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c&f/cif交易中的装运展期及展期折价问题 -九游会国际
有一个合同,进口60,000公吨豆粕,在confirmation中,并入了gafta no.100号。
合同约定,60,000公吨货物,装一条船,换言之,这60,000吨货物是一个整批(one shipment)。
c&f买方要求,出三套20,000公吨的提单。
约定在2023年3月装船。
在3月28日,第一个20,000吨装船完毕,剩下的两个20,000公吨在3月份肯定是装不完了,于是,卖方根据100号合同第10条(the extension of shipment),发出了extension notice。
第二个20,000吨在4月4日完成装船,第三个20,000吨在4月8日完成装船。至此,全部货物装船完毕。
然后就是计算extension allowance的问题了。
在这个问题上,双方有分歧,争点在于:
卖方认为,头一个20,000公吨,在约定装期(3月份)就已经装船完毕。因此,不应计算extension allowance。第二个20,000公吨,是在4月4日装完,extension是4天,按100号第10条中的scale,折价率是0.50%。第三个20,000公吨,是在4月8日装完,extension是8天,按100号第10条,折价率是1.50%。
按卖方的算法,extension allowance的总额是160,000美元。
但,买方不这么认为。买方的意见是:货物一共60,000公吨,约定按一个批次(one shipment)发货。这批货物最终装完是在4月8日,因此,应按60,000公吨货物的货值全额,计算1.5%的extension allowance。
按买方的算法,extension allowance的总额是360,000美元。
结果是,买卖双方针对extension allowance的不同算法,产生了200,000美元的差额。双方都觉着自己占理。
这事怎么看?
有一位资深的gafta仲裁员(不是本文笔者)对此提出了观点。
他认为,既然是按一个批次(one shipment)发货,那么,除非全部60,000公吨都装上船,否则,卖方就没完成交货,根据soga(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0条,如果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全部拒收。结合本案,卖方完成全部货物装船(即完成全部交货)是在4月8日,这就产生了8天的extension,应适用100号第10条的1.50%折价率,并按60,000公吨货物的全部货值计算extension allowance。
换言之,这位gafta仲裁员支持的是买方的意见。对此,本文笔者也赞同。
该仲裁员又表示:本案合同约定的是一批发货(one shipment),如果约定分批发货(即分为多个shipments),那情况就不同了。在分批发货的情况下,各批发货相互独立,应根据各个批次发货实际完成后所产生的extension,分别计算extension allowance。
换言之,如果本案合同约定,60,000公吨货物,分三批装船/发货(three shipments),每个批次各20,000公吨,那么本案卖方的计算方法就是正确的。
读者朋友,对此您怎么看? 您在工作实践中,遇到了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