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操:大宗商品买卖合同装/卸货时间(laytime)条款审核相关问题 -九游会国际

大宗商品买卖交易之所以复杂,原因之一是存在两套合同之间的嵌套关系,也即是买方(承租人,fob下)与卖方(承租人,cif下)双方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还涉及提单合约合并船舶租赁合同问题。

货物在港口装或卸时间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履约事项之一,装卸时间安排涉及滞期费、延滞损失、速遣费等额外费用负担问题。

一、装卸时间

2.1 装卸时间定义及来源

航次租赁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关于装卸时间(laytime)内容的规定,装卸时间是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就装卸时间,实务中有两项规则依据来源,一是1980年12月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协会(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伦敦英国航运总会(gcbs)联合颁布《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下称“1980年定义”);二是1993年5月由bimco\cmi\fonasba及国际干货船船东协会(intercargo)联合起草并发布《航次租赁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下称“1993年规则”)。

前述两项规则,都明确规定装卸时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出租人应保证船舶适于装卸,承租人在运费之外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也即,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出租人具有使船舶等待装卸的义务。

2.2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实务中,合同中主要有以下三种约定装卸时间的方法:

1)合同中直接规定装卸日xxx天,超期计收滞期费。还可以约定,装卸港装卸时间可合并使用。范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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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装卸率,间接地规定装卸时间,装卸率的规定又有如下3种方式:

(1)每天xx吨(per day xx t),则:

装卸时间=货物数量/装卸率。

(2)每舱口每天xx吨(per hatch per day xx t),则:

装卸时间=货物数量/(日装卸率*舱口数)。

(3)每工作舱口每天xx吨(per working hatch per day xx t),则:

装卸时间=最大货舱的货物数量/(每舱口日装卸率*该货舱服务的舱口数)

3)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ustomary quick despatch-cqd or customary despatch)

根据1980年定义,是依据港口情况,尽可能地进行装卸。也即是,没有一个明确固定时间去安排装卸活动,而1993年规则对此无规定。显然,如果出租人对港口情况不了解,使用该术语可能不利。

依据英国判例法,在cqd条款下,装卸作业应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完成。我们知道,“合理时间”的确定要依据个案事实而定。

2.3 几种装卸日的规定及其含义

法律讲究确定性,尤其是涉及金额计算时更是如此。不管那种装卸时间计算方式,目的均是为了确定装货或卸货的天数。装卸货“日数”计算结果势必会影响滞期费或速遣费等的计算。

1)日(day)或连续日(running days or consecutive days)

依据1980年定义,“日”指一天24小时,从00:00至24:00的连续时间段。那么,从装卸货开始至装卸货完毕所经过的日历天数就是总的装或卸货时间。它包括周六、周日、节假日、罢工或恶劣天气(只要实际工作了)。

2)工作日(working days:w.d)

工作日,主要是指没有被租船合同排除于装卸时间之外,装或卸港口当地正常工作时间,不包括周日、法定节假日。

注意,港口不同,正常工作日也是不同。有的8小时,有的16小时,有的24小时。

问题来了,如果是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日,用于了装卸作业,这些非正常工作日算工作日吗?答案: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节假日作业不能算工作日。

当然,如果这样,就降低了滞期产生的可能,出租人、承租人(卖方)和买方乐见其成!

注意,“周六”在一些地方(欧洲、或美国一些地方等)视为工作日,有的地方不视为工作日。

3)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w.w.d)

也称为“晴天工作日”,但请注意,“良好天气”不是指艳阳高照的绝对好天气,是否为良好天气应结合特定货物考虑,不一定非要求是晴天状态。

按1980年定义,良好天气工作日是指工作日或部分工作日,不受天气影响,可以进行装货或卸货作业的时间,也即除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天气不良而不能进行装卸作业的工作日也不能计入装卸时间。

注意,实务中,“良好天气工作日”可能包括或不包括周日、周六(中国法下需要考虑)或节假日,但这个要依据航次租赁合同约定。

如1: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w.w.d, shex
这样写的话,就是排除了周日、周六(中国法下需要考虑)或节假日。

如2: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w.w.d, shex,even if used:eiu(即使已经使用)

这么写的话,就是排除了周日、周六(中国法下需要考虑)或节假日,就是不论是否实际使用了周日或节假日,都不计为装卸时间,用字母简写:s.h.ex.eiu。

如3: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w.w.d, shex,unless used:uu(除非已经使用)

这么写的话,就是原则排除了周日或节假日计入装卸时间,如果已经将周日或节假日用过装卸作业,需要将实际进行的那部分时间计入装卸时间。

对于上面这种情况,还有一种更准确的表达:xxxw.w.d,shex,uu,but only time actually used to count.

4)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1980年定义对此无解释。依据英国判例法,24小时良好工作日是指不管港口规定的工作时间多少个小时,也不论工作小时数跨及几天时间,以累计24小时为一个良好天气工作日。

按这么计算,对出租人不利。因为,如果港口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不考虑天气影响,那么一个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就相当于3个正常日历日。

注意:“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与“良好天气工作日”之别。如果港口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24小时,则二者无区别。如果港口正常工作时间不是24小时,如8小时,则只要装卸作业满8小时(不考虑周日、节假日或天气等对装卸作业的影响),则为一个“良好天气工作日”,但只是三分之一个“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

5)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该术语是目前使用较多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根据1980年定义,解释为除去周日、节假日、天气不良影响装卸作业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后,其余所有时间以真正的连续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

使用这个用语,不论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是几个小时,均按24小时计算。累计计算达到24小时的,才算一个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如,中间出现因下雨停工,则扣除停工时间,累计计算工作时间。

注意:“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与“良好天气工作日”之别,当港口正常工作时间不是24小时,如8小时,不考虑天气因素,满足8小时的,为一个良好天气工作日;而只要这一整天未出现不良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为一个“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如果8小时之内下了4小时的雨,则算作二分之一良好天气工作日,而按照“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术语计算出的装卸作业时间为20个小时。

二、装卸时间的起算与止算

2.1 起算时间

首先,如租船合同就装卸时间起算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按各国法律和港口习惯执行。

一般而言,装卸时间开始于船长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itice of readiness:nor或n/r)之后的某一段时间起算。

我们以1994年金康合同第6条规定:“如果装卸准备通知书是在1200时(包括1200时)以前递交的,则装卸时间从1300时计算;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在1200时以后递交的,则装卸时间从次一个工作日的上午0600时起算。”

注意,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意味着,一船舶已经准备好,可以实施装卸作业了;二装卸时间可以按合同约定开始起算了。

2.2 止算时间

航次租赁合同中,一般没有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但各国习惯上以实际装卸完货物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

注意,对“实际装卸完货物”应包括完成扫尾工作。只有完成扫尾工作,装卸时间才停止计算。

三、合同中涉及装卸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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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截图来自一份巴西白糖进口合同,采用cif,其中涉及在目的港卸责任、卸货时间起算、费用承担等问题。

实务中,针对装卸时间条款,买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1 船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生效的条件

船舶进目的港后,船东或其代理人应该向收货人发出nor,nor发出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请注意,不是所有的nor都是有效的,满足以下三点的nor才算是有效的nor:

a)船舶必须抵达合同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如果合同只约定了港口,船舶到达港口内且船舶在承租人控制下;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的泊位,船舶必须达到合同指定的泊位或船舶合同约定船舶抵达港口由承运人指定的泊位。

b)船舶已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in all aspect ready)。众所周知,装货或卸货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执行,如必要船员、装卸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因不同货物需要特殊准备装卸设备或条件等。

c)nor已经递交。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nor不能提前递交,只有船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的情况下才递交。

3.2 港口拥挤对装卸时间的影响

一般而言,目的港港口拥挤时,无限期的等待显然对船东不利,船东希望越早完成卸货越好。体现在买卖合同中会有类似的约定:“if the port is congested, then laytime is to commence wenty-four (24) hours after notice of readiness is given”(如果港口拥挤,装卸时间从nor发出后24小时开始)。

若按上面例句执行,对买方恐怕不利,因为有时拥挤可能会较久,产生滞期费的可能会增大。如果买方足够强势,可以约定带拥挤情况解除时,装卸时间才开始计算,但需要特别注意基于提单并入条款,船舶租约合同就此问题的规定。

3.3 确定“工作日”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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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文前述第一部分关于装卸时间的介绍,我们知道装卸时间中关于日、工作日、良好天气工作日、8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等与装卸相关的“工作日”术语含义。

一份大宗商品买卖合同涉及装卸时间安排,就工作日问题,应约定清楚选用上述用语的含义。

如案例中,我们将“连续8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修改为“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这样的修改意味着,不论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是几个小时,均安24小时计算。累计计算达到24小时的,才为一个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

如按原约定,连续8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不考虑不良天气影响,满足8小时的,为一个良好天气工作日。这样的约定,显然对装卸期限有“固定日期”的交易的买方不利,满足8小时就消耗一个工作日,而按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则需要三天才算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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