原产地知识合理合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对原产地知识作一介绍。海关关于原产地的规定很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优惠原产地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产地签证办法》);
4、《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实质性改变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
6、海关特殊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优惠税率规定。
上述规定内容很多,受篇幅所限,本文只对一些基本知识、重点内容作一些介绍,以期给大家有所帮助和启发。
一、什么是原产地、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记、原产地声明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原产地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原产地条例》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原产地声明,是指企业在商业发票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就该货物的原产地做出的声明。对于完全原产的货物,申请人可以直接声明;对于含有非原产成分的货物,申请人必须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后方可作原产地声明。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根据有关法规条例,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是简单采用一种方法和标准,而是根据不同的贸易措施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优惠原产地规定》适用于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且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兹分述之:
ps:以下(一)标准中,仅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管理,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的(二)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还得参见具体的各协定的更具体的规定。
(一)实施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1、原产地的确定标准
实施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标准分为两种,一是完全获得;二是非完全获得。
(1)完全获得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具体是指以下12种情形:
一是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二是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三是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四是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是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六是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是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八是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九是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十是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是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十二是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上述12种情形,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一是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二是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三是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2)非完全获得
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所谓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二“从价百分比”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上述三种标准的适用原则是: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该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2、和货物生产、运输、使用密切相关,但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物品材料等的原产地确定问题
(1)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等原产地确定标准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3)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3、规避责任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4、原产地预确定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5、原产地行政裁定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二)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完全获得,即进口货物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1)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2)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4)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2、非完全获得,即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优惠原产地规定》第五条规定,“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其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和本文二(一)部分提到的概念相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原产地规定》第六条规定,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3、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的其他因素
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4、“直接运输”的含义
《优惠原产地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1)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2)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3)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5、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三)《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并且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1、进口货物原产国为受惠国的条件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受惠国:
(1)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一是在该受惠国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是在该受惠国从上述第(1)条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是在该受惠国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是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获得的货物;
五是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以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境外水域得到的鱼类、甲壳类动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六是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5)条所列货物获得的货物;
七是在该受惠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或者从该受惠国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以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采的境外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
八是在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并且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是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是利用上述第1项至第9项所列货物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货物。
(2)在受惠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3)在受惠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在该受惠国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所谓“实质性改变”,按照《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
《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第五条规定: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所得货物在《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则归类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的货物。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制造或者加工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但是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成交价格不超过该货物价格的10%,并且符合《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其他适用规定的,该货物仍然应当视为受惠国原产货物。
《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所得货物价格40%的,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的货物。
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比例:
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
区域价值成分 = ——————————————×100%
货物价格
其中,“货物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在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受惠国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2、特惠税率的申请适用
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规定申请适用《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3、受惠国的原产货物或者材料的认定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受惠国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受惠国的原产货物或者材料。受惠国是特定区域性集团成员国的,该集团内其他受惠国的原产货物或者材料在该受惠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时,所使用的其他受惠国的原产货物或者材料可以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货物或者材料。
4、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详细列举了19种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5、成套货物的原产地认定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某一受惠国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该受惠国;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该受惠国,但是按照《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比例未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该受惠国。
6、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的材料或者物品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列举了7大类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的材料或者物品。
7、包装、容器、附件、备件等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以及介绍说明性材料,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以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价格应当予以计算。
8、直接运输
直接运输的概念基本同前,但突出强调受惠国原产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不适用特惠税率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不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
(2)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按照《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3)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规定的;
(4)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5)自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有效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6)自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有效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7)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10、免证条件
同一批次进口的受惠国原产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免予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为规避《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